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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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实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促进作用

不能不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修订是一种复杂的系统问题。

这里的利益博弈,涉及到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各个方面。

长期以来,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监管从总体上讲是不到位的;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从总体上讲是力度不够的;社会对民办教育的接纳,从总体上讲环境是比较紧张的。

这一切,都源于《民促法》存在法人属性、产权归属、合理回报等诸多问题,并因这些问题的不明晰,连带造成学校权利和治理结构、教师权益、优惠政策、市场监管、政府服务方面的问题。

而此次修法,更是引发了新一轮的利益博弈。

关于非营利性民办教育产权性质的争论。

对《民促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代表们持有不同意见。

一种认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与国际接轨,即捐资办学,举办者不要求回报,不享有产权;第二种认为应符合中国国情,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细分,即分为捐资型、出资型。

出资型为举办者投入办学的初始资产和追加资产以及学校办学积累、增值资产的一部分,应当属于举办者所有,学校依法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属于举办者的部分也应归举办者所有。

全国人大和教育部联合调研组就《民促法》修法进行专门调研。

在济南和德州召开的座谈会上,民办学校代表均赞同将非营利性民办教育分为捐资型和出资型。

他们认为,如果按照现在的修订方案,现有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均要被捐资,而且部分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多个自然人或法人,是否均要同意放弃产权,难以统一。

明确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具体优惠政策。

代表们提出分类以后对非营利性教育机构的优惠政策,民办教育举办者希望在法里面要有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教师的权益保障,不仅是对非营利性机构的优惠政策,对营利性教育机构有什么样的扶持政策,也应该在法里作出规定,避免法律实施过程的主观性和随意性。

对设立过渡期政策困惑不解。

关于过渡期有三个问题:一是过渡期的期限问题,二是过渡期过渡什么的问题,三是为什么设这样一个过渡期的问题。

是不是出台这样一个规定,转成非营利性学校以后,根据原始投入等给举办者一点补偿,就算完成过渡了?过渡完后是不是举办者与学校就没有关系了?实际上,大多数民办学校的资产都在学校名下,办学者个人没有什么资产,有的只是担任董事长或校长,具有对学校支配与管理的权力。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

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意见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拓宽教育投入渠道、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教育资源合理配置、创新教育竞争机制、增强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教育需求的重要途径。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大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1〕25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遵府发〔2014〕15号)文件精神,促进我县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扶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扶持力度,规范管理,不断提高民办教育办学质量、扩大办学规模,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公办教育与民办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

二、主要措施(一)落实财政奖励和扶持政策。

从2014年起,县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县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县财政按全县总人口数人均3元的标准建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以及扶持社会信誉好、办学质量高的民办学校等。

县财政对辖区内受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划付生均教育经费,受委托民办学校由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标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享受“两免一补”,拨付标准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一致。

(二)落实教育用地政策。

对新建、扩建民办教育所需用地,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和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及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教育用地数量根据学校办学规模确定,其教育用地性质不得改变,学校不得擅自改作其他用途。

民办学校未举办后,其土地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学历教育民办学校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生活费、考试报名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民办学校聘用残疾人担任教师的,残疾人工资所得税加计扣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民办学校自有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征用的耕地,用于教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宿舍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于教学的免征契税;企业、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进行的公益捐赠,且捐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所规定范围,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企业和单位捐赠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纳税人通过境内国家机关或社会团体对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着重规范和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这部法律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推动作用,以及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和保障。

在此,我将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及对其学习心得进行阐述。

首先,我了解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计六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激励机制等内容。

从整体上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民办教育促进法》传递了多方面的价值观和原则。

首先,法律强调了“市场导向、多元办学”的原则,即民办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人们对不同教育方式和内容的需求。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发展的多样性和个性化,使民众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其次,法律强调民办教育应当“服务社会、惠及民众”的理念,要求民办教育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的社会属性,使民办教育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共享发展。

再次,法律规定了民办教育应当“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要求民办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素养,追求综合素质教育。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的整体性和全面性,有助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是一部法律,但它也体现了一种发展理念和政策导向。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到这一理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

首先,这一理念鼓励了教育创新和改革。

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丰富了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更带来了教育的变革和创新。

民办教育机构通常具有更高的教育服务效率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

其次,这一理念推动了教育公平和机会均等。

民办教育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公办教育垄断局面,为社会各个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教育选择机会,缩小了教育资源的差距和地域的差异。

如何发挥民办教育教学的作用 民办教育的作用

如何发挥民办教育教学的作用 民办教育的作用

如何发挥民办教育教学的作用民办教育的作用xx年《民办教育促进法》颁布施行,这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

该法案的颁布实施对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了,教育事业改革,维护民办学校及其举办者、教职员工、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民办教育的作用国家对民办教育给予了大力支持,经过实践也证实了民办教育在教育体系中起到的重要作用。

一是有利于积聚全社会,缓解政府的投资压力。

二是进一步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可以延长国民受教育的年限,增加优质,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加的教育需求。

三是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中,在体制和机制上体现出不同于公办教育的特点。

民办教育具有机制灵活、适应市场、讲求实效的特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效地促进教育供给的多样化。

民办学校灵活高效的管理模式对于推进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是多年来,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为社会培养、培训了数以千万计的人才,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整个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提高民办学校教学水平的建议由于民办教育的一些客观条件:入学门槛低、学生本身的水平不高,加上不良的学习习惯,导致了学生在学校学习文化知识、技术的美好时光,变成了他们混日子、混证书的一个过场,歪曲了民办教育的意义。

所以应当充分发挥民办教育的作用,本着对学生负责和回报社会的原则,着重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优质人才。

以下是笔者对提高教学水平的几点建议。

1.在学生的培养方面学生是学习的主人,培养学生积极主动的探索精神是成为有用人才所必需的。

学生没有积极主动的学习态度,而是被动的应付学习,那么他们就会养成懒散、推诿的坏习惯,造成所学知识掌握不牢,恶性循环,致使整个知识体系漏洞百出,最终也就学无所成。

举一个现实的例子:某一学期后期笔者接了一位老师的课,这位老师走的时候已经把整册课本内容讲完,笔者所要做的是领着学生复习。

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论《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意义及面临的问题

( 一 )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化环 境问题。对于 《民办教育促 进法》所需要的法制环境来说 ,目前最 为迫 切的是 :第一 ,建立完善
的法律规范体系。要保证 《 民办教育促进法》 得到切实的贯彻 ,首先
必须有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如实施细节 等。另 外, 《民办教 育促 进法》基本上是关于实体性的 内容 ,为了得 到公 正的实施 ,必须有保 证其实施 的程序性法规。再次 ,由于我国地 域广阔 ,且各地环境 、条 件千差万别 ,因此 ,各地应针对本地 的实际情 况,在遵循基 本原则 的 前提下 ,制定一些地方性的相关 法规 。第二 ,冲突法律规 范的解决机 制 。《 民办教育促进法》把 民办 学校界定为 “ 公益事 业,是 社会主 义 教育事业 的组成部分” ( 第 三条 ) ,“ 民办学校与公 办学校具有 同等 的 法律地位 ” ( 第五条) 。《 民非 企业登记条例 》第 二条把 “ 民办学校 ” 界定为 “ 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 团体和其他社会 力量 以及公民个人利用
非 国有 资 产举 办 的 ,从 事 非 营利 性 社 会 服 务 活 动 的 社 会 组 织 ” 。 而 我
科在校生总数 的 1 9 . 8 5 %。 《 8日 由九届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共分十章六十八条 ,以
实施科教兴 国战略 、促进民办教育 事业健康发展 、维护 民办学校和受 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为宗 旨,对民办学校的设立程序 、组织活动 、资产 财务 、管理监督 、扶持奖励 、变更终止等都作出了规定 。
国 《 税法》 则规定 “ 凡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 向国家交纳税款 ” ,民办 学校 当然属于非 企业单 位 ,按这一 规定 ,民办学校 属于应 纳税 的范
围,而 《 民办教育促进法》又把民办学校列入社会公益事业 范畴,两 者之间存在非常明显 的冲突现象 ,而且 也与法律规定的与公办学校 具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与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研究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与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研究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与民办高校发展问题研究摘要: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不断发展,民办教育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而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

如法律制度不完善,办学环境差,学生就业困难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民办教育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同时,由于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使其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

本文主要研究《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修订与民办高校发展问题。

关键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高校;发展问题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国家为了进一步规范私办学校的行为而制定的一部专门针对私办的规章或条例,它是对私办的一种约束,也是对大学生的一种保护。

但是,由于其在内容和形式上与普通的全日制院校存在着差异,所以其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发展的内涵和价值分析民办教育是指由民间开办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它与公办教育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关系;民办学校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并具有合法的办学资格,同时也应遵守相应的法定程序。

《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法制化的开端已经到来,这对提高国民素质,推动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1]。

民办教育促进法发展的价值在于:1、促进教育公平,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

《民办学校办学条件》明确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教育领域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调动公办高校的自主权,鼓励民办院校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因此,《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出台对完善我国的义务教育体制,提高国民素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2、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权益保障的若干意见》指出:“国家应重视培养一批德智体美劳兼备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

这就要求,各级各类各类学校必须不断地开展各种形式的教学活动,使广大的少年儿童能够通过学习文化知识,掌握基本的技能与方法,从而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生活。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革,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以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并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从民办教育的意义、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办教育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指由私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创办并运营的教育机构。

相对于公办教育而言,民办教育的出现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民办教育在提供教育资源的多样性、创新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因此,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1. 法律地位和保障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将其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

它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办学条件,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所有权和经营权。

同时,促进法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财税、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2. 监督和管理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政府有责任保障民办教育的教育质量、安全和公平,定期评估和监测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行情况。

同时,促进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教育机构诚信经营。

3. 政策支持和援助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和援助措施。

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创新。

此外,促进法还规定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措施,为民办教育提供了经济支持。

三、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作用1. 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民办教育的出现可以缓解公办教育资源的短缺状况,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民办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保障,使得更多有教育意愿的个体能够进入教育领域,获取优质教育资源,进而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民办教育工作总结

民办教育工作总结

民办教育工作总结第一篇:民办教育工作总结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关心指导下,xx年新都区民办教育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党的xx大、xx届三中全会精神,严格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省、市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要求,以“安全、稳定、规范、发展”为宗旨,坚持“大统筹、大均衡、大提升”的教育理念和“抓管理、抓质量、创特色”的教育思路,着力提高办学质量和社会效益,促进了新都民办教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我区获得“四川省教育工作先进县”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基本情况我区现有民办学校10所,教育培训机构17所,民办幼儿园131所。

在校学生(幼儿)27517人,其中,民工子女学校学生4781人,学历教育学校学生12863人。

我区民办教育呈现出点多、线长、面大,且办学类型较复杂的现状。

二、主要工作(一)统筹管理,稳步推进一是机制健全。

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先后制定了《新都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新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意见》、《新都区教育局关于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新都区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办事指南》以及《新都区举办民办教育机构流程图》等一系列管理制度,建立了民办教育联系会议制度,成立了民办教育机构评审小组,形成了由区教育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成教专干参与的民办教育管理网络。

二是管理高效。

为积极鼓励、支持、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区教育局在教学教研、师资培训、资助政策、考核评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实行公民办学校一体化管理。

全年共召开民办教育管理工作会3次,召开民工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现场会1次,召开片区民办学校食品卫生工作培训会1次,组织对民办教育机构专项检查2次,开展各级各类检查、随机督查1100人次。

三是效果凸显。

全区民办校园规范、稳定、安全,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呈梯次发展,民办学校向规模型、质量型发展,基本走上了健康发展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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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情况汇报文章来源课件w w5 k J.Om 9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我受市人民政府委派,代表市人民政府向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48 次主任会议报告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工作情况。

请予审议。

一、我市民办教育发展的基本情况截至2006年9月底,全市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共有463所,在校学生80219人,比2005年新增11703人,增长17.1%。

民办学校在校生占全市在校生总数的12.4%,比2005年增长3.2%。

其中幼儿园296所,在园儿童31999人;小学34所,在校学生6551人;中学2所,在校学生5677人;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10所,在校学生18302人,比2005年增加2497人,增长15.8%;文化、艺体、职业培训等其他类学校121所,在校学生17690人。

从事民办教育专兼职教职人员3962人。

截至2006年9月,市直民办机构有72个,其中:中等职业学校(含学历教育点)6所,各种培训机构66所。

2006年,民间资金投入职业教育达4500余万元,历年累计投入达2亿多元。

现已涌现出XX市民进中专、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技术学校、XX市中山职业技术学校等一批在校学生达2000人以上规模的民办职业学校典型。

同时,我们还审批了我市第一所集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高中教育为一体的民办中学——XX市安居育才中学校,该校今年秋季招生达5400余人。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以“面向市场,自主发展;接纳民资,创办民校;扩大规模,做大品牌;创新机制,激发活力”为基本方略,紧紧围绕“改体制、纳民资、革旧制、调布局、求质量”五方面做,有效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民办教育成效较为显著。

(一)认真学习宣传,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氛围。

2002年《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政府积极安排部署了对《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为顺利贯彻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了充分准备。

通过政府分管领导发表电视讲话、召开校长座谈会、组织街头宣传、散发宣传资料等方式深入学习和领会法律条文,面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该法的深远意义和重大作用。

配合市委、市政府在全市开展的发展民营经济的大讨论,积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了发展民办教育的大讨论,进一步深化了社会各界对发展民办教育的认识,促进了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广大群众家喻户晓,让《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精神深入人心,全力营造发展民办教育的良好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发展民办教育工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经常深入各办学单位开展调查研究、现场办公。

每年召开二至三次协调会议,专题研究民办教育发展问题,及时为民办学校排忧解难、保驾护航。

2003年9月和11月,市委、市政府分别召开了高规格的全市职业教育工作会和民办教育工作会,提出了立足XX、面向西部,充分开发人力资源优势,将XX打造成西部农村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基地的发展目标。

市政府相继出台了《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快发展民办教育的决定》,从政策层面积极鼓励和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着力发展一批规模较大、质量较高、特色突出、社会声誉良好的示范性民办学校。

把民进中专校、市机电学校、电大新校区、中山职业学校新校区的建设列入了市级重点工程和为民办实事项目,每月督办,并积极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在学校选址、规划设计、办理有关征地和建设手续、规费减免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和协助。

(三)落实优惠政策,支持鼓励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以后,市人民政府及时制定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行zd规及措施,清理和废止了与《民办教育促进法》相抵触的文件政策。

对民办教育用地、税收、收费、招生、升学、就业、教师聘用、评职评优等方面从政策上给予倾斜。

对民办教育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鼓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除特殊性质教育以外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积极为出资人排忧解难,切实做好服务工作。

在教育结构布局调整中,对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增量部分优先考虑发展民办教育,优先审批具有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多年来,我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一直坚持把民办教育作为全市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增长点,与公办教育同研究、同规划、同发展。

凡民间资金投资教育,新建、扩建民办学校均按公益性事业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安排,享受与公办学校同样的优惠政策。

民办学校水、电、气价格与公办学校实行统一价格,鼓励和支持公办教师到民办学校任教,民办学校教师业务进修、培训、职称评定、评比表彰等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统一管理。

2004年,我市首次在全省率先开展民办学校教师职称评定工作,至今共评定中级职称41人,初级职称35人。

自2003年以来,我们把民进中专、市机电职业学校、射洪理工职业学校等学校纳入春季招生分流范畴,允许民办学校自主招收公办学校学生,扶持民办学校扩大生源和办学规模。

(四)积极招商引资,为我市民办教育输入新鲜血液。

为了解决我市发展民办教育资金不足的实际困难,我们千方百计引进民间资金投资教育,着力发展一批示范性民办学校。

2006年1月,市教育局与四川鼎信投资有限公司联合举办XX电大达成协议,成功引进了四川鼎信投资有限公司近期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中长期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扩建新校区。

目前,新校区已投资近3000万元,极大地促进了XX电大的健康发展。

2006年1月,安居区政府与四川卓筒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办学协议,共同投资兴办安居育才中学,拟引资1.2亿元人民币,用地400亩,修建21万多平方米校舍的现代化学校。

现已完成一期工程,总投资5800万元,占地316余亩,建筑面积6.5万平方米,首批招生达5400多人。

这些措施为我市民办教育的规模化、快速化发展注入了活力。

(五)实施品牌战略,带动全市民办教育快速发展。

一是审核开办民办职业教育学历教育班(点),有力地促进了办学层次和水平的提高。

针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挂靠联办中由于联办主体学校指导监管工作滞后导致质量不高的现状,2001年以来,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学校开展了督导评估。

对师资、专业设备、教育教学及管理等方面达到举办学历教育标准的,实行成熟一个专业审批一个专业,允许其举办中职学历教育班(点)。

市教育行政部门先后审批了XX市机电职业学校、中山职业技术学校、射洪县理工职业学校等7个民办中职学历教育点。

二是加强重点民办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

2003年,在将XX中学原实验分校有偿转让给民进中专校的过程中,市委、市政府召集市级相关部门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市政府“关于引进民间资金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明确了价格、税费减免等转让原则,促成了民进中专校以1250万元购买XX中学原实验分校校舍,实现了由租场地办学到拥有自己完整独立的校舍的根本转变。

在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引导和大力支持下,该校积极开展创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工作,于2003年12月顺利通过了省教厅专家组验收,成为全省第一所民办省部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在校学生现已达7000余人。

2004年8月被国家科技部批准为“国家星火计划农民科技培训星火学校”,先后荣获省级“民办教育先进单位”、“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先进单位”等几十项荣誉。

目前,市政府正在积极鼓励、扶持该校创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2005年6月,在相关政策的帮扶下,XX市机电职业技术学校引资一建筑企业联合办学,投资3900多万元征地45亩建设新校区,建筑面积2.4万余平方米,现已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办学规模可达4500人,目前有在校学生3300余人。

省市领导多次到校调研,连续8年被省、市评为职业教育先进单位。

目前,市教育局正在积极鼓励、扶持该校创建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

通过强力推进重点民办学校建设,充分发挥其典型引路的作用,有力地促进了我市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六)推进就业准入制度,提升民办职业教育质量。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6号)要求,突出重点、全面落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一是加大职业技能的培训力度,在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中广泛推行“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严格职业技能鉴定。

二是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除了平时检查外,每年还专门组织针对美容美发、中式烹调、汽车驾驶、汽车管理、保健按摩等行业的专项检查活动,对违规行为要求依法改正并进行了处罚。

三是引导用人单位建立培训、考核与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通过以上措施,极大提高了民办职业教育、劳动技能培训质量,为顺利解决毕(结)业生的就业和发展问题提供了有力保障。

(七)设立专项扶持、奖励基金,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从2004年起,由市财政每年安排3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民办教育发展和奖励基金,用于表彰奖励在民办学校发展和对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2004年,从这一基金中用10万元对全市300多名民办教育举办者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学习培训以及业务知识的培训,表彰了50名民办教育先进个人和30个民办教育先进集体,用10万元支持民进中专校购置设施设备,用5万元扶持大英县蓬莱镇社区教育培训中心,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2005年,用7.5万元(省拨经费除外)职业教育和民办教育专项经费资助了职业学校贫困生150名,确保了这些贫困生不因家庭困难而失学。

省政府1月23日召开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以后,我市高度重视贯彻落实工作,正确处理好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收费关系,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严格执行“两免一补”政策。

(八)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一是政府引导,部门配合,齐抓共管。

教育、劳动、工商、经贸、城管、计委、建设、物价、税收、新闻媒体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民办教育的管理工作。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

我市按照民办教育的有关法规和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市、县(区)的审批、管理权限和职责,避免了政出多门,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在管理上做到了退出“越位”、补足“缺位”,力求到位。

三是市教育局和相关职能部门先后制发了《XX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XX市民办教育机构办学质量评估指标体系》、《XX市民办教育机构招生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实行收费成本化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通知》等文件,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促使民办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师资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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