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改教育法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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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六个亮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六个亮点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的六个亮点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法律规定,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法律同时明确,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法律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
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完)。

2024年新版教育法规解析

2024年新版教育法规解析

2024年新版教育法规解析1. 引言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是培养人才、传承文化、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我国于2024年对教育法规进行了修订。

新版教育法规在原有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教育制度,明确了教育公平、质量、法治等方面的要求。

本文将对2024年新版教育法规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广大教育工作者、学生及家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2. 新版教育法规的主要变化2.1 加强教育公平新版教育法规明确提出,国家要保障公民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扶持力度,禁止任何形式的教育歧视。

同时,法规还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教育多元化发展。

2.2 提高教育质量新版教育法规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采取措施,提高教师素质,加强课程建设,改进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此外,法规还鼓励学校开展素质教育,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2.3 强化教育法治新版教育法规明确了教育活动的法律边界,对违反教育法规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同时,法规还强化了教育行政执法,保障教育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 新版教育法规的亮点3.1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新版教育法规明确规定,国家要加强对教师的培训、考核和评价,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水平。

此外,法规还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参加学术交流,不断提升自身教育教学能力。

3.2 关注学生全面发展新版教育法规强调,学校要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除了研究成绩外,还要关注学生的身心健康、兴趣爱好、人际交往等方面。

法规鼓励学校开展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

3.3 促进教育信息化发展新版教育法规明确提出,国家要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善教育教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法规还鼓励学校开展在线教育,满足学生的个性化研究需求。

4. 结语2024年新版教育法规的出台,为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们要深刻理解新版教育法规的精神实质,切实履行职责,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职业教育法新旧对比

职业教育法新旧对比

职业教育法新旧对比与96版的《职业教育法》相比,本次修订后的新《职业教育法》(以下简称新《职教法》)的主要亮点和特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定位为了使职业教育明显区别于普通教育,使职业教育为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新《职教法》首先明确地规定了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定位。

新《职教法》规定,职业教育的目的是“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促进就业创业,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新《职教法》强调职业教育是为了培养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的劳动者,以便为我国建设教育强国、人力资源强国和技能型社会,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合格的人才。

我国正处于转变发展方式,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产业向中高端转换的时期,需要大量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的人才。

同时,就业是民生之本,培养具有素质和技术技能的劳动者,有利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推动高质量就业目标的实现。

职业教育需要担负起提高劳动者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的责任,通过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促进就业创业,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提供合格的技术技能人才。

2.明晰了职业教育定义范畴与职业教育的目的和定位相呼应,新《职教法》把职业教育定义为“为了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使受教育者具备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道德、科学文化与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等职业综合素质和行动能力而实施的教育,包括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

”这一定义强调职业教育是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高素质的技术技能人才包括由职业道德、科学与文化知识和技术技能构成的综合素养和行动能力两大部分,以便使受教育者能够胜任某种职业以及职业生涯发展的需要。

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的职业教育通过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实施。

强调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有助于劳动者通过不同形式和不同阶段的职业教育提升自己的素质和技术技能。

职业学校教育在传授知识的同时,需要训练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这就要求职业教育行业要不断地完善自身,提升教育质量,让更多的人受益于职业教育。

为了更好地发展职业教育,中国政府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意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是为了推进高水平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办学效能,依法保障职业教育从业者的权益,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其中规定了职业教育的宗旨、任务、主体、机构、课程设置、质量监管、教学质量评价、师资队伍建设、衔接与发展等多个方面,二、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亮点1. 明确职业教育的宗旨、任务和原则,提高教育质量;2. 加强对职业教育机构的管理,推动职业教育机构发展;3. 加大对职业教育教师的培训力度,提高教师教育水平和专业能力;4. 支持和鼓励职业教育机构与用人单位建立合作关系,完善职业教育体系;5. 加强职业教育质量监管,推动职业教育质量不断提高。

三、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影响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将对我国职业教育行业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这将推动职业教育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力;其次,这将带动职业教育行业在教学质量、教学方式、师资队伍建设方面的整体提高,增强职业教育的实效性;最后,这将促进职业教育的与产业的深度融合,让职业教育更加贴合用人单位的需求。

总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实施为职业教育行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为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我们期待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指引下,职业教育行业能够获得更长足的发展。

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新《义务教育法》的七大亮点

舞 《自 进 步 确 我 义 教 的 盏 一 明 了 国 务 育 公
义务教育全面纳 入财政保 障范 围”“ ,国务院和地 方各级 人民 政 府将 义务教育经 费纳 入财政预算 ”要 “ . 及时 足额拨付 义务
所 谓 公益 性 . 就是 把 义 务教 育办 成人 民群众 的 公益 事 教育经 费” “ .国务院 和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 用于实 施义 务教育 业 。新法最 突 }的 立法理 念和指 导思 想是 “ } j 以人为 本 , 障 财 政拨 款的增 长比例应 当高于财政 经常性 收入 的增 长比例 。 保 权 利” 。因此 , 新法 明确 规定 .依 法保 障适 龄 儿童 、 “ 少年 接 保 证按照在校学 生人数平 均的 义务教育 费用逐步增 长, 证 保 受 义务教 育 的权利 ” “ 收学费 、 费” 、不 杂 不收 学费 、 费就 教 职工工资 和学 生人均公 用经 费逐步增 长” 杂 。新 法还进一 步 是“ 以人 为本 . 障 权利 ” 基本 、 具体 的 体现 , 是构 建 明确规定 , 义务教 育经 费投入 实行 同务 院和地 方各 级人 民 保 最 最 也 “ 社 会主 义和谐社 会 的需要 。 政府 根据职责共 同负担 , 、 省 自冶区 、 直辖 市人 政府负责统 t前 ,恢 复 义 务教 育 的公 益 性 已经 到 了 刻不 容 缓 的 筹落 实的体制 。农 村 义务 教育所需 经费 , l 由各级 人民政府根 地 步 。在 义 务 教育 学 段 发 生 的 愈 演 愈 烈 的 择 校 热 、 日益 据 国务 院的规定 分项 目、 比例分 担” 要求 “ 方各 级人 民 按 . 地 高 昂的 择 校 费 、 禁 不 止 的奥 数 班 、 烧 不 退 的 中 小 学 政 府在 财政预算 中将 义务教 育经 费单列 ” 屡 高 。以上这 些规定 明 生 考 证 热 等 “ 形 化 ” 象 比 比 皆 是 。今 天 准能 够 享 受 确 了义 务教 育经 费的 三个增 长( 政拨 款 比例增 K. 畸 现 财 生均 义 “ 质 教 育 ” “ 样 才 能 享 受 ” 质 教 育 . 来 越 成 为 公 务教育 费用增 长 、 优 、怎 优 越 教职工工 资 和生均 公用经 费增长 )从 而建 . 众 关 注的 问 题 。 来越 成 为 金 钱 与权 力 的 较 量 。 此 . 越 斟 在 立起 了完善的 义务教 育经费保障机 制。 义务 教 育 阶段 国 家叫停 重点学 校 .回 归义务 教育 的本 意 , 为 了将 政 府 责任 落 到 实处 , 法 引 入 了 问责 制 : 务 新 固 H这个 基 本 特征 决 定 ,在 义 务教 育 阶 段 不 能将 学 生 分为 院 有关 部 门和地 方各 级 人 民政府 违反 本 法第 六 章规 定 , I J 未 六 九等 来提 供 不 同 的教 育 , 应 该一 视 同 仁 , 而 向每 一 个 履 行对 义务 教育 经 费保 障职 责的 , 国务 院或 上 级地 方人 民 适龄 儿 童少 年 提 供公 平 、 公正 的基 础教 育 。所 以说 , 义务 政 府责 令 限 期改 正 ; 节严 重 的 , 直 接 负 责 的主 管人 员 情 对 教 育是 构 建 和谐 社 会 的基 础工 程 . 主题 是 教育 公 平 , 其 根 和 其他 直接 责任 人依 法 给 予行政 处分 。 新法 对 周 务院 、 国 本 的 目标是 促 进 人 的全 面 发展 ,因 为 教 育公 平 是 社 会公 务 院有 关 部 门 以及 各 级人 民政府 的经 费分 担 责 任 都划 分

2024年义务教育新教育政策修订的深度分析

2024年义务教育新教育政策修订的深度分析

2024年义务教育新教育政策修订的深度分析摘要本文档旨在深度剖析2024年义务教育新教育政策的修订内容,从政策背景、主要修订点、以及对教育生态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 政策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理念的更新,我国对义务教育的需求和期望也在不断提高。

为了适应新的发展需求,我国政府决定对2024年的义务教育政策进行修订。

2. 主要修订点2.1 课程设置修订前课程设置较为单一,主要侧重于学科知识的传授。

修订后课程设置将更加多元化,除了学科知识外,还将增加跨学科的综合实践活动,以及培养学生创新思维、批判性思维和团队合作能力的课程。

2.2 教学方法修订前教学方法以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被动接受。

修订后教学方法将更加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鼓励教师采用探究式、讨论式教学方法,引导学生主动学习,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2.3 评价机制修订前评价机制主要依赖考试成绩,忽视了学生的全面发展。

修订后评价机制将更加全面,除了考试成绩外,还将考虑学生的综合素质,如道德品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等。

3. 对教育生态的影响3.1 对教师的影响新政策的实施将对教师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提出更高的要求。

教师需要不断更新教育观念,提高自身素质,以适应新的教育政策。

3.2 对学生的影响新政策将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在知识、能力、品质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3.3 对家长的影响新政策将引导家长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而不仅仅是考试成绩。

家长需要配合学校,共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4. 结论2024年义务教育新教育政策的修订是我国教育改革的重要举措,对提升我国义务教育质量、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政府、学校、教师和家长需要共同努力,积极落实新政策,共同推动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具体政策请以官方发布为准。

解读职业教育法十大亮点 深入学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专题演讲稿

解读职业教育法十大亮点 深入学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专题演讲稿

深入学习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专题演讲稿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非常荣幸能够站在这里,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

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下面,我将围绕新法的十大亮点,进行深入的解读,并结合实际教学工作,谈谈如何将其应用到我们的教育实践中。

一、新修订《职业教育法》的十大亮点解读1.加强党的领导:新法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对职业教育的全面领导,这是做好教育工作的根本保证。

通过强化学校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确保党组织在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

2.强调同等重要:新法明确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打破了传统观念中对职业教育的偏见和歧视。

这有助于提升职业教育的社会认可度,激发广大学生和家长选择职业教育的积极性。

3.加强统筹管理:新法提出职业教育实行政府统筹、分级管理、地方为主、行业指导、校企合作、社会参与的办学体制。

这种管理体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效率,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

4.推进体系贯通:新法着力建立健全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

这有助于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习需求。

5.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新法首次提出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基本原则,强调职业教育要紧密对接产业发展需求,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这将有助于提升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6.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新法明确了高等职业教育包括专科、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层次,并可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

这有助于提升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和吸引力,为培养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提供制度保障。

7.扶持革命老区等职业教育发展:新法规定国家采取措施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欠发达地区职业教育的发展。

这体现了国家对教育公平的重视,有助于缩小区域教育差距,促进教育均衡发展。

新职教法七大亮点

新职教法七大亮点

新职教法七大亮点亮点1普职协调发展绝不是取消中职教育新职教法第十四条: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

这次新法中的表述,是对我国基于“双轨”教育的基础上义务教育后普职分类发展,做出的与时俱进的更加科学和规范的表述。

体现了我们各级各类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理念,也是为我国高质量的教育多样化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亮点2办学层次突破新职教法第十五条:高等职业学校教育由专科、本科及以上教育层次的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实施。

新职教法打通了职业教育学生上升的通道。

长久以来,社会对职业教育有个普遍的认知,那就是职业教育是种低层次的教育,学生上升通道不畅、不宽。

除了设立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职业教育法还为两个方面的探索预留了空间:在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在专科层次职业学校设置本科职业教育专业。

这表明,职业学校的学生不仅可以读大专,还可以上本科,从法律层面畅通了职校学生的发展通道,给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上大学开了一个口子,将大幅提高学生上中等职业学校的积极性。

亮点3企业平等参与职业教育新职教法第九条: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层次和形式的职业教育,推进多元办学,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指导、支持企业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举办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

新职教法释放的信号,是很多行业、企业甚至社会团体都可以参与到职业教育,是多形式、多形态的办学方式。

可以动员更多企业力量和多方社会资源参与到人才培养的队伍建设中,聚焦社会经济发展中真正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企业如果真正发挥主体作用,将有利于改变“千校一面”的局面,让职业教育成为各行各业汇聚技术技能人才的蓄水池。

亮点4破解产教融合“两张皮”新职教法第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教深度融合,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融通,不同层次职业教育有效贯通,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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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教育法、高教法2016年6月1日起施行,都有哪些变化?
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提交本次常委会表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教育应当坚持立德树人,对受教育者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增强受教育者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治、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衔接融通,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健全终身教育体系,提高教育现代化水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采取措施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教育教学。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从实际出发,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实施双语教育。

“国家采取措施,为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实施双语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国家制定学前教育标准,加快普及学前教育,构建覆盖城乡,特别是农村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为适龄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提供条件和支持。


★六、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和行业组织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继续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教育,促进不同类型学习成果的互认和衔接,推动全民终身学习。


★七、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


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八、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国家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利用信息技术促进优质教育资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学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发展教育信息技术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方式,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

“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方式。


★九、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支持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十、将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三条,作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修改为:“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八十一条举办国家教育考试,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前款规定以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制造、销售、颁发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作弊、剽窃、抄袭等欺诈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

购买、使用假冒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十三、将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将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中的“教育行政部门”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决定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三、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四、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设立实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委托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修改章程,应当根据管理权限,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五、将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六、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高等学校应当建立本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评价制度,及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效益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七、将第六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高等学校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将第二款中的“教育法第五十五条”修改为“教育法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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