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3.06.29•【文号】主席令第5号•【施行日期】2013.06.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第三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第四章教师与受教育者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第六章管理与监督第七章扶持与奖励第八章变更与终止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执行。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五条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国家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国家鼓励捐资办学。
国家对为发展民办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

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订新旧对照一、引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实施对于我国的教育事业有着深远的意义。
2013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订,那么新旧两个版本有哪些差异呢?接下来,我们将对新旧两个版本进行对照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变化。
二、新旧版本对比1. 法律适用范围旧版本: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办学范围和资格条件,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也有一定的规定。
新版本:在修订后的新版本中,对于民办学校的管理和监督提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要求,并对于学校的办学资格条件进行了更新和完善。
2. 学校经营方式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学校的经营方式没有太多规定,主要侧重于学校的办学资格和管理规定。
新版本:在新版中,对于学校的经营方式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着重强调了学校的公益性和办学宗旨,对于学校的财务管理和使用也有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3. 教育质量监督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教育质量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政府的监管和评估。
新版本:在新版中,对于教育质量的监督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除了政府的监管外,还加强了社会监督力量的作用,并推动了学校自身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4. 师资队伍建设旧版本:旧版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学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并没有太多的规定。
新版本:新版则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对于学校师资的选择与管理、教师的职业发展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个人观点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2013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在促进民办教育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方面有着显著的进步。
新版本更加注重了学校的办学宗旨和质量保障,加强了对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增强了对师资队伍的重视,促进了我国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对比分析,我们对于2013年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的新旧版本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新版本在学校办学方式、质量监督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变化,为民办教育的发展奠定了更为扎实的法律基础。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

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5•【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贵州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2005年11月25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24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维护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办教育事业的领导,将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举办学前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非学历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
第五条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致力于培养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民办教育工作。
第七条立民办学校应当经有关行政机关审批:(一)普通高等学校、非学历高等教育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二)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由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三)幼儿园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四)非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五)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技工学校,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

第十一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与实施本章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民办教育有较大发展。
但是,民办教育的发展也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
这些困难和问题已严重影响和制约了民办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所以必须通过法律来规范和保护民办教育的发展。
于是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本章就《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主要内容及实施加以阐释。
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制定一、立法过程早在1997年10月,国务院就颁布了《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民办教育发展中不断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在某些重要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民办教育发展的需要。
于是我国开始组织专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本法的出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和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是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民办教育事业将要进入一个依法快速健康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对于促使早日形成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二、立法依据(一)法律依据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进一步提出,地方要鼓励和指导国营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办学。
1987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进一步指出,社会力量办学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1992年国家教委在《全国教育事业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要点》中则认为,为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需要,要逐步建立以政府办学为主体的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体制。
这种办学体制大致设想为:学前教育以社会各界办学为主;中小学教育以地方政府办学为主;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除部分骨干学校由政府办学外,在当地政府统筹支配下,城市主要由行业、企业、事业单位办学和各方面联合办学,农村由多方面集资办学;高等教育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政府办学为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解读修改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

2 0 1 0 年, 中共 中央 、 国务 院颁 布实施
活动 和建设 的规 定 , 要求 民办 学校 中 的 党组 织按 照章程 规定 开展 活动 , 加 强党
的建设 , 以发挥党组织 的政治核心作用 , 确 保 民 办学 校 的社 会 主 义 办 学 方 向 。
及 办学效 益等 因素 , 给予 出资者相 应 的
补偿 或 者奖励 , 其余财 产继续 用 于其他
非 营利性 学校 办学 ; 选 择登记 为 营利性
党中央 明确提 出的要求 。义 务教 育作 为 同家强制实施 的教育 , 体现 同家意志 , 应 当充分 体现教 育 的公平 性和公 益性 , 在 该 领域限制举办 营利性 民办学校是 必要
的监督 。非 营利性 民办学校 收费的具体 办法 , 南省级人 民政府 制定 ; 营利 性民办
学校的收费标 准 , 实行 市场调节 , 南学 校 自主决 定 。
六 是对现有 民办学 校的过渡做 出科 学 合理 的制度安 排。现有 民办学 校是依 据 现行 民办 教育促 进法 举办 的 , 为保 护 和尊重 举办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平 稳推进 分 类 管理 改革 , 需 要解 决好 现有 民办学 校 的过 渡 问题 。修 改决 定 根 据 党 中央 精 神, 区分 现有 民办学 校举 办者选 择登 记
《 国家 中长期教 育改 革和 发展规 划纲要
( 2 0 1 0 — 2 0 2 0 年) 》 , 对 民办教育改革发展 提
出新要求 , 明 确 了积 极 探 索 非 营 利 性 和
况, 分别做 m不同规定 : 本决定公 布前 设
立 的 民办学校 , 选 择 登 记 为 非 营 利 性 民
岗培题库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

高等教育政策与法规1以下哪一选项是教育法治化的保障?A.守法B.立法C.执法D.司法标准答案:A2依法治国方略被写入宪法是在()。
A.1997年B.1999年C.2010年D.2012年标准答案:B3教育的根本目的就是培养人,其中涵盖的内容包括()。
A.健全人格B.知识与技能C.责任与担当D.社会主义价值标准答案:A,B,C1()是现代社会的发展趋势和目标,是一个社会现代化的根本标志。
A.规则意识B.契约精神C.自由平等意识D.法治社会标准答案:D2()是教师知法、守法、用法的保证。
A.法治意识B.法治思维C.法治信仰D.科学研究标准答案:C3随着教育的发展,教师尤其大学教师承担的职能更加多样,兼具的多重职能,有()。
A.人才培养B.科学研究C.社会服务D.法治素养标准答案:A,B,C1.1999年教育部出台的(),提出到2010年,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15%。
A.《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B.《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C.《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D.《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标准答案:D2恢复高考制度是在()。
A.1976年B.1977年C.1978年D.1979年标准答案:B3高等教育政策的历史沿革分为哪些阶段?A.院系调整B.教育大跃进C.文革D.改革开放标准答案:A,B,C,D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正式施行是在()。
A.2011年B.2012年C.2013年D.2014年标准答案:B21985年1月,教育部和原中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
A.《关于“十三五”时期高等学校设置工作的意见》B.《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C.《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D.《关于开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的通知》标准答案:B3高校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学术组织,是()与()的内在结合。
A.单位B.学术C.学科D.科研标准答案:A,C1开始实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在()。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条文对比引言: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指导和规范我国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法律文件。
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了修改,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和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对2018年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前后的条文进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新法对民办教育的影响和意义。
一、民办教育的定义和范围修改前: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所提供的教育活动。
修改后:民办教育是指依法创办、依法办学、依法自主经营的教育机构,包括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修改后的条文将民办教育范围明确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
这意味着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更全面,涵盖更多教育阶段。
二、民办教育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和备案。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和退出,应当依法进行备案,不再进行审批。
修改后的条文取消了对民办教育机构准入的审批程序,改为依法进行备案。
这一修改简化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准入手续,加快了教育资源的配置和民办教育的发展速度。
三、民办教育的办学条件和质量监督修改前: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
修改后:民办教育机构应当符合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具备办学条件,保证教育质量,并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这一修改强化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管力度,有助于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水平。
四、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和资金管理修改前: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民办教育的收费标准由民办教育机构自主确定,但应当公示,并不得高于公办教育的收费标准。
修改后的条文增加了对民办教育收费标准公示的要求。
这一修改增强了对民办教育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和公开程度,保护了学生和家长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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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表决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分歧意见过大暂不表决
12月27日电今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正案,原本同在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改“篮子”内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因为审议意见分歧较大,暂不提交表决。
记者获悉,此次教育法律整体修改的契机本就是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因此,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才是此次修法的重头戏;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主要是为了保证法律衔接的准确和流畅。
但从表决情况来看,“主角”因为审议意见争议过大,反而迟迟不能登场。
民办教育促进法最受争议的一个修改是:将民办教育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从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土地优惠、剩余财产处置等多个方面给予二者不同待遇,并要求法律实施后,此前登记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在一定时间内按类别作出选择。
全国人大法律委在表决前提交代表的报告中指出,此次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对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过渡办法,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深入论证,并抓紧拟订相关具体措施,以利于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及早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解读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通过是时间问题
从26日上午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九次委员长
会议上了解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对教育法、高等教育法、
民办教育促进法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调整,“一揽子”中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完善后,适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对教育法律一揽子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分
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对一些看得准、有共识的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修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已趋于成熟。
也有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有关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规定还需继续深入研究,可以暂不付表决。
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先分别表决通过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修改决定草案,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改暂不付表决。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中涉及的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建议请国务院有关方面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深入研究,提出积极稳妥的方案,以对草案进一步修改完善,适时提请常委会再次审议。
那么,本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建议,对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最终通过存在什么样的影响?多知网咨询了北京大悦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祝伟律师。
祝伟律师解读,此次审议属于法律生效的必经流程。
如果不表决或表决不通过,法律不能生效。
这次不表决的主要原因是全国人大认为草案部分内容有不完善不成熟之处,仍需进一步调整和完善。
“在完善之后,不出意外应该能够通过,只是时间问题。
”
不少行业内人士对此纷纷表示,“该开放的早晚会开放”、“耐心等待”、“个人估计非学历领域应该改动不会太大,剩下的交给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