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新义务教育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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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新义务教育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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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新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承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开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立者和接班人奠定根底。

4.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开展状况等进展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承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催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承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8.学校建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立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平安。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展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效劳等方式谋取利益。

1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知否知否-义务教育的相关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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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否知否-义务教育的相关知识点每一年的大连及周边地区的教师招聘,以其良好的自然人文环境、优厚的工资待遇等区域优势吸引了大量考生。

19年大连瓦房店教师招聘公告已下发,大连其它地区教师招聘考试公告即将陆续下发,你准备好了吗?今天的文章和大家分享的是教师招聘考试中的有关于义务教育的常考点总结,便于大家对比记忆。

义务教育发源于资本主义时期的德国。

我国最早出现义务教育性质的学制:壬寅学制。

我国最早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制:壬寅学制。

我国最早出现“义务教育”一词的学制:癸卯学制。

我国有关“义务教育“第一道正式法令:强迫教育章程。

新中国成立以后,国家即开始推行普及教育的方针。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中就明确提出“有计划有步骤实行普及教育”。

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普及小学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八十年代除了山高林深、人口特别稀少地区外,全国基本实现普及小学教育的历史任务。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改变了中央部门对基础教育管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加强了地方政府对基础教育的管理权限,增强了基础教育发展的活力,并进一步提出了“有步骤的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把发展基础教育的责任交给地方,有步骤地实行9年义务教育”。

1986年4月全国六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正式确立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标志着中国义务教育制度的确立。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义务教育法》,对我国义务教育制度进行重新思考和定位。

该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由此拉开了我国义务教育向着均衡、公平方向迅速发展的序幕。

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

教育法律法规知识点大梳理教育法规颁布与施行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颁布时间:1995年3月18日施行时间:1995年9月1日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教育根本法,在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体系中处于“母法”地位。

确立了我国教育的性质和方针。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时间:1986年4月12日修订时间:2006年6月29日施行时间:2006年9月1日立法机关: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时间:1993年10月31日施行时间:1994年1月1日立法机关: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了解我国教育的性质、方针和原则,掌握我国基础教育相关制度安排、受教育者的权利义务、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⑴、我国教育的性质:社会主义性质。

⑵、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3)、中国的基础教育制度:①学校教育制度。

②义务教育制度。

③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

④国家教育考试制度。

⑤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⑥扫除文盲教育制度。

⑦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⑸受教育者的权利:①、享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

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

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

④、享有申诉权。

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⑹、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④、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⑺、违反教育法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

1、违反教育经费规定的法律责任2、扰乱教育秩序、破坏、侵占学校财产的法律责任3、使用危险教育设施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法律责任4、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收费的法律责任5、违法办学、招生、举办考试、颁发学业学位证书及向学生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6、招生考试中舞弊作弊的法律责任以上六大类14种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主要应负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应负民事法律责任的,同时也要追究民事法律责任。

【教师考编】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中)附义务教育法口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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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考编】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中)附义务教育法口诀展开全文想看小三门记忆口诀的说粉们之前已经更新了新课改的口诀还没看过的点这里【教师考编】新课改 | 那些高频的“硬知识” (附记忆口诀)今天继续带大家整理法律法规的考点昨天的内容在这里【教师考编】教育法律法规必考知识点(上)附教育法记忆口诀准备好了吗?必备考点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20字工作方针“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

教育优先发展是党和国家提出并长期坚持的一项重大方针。

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

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

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

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

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

2.战略目标“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进入人力资源强国行列”。

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

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

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

3.战略主题“以人为本、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

坚持能力为重。

坚持全面发展。

4.学前教育发展任务基本普及学前教育。

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到2020年,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地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

重视0至3岁婴幼儿教育。

明确政府职责。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

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

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5.义务教育发展任务坚持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研究制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

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一小时,不断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

提倡合理膳食,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

保护学生视力。

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新整理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单行法》

新整理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单行法》

教师资格证中学综合素质知识点:《教育单行法》教师资格证考试中学综合素质考点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二)——教育单行法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我国主要教育法律法规解读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教育单行法是指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原则制定的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教育单行法遵循宪法和教育基本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义务教育法》的性质与地位《义务教育法》是教育单行法,依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

《义务教育法》对《教育法》规定的“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中的义务教育制度进行法律规范。

2.《义务教育法》的基本结构与内容(1)基本结构《义务教育法》共有三部分(总则、分则、附则),八章,63条。

其中,总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的总体规定.分则是对义务教育活动各个方面的分别规定.附则是未尽表达事项的补充规定和说明。

(2)主体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公布。

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

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实施目标】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适用对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一)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一)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点(一)教育政策法规1. 教育政策法规的定义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教育事业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章制度等。

2. 教育政策法规的分类教育政策法规可以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面。

在中央层面,主要包括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在地方层面,各省、市、自治区也会有相应的教育政策法规。

3. 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性教育政策法规是教育事业的重要依据,对管理和规范教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教育政策法规能够明确教育的目标、原则、方针和政策,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有效性。

4. 教育政策法规的功能•制定教育目标和发展规划,指导教育实践和改革发展;•保护教育权益,维护教育公平和公正;•规范教育管理,确保教育质量和安全;•促进教育创新与实践,推动教育发展。

5. 教育政策法规的更新与变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推进,教育政策法规也在不断更新和变化。

政策法规的更新与变化是为了适应新时代、新需求的教育发展,保障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6. 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监督教育政策法规的执行与监督是保证教育政策法规有效实施的重要环节。

各级政府部门、学校及教育管理机构都需要加强对教育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督促各方遵守和执行相关规定。

7. 教育政策法规的意义教育政策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保障教育的公平和公正,提高教育质量,培养优秀人才,具有重要意义。

以上是关于教育政策法规的一些知识点和详解,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教育政策法规是我们进行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它的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对于教育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请大家密切关注教育政策法规的更新和变化,不断提升教育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为培养出更多优秀人才做出积极贡献。

8. 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教育政策法规的制定和修订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规定。

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立项、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审议通过、公布实施等。

制定和修订教育政策法规的过程需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

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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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实施,有力地保 障了适龄儿童和少年接受义务 教育的权利,提高了全民族素 质。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促进了教 育公平,缩小了城乡、区域和 校际之间的差距。
义务教育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 ,完善义务教育管理 体制,提高教育质量 和效益。
推进教育信息化和现 代化,加强教育国际 交流与合作。
义务教育法主题班会 ppt课件
汇报人:可编辑
2023-12-25
目录
CONTENTS
• 义务教育法概述 • 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内容 • 义务教育法的实践与案例 • 义务教育法的挑战与对策 • 总结与展望
01 义务教育法概述
义务教育法的定义和特点
定义
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制定的法律,规定 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必须接受一定年限 的学校教育,并要求国家、社会、学 校和家庭予以保障。
需求。
02 义务教育法的核心内容
义务教育的对象和实施阶段
总结词
明确义务教育的对象是所有适龄儿童和少年,包括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 ,实施阶段为小学和初中阶段。
详细描述
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涵盖小学和初中阶段。所有适龄 儿童和少年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受性别、民族、地区、社会经济状况等 影响。同时,国家还为残疾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提供特殊教育保障。
义务教育的保障措施
总结词
明确政府、学校、家庭和社会等各方在 义务教育中的责任,提出一系列保障措 施。
VS
详细描述
政府在义务教育中承担主导责任,包括制 定教育政策、投入教育经费、建设学校、 招聘教师等。学校应当提供良好的教育教 学环境,保障学生的安全和健康。家长应 当承担起家庭教育的责任,支持学校教育 。社会应当营造尊师重教的风尚,为义务 教育提供支持和保障。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学习笔记整理(知识点完整版)

教育法教程 第一章 导论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 第三章 教育基本法 第四章 教师法第五章 高等教育法 第六章 职业教育法 第七章 义务教育法 第八章 民办教育法第九章 教育权的法律救济第一章 导论是教育法律化和制度化的简称,是指国家机关制定完备的教育法律,并依照法律的规定来领导和管理教育事物,促进教育的法制化、制度化。

教育的法制化,就是将国家对教育的管理与治理建立在民主、理性的法律规则之上。

教育领域的任何主体活动都要严格依法进行,不受任何个人一直的干预和阻碍,同时法律保障公民,组织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

2.教育法制化的基本要求:其他组织其主体资格要有明确的法律授予。

②内容合法。

教育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内容和各活动应遵循法定的程序要求。

体制,发展完备的法律救济制度。

教育权法律救济体制如:教育申诉制度、教育行政复议制度、教育行政诉讼制度和教育权的民事救济制度。

3. 教育法制化的主要内容:教育立法,教育行政执法,教育司法,教育法律监督。

4. 学习教育法律法规的意义: ①有利于增强教育法律意识;② 有利于加强我国的教育法制建设;③有利于提高教育刑侦管理水平和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④有利于繁荣和发展法学和教育学学科.第二章 教育法基本理论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有教育立法权的专门机关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依据教育立法的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调整教育法律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教育活动,规定社会主体的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指定和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是有权制定教育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育单行法律。

法律规范: 是指国家有权制定法律的机关制定或认可的社会主体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来调整社会关系、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

2. 教育法的本质:所谓的教育法的本质是指教育法的内在规定性,是教育法作为特殊法律现象的内容和根据,是教育法的内部的必然性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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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新义务教育法考试试题及答案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3.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5.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6.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7.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8.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9.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10.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11.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12.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13.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14.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5.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16.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17.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18.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19.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20.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21.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2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B)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C)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D)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2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A)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B)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C)不必要收费的(D)私自增加教师工资的24.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CD(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A)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B)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C)根据教育法规收费的.(D)组织教师会餐收费的。

26.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ABCD(A)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B)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C)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D)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ABC(A)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B)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C)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D)推荐学生买课外辅导书的。

27.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28.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

一、单项选择题1、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 a )年义务教育制度。

A.九B.十C.十一D.十二2、新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c)。

A.学费B.杂费C.学费、杂费D.学费、杂费、住宿费3、义务教育实行( a )领导,()统筹规划实施,()为主管理的体制。

A.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B.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C.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

4、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d)批准。

A.学校B.市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C.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D.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5、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工资水平应当(b )当地公务员的平均水平。

A.相当于B.不低于C.略高于D.略低于6、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c ),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A.学习和培训B.沟通和合作C.培训和流动D.交流和互访7、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 d ),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A.辩证分析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B.团队合作的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C.沟通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D.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和实践能力8、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c )津贴。

A.特殊岗位补助B.生活补助C.艰苦贫困地区补助D.特殊奉献补助9、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予以保障。

A.国家B.社会C.学校D.人民政府10、义务教育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a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a),制定本法。

A.宪法和教育法B.宪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C.宪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D.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11、“学校下学年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不愿意上早晚自修和补课的同志可以去其他学校另谋高就!”这种说法违反了(b)。

A、《学校管理条例》B、《教师法》12、教师之间要“谦虚谨慎,尊重同志,相互学习,相互帮助,维护其他教师在学生中的威信。

关心集体,维护学校荣誉,共创文明校风”。

这是师德教育的(a )。

A、“双赢”协作原则B、和平共处原则13、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在教师对待教育事业的较高道德目标是(a )。

A、献身于人民的教育事业B、忠于职守,为人师表,积极进取。

14、聘任或任命教师担任职务应当有一定的任期,每一任期一般为(b )。

A、三年B、三至五年C、二年D、四年15、《中华人民国教师法》于____起开始施行.( b )A、1995年9月10日B、1994年1月1日16、《中华人民国教育法》自(b )之日起开始实施。

A、1990年9月1日B、1995年9月1日17、《中华人民务教育法》是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国(b )第三十八公布的。

A、国务院令B、主席令18、国家实行(a )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B、教师竞聘上岗19、( a )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根本保证,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迫切要求。

A、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B、加强和改进法制建设20、( a )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中国公民B、世界公民21、有关法律规定:“对使用特殊音响警报和红色回转警灯的警车,其它车辆应当避让。

”这体现了行政职权的(c)特征。

A、优益性B、单方性C、强制性D、执行性22.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A、14周岁以下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D、18周岁以下23.对民办学校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的是( d )A、校长B、教职工代表大会C、学校工会D、学校董事会24.王某担任某县高二英语教师期间通过了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学校以王某服务期未满、学校英语教师不足为由不予批准王某在职学习。

王某欲以剥夺其参加进修权利为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机构应当是(a)A、当地县教育局B、当地县人民政府C、地市教育局D、省教育厅25.有的学校在学生手册中规定:“禁止男女生之间互访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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