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大政发[2004]64号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大政发[2004]64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fe59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9f.png)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文:----------------------------------------------------------------------------------------------------------------------------------------------------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大政发[2004]64号)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方信息1.2 承租方信息2. 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地址2.2 房屋结构及面积2.3 房屋设施设备3. 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3.2 租赁结束日期3.3 租赁续约条款4. 租金及支付方式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周期4.3 租金支付方式5. 押金及退还5.1 押金金额5.2 押金退还条件及方式6. 房屋使用及维护6.1 房屋使用规定6.2 房屋维护责任7. 维修及保养7.1 出租方维修责任7.2 承租方维修责任7.3 维修费用承担8. 保险责任8.1 出租方保险责任8.2 承租方保险责任9. 合同变更及解除9.1 合同变更条件9.2 合同解除条件10. 违约责任10.1 出租方违约责任10.2 承租方违约责任11. 争议解决方式11.1 协商解决11.2 调解解决11.3 法律途径12.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2.1 法律适用12.2 争议解决13. 其他约定13.1 宠物条款13.2 访客管理13.3 房屋转租14. 合同的签署、生效及份数14.1 合同签署14.2 合同生效14.3 合同份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租赁双方的基本信息1.1 出租方信息营业执照号:地址:大连市区路号联系人:X联系电话:X1.2 承租方信息营业执照号(或身份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基本信息2.1 房屋地址房屋地址:大连市区路号2.2 房屋结构及面积房屋结构:公寓/别墅/其他房屋面积:平方米2.3 房屋设施设备房屋内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家具、家电、中央空调、供暖设备、热水器、洗衣机、冰箱、电视、电话等。
第三条租赁期限3.1 租赁开始日期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X月X日3.2 租赁结束日期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X月X日3.3 租赁续约条款如乙方需在租赁期满后续约,应于租赁期满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约申请,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续签租赁合同。
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第145号)《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业经2017年4月19日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六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肖盛峰2017年4月21日大连市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居住房屋,是指出租后用于或者兼用于居住的房屋,旅馆业客房除外。
第四条市及区(市)县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居住房屋租赁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于租赁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出租居住房屋,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五平方米,承租人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七条居住房屋租赁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
鼓励租赁当事人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本,并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
第八条出租人应当自租赁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公安(边防)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并办理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备案。
租赁当事人通过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的,可以在线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房屋及承租人信息在线即时备案。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查看承租人身份证件,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员,承租人为单位的,查看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证明;(二)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三)集中出租房屋供他人居住,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居住人员达到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管理制度,确定管理人员,设置监控、灭火等治安防范、消防设施设备和疏散通道。
大连市城市房屋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同意并订立转让合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市内区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由大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制定、调整并公布施行。
第三十二条拆除经市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成的临时建筑,属于使用人自住、具有常住户口、别处确无住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补贴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贴标准给予妥善安置,使用人需按房价的50%承担安置费用。使用人要求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按拆迁住宅房屋最低货币补偿标准中房屋四类区补偿标准的50%支付给使用人。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九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布部门: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 大开管发[1998]6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维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以非国家定价租金标准,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开发区规划土地建设管理局是开发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管理。
第四条凡在开发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依法取得所有权的各类房屋,均可向社会公开出租;已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暂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空置商品房、未竣工商品房可向社会公开短期出租或预租;房改房(含已出售的公有住房和安居住房)在取得合法证件后亦可向社会公开出租。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持合法证照手续,均可承租向社会公开出租的各类房屋。
第六条各类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可以将承租的房屋转租。
第七条凡向社会公开出租的房屋,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协商议定。
房屋所有权人也可进行公开招租、拍租。
第八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向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领取《房屋租赁证》。
凡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房屋租赁,均属非法租赁。
第九条凡开发区内发生使用权转移(含借用、拔用)的各类房屋均应依法申报登记。
具体可划分为六类:(一)居住用房;(二)办公用房;(三)生产用房;(四)经营用房;(五)合作、联营用房;(六)经批准存留期限较长的临建房。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准出租。
(一)房屋所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以其它形式限制房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经共有权人同意的;(四)抵押的房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五)违法建筑;(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不符合公安、消防、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八)有关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合同登记操作细则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1.2 承租方信息1.3 合同主体认定2. 租赁房屋及设施2.1 房屋基本信息2.2 附属设施及使用2.3 房屋维修责任3. 租赁期限及租金3.1 租赁期限3.2 租金支付方式3.3租金调整机制4. 押金及退还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及流程4.3 押金扣除事项5. 使用及管理规定5.1 房屋使用规定5.2 房屋转租规定5.3 房屋损坏赔偿6. 合同变更及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6.3 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及结算7.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7.1 违约行为及责任7.2 争议解决方式7.3 法律适用及管辖8. 其他条款8.1 房屋保险8.2 租赁双方的权利与义务8.3 合同的签订与生效9. 附件9.1 房屋现状照片9.2 租赁押金收据9.3 房屋钥匙交接记录10. 签字盖章页10.1 出租方签字10.2 承租方签字10.3 见证人签字(如有)11. 附件说明11.1 附件的定义及作用11.2 附件的补充说明12. 补充条款12.1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12.2 补充条款的效力13. 合同修订历史13.1 修订日期13.2 修订内容13.3 修订人签字14. 合同签署日期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及合同主体1.1 出租方信息1.1.1 出租方名称:大连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 出租方地址:大连市区路号1.1.3 出租方联系人:1.1.4 出租方联系电话:1381.2 承租方信息1.2.1 承租方名称:(承租人姓名)1.2.2 承租方地址:(承租人居住地址)1.2.3 承租方联系人:(承租人姓名)1.2.4 承租方联系电话:(承租人电话号码)1.3 合同主体认定1.3.1 双方确认,本合同签订之时,出租方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屋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
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B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大连市2024住宅租赁协议登记操作细则版B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租赁双方及租赁物1.1 租赁双方1.2 租赁物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2 租赁结束日期2.3 租赁期限延长条款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3.2 租金支付周期3.3 租金支付方式3.4 租金支付日期4. 押金4.1 押金金额4.2 押金退还条件及方式4.3 押金扣除条款5. 使用及管理5.1 租赁物的使用5.2 租赁物的管理5.3 维修及保养6. 保险6.1 租赁物的保险6.2 租赁双方的责任保险7.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合同变更条件7.2 合同解除条件8. 违约责任8.1 租赁双方的违约责任8.2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仲裁或诉讼地点及法院10. 法律适用10.1 合同适用的法律11. 其他条款11.1 租赁物的交付及验收 11.2 租赁物的返还条件11.3 合同的附件12. 签字盖章12.1 租赁双方签字12.2 合同盖章13. 附件13.1 租赁物清单13.2 租赁物照片13.3 其他相关文件14. 合同生效日期及条件14.1 合同生效日期14.2 合同生效条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租赁双方及租赁物1.1 租赁双方1.2 租赁物1.2.1 租赁物地址:大连市2024住宅小区栋单元号。
1.2.2 租赁物面积:平方米。
1.2.3 租赁物设施:家具、家电等日常用品。
具体清单详见附件一。
2. 租赁期限2.1 租赁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
2.2 租赁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
2.3 租赁期限延长条款:如双方同意续租,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3. 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租金金额:每月人民币元整。
3.2 租金支付周期:按月支付。
3.3 租金支付方式:承租方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出租方。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15〕53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业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1日大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城市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提高住房保障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辽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7号)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家庭承租的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或者自行在社会上租赁,由政府按规定给予租金补贴的住房。
第三条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和房源筹集、规划建设、申请审核、分配、租赁管理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屋局)是全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住房保障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发展改革、城乡建设、规划、财政、民政、监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商、税务、物价、土地储备、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障性住房的各项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大政发〔2004〕64号
2004年7月16日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辽宁省城镇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大连市城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或其他权益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但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房屋租赁除外。
第四条大连市房产局管理全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和甘井子区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物价、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互利和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屋权属证明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违章建筑的;
(六)不符合房屋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房屋的其他情形。
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符合现房销售条件的空置商品房可以办理二年期以内的短期出租。
第七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房屋的座落、面积、结构、装修及设施状况;
(三)租赁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租金数额及交付方式;
(六)修缮责任;
(七)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
(十)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房屋租赁的示范合同文本,由市房产局会同工商部门提供。
第八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
第九条申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三)租赁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四)书面租赁合同或转租合同;
(五)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六)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七)转租房屋的,须提交出租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八)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条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房产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证》。
《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
第十一条严禁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证》。
遗失《房屋租赁证》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或者期满、解除的,出租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并对房屋的使用、收益分配等协商一致后,可将承租房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
转租期间,原租赁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转租合同也随之相应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房屋转租(含执行政府指令性租金标准的住宅和非住宅转租)应当签订转租合同,转租人和受转租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物价主管部门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定期发布房屋租金市场评估价格。
第十五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应按国家、省、市的规定依法缴纳有关税费。
房屋租赁有关税费的计征,协议租金低于评估价格的,以评估价格为准;协议租金高于评估价格的,以协议租金为准。
第十六条房屋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和检查,对于不办理房屋租赁手续、不缴纳税费,擅自进行房屋租赁和转租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市房产局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