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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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湛府〔2017〕105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正文:----------------------------------------------------------------------------------------------------------------------------------------------------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新修订的《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7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管理,建立科学、民主、公平、公正的城市规划决策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湛江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决策议事机构。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受市政府委托,就城市规划建设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向市政府提出审议意见。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章主要职能与构成第四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能是:(一)审议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或特定地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等。

(二)审议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技术规则、规定等草案。

(三)审议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重大项目的选址方案、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地块的用地规划条件、已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四)审议城市历史风貌保护街区、风景名胜区、城市中心区、城市广场、城市主要景观大道、城市出入口、重要交通节点和景观节点等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1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及规划面积25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非城市重要地段公共建筑项目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房地产项目用地规模20公顷以上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及规划面积50公顷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1.16•【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表扬珠海市2021年见义勇为人员的通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21年,我市先后涌现出110名见义勇为人员,他们在灾害来临之时挺身而出,在群众危难之时施以援手,在违法犯罪行为面前毫不退缩。

他们体现了中华民族前赴后继、惩恶扬善的崇高精神,弘扬了中华民族扶危救困、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

他们是平凡的英雄,是全社会学习的榜样。

为表扬先进,弘扬社会正能量,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21年110名见义勇为人员(名单详见附件)通报表扬。

市人民政府号召,全市人民要以受表扬的见义勇为人员为榜样,学习他们大义凛然、嫉恶如仇、无私无畏的可贵精神,大力倡导崇德向善、见贤思齐的良好社会风尚,努力打造更高水平的平安珠海、法治珠海,为高质量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化经济特区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报。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2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月16日湛江市建设用地带设计方案出让实施方案(试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快项目落地,提升城市品质,实现高质量发展的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批效率,着力打造高质量发展营商环境,根据《关于深化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粤办函〔2021〕226号)、《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高质量供地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湛府规〔2019〕1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1.15•【字号】湛府规〔2022〕1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2年11月15日湛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和投标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市委、市政府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更好地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加快工程建设、防范廉政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招标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第四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全面实施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

招标公告应当在广东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发布,在各个平台发布的招标投标信息均应保持一致。

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外,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审委员会评审信息、资格审查不合格名单、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定标方法、受理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内容进行公开公示。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3•【字号】湛府函〔2024〕47号•【施行日期】202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等规定,现将《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2024年4月23日湛江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格申请第三章租赁管理第四章退出管理第五章安全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 号)和《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湛府办〔2022〕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为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由政府提供行政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建设运营,面向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限定户型面积、租赁用途和租金标准的住房。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我市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准入退出、租赁运营、监督管理。

第四条市政府对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总体责任,发挥湛江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统筹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工作。

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doc

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doc

附表二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物价局湛房[2007] 号关于公布《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价格秩序,规范租赁价格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现公布《湛江市市区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并作出如下规定:一、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房屋租赁市场、维护租赁双方合法利益、处理房屋租赁价格纠纷、指导租赁双方合理约定价格的参考依据。

二、凡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租赁房屋,其价格由租赁双方协商约定,并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三、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可作为政府管理部门征收有关税费的依据,在征收税费时,以指导性租金为计算基数,当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高于指导性租金时,以合同约定的租金为计算基数。

四、房屋所有权人将行政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含临时性房屋)以营利为目的将房屋出租的,应将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征收办法另文下达。

五、房屋租赁当事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觉接受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管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活动,及时办理《房屋租赁证》。

六、各类专业性市场,综合性市场的房屋、摊档租金,参照所处地段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由租赁双方约定,报市物价、房管部门备案。

七、本次指导性租金公布前发生的租赁关系在合同期限内所约定的租金继续生效。

附件一: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附件二:湛江市市区出租房屋地段分等定级表湛江市房产管理局湛江市物价局二○○七年一月八日附表一湛江市市区二○○七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标准。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湛府[2002]17号【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实施日期】20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暂行管理办法(湛府[2002]1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的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破产,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的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破产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第三条设立湛江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与湛江市政府采购中心合署办公)。

该交易中心是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的非盈利性的事业法人。

市财政局是该交易中心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交易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通过市企业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一)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转让;(二)除上市公司外的其他公司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转让;(三)易地改造的国有企业原地财产权的转让;(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的转让;(五)国有资产整体或部分租赁;(六)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资产处置行为。

第五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六条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主要采取以下方式:(一)竞价拍卖:是指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0•【字号】湛府〔2017〕15号•【施行日期】2017.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0日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湛江市城市规划区内居民建设住宅规划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居民建设住宅,是指城市规划区内的居民在持有土地使用权证所确定用地范围内进行自住住宅建设的活动。

中心城区是指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的中心区域和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所包围的重要地区。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内居民建设住宅到市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派驻各区的规划分局申请报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中心城区外居民建设住宅向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下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申请报建,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市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房管等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居委会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居民建设住宅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居民建设住宅应当服从城乡规划管理,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居民建设住宅分为新建、重建、改(扩)建、维修加固等四种形式。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湛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湛府办[2012]2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湛府办〔2012〕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局反映。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1月16日湛江市人民政府及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采购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有关工作部门负责市政府及工作部门法律服务的采购。

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负责法律服务采购工作的监督。

第四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先由市司法局对报名投标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初审后,再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市财政局遵循公平、公开、竞争、择优原则,依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统一采购。

第五条市政府及工作部门聘请律师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由市法制局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会同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和聘用单位在担任市政府及工作部门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事务所中进行采购。

法律服务费不足1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案件),可以由市法制局会同市司法局和聘用单位根据律师事务所提出的项目(案件)处理方案、服务费金额、拟指派律师业绩等,在担任市政府常年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中直接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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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湛府[2012]10号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2.17
【实施日期】2012.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印发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湛府〔2012〕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华侨管理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湛江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屋租赁、实施房屋租赁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产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者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合作方式与他人从事经营活动,收取租金或者获取收益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房屋租赁:
(一)以联营、承包等方式提供房屋给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担经营风险的,或者以合作、联营方式,不参与直接经营,不参与盈余分配的;
(二)以柜台、摊位等方式将房屋分割提供给他人使用的;
(三)酒店(旅社、饭店、宾馆、招待所等)将其客房或者其他房屋提供给他人作为固定办公或者经营场所,并经工商部门登记为注册地址,由使用人支付租金的;
(四)将房屋负层提供给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约定价金的;
(五)军队(基地)将其部分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或者以土地出租他人,由承租人构建房屋出租的。

第五条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循平等、自愿原则。

第六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市房屋租赁管理所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公安派出所、街道(社区)进行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公安、物价、工商、税务、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水平等信息。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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