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合集下载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第八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导读

第一节
概 述
一、《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宗旨
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
立法宗旨: 1.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2.实施科教兴国战略 3.维护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地位和法律特点
1.法律地位
从法律地位来看,《民办教育促进法》从属于 《教育法》,它和《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 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教师 法》等同属于教育专门法律,共同构成了我国教 育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4. 邬大光:我国民办教育的特殊性与基本特征.学术问题研究,2007(1). 5. 文东茅:论民办教育公益性与可营利性的非矛盾性.北京大学教育评论,2004 (1).
四、加快地方性民办教育立法进程,具体落实 对民办教育的“扶持与奖励”政策
从各地民办教育发展的经验来看,具体落实对民办教育扶持与奖励 政策的最好办法是加快地方民办教育立法进程。 通过出台地方性民办教育政策法规,把扶持与奖励政策措施细化, 使这些政策措施更具体、更翔实、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 地方性政策法规,一般说来,比较容易获得当地社会公众的理解与 支持,地方政府对其执行力度往往也比较大,更容易落实到位。
政府要注意积极扶持与民办教育有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和机构的发展,使其在 民办教育管理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信息咨询服务、资格认证与质 量评估等方面的作用。
三、大力推进民办学校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完 善民办学校的法人治理结构
1.按《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建立完善的内部组织机构,优化(理)董事会 构成,完善以(理)董事会等为主要内容的民办学校决策机制,加强校长的管 理职权; 2.注重加强人事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民主决策制度、财务公开制度、 校务公开制度等各方面的制度建设,把制度建设作为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 结构的核心工作; 3.建立和健全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监督机构,促进教职工代表进入 (理)董事会,保障教职工真正能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一、回顾在过去的几年中,我国的教育体系一直备受关注。

作为国家的未来发展和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政策的调整和改革一直是社会热议的话题。

其中,民办教育一直是受到广泛关注的领域之一。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近日正式出台,引起了社会各界的热议。

二、总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着重于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支持,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该法案共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招生就读、师资队伍、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等。

在每一章中,都对民办教育的相关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深入探讨1. 民办学校的设立与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对民办学校的设立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民办学校的设置条件,还对学校的管理、运营和师资队伍提出了具体要求。

这些举措旨在提高民办学校的办学质量,保障学生的权益,让更多的家庭能够有更多的选择权。

2. 招生就读针对民办学校的招生和就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其中包括招生公平、学费收取、招生宣传等方面的规定,旨在建立公正的招生制度,为广大学生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

3. 师资队伍在师资队伍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要求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一样,对教师的资质、待遇和评价等进行统一规定。

这一举措有助于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吸引更多优秀的教师加入民办教育事业。

四、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教育工作者,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表示欢迎。

这一系列的规定和举措有望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然而,同时也需要重点关注法案的实施和执行情况,确保这些规定能够真正落地生根,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终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教育改革迈出了新的一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设⽴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释义】本条是关于民办学校应设⽴决策机构的规定。

⼀、民办学校应当设⽴决策机构 民办学校必须设⽴决策机构。

⾸先,民办学校是⼀个独⽴的法⼈,需要有⼀个独⽴的决策机构来处理其权利,决定其内部的重⼤事务。

如修改学校的章程,制定规章制度,制定发展规划,筹集办学经费,决定学校的分⽴、合并和终⽌等重⼤事项。

其次,建⽴决策机构,是实现效率与制约、分权与协作相结合的重要保证。

决定与执⾏相分离是现代⾏政管理的⼀项基本原则,建⽴决策机构,把决策与执⾏相对分开,使决策者集中精⼒决策,执⾏者专注于执⾏,有利于提⾼效率;并且相互监督和制约,有利于防⽌腐败。

第三,建⽴决策机构,是实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

决策机构由多个⼈组成,并且来⾃不同⽅⾯,按照民主程序讨论研究问题,集思⼴益,按多数⼈意见决定问题,有利于保证决策的正确性。

第四,建⽴决策机构是综合反映各⽅⾯利益,保证办学宗旨的重要措施。

教育是⼀项综合性的社会活动,涉及政治、经济、⽂化等各个⽅⾯,牵涉举办者、办学者、教师、家长、学⽣、所在社区以及政府等多⽅⾯的利益,建⽴决策机构,适当吸收各⽅⾯的⼈⼠参加,有利于各⽅意见的表达,实现办学宗旨。

第五,有利于规范办学⾏为。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相⽐,其特点是与国家教育⾏政部门之间缺乏直接的⾪属关系,其⾃主权较⼤。

虽然较⼤的办学⾃主权可以提⾼⼯作效率,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但部分学校内部管理不够规范,带有较⼤的随意性,缺乏必要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造成管理混乱,影响民办学校的声誉。

设⽴决策机构,有利于规范办学⾏为,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

⼆、决策机构可采⽤理事会、董事会等形式 对于民办学校应当建⽴什么样的决策机构,本法规定得⽐较原则,并未指定必须设⽴什么样的决策机关,保持了较⼤灵活性。

据了解,⽬前民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有以下⼏种类型: (1)校董会领导下的校(院)长负责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确立了民办教育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在促进民办教育是依照宪法和教育法制定为了实现科教兴国的理念的策略,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维护民营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2002年12月28日,第九第三十一届会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12日6月29日,第三次会议201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中国>,等等。

该法律的决定“首次矫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24次会议关于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矫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02年12月28日颁布,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目录1法律修正案2法律目录3法律全文法律的修订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届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等12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律》进行了修改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改法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第三章学校的组织和活动第四章教师和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和监督第七章支持和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全面的法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非国家财政资助的国家事业单位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适用范围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资料扩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的法律。

法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第九条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和背景本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

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三、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教育服务、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

四、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措施政府应当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具体包括:政府可以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和奖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可以参与国家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等。

五、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举办者、办学章程、教学场所、资金等。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由理事会聘任。

七、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评估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主席令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6.11.07
实施日期: 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本法变迁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1228]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
部法律的决定(含草原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税收征收管
理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煤炭法、动物防疫法、证券法、
种子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201306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20130629]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
决定(2016)[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修正)[2016110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立
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
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
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六章管理与监督
第七章扶持与奖励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
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
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
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