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1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盛毅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2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行学校为中心,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政府保障,普及优质均衡的教育。
”这句话是义务教育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深入解读。
首先,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义务教育的实行,是国家为了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家的发展而制定的。
其次,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形成习惯的重要场所。
学校是教师和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思维、品德、文化等全面发展的基础。
因此,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是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关键。
再次,社会、家庭、个人也要共同参与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和政府的责任。
社会、家庭、个人也要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此外,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
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方,要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师资等保障,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政府还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最后,义务教育要普及优质均衡。
普及是指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义务教育,而优质和均衡则是指要让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机会都能够得到保障。
优质的教育是指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均衡则是指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到同样的优质教育。
总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了义务教育的制度、中心、参与方、保障方和目标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优质、均衡,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从促进 教育公平的高度 ,将这项工作作 为实现 “ 两基”
之后义务教育 发展的重要任务 ,研究 制定好 本地推进
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 目标任务 、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 ,
并纳入 当地教 育改革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当前要 以 区 域推进 为重点 ,优先解决好县 ( 、区 ) 内义务教 市 域 育均衡发展 问题。要 在促进义务教育整体发展 的同时 ,
依 法落 实义务教育经 费投入保障新体 系
新 《 义务教 育法 》首 次确 立免 费原则 。新修 订的 《 义务 教育法 》明确规 定 : “ 实施义务 教育 ,不 收学 费 、杂费 。国家建立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保 证义
务教育制度实施 。 ”我国政府 已经决定 ,自 20 06年春 季起 ,免除西部 省份 4 0 9 0万农村 义务教育 阶段学生的 学杂费 ;到 20 年 ,中、东部地区各省全部免除农村 07
民 主 法 制
付等有关政策上 升为法律规范 。由此 ,困扰我 国义务
任 。政 府是提 供教育公共产 品 、实现 教育公平的 “ 第
一
教 育发 展 的投入 严 重不 足 问题 ,将 有 望得 到根 本解
决。
责任人 ” 。必 须强化各级政府统筹公共教 育的责任 ,
把义务教育工作 重心进一步落实到办好每一所 学校 和 关注每一个孩 子健康 成长上来 。各级教 育行政部 门要
— —
理工作 ,为构建 和谐湖北 、促进 中部地 区崛起 ,创建 更加安宁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一
编辑 :余伸 平
拓展 宣传的广度 和深度 。各地各部 门利用农
闲 、集 市贸 易 、节假 E ,深 入 田问地 头 、街 道社 区 、 l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的缺陷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年限是衡量国家现代文明水平 的重要标志。
苦了农村:农村乡级财政能力不足,县际之间、乡 际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基 础教育的贫弱地位始终没有根本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教育不公平首先暴露出的是特权思想和公权垄 断。一批政府重点扶植的优等学校,垄断了当 地几乎所有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 学生等。权、钱,还有教育资源的交换。
2001年上升到了3.1%,后来两年又下降到 2.79%,这两年又有回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财政拨款的分配环节也有问题:国税是 大头,地税是小头,却由地税为义务教 育“埋单”,中央财政中的教育拨款主要地 用于高等教育,这意味着现在每年的国 家财政拨款中大概有一半用于两三千万 学生的高等教育,而两亿四千万中小学 生享有的只是另一半。
公益性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 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 第二条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 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 即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多 次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和研究之后, 修改形成了一份共8章95条的征求意见稿。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新《义务教育法》解读之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资料解读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中国教育体制也在不断完善和调整。
近期,新的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
本文旨在对新义务教育法进行资料解读,以便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法律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一、新义务教育法简介新义务教育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法规制定的基础性法律,于20XX年XX月XX日正式颁布实施。
该法针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教育的重要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起到了推动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义务教育延长至高中阶段新义务教育法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将义务教育的年限延长至高中阶段。
根据新法规定,义务教育从原来的九年延长至十二年。
这意味着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更全面、更深入的教育,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创新精神。
三、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特别是要加大对农村和贫困地区教育的支持力度。
同时,新法还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事业,推动优质教育资源的流动和共享。
四、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新义务教育法注重提高教育质量和公平性。
新法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实施促进教育公平的政策措施,加强教育质量监督和评价,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享受到公平、优质的教育资源。
此外,新法还规定了对教育工作者的培训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他们的教育素养和专业水平。
五、强化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家校合作和学生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据新法规定,学校要积极与家长沟通交流,加强家庭教育的指导和支持。
同时,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防止欺凌和虐待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六、引导学生全面发展新义务教育法还提出了引导学生全面发展的要求。
根据新法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课外活动,鼓励学生参加体育、艺术、科技等各类社会实践和兴趣培养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兴趣特长。
七、加强教育督导和评估新义务教育法强调了教育督导和评估的重要性。
新《义务教育法》的法治解读

现, 标志 着我国 的教育 立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一
得自 身存在的 合法性。依法治国的关 键是打造法治政府, 而责任政
、
平等、人权、正义的法治理念贯穿法律的始终 府、服务型政府则是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
平等反对特权和歧视, 是指人与人之阃的 对等对待的 社会关系。 由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难 以避免追逐 自身利益的“ 经济人” 在义务教育法上表现为 对每个受教育者同等对待,在公共教育资 源 的特征,就使得行政权异化的危险始终存在,这种异化现象表现在 的享有上,任何人不得享受特权,任何人也不得遭受歧视 现实中, 两个方面,一方面 “ 一个被授予权力的人,总是面临着滥用权力的 些儿童、少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完成义务教育,城乡义务教育 诱惑,面临着逾越正义与道德界限的诱惑” 另一方面行政主体及 : 发展差别较大,设重点校、重点班的做法使教育资源配置不公平, 其工作人员会不积极甚至于拒绝承担他们应尽的义务,或者把应有 这些都影响了法治的平等要求 新 《 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 他们承担的义务凭借其行政权力的强势地位转嫁给他人或者社会来 育不收学费、杂费 ( 1 2 第 条 款):我国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 承担。为避免前种情况的发生需要抑制行政权力的膨胀,建立有限 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政府,把市场和社会 自 身能解决好的事情交给市场和社会去解决, 的权利 ( 4条);政府要促进教育均衡发展,保障家庭经济困难 政府的职责是做好 “ 第 守夜人”的角色;为避免后一种情况,就必须 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 6 1 ;政府不得 依法强化政府在特定领域积极作为的义务,让政府去解决市场和社 第 条 款) 设重点校,学校不得设重点班 ( 2 条 1 第 2 款);教师在教育教学中 会 自身不能解决好的问题,这需要建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可 应当平等对待学生 ( 2 条 l 等。这些规定是作为宪法要求的 见,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和有限政府一样都是法治政府的应有内 第 9 款)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具体化,充分体现了对儿童、少年 容,有限政府解决的是政府不应管的、可以不管的要消极被动,不 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要去管;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解决的是政府应该管的、必须管的 14 9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 《 世界人权宣言》第 2 6条规定 “ 人 定要积极承担责任,要管理好、服务好。当前,由于经费投入明 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 ,接受教育作为个人生存、发展的必须,也是 显不足,造成我国义务教育的普及、巩固、和质量提高出现困难, 人的生存、发展等人权的进一步延伸,因此,受教育权作为基本人 也使农村师资水平不能适应义务教育发展的要求。义务教育作为一 权被国际 社会普遍接受并 日 益受到重视。 我国 宪法也明 确规定 “ 项公共事务,不可能依靠市场和社会的力量能够做好,这就需要政 公 民有受教育的权利” 从而把公民的受教育权从一项自然权利提升为 府来积极承担这一职责。新 《 , 义务教育法》的一个重大特点就足强 公民的基本法律权利。我国新的 《 义舒教育法》规定: 为了保障适 化政府责任、保证政府积极服务,例如,规定义务教育是: 国家 “ “ 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 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2条 2款): “ 第 国家建立义务教 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 1条),该条规定 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 2条 4 第 第 款); “ 各 了立法的目的就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这一基本人权,体现了义务 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 教育立法由国家社会本位向公民权利本位的转变; “ 义务教育是国 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 5 第 条第 1 款);政府对家庭 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 经济困难、残疾和法定监护人不在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少年及 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 2条 2 第 款)则表现了公民的这一基本权 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给予保障 ( 6 第 条和第 1 2条)。正如有学者 利具有获得国家保障的受益功能, 国家负有法定义务保证适龄儿童、 所说: “ 《 新 义务教育法》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明确 了政府 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新的 《 义务教育法》要求政府为视力残疾、听 是实施义务教育的主要的和首要的责任者”。 在共 6 条的新 《 3 义 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设置相应的 务教育法》中, 直接规定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责任的就有 条,可 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 ( 班) ( 1 条 1 第 9 款); 对严重不良 行为的适 以说,新的 《 义务教育法》是一部促使政府积极履行义务,承担义 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 ( 2 条),这些规定为所有适龄儿童、 第 O 少 务教育责任的法。 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了充分保证,是人权的应然要求。实施义务教 三、 更清晰地界定了相关各方的权利、 义务和法律责 育就是以保障适龄儿童、 少年的受教育权为中心规定了政府、 学校、 任 社会、 家庭的一 系列义务,特别第 6 章对义务教育的经费 保障 给予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并以法律责任 专章规定,使 《 义务教育法》成为一部受教育权的权利保障法。 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规范体系。 法治的首要前提是有法可依, 正义作为法的核心价值,足指 “ 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 而所依的法必须对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的界限进行明晰地界定, 种坚定而永恒的愿望”,并且 义 “ 感味着一种体制,意味着对关 否则,概括、原则性的立法仍然会为政府滥用职权或逃避职责提供 系的调整和对行为的安排,以使人们生活得更好,满足人类对享有 窄间。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义务所承担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 某些东西或实现各种主张的手段”。… 《 新 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 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不具有操作性,那么相关的权利、义务就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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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解读实施近20年,我国首次修订《义务教育法》现行义务教育法施行于1986年7月1日,仅有8条。
今年2月,当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立法机关审议时,曾引起外界普遍关注,因为公众及社会各界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乱收费反映强烈。
短短4个月,连续3次常委会会议审议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反复修改。
新修订义务教育法分8章、63条,并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进一步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与强制性原则■法律条文: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解读:《义务教育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全面阐述了义务教育的特征与性质。
按照原《义务教育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我国城乡的义务教育学校一直收取杂费,用以补充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的不足。
温家宝总理在2006年向十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庄严提出:“从2006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2006年开始在西部地区实施,2007年扩大到中部和东部地区。
”考虑到全面免除杂费需要国务院的统一安排,《义务教育法》在附则中对免除杂费的时间和步骤专门做了授权性规定。
可以预见,在不远的将来,义务教育免收学费、杂费的法律原则,就将惠及我国城乡的广大适龄儿童、少年。
建立一系列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制度与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解读:受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历史原因的影响,目前,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状况在东中西部、城市与农村、不同学校之间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均衡。
因此,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成为法律修订中的重要原则。
为缩小不同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差异,国家将制定“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并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修订案特别强调了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均衡。
确立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法律条文: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解读:修订案确立了义务教育纳入国家财政保障,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担,实行省统筹的经费保障新机制。
这是此次修订的重大突破,将从根本上改变我国义务教育的发展模式。
为使此项原则具有可操作性,修订案又从不同角度完善了相应的制度规范,如:为保障义务教育经费的增长,确立了“三个增长”原则,即:“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确立了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规划,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法律条文: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解读:修订案根据近年来义务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经验,确立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同时,调整了义务教育管理的事权,增加了省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职责。
突出强调了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义务教育的教育、教学质量■法律条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解读:修订案第一次在法律中提出了素质教育的概念,对在义务教育阶段贯彻实施素质教育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修订案突出了对义务教育质量的关注,特别重视提高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办学水平,重视保护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为提高农村学校、薄弱学校的办学水平,修订案还专门就鼓励城市教师、高水平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做了规定。
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法律条文: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解读:这一规定将目前中学教师职务系列和小学教师职务系列统一了起来,将为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到小学任教,调动小学教师的积极性,提高教育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
修订案还明确了诸如:“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地区补助津贴”等规定,对保障、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地位与待遇都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对“上学难、上学贵”等热点难点问题,有针对性地建立了预防、管理与监督机制■法律条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解读:当前“上学难、上学贵”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正在积极着手加以解决。
修订案根据近年来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做了系统的有针对性的规定。
为完善对义务教育办学活动的监督机制,修订案专门就教育督导机构的地位与职能做了规定,明确“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义务教育法》修订案的颁布、施行,为我国义务教育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模式、管理机制与制度支持。
随着法律的贯彻、实施,我国义务教育必将在若干重要方面呈现出全新的面貌,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方面更加明确,步伐会进一步加快。
三项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单是“不收杂费”4个字的含金量,每年就能为百姓省下上百亿元!义务教育法引入问责制,妨碍义务教育领导引咎辞职。
新法首次明确规定了违法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初中小学不许分重点。
今后将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初中和小学将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明确指出要解决义务教育均衡问题。
义务教育法对为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明确的要求。
义务教育法提出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进行建设,教育部将进一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办学标准和学校的建设标准。
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将修改。
1997年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即将修改。
硬件设施的安全被放在重要位置考虑,包括学校的选址、楼梯的宽窄、洗手间的蹲位的数量都在考虑范围内。
不能搞豪华学校,校舍要环保。
此外,课程、教育教学标准都将作出相应调整。
■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义务教育免杂费的完成时间仍由国务院规定。
七大亮点■首次明确义务教育免收学杂费1986年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小学生、初中生仍需缴纳一定的杂费;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以法律形式保障义务教育经费投入。
年春季开始实施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此次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法律规定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针对近年来义务教育发展中出现的“择校热”等新问题,义务教育法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
■学校乱收费主管人员将受罚教育乱收费被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立法明确实施素质教育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
法律规定,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学校安全事故时有发生,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将保障校园安全写进法律。
■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违法近几年,一些地方陆续出现像孟母堂、国学堂等全日制私塾、学堂等,部分家长将孩子送入私塾,代替小学教育。
在我国,送孩子入学是接受义务教育的唯一方式,家长不送适龄孩子入学属于违法。
另外,学校不得针对学生入学举办各类测试、考核等,不得开除学生。
■小学教师可评“副教授”据介绍,过去中小学的教师职务序列是中、小学分设,中学的初级、中级、高级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而小学则达不到。
新《义务教育法》将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序列打通,小学和中学的差别不复存在,初级、中级、高级都与助教、讲师和副教授相对应,小学教师也可以评副教授,这将对小学教师是很大的鼓励。
特别是让小学教师看到了自身发展提高的前景,对小学教师是个福音。
这个全新的制度,在教师职务制度上有了新突破。
不过,教育部还透露,这需要一些配套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