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下载】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word版 (5页)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1. 前言作为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民办教育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正式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深入探讨这一法律的意义、影响和未来发展方向。

2. 法律内容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的出台,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明确了政府的支持政策;其次是加强民办学校的监管和规范,保障教育质量和师生权益;另外还包括了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的协同发展,促进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等内容。

3. 法律意义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这意味着我国对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规范给予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支持,为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这也体现了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4. 影响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对于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这将进一步促进了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拉近了不同地区、不同裙体的教育差距;另这也将为教育产业的发展和创新注入更多的活力和动力。

5. 未来展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出台后,未来我国民办教育将面临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政府应该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政策支持和监管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为民办教育发展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6. 个人观点作为我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具有重要的意义。

我认为,这将有助于推动教育资源的均衡配置和教育质量的提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稳定,值得我们对未来充满期待。

7.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终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迈向了更加健康、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这将对我国教育体制和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也为我国教育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

希望在政府、社会和教育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能够迎来更加美好的未来。

【精品文档】民促法实施条例-推荐word版 (6页)

【精品文档】民促法实施条例-推荐word版 (6页)

【精品文档】民促法实施条例-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民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
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对于捐资举办民办学校表现突出或者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其他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二章民办学校的举办者
第四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学校。

联合举办民办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
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第五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

从2014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

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

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境内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店铺高考网为大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更多高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已公布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在广泛调研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背景及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十九届三中全会强调推动教育等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民办教育工作作出重要指示。

201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称“国务院三十条”),就民办教育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和鼓励政策。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上位法规定,回应民办教育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教育部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修订工作。

围绕《实施条例》修订工作,教育部开展了广泛的调研,全面梳理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实施条例》修订的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广泛征求了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和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委托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围绕《实施条例》修订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调研了10余个省份,走访了100多所民办学校,召开了80余场座谈会,在此基础上起草了修订的草案。

草案形成以后,又分别邀请民办教育研究专家、民办学校校长、民办学校举办者、民办培训机构负责人以及法学专家召开多次座谈会,听取意见。

此后,又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经过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

【精编范文】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模式-推荐word版 (4页)

【精编范文】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模式-推荐word版 (4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民办学校合作办学模式篇一:广西民办中小学办学模式的类型与特征广西民办中小学办学模式的类型与特征[摘要] 广西民办中小学教育近10年来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办学模式多样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

主要的办学模式有私人或企业投资兴办的“私立学校”模式,公办学校转制的“国有民办”模式,“民办公助”、“公有民办”模式,社会团体与个人合资创办的“民有民办”模式,连锁经营的“教育集团”模式,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合作制模式,以及正在萌芽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模式等。

综观广西现有的民办中小学办学模式,其特征突出表现为五个方面的“多样性”,即办学主体的多样性、投资来源的多样性、产权归属的多样性、运作模式的多样性和管理方式的多样性。

[关键词] 广西民办中小学办学模式类型特征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我国民办中小学办学模式不断丰富和发展,这在广西民办中小学教育中也日益显现。

目前广西有近700所民办中小学,在校生30多万人,并且学校数和在校生数在逐年增加,办学模式多样化的格局已初步形成,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私人或私企兴办的“私立学校”模式这里所谓的“私立学校”模式主要是指由个人独资、多人合资或由非公有制企业所办的学校。

这种模式的民办中小学在广西民办中小学中占到90%以上。

它又可分为两种类型:寄宿式和简易式。

寄宿式民办学校以招收中、高收入家庭的学生为主,它们规模较大,设施齐全,校园具有现代化特色,实行封闭式管理,办学水平和效益较高。

办得较好的有南宁市英华学校、贵港一德实验学校、贵港市平南大将中学、梧州市苍梧正源中学、防城三官学校、玉林英才学校等。

这些学校在校生最少的有1350人,最多的达到6100人,有不少是实行小学、初中、高中“一条龙”服务的学校。

简易式的民办中小学一般设立在外来暂住人口较集中的城郊结合部,主要解决外来务工的低收入家庭子女以及郊区农民子女入学就读问题。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国家及各省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汇总

国家及各省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汇总

国家及各省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汇总一、国家“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一)《中国教育现代化2035》加快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鼓励民办学校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种组织属性开展现代学校制度改革创新。

推动社会参与教育治理常态化,建立健全社会参与学校管理和教育评价监管机制。

依法落实各级政府教育支出责任,完善多渠道教育经费筹措体制,完善国家、社会和受教育者合理分担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的机制,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规范校外培训。

支持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开展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

(三)《“十四五”时期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实施方案》激发社会力量积极性,带动地方投资和社会投资,市场成熟后及时退出。

(四)《“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和《“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园,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办园。

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

各省(区、市)尽快制订完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的具体办法,可对非营利性民办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在合理核定办园成本的基础上,明确收费标准,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

民办园按照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民办园要参照公办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相应教职工的工资收入。

加强民办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

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

强化招生管理省级统筹责任、地市主体责任、县级落实责任,全面落实公民办普通高中同步招生和属地招生政策,完善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招生办法,规范特殊类型招生,促进县中多样化有特色发展。

二、北京市“十四五”规划民办教育政策坚持和完善高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中小学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加强民办学校党的组织有效覆盖,形成落实党的领导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面覆盖的工作格局。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编辑修改,推荐下载使用!==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属于社会公益性事业。

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政发[ ]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决定: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形式发展民办教育(一)民办学校是民办事业单位,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资金,依法以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举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职业技术教育及其他特长素质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鼓励境外教育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我市民办教育活动或开展合作办学。

对市外资金投资我市民办教育的项目,享受我市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

(三)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在不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的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四)民办教育以发展非义务教育为重点,努力扩充优质教育资源。

在全市示范性幼儿园、示范性高中和示范性职业学校建设中,重点扶持发展一批民办学校成为全市示范性学校(幼儿园),支持一批民办职业学校的实训基地、精品专业、精品课程和专业带头人等重点项目建设,引导形成一批规模适度、质量优良、特色鲜明、资源优质的民办学校,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禁止实施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转为民办学校。

二、认真落实国家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各项政策(一)依法保护民办教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实民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举办者对民办学校应当及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依法办理验资、过户等手续。

民办学校其他出资者向学校的出资,由学校向其开具引资凭证,依法享受权益、承担义务。

民办学校对举办者、其他出资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收费的费用以及办学积累,应当分别登记建帐,并依法享受法人财产权。

民办学校存续期间,对学校所有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非法干涉。

民办学校在留足学校发展基金后,举办者、其他出资者可以从年度净收益中取得合理回报。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许可制度。

学前教育和非学历培训教育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由办学机构自行确定,报县区物价部门备案并公示;高中阶段民办学校根据各类学校(专业)办学成本、发展建设基金和略有节余的原则,由市物价局商市教育局按照“核定上限,下浮自主”的办法,统一发文,规范监管。

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由县物价局商县教育局核定。

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按照核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不得擅自变更,不得中途变相收费。

物价部门除收取许可证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三)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

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学校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民办学校用地和新建、扩建项目报建立项、税费优惠、用水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按照公益事业建设的有关规定,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兴办民办学校。

以民办学校名义取得的教育用地改作其它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有权收回。

(四)落实民办学校办学的税收优惠政策。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学校从事技术开发或者技术服务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幼儿园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社会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除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外,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所享受的其他优惠政策。

(五)鼓励金融机构对民办学校实行信用贷款。

各级各类金融机构要积极为民办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信贷扶持。

(六)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公共财政支持力度。

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从年起,市财政在教育事业经费之外,每年安排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万元,并随同级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

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者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资金支持民办教育。

(七)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

一是允许教师在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合理流动。

公办学校教师经批准到民办学校任教,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的,原有教师身份保持不变,退休后按公办学校退休教师相关政策执行,连续计算工龄。

二是民办学校教师如果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

民办学校教师可以参加公办学校的公开招聘,一经录用,工龄、教龄连续计算。

三是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按国家和省里的有关规定,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是民办学校教师在教师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科研立项、表彰奖励、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统一管理。

五是民办学校教师的人事档案由教育部门管理。

(八)切实维护民办学校招生自主权。

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纳入当地招生计划,统筹安排。

民办学校享有招生自主权,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

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可以跨县区招生,县区要大力支持,不得设置障碍。

严禁生源学校有关人员向民办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生源组织费、劳务费。

(九)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依法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对学生的入学、升级、留级、休学、转学、纪律处分等,与公办学校一样严格管理,并到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学生转学必须经学籍管理部门批准,才能办理转学手续。

实施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劳动保障部门也要按规定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民办学校的学生考试、升学、就业、户口办理、乘车(船)票价优惠、助学贷款、表彰奖励等方面,享受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

在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以及运动会、文艺汇演和各类知识、能力竞赛等活动方面,给予民办学校的学生同等机会和待遇。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与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享受国家助学金、奖学金。

民办学校要按照省政府要求,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以上的经费,用于资助贫困家庭学生。

受教育者入学后提出退学的,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受教育者办理退学、退费手续。

(十)进一步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要协调各部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教育、公安、交通、城建、卫生、工商、文化和环保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周边环境治理,严厉打击干扰民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行为,从严从快查处涉校案件,维护学校周边安全。

要严厉打击非法办学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办学人员。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民办学校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对民办学校的各种罚款一律上交财政,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基金。

对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及其他非法增加负担的行为,民办学校有权抵制,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向人民法院起诉。

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导向,加强对民办教育的正面宣传,及时推介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舆论环境。

各类媒体不得刊发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广告和招生信息。

凡擅自刊发违反国家教育政策规定的各种招生简章、广告、信息者,要追究该媒体领导者的责任。

三、切实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一)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加快教育强市、教育强县的重要措施来抓,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一安排部署,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对县区政府及其主要领导干部教育工作的评估考核,要将民办教育单列项目指标,并加大评估考核的权重。

在教育强县区的督导评估中,要把民办教育发展作为重要内容。

(二)落实民办教育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全市民办高中阶段学校由举办者按条件和程序申报,县区教育部门初审,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估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

民办初中、小学、学前教育,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审批和管理。

实施中级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机构,由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和管理,并在批准后七个工作日内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实施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别非学历教育的民办教育机构,国家对其设立审批权限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按属地原则由县区管理。

市、县区要认真履行对民办学校的管理职责,加强对民办学校的依法规范管理。

(三)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制度和年检评估制度。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严格把好审批关。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申请设立民办教育机构,举办者必须提供有关材料,报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凡是达不到办学标准和要求的,一律不得发放办学许可证。

教育和劳动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机构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办学水平、财务状况、教育质量等进行检查评估。

对未经审批的违法违规的民办学校,要及时查处,坚决取缔。

对办学水平低下,管理混乱的民办学校,要限期整改,并可责令暂停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

市、县要将检查评估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四)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民办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必须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依法落实董事会(理事会)和校长的职权。

民办学校发布招生简章或广告,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必须载明学校名称、办学地点、招生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必须报送审批机关核准备案。

民办学校不得在办学许可证核定的办学地点之外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民办学校变更学校地址或者在审批机关批准的区域外增设教学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审批、登记手续。

民办学校要建立和健全学校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诚信建设,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和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财务监督和管理。

市、县区教育、劳动保障、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民办学校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应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