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解读新《义务教育法》

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1解读新义务教育法!盛毅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这是我国义务教育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
审议通过的义务教育法(修订案)!共分为:总则、学生、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经费保障、法律责任及附则等8章,63条,将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到新的修订案通过之日,已经整整走过了20年。
一、新义务教育法!的三个基本特征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是联系在一起的,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是对城市而言,这需要一个过程。
实际上,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涉及很多的财政问题,现在国家正在下决心解决这些问题。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统一性是贯穿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
这些与统一相关的内容以不同的形式反映到法律的修改中来。
如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热点分析中学政史地高三综合22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内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义务教育,实行学校为中心,社会、家庭、个人共同参与,政府保障,普及优质均衡的教育。
”这句话是义务教育法中非常重要的一句话,其中包含了许多重要的内容,需要我们深入解读。
首先,义务教育是国家实行的制度。
义务教育是指所有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教育,这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也是一个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
义务教育的实行,是国家为了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教育,从而提高全民素质,促进国家的发展而制定的。
其次,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
学校是教育的主要场所,是学生学习知识、培养能力、形成习惯的重要场所。
学校是教师和学生相互交流、相互学习的场所,是学生思维、品德、文化等全面发展的基础。
因此,学校是义务教育的中心,是实现义务教育目标的关键。
再次,社会、家庭、个人也要共同参与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不仅仅是学校和政府的责任。
社会、家庭、个人也要积极参与义务教育,发挥各自的作用,共同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此外,政府要保障义务教育。
政府是义务教育的主要责任方,要为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经费、场所、师资等保障,保证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优质的教育。
政府还要加强对义务教育的监管,确保教育的质量和公平性。
最后,义务教育要普及优质均衡。
普及是指让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到义务教育,而优质和均衡则是指要让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机会都能够得到保障。
优质的教育是指教育内容、教学方法、师资水平等方面都要达到一定的标准,而均衡则是指让每个学生都有机会接受到同样的优质教育。
总之,义务教育法第四条的内容非常丰富,其中包含了义务教育的制度、中心、参与方、保障方和目标等多个方面。
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义务教育的普及、优质、均衡,让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到良好的教育,为国家的发展做出贡献。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

《九年义务教育法》解读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于2006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新法共分8章63条,与1986年的旧法相比,法规条文在数量上是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3倍多,在内容上基本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章总则部分对《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立法依据、重要概念、基本原则做了基本的法律规定,然后分“第二章学生”、“第三章学校”、“第四章教师”、“第五章教育教学”、“第六章经费保障”、“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分别对义务教育各方面进行了法律规定。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对旧义务教育法的全面修订和更新,有着本质的区别,在许多方面有重大的突破,将在相当时间内对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起到规范保障和保驾护航的作用。
一、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把保障受教育者的权利作为立法的根本出发点受教育权是现代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必须予以保障。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教育应当免费,至少在初级和基本阶段应当如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这一规定非常明确提出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保障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的素质。
立法依据是宪法、教育法。
这一规定反映了义务教育法立法的本质。
比较而言,1986年义务教育法第一条提出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就显得宽泛而不明确。
所以,新法体现了《义务教育法》的立法本质。
二、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强制性、义务性、免费性、公益性、平等性。
《义务教育法解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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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参与:鼓励社会各界参与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和监督,包括家长、教师、社会团 体和媒体等,共同推动义务教育法的有效实施。
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包括不送子女入学、不按规定入学、不按时入学等
法律责任:对违反义务教育的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办学许可证等
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人进行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的金 额、拘留的期限等
凡是中国国籍的孩子都必须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拒绝
实施对象:适龄儿童和青少年 实施范围:全国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 实施时间:每年9月1日 实施要求:保障适龄儿童和青少年的受教育权利,提高教育质量
实施方式:政府主导、学校实施、家庭参与 实施要求:确保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实施保障:制定相关政策、提供经费支持、加强监督检查 实施效果: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增强国家竞争力
定义: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性质: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法的起源
义务教育法的发展历程
义务教育法的完善与改革
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意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行为,具有公益性质 政府承担主要责任,提供教育资源 免费教育,减轻家庭经济负担 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
定义:统一性原则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制度,确保所有适龄儿童都能够接受 相同的教育。
意义:统一性原则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缩小城乡、地区之间的教育差距,提高整个国家的义 务教育水平。
实施措施:为了贯彻统一性原则,政府需要制定全国性的义务教育政策和标准,确保各地的学 校都能够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办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

第九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本章主要介绍《义务教育法》的立法宗旨、立法过程、立法原则、法律地位以及义务教育的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等。
并通过案例分析明确其法律责任和法律实施的要求。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于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86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建国以来颁布的第一部基础教育方面的法律,是促进和保障我国基础教育健康发展的基本法。
它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基础教育的普及和全民素质的提高。
一、立法过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新的政策出台,推动了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发展,也使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教育法制建设也随之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为义务教育法的制定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
为了在我国实施义务教育,1984年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开始着手准备起草《义务教育法》。
1985年5月27日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制定义务教育法、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任务。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次明确提出通过立法在全国实施义务教育,它有力地推动了《义务教育法》起草工作的进行。
在起草工作中,有关同志搜集整理了我国有关实行普及教育和义务教育的历史资料,学习研究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有关普及教育的方针、政策,总结分析了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实行普及教育的成果、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参阅了世界上一些国家有关义务教育的立法文献,结合我国的现代化需要和实际国情,草拟了《义务教育法(草稿)》。
在修改过程中多次征求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意见,并多次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对提出的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反复修改,力求使《义务教育法》既能体现社会对教育的需求,又适应我国的具体国情,便于在实践中贯彻实施。
新旧义务教育法的异同

校本培训——解读新《义务教育法》上陡门二小项小飞我国第一部《义务教育法》是1986年制定和实施的,至今正好20年。
它为我国顺利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为我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作出了重要贡献。
那么为什么在20年后的现在有修订了《义务教育法》呢?一、修订《义务教育法》的背景与缘由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1)义务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总量不足,不少学校的公用经费存在缺口,有的学校还存在危房和欠债,一些地方教师工资还不能按时、足额发放。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习负担较重,应试教育没有得到根本改观。
(3)义务教育资源配置不尽合理,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差距依然存在,在一些地区和有些方面还有扩大的趋势。
(4)有些义务教育学校乱收费现象严重,学生家长经济负担沉重。
(5)义务教育学校时有事故发生。
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这些问题反映比较强烈。
为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的有关制度。
为此,有740名全国人大代表和44名全国政协委员先后多次提出议案、提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6月将修订义务教育法列入立法计划。
整个修订过程历时三年,数易其稿。
二、新旧《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异同新旧《义务教育法》最大的相同点就是仍然明确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在修订过程中,也有人提出了延长义务教育年限(例如12年)的建议,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义务教育的实际情况,仍然确定“九年义务教育”。
这是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与原法最大的相同之处。
新旧《义务教育法》最大的不同点有:首先,从立法宗旨上看,新法将“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作为立法的第一目的,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
而原法是“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显然是把立法的社会意义作为立法的惟一目的。
其次,从重要概念的界定看,新法高度概括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内涵和特点:“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义务教育法是指为了保障每个公民接受基本教育而制定的法律规定。
自2006年起,中国开始实施了义务教育法,并对其内容进行了多次修订和完善。
该法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学校的责任和义务等方面。
通过对义务教育法的制定和实施,中国政府致力于解决教育资源不均衡、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推动全体学生平等接受优质教育的目标。
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对于中国的教育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是一项法律,更是一项保障每个孩子受教育权益的法规。
通过法律的规定,义务教育得以强制实施,确保了每个学生在合法的年限内接受基本教育。
这不仅使得教育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也为每个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公平与发展。
在义务教育法的制定中,中国政府注重了对学生权益的保护。
法律规定了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受教育的权利、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受到平等对待的权利等。
同时,学生也有义务完成学业、参加学校组织的校本活动等。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学生的权益,促进了其全面发展。
尽管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如教育资源不均衡、义务教育质量不高等。
因此,未来义务教育法的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政府应加大对教育资源的投入和分配,提高教师的培训和素质,加强学校管理等。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推动义务教育的发展,促进社会的繁荣与进步。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在本文中,将按照以下结构来展开对中国义务教育法内容的阐述。
首先,引言部分将概述本文的主要内容和目的,通过对中国义务教育法进行概述,引起读者对该法律的关注。
其次,在正文部分,将从义务教育法的制定背景入手,介绍该法律制定的背景和原因,以及影响法律内容的重要因素。
在接下来的内容中,将详细解释义务教育法的基本内容,包括法律的主要条款和规定。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强调义务教育法的重要性,解析该法律对社会发展和个人成长的积极意义,同时探讨它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未来发展的趋势。
解读义务教育法

解读义务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方面的一项重要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所有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发展。
以下是对义务教育法的解读和相关参考内容。
一、义务教育法的意义和背景义务教育法于1986年颁布实施,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大里程碑。
这项法律规定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原则,为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和保障作用。
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意义在于确立了全民教育权利,保证了每个孩子都能够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同时,该法还明确了国家、社会和家庭在义务教育中的责任和义务,为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法的主要内容1. 义务教育范围:义务教育法规定,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包括小学阶段和初中阶段。
每个学生应接受初中毕业后的学校安排的学前教育或高中阶段的教育。
2. 学校: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应当建立和完善义务教育学校网络,确保学校的基本条件和质量要求。
同时,要积极发展各类适应地方特点和家庭经济状况的学校。
3. 费用: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公费,由政府负责。
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学生及其家长的费用,对贫困家庭学生还应提供生活费的帮助。
此外,义务教育法还规定了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孤儿的特殊帮扶政策。
4. 教师: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投入应保证师资力量的建设和发展。
学校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5. 家庭:义务教育法强调,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障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不得随意拒绝、限制学生接受义务教育。
此外,家长还要履行保护和教育子女的义务,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管理。
三、关于义务教育法的相关参考内容1. 提高学校办学条件:加大对学校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学校具备良好的教学和学习环境。
2. 完善学校管理体制:加强学校内部和学校与社会之间的管理体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效果。
3. 增加师资力量:加大对教师培训和发展的支持力度,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专业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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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解读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回应了教育投入、教育均衡、免收学杂费、教育乱收费等热点问题,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是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颁布以来的一次重大修改,备受瞩目。
现解读如下:一、《义务教育法》修订历程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2003年,在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376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交了修改《义务教育法》的议案。
2004年6月《义务教育法》形成修订稿,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6年2月25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交审议。
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
于2006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新《义务教育法》。
二、为什么要修改《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确立我国实施9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法》颁布以来,我国义务教育发展实现了历史性的跨越:已经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义务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政府为主的经费渠道趋于明确。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为适应义务教育的需要,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对过去成功的经验需要总结吸纳,对新出现的问题要加以解决。
20年来,义务教育在发展中面临一些新的问题和挑战。
比如,学生上学难上学贵、经费投入不足、城乡教育差别大等,这些新情况都要通过法律解决。
《义务教育法》的立法过程本身就是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不断发展的过程,修订《义务教育法》就是为了不断地把党和国家制定的新政策,把人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反映到法律中来。
三、新《义务教育法》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三大特征和呈现的几大亮点。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所谓统一性就是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学生公用经费标准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所谓义务性就是强制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新的《义务教育法》呈现几大亮点第一、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
第二、国家对义务教育采取新的经费保障机制,这个保障机制首先体现在义务教育的投入上。
过去一说政府投入,就往往容易理解为由县级政府来负责,实际情况是,县级政府没有足够的能力予以承担。
而新法明确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新法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第三、新法对义务教育的管理机制有了明确的规定。
新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四、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入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新法进一步推动实施素质教育,明确了义务教育的质量要求。
第五章专门对教育教学作出规定,要求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新法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教师资格。
新法对小学和初中教师的工资和职务作出新的规定。
第三十条提出:“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还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入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第七、新法对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作出专门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八、问责制。
新法规定:哪个部门违反了义务教育法关于经费的规定,就应当依法追究其责任。
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这里说明三点:一是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二是省级政府要统筹规划落实好经费;三是关于农村教育,专门提出各级地方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保证落实。
以上内容对于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各级人民政府都规定得非常清楚,问责制应当可以依法落实。
第九、解决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新法要求各级政府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包括经费、课程、教学质量、办学基本条件、教师问题。
这些在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中规定得非常清楚。
其次,法律中明确提出要缩小学校之间的办学差距,要加强对薄弱学校的改造,并且提出在义务教育阶段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这些都是从法律层面保障义务教育向更加均衡的方向发展。
此外,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对农民工子女以及进城务工人员的子女提供平等的教育条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定要对特殊学校的学生给予更多的关注,要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
本法还规定农村的经费要按照国务院的要求,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有了法律的保障,各级政府将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做为今后新时期义务教育发展的一个新方向。
第十、免杂费。
新法规定:从今年开始,国务院已经对西部农村所有中小学生实施了免杂费的工作,从今年春季学期开始到现在为止,中央和省两级财政已经安排了近75亿资金,其中中央财政占65亿。
西部农村49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已享受到免杂费,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中部地区还要再选择一些省实施免杂费的规定,因为中西部的差距比较大,在试点的基础上,两年内中部地区的免杂费工作将全部完成。
关于城市的免杂费问题,有专家指出,浙江、天津、上海、广东等一些东部发达地区在9月份已经开始对城市学生免杂费,免杂费工作城市比农村的情况更复杂。
第十一、治理乱收费有法可依。
修改的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可以收取的费用为:一是教材费,即国家规定的课程教学用书费用;二是作业本费。
这两项收取的费用,如果不是给予困难学生的免费政策,学校为了教育教学的需要,可以收取以上两种费用。
另外,在部分学校中,可以向一些边远地区或者是寄宿学生收取一定的寄宿费,这要经过当地物价部门的批准。
学校不能变相地推销商品等,比如学生不想在学校吃中午饭,如果学校非要强制学生,这就是变相推销。
此外,国家严禁推销教辅材料,更不能推销各种商品。
四、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四个关键词回应教育热点问题。
1、经费。
明确了政府投入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违法也要问责。
本法规定,国家首先要求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的范围,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保障。
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均衡。
缩小学校间办学差距,不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免费。
西部农村已经免费,中部地区两年内完成。
4、收费。
违法乱收费要退还,直接责任人从严查处。
总之,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是中国教育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里程碑。
由“人民教育人民办”转到“人民教育政府办”;义务教育监督由无从问责向逐步建立问责制转变;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地方负责,以县为主”转到“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负责”;由“不收学费”转到“不收学费、杂费”;由义务教育发展不均到逐步采取措施实现均衡发展。
它的颁布与实施将带来义务教育的新的腾飞。
五、新义务教育法关注的几个问题1、一部“免费义务教育法”很多人把此次通过的新法形象地称作“免费义务教育法”,其原因主要是其中正式明确了这样一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第六章用了14条、1800字左右,规定义务教育的经费保障。
为了确保义务教育经费不被挪用,“新法”更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在分配各项教育投入时,必须优先保证义务教育,把其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
2、淡化意识形态色彩新法与前两次审议稿相比,有一处明显的修改,是对义务教育培养目标的表述。
新法中首次明确:义务教育的目标是培养“四有公民”,不再保留前两次审议草案中关于“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
新法总则中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奠定基础”。
而前两次的审议稿中,在此之外还特别提到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有关人士表示,作出这处修改,主要是为了与《宪法》和中共十六大报告的相关表述保持一致。
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适龄公民的教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表述不能涵盖全部的义务教育对象。
修改后的表述更准确,也少了“一些政治性和意识形态色彩”。
3、关注教育公平对于社会广泛关注的教育公平问题,此法也规定,“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不得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对于擅自设立重点学校、重点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但是有教育专家指出,中国目前城乡之间、城市内部学校之间,确实存在着严重的义务教育资源分配失衡。
这些问题有着复杂的政治、经济和社会背景,很难在短时间内改变。
新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重点校、重点班等,并不可能根本解决“择校”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