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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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内部承包合同),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部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承包方),承担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内部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任务,并与发包方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合同。

第三条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承包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内部承包合同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签订与履行第五条内部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发包方具有合法的工程项目主体资格;(二)承包方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三)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工程项目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要求;(四)合同价格公平合理,符合市场行情;(五)合同期限合理,确保工程项目按期完成。

第六条内部承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一)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二)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标准和质量要求;(三)合同价格、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四)合同期限、工程进度和验收标准;(五)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六)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条件和程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内部承包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

发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采购、施工等所需的条件和支持,并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项目的各项工作,并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三章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条内部承包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不得擅自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

确需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应当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企业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是指建设工程企业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与发包人、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单位等签订的各种合同。

第三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第五条建设工程企业在订立合同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内容、质量、工期、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建设工程企业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三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九条合同的变更应遵循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并依法办理解除手续。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与终止第十一条合同的转让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合同对方的同意。

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后,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妥善处理合同遗留问题。

第五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企业应积极参与合同争议的解决,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合同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建设工程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建设工程企业。

通过以上条款,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办法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变更与解除、转让与终止、争议解决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工程企业合同管理,规范企业合同行为,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保障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合同、设计合同、监理合同、咨询合同、采购合同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合同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符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

(二)公平公正: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享有平等地位,协商解决争议。

(三)诚实信用: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诚实守信,履行合同义务。

(四)风险可控:合同双方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合理预见和防范风险。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合同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对方的基本情况,包括资质、业绩、信誉等。

第五条合同签订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同内容完整、明确,包括工程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工程造价、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生效。

(三)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应当将合同文本存档备查。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六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第七条合同履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工程进度: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要求,确保工程进度。

(二)工程质量:合同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确保工程质量。

(三)工程造价: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成本。

(四)合同变更: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合同双方应当协商一致,签订变更协议。

第四章合同争议解决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合同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第九条协商不成的,合同双方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由工程项目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是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合同管理办法的简要概述,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调整。

工程合同专项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专项监督管理办法

工程合同专项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1. 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规范各方行为,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各参建方应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合同条款,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行为。

二、合同签订与变更1. 工程项目合同签订前,必须进行详尽的项目评估和风险分析,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 合同内容应当全面、具体,涵盖工程范围、工期要求、质量标准、费用结算、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3. 任何合同变更都应当书面形式确认,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生效。

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变更应及时补充正式文件。

三、监督管理1. 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部门或指派专职人员负责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合同审查、履约跟踪、变更处理等。

2. 定期组织合同执行情况的检查评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3. 对于重大合同纠纷,应当成立专项调查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四、信息公开与透明度1. 保证合同管理的透明度,重要合同信息应当向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 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参建各方信息的实时更新与共享,提高管理效率。

五、法律责任1.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必要时可诉诸法律途径解决。

2. 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六、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于特定情况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完善。

关于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关于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是指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到终止的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本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第五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价款、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六条合同签订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七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合同一方如发生变更,应立即通知对方,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第九条合同履行中,如发生违约行为,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应书面记录,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五章合同管理第十二条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小组,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合同管理小组的职责包括: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管理;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档案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四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公司定期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管理的规范化和有效性。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公司机密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第十九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工程施工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项目部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确保工程施工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的各类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合同的签订与管理第四条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签订应由项目经理或者其授权的人员负责,并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充分的调查和审查,确保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性、信誉和履约能力。

第六条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项目的名称、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进度、工程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七条合同签订后,应由专人负责合同的管理工作,包括合同的送达、归档、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等。

第八条合同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合同的履行不受影响。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与监督第九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合同履行监督机制,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第十一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申请工程价款的支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工程变更和索赔。

第四章合同的风险管理第十二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识别和评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合同纠纷处理机制,对合同纠纷进行及时处理。

第五章合同管理的培训与考核第十四条公司应定期对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合同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考核机制,对工程施工项目部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第六章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因合同履行发生的纠纷,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最新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

最新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双方的权益,降低合同风险,提高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承担的各类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工作,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等合同。

第三条合同管理原则(一)平等互利原则:合同双方应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协商一致,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风险可控原则:合同双方应合理分配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项目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三)全程管理原则:从合同签订到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的全过程,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确保合同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一)合同管理机构:公司设立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合同管理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二)合同管理职责:1. 制定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2. 负责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管理工作;3. 监督合同的执行情况,处理合同纠纷;4. 定期对合同进行归档、统计和分析;5. 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和考核。

第五条合同签订管理(一)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1. 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调查,了解其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誉状况等;2. 明确合同项目的范围、标的、质量、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主要条款;3. 审查合同对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文件。

(二)合同签订:1. 合同文本应采用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公司制定的合同范本;2. 合同双方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明确合同条款,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3. 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由授权代表签字;4. 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委员会应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合同履行管理(一)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1. 合同管理委员会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合同条款的履行;2. 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3. 合同双方应定期召开合同履行情况汇报会,协调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行政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行政单位工程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单位工程合同管理,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单位工程合同,是指行政单位在履行公务过程中,为完成工程建设项目,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协商一致,订立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书。

第三条行政单位工程合同的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行政单位工程合同的监督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与管理第五条行政单位在订立工程合同时,应当明确承办部门和承办人,负责合同的谈判、起草、履行等工作。

第六条行政单位法制机构应当对合同进行审查,确保合同主体的资格、资质及履约能力,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合同文本的标准性等。

第七条行政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不得超越法定职权或者授权范围订立合同;(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订立合同;(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订立合同;(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行政单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对合同进行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确保合同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行政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确保合同条款的落实。

第三章合同的终止与解除第十条行政单位合同的终止与解除,应当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并遵循双方协商、公平原则。

第十一条行政单位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应当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合同解除协议、合同终止报告等。

第四章合同的争议解决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首先应当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行政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程序订立、履行、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二)未按照规定进行合同审查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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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管理办法1.目的为加强集团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规范工作流程,维护公司权益,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

3.职责3.1 集团总部成本部负责对本管理办法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监督检查。

3.2 集团所属各房地产公司负责签订、履行工程合同的人员(包括经办、审批、资料管理等)贯彻执行本管理办法。

4.方法与过程控制(包括一般规定、合同订立的管理、合同履行的管理、合同档案的管理及其他规定)4.1 一般规定4.1.1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直接构成发包单位项目开发成本且需要承包单位通过工程施工形成实体产品(如土建、安装、装饰、园林环境等)的合同;勘测、监理、造价咨询委托类合同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土地、材料设备采购、设计类合同则另按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4.1.2房地产项目的工程合同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4.1.2.1 合法性原则:工程合同管理必须全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使得公司的权益能够依法受到保护。

4.1.2.2 合同书原则:工程施工必须正式签署合同书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但金额在一万元以下且能及时结清的零星工程及工程类合同中已经界定清楚归属的变更签证事项可另行办理。

4.1.2.3 事前签订原则:工程合同应在经济事项发生前签署,禁止工程类业务未签署合同即先行施工。

4.1.2.4 招标原则本原则包括以下两方面含义:◆采用招标方式确定合作方。

除下列情况外的所有合同的合作方均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1)某项工程、产品业已经过集团审批确定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2)某些政府垄断工程;(3)属于《集团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适用情形,经详细填写《集团公司考察结果审批表》(详见附件),并按规定经公司有关负责人集体会签批准后,方可采用考察对比的方法确定合作方。

◆合同随附招标文件。

拟签合同正文及其补充协议(包括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协议、工程保修协议、廉洁合作协议),应作为招标文件之附件一并发给投标单位,投标单位需对其进行确认。

4.1.2.5 利益明晰原则:合同应清楚地界定、描述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杜绝模糊、歧义、推诿、扯皮现象;合同中尤其应有明确的、可以界定清楚的合同价款、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如果合同价款可能调整,则应明确调整依据、调整方式(如何计价、总价如何最后确定等),并就设计变更与现场签证的有效性、可控性作出明确规定。

4.2 合同订立的管理4.2.1 标准示范合同:在招标(招标文件附件)及合同签署时,工程合同应尽量应用合同标准文本。

4.2.1.1 总部有关部门将就房地产业务,逐步建立统一的合同标准文本,各公司应予采用。

4.2.1.2 合同标准文本内容尽量采用FIDIC条款模式,内容分为协议条款、通用条款、补充条款和附件,其中协议条款根据具体业务、对象的不同而定,通用条款适用于所有的同类合同,补充条款则由经办人在具体经办合同时补充加入协议条款、通用条款中未尽事宜;4.2.1.3如当地政府部门有强制性规定,可按当地政府部门标准合同执行,但必须通过补充条款等方式充分补充与公司合同标准文本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

4.2.1.4 如公司尚未制定合同标准文本,可以延用以往的合同,但经办部门应联系成本管理部、工程管理部、财务管理部、办公室、法律组尽快制定相应的标准合同。

4.2.1.5 当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原有合同标准文本不再适用时,业务部门应及时提出与相关部门共同修改。

4.2.2合同的经济条款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4.2.2.1 合同价款或委托酬金: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合作方的,应以双方确定的最终报价作为合同金额;提倡在有标底的情况下进行招标并确定合同价款,如果是采用费率折扣方式确定合同价款,合同中应明确费用计取的依据、主材价格计取办法,并规定合同双方如何尽快核实施工图预算确定合同价款,以及就确定后的合同价款签署补充协议。

4.2.2.2为防止承包单位高估结算,应与承包单位在工程合同中约定控制办法。

比如:报送的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在审核总价5%以内(含5%)的造价咨询酬金由发包单位支付,若结算造价最终核减额超出5%,则因造价超出部分而引起的造价咨询酬金之增加部分由承包单位支付;若承包单位报送的结算金额超出最终审定结算金额10%(含10%)时,承包单位除造价咨询酬金外,发包单位应进一步扣款(扣款比例、金额各公司自定),直至取消今后对工程的投标资格(且应在《工程结算通知单》强调此内容)。

4.2.2.3 计价依据:工程类合同应将施工图、预算书作为合同的组成附属部分,合同附属文件一般还包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答疑文件等,并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以下问题:◆包干形式、定额标准、取费方法;◆发包单位分包工程、甲供(发包单位)材料设备、(发包单位)限价的范围和种类;◆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的价格及其价差的结算办法;◆总分包的关系、配合的范围以及总包管理费和总包配合费的计取方法等;◆开办费、施工组织措施费、扰民费、文明现场施工费、赶工费等费用的取舍、计取办法及其包括的具体范围。

4.2.2.4 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合同中应规定设计变更及现场签证的认定依据、结算核价办法,对于承包单位,可依据《集团公司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与其另外订立《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协议》。

4.2.2.5 总价结算办法:工程类合同可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按“结算=合同价(或预算造价)+材料价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增加项目-减少项目+奖励-罚款”确定结算总价。

4.2.2.6 结算和付款办法:合同应明确规定验收及付款办法、保修维护办法及保修金处理办法;进度款的支付一般按形象进度分阶段确定付款金额,不采用分月审核进度款的方法;各期进度款累计不应超过总造价的80%;无准确施工图预算或无准确合同总价时,应充分考虑付款风险,尤其在施工中后期更应有效地控制好进度款,以防超付。

4.2.2.7 廉洁合作约定:为维护公司利益、防止黑幕、保护职员,在工程或其他高金额的合同中,应与承包单位另外签署《廉洁合作协议》作合同的补充协议。

4.2.2.8 保修协议:对施工合同,为保证工程质量,保护公司利益,应与承包单位另外签署《工程质量保修协议》作合同的补充协议。

4.2.3 合同起草、谈判与签署的主要职能部门:工程管理部负责工期、质量等技术部分的起草、谈判和合同签署;成本管理部负责其中的合同价款、计价方式、付款方式等经济部分工程的起草和谈判。

4.2.4 合同审批流程:通过招标确定合作方后,由主办工程师填写合同审批表,在征得有关职能部门同意(会签)后上报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合同审批应按照合同的审批流程,工程合同审批流程如“图一”所示(图中实框为必经流程,虚框为按实际情况选择之流程;)。

工程合同审批流程:(图一)4.2.5 为提高合同审批的效率,公司领导、职能部门经理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在自身职能范围内,对于某些类别、一定金额以下的工程合同,在不违反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对下级部门或人员作一定的授权,但授权人仍为责任人。

第一章 4.3 合同履行的管理4.3.1 合同的交底:在合同签订之后,一般要求至少就主体合同填写《集团公司工程合同摘要表》,发至各部门,并向工程、成本、采购等有关人员进行合同讲解交底,说明工期、质量、工程范围、付款方式、发包单位职责(即甲供材料设备、甲方限价、甲方分包等范围)、总分包的关系等,以便各岗位人员协调、配合;金额较小的合同交底,可只填写《集团公司工程合同摘要表》发送到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便执行。

4.3.2 合同款支付4.3.2.1 项目部的工程管理人员负责合同款支付的经办,填写付款申请单、工程付款审批表等,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后支付;合同款支付审批按其支付金额规模确定审批流程。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流程如“图二”所示(图中实框为必经流程,虚框为按实际情况选择之流程)。

工程付款审批流程:工程管理部/项目部复核签字驻项目部造价工程师复核签字主办工程师填 写《合同审批表》招标确定 合作单位等主办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共同确定合同格式法律组审核 非标准合同成本管理部 复核签字 财务管理部 复核签字分管副总 复核签字 总经理 批示签字 办公室等存档下发执行现场工程师填写《工程付款审批表》承包单位报付款申请报告(附所需付款依据)监理审核形象进度(附质量等说明) 现场工程师复核、驻项目部造价工程师复审(图二)4.3.2.2 对保修金等余款的支付办法应作明确规定,除一般保修金外,可在合同中约定发包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一定时间内扣押承包单位一定数额的渗漏保证金。

4.3.3 合同变更的管理合同订立后,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或者承包单位提出变更要求的,经办人员应及时向部门经理请示报告,部门经理同意变更的,经办人员在与对方协商一致后起草变更后的条款,再按照合同订立的有关程序办理,严禁擅自变更合同。

4.3.4 合同结算4.3.4.1 当合同中约定的承包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已全部完成,并且通过验收、达到了工程结算条件,由主办工程师协助合作方收集整理结算资料,填写《工程结算申请表》。

4.3.4.2 如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履约过程中承包单位存在违约情况等,主办工程师应在结算申请表中作出详细说明及处理意见。

4.3.4.3 由成本管理部负责按合同确定的结算方式办理结算,并特别注意:奖罚条款的执行(如工期奖罚、质量奖罚、安全奖罚等)、承包方承诺让利、各项费用的计取或扣除(如水电费、扣款项目、保修金等)、承包单位多报领的甲供材料、变更签证未如实实施的部分、钢材实际用量、主材价格等。

4.3.4.4 工程结算的具体方法按《集团公司工程预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4.3.4.5 工程结算要注意结算资料的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

4.3.5 合同执行情况的评估主体合同等金额较大的合同执行完后,应由合同主办部门对发包单位的合同管理(工期、质量、成本、配合等)、承包单位的工期、质量、成本、配合等进行总结,并填写《集团公司合同执行情况评估表》。

工程管理部复核签字项目经理复核签字总经理 签字成本管理部 复核签字财务管理部 复核签字分管副总(或总监)签字财务开支票并登记成本管理部登记实际完成和付款台账项目部(合同管理员)登记台账第二章 4.4 合同档案的管理4.4.1 合同文本保管应遵循及时整理、分类、归档、保存,以便复查。

4.4.2 合同文本原件(包括合同文本、相关补充协议、合同审批表等)应由办公室专人妥善保管;工程管理部、成本管理部、财务管理部、项目部应备有合同文本等资料的复印件。

4.4.3 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应全面运用成本管理软件,设立合同管理台帐,系统地填报合同的签定、履行、结算等动态情况。

4.4.4 公司合同专用章由专人管理,经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署同意后,合同文本才能加盖专用印章,并作相应的用章登记;同时要求承包单位盖有有效印章的同时,其法人代表或法人代表授权人还需签字;每份合同原件由发包单位至少盖两个以上骑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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