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范文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范文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们的必修课程之一。
在此期间,我对民办教育法律的宗旨、原则、适用范围、司法解释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和学习,深刻领悟到了该法对推动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和规范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我对该法学习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民办教育促进法鲜明地提出了促进和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的宗旨。
该法明确规定,促进和保障民办教育发展是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
这就说明了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民办教育,并积极采取措施推动其发展和规范。
同时,该法还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和资格条件,进一步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通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我深深感受到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和重视,也增强了我对民办教育的信心和热情。
其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在规范民办教育经营行为方面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该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程序和条件,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和法律责任,从而有效保障了民办教育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通过学习该法,我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设立和管理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了解了其在办学规划、师资队伍、教学质量等方面需要遵守的要求。
这对于我们未来从事教育管理工作的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同时,通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我对民办教育与公办教育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理解。
该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同公办教育机构的关系,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享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同的权益和义务。
这就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民办教育机构应当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并遵循相同的教育原则和教育质量要求。
通过学习该法,我进一步认识到民办教育作为我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与公办教育同步发展,共同提高我国的教育水平。
另外,通过学习民办教育促进法,我进一步了解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具体政策和目标。
该法明确规定了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措施,包括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的经费保障机制、加强民办教育与就业、社会服务的衔接等。
这些措施旨在进一步推动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和规范,提高民办教育的质量和影响力。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教育领域的一部重要立法,着重规范和促进了民办教育的发展。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这部法律对我国教育事业的推动作用,以及对民办教育的规范和保障。
在此,我将就《民办教育促进法》进行分析和总结,以及对其学习心得进行阐述。
首先,我了解到《民办教育促进法》于2017年3月15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共计六十一条,详细规定了民办教育的基本原则、管理制度、质量保证、激励机制等内容。
从整体上看,《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推动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和规范民办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民办教育促进法》传递了多方面的价值观和原则。
首先,法律强调了“市场导向、多元办学”的原则,即民办教育应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满足人们对不同教育方式和内容的需求。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发展的多样性和个性化,使民众有更多的自主选择权,促进了教育质量的提高。
其次,法律强调民办教育应当“服务社会、惠及民众”的理念,要求民办教育不仅要追求经济效益,更要注重社会责任和公共利益。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的社会属性,使民办教育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和共享发展。
再次,法律规定了民办教育应当“以人为本、全面发展”的原则,要求民办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德、智、体、美等多方面的素养,追求综合素质教育。
这一原则体现了教育的整体性和全面性,有助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人才。
《民办教育促进法》虽然是一部法律,但它也体现了一种发展理念和政策导向。
在学习过程中,我深感到这一理念对我国教育事业的促进作用。
首先,这一理念鼓励了教育创新和改革。
民办教育的兴起和发展,不仅丰富了教育的形式和内容,更带来了教育的变革和创新。
民办教育机构通常具有更高的教育服务效率和灵活性,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教育需求。
其次,这一理念推动了教育公平和机会均等。
民办教育的发展,打破了传统的公办教育垄断局面,为社会各个群体提供了更多的教育选择机会,缩小了教育资源的差距和地域的差异。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修订《民办教育促进法》是体现国家制度自信、文化自信的重要立法项目。
为什么要进行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民办教育要向什么方向发展?”日前,在全国人大法工委举行的2016年立法工作集体采访中,全国人大法工委研究室主任梁鹰说,虽然修法过程中有争议、有分歧、有压力,但将其放在国家自信的大背景下,体现的则是一种高度的教育自信。
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历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第十八次、第二十四次会议的三次审议,终以全新面貌进入正式实施的最后阶段。
新法面对的将是一个与2002年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截然不同的民办教育发展格局。
《2015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当年,全国共有各级各类民办学校16.27万所,各类民办教育在校生达4570.42万人。
在现实需求和外部环境的共同作用下,《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法过程被染上了强烈的现实主义色彩。
“这部法律的修改目的主要是为了贯彻党中央有关民办教育、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为平稳有序推进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坦言,在这部法律的立法过程中,社会各方面很关注,媒体也有很多报道,因为修法涉及改革,而改革必然涉及利益的调整。
黄薇认为,新法取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合理回报”的表述、对终止办学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规定,对举办者的利益会产生一些影响,但厘清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学校的不同标准,解决了原有法律不明确的问题。
“我们在立法过程中坚决贯彻中央的决策部署,着重把党中央关于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落实到法律条文之中。
”黄薇指出,对这一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改革举措,目前最重要的是平稳有序推进这一关键性问题,做好过渡性条款和过渡性安排。
3月2日上午,全国政协委员、中国教育学会会长钟秉林,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副会长、北京城市学院校长刘林做客中国教育报刊社“两会E政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改相关问题,接受《中国高等教育》总编辑唐景莉专访。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

民办教育促进法学习心得《民办教育促进法》是我国为了推动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本文着重从法律背景、法律内容、法律意义和个人学习体会等方面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法律背景中国是一个拥有庞大教育资源和需求的国家,教育发展一直以来都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随着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入推进,社会力量介入教育领域的呼声也越来越高。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推动教育体制改革和发展多样化教育,我国于2002年颁布实施了《民办教育促进法》。
二、法律内容《民办教育促进法》共分为八章五十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1.一般规定:明确了法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强调了国家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和保障。
2.民办教育的设置和管理:规定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和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包括审批、备案、报告等程序。
3.民办教育经费保障:要求财政部门对民办教育给予适度的财政支持,鼓励各级政府在财政预算中适当安排民办教育经费。
4.人事管理: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人事管理要求,包括教职工的资格条件和招聘程序等。
5.学生权益保障:明确了民办教育机构对学生的平等待遇和权益保障,禁止不合理收费和其他损害学生权益的行为。
6.课程和教学质量保障: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教学质量管理要求,包括教学计划、教材选择、考试评价等方面。
7.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等。
8.附则:补充了一些法律条款的解释和具体规定。
三、法律意义《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多样化、提高教育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提供更多优质教育资源。
随着我国教育需求的不断增长,民办教育作为社会力量参与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缓解教育资源紧张的问题,提供更多选择和机会,满足不同层次和群体的教育需求。
其次,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推动教育体制改革。
通过鼓励民办教育的发展,可以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和创新,破除传统的行政化管理模式,推动教育教学的灵活性和多样性,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

新《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理解与适用的话题讨论———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新《民促法》)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XXX基层组织,按照XXX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年12月修正),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

学习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心得体会一最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进行了最新的修订,共九章六十八条。
该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在民办学校的设立方面,《条例》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也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其他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但是,实施职业教育的公办学校可以吸引企业的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同时,《条例》还规定,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时,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仅以品牌输出方式参与办学,并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
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时,不得以管理费等方式取得或变相取得办学收益。
公办学校举办或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举办或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依法享有举办者权益,依法履行国有资产管理义务。
在教师与受教育者方面,根据《条例》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在民办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方面,《条例》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时,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该账户实施监督。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办学结余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
值得关注的是,《条例》还指出,国家鼓励以捐资、设立基金会等方式依法举办民办学校。
以捐资等方式举办民办学校,无举办者的,其办学过程中的举办者权责由发起人履行。
而在职业教育方面,国家鼓励企业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依法举办或参与举办实施职业教育的民办学校。
此外,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且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

民办教育促进法解读一、立法目的和背景本法旨在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教育的多样化需求,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同时,为了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内部管理水平,加强对民办学校的监督和管理,根据宪法和教育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二、适用范围和定义本法适用于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包括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以及其他文化教育类民办学校。
本法所称民办学校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
三、民办学校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民办学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
同时,民办学校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提供教育服务、保障受教育者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
四、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支持措施政府应当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政策、资金、土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具体包括:政府可以给予民办学校一定的补贴和奖励;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可以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府可以向民办学校提供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民办学校可以参与国家重大公益性科研项目等。
五、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办学校的设立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举办者、办学章程、教学场所、资金等。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经过审批机关审批,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应当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六、民办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体制,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应当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校长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并由理事会聘任。
七、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评估机制民办学校应当按照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实施教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

民办教育促进法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法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教育观念的变革,民办教育在我国的地位日益重要。
为了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以保障民办教育的合法权益并创造有利于其发展的法律环境。
本文将从民办教育的意义、促进法的主要内容以及其作用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民办教育的意义民办教育是指由私人、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创办并运营的教育机构。
相对于公办教育而言,民办教育的出现弥补了公办教育资源的不足,满足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民办教育在提供教育资源的多样性、创新性和灵活性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为教育事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动力。
因此,保障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主要内容1. 法律地位和保障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民办教育的法律地位,将其与公办教育一视同仁。
它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建立和办学条件,明确了民办学校的法人地位、所有权和经营权。
同时,促进法保障了民办教育机构及其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在财税、土地使用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2. 监督和管理促进法要求各级政府对民办教育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监督机制。
政府有责任保障民办教育的教育质量、安全和公平,定期评估和监测民办教育机构的运行情况。
同时,促进法规定了民办教育机构的信息公开和信用评价制度,促进教育机构诚信经营。
3. 政策支持和援助促进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对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和援助措施。
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办教育机构的发展和创新。
此外,促进法还规定了对民办教育机构的财政补助、税收减免等措施,为民办教育提供了经济支持。
三、促进法对民办教育发展的作用1. 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民办教育的出现可以缓解公办教育资源的短缺状况,提供多元化的教育选择,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促进法的制定和实施,为民办教育提供了发展的机会和保障,使得更多有教育意愿的个体能够进入教育领域,获取优质教育资源,进而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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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2016 年11 月7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了《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正案,意味着新《民办教育促进法》( 以下简称新《民促法》) 获得了合法性。
新法对旧法进行了若干修改,最重要的修改体现为两点,一是从法律上正式规定了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二是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
新《民促法》将从2017 年9 月1 日起正式施行,但当中的许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以免适用中出现不当行为。
一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新《民促法》第9 条对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予以了关注,该条规定:“民办学校中的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这是新法增加的一条规定。
无论是《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还是旧的《民促法》,对于民办学校党的建设问题都没有进行规定。
那么,如下问题就值得我们思考:第一,新法为什么要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 新法之所以规定民办学校中党的建设问题,主要出于两点考虑: 一是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二是确保民办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第二,民办学校中党的作用问题。
民办学校党组织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具体职责表现为: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督促民办学校依法治教和规范管理、支持民办学校改革发展、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领导民办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领导民办学校群团组织工作、做好民办学校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的协调问题。
新《民促法》增加了民办学校党的建设的相关规定,对民办学校的正常运作会不会产生阻碍作用?我们认为,党的建设和民办学校运作是相辅相成的,加强党的建设有利于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
对于民办中小学和幼儿园而言,按照新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校长担任,因此,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党组织不会对学校发展起阻碍作用。
对于民办高校而言,按照《高等教育法》( 2015 年12 月修正) 第39 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办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主要是依照新《民促法》的规定确定。
新《民促法》规定了民办学校的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行使职权。
因此,民办高校党组织主要发挥的是政治核心作用,将有利于民办高校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实行规范管理,不会阻碍民办高校的发展。
第四,民办学校中如何加强党的建设? 一是健全组织、理顺关系。
要建立健全民办学校的党组织、明确和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隶属关系。
民办学校党组织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二是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
要加强民办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加强民办学校党务干部队伍建设,加强民办学校党员教育管理,积极而慎重地做好民办学校的党员发展工作。
三是加强和改进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全过程,努力拓展民办学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有效途径。
四是努力建设和谐校园。
要建立健全维护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机制、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稳定的基础工作,严格落实维护民办学校安全稳定责任追究制。
五是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对民办学校党建工作的领导。
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问题( 一) 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合法性新《民促法》第19 条正式认可了民办学校分类管理的合法性。
该条第一款第一句规定: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此前,2010 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以教育政策的形式提出了要积极探索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分类管理,但该纲要只是教育政策,并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教育法》第26 条第四款虽然不再禁止举办营利性学校,但并没有明确规定民办学校的分类管理问题。
( 二) 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划分标准问题关于何谓营利性学校、营利性学校与非营利性学校的区别问题,学者们莫衷一是。
新《民促法》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民促法》第19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的划分标准为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是否能取得办学收益,以及办学结余的处理问题。
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非营利性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新法对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划分标准的确定,对民办学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有利于激发办学者的积极性。
新法的规定避免了旧法“合理回报”的模糊性,切断了民办学校举办者的投机行为。
如果举办者取得了办学收益,那就可以认定为营利性学校,即使该学校最初选择设立为非营利性学校。
如果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那就是非营利性学校,即使有办学结余,也必须全部用于办学。
第二,有利于民办学校的政府规制。
对于营利性学校或非营利性学校,相关主管部门可以予以不同的规制。
这一规制可从准入、退出、价格、投资、服务质量和数量、学校安全、卫生等方面进行。
( 三) 民办学校收费问题新《民促法》第38 条规定了民办学校收费的相关事宜。
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收费办法。
营利性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但该法同时规定,民办学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此,对于非营利性学校,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尽快制定具体收费办法,以便省内各地着手制定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具体收费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收费办法可在综合考虑相关因素的前提下,从价格水平和价格结构两方面予以规制。
( 四) 民办学校扶持措施、税收优惠及用地优惠问题新《民促法》第46、47、51 条对民办学校的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和用地优惠政策做了规定。
1. 扶持措施。
按照新《民促法》第46 条的规定,对于民办学校( 包括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 ,政府部门可以采取的扶持措施包括: 第一,购买服务。
即由政府部门委托民办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教育服务,所需教育费用由政府解决。
第二,助学贷款。
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为民办学校的贫困学生办理助学贷款,使他们能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奖助学金。
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
民办学校学生享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平等的获得奖学金和助学金的权利。
第四,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闲置的情形很普通,如果任其闲置,将造成极大浪费。
因此,如能将闲置的国有资产转让给民办学校,对于民办学校的发展能起到很好的促进作用。
对于闲置的国有资产,包括建筑、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廉价出租或转让的方式,租给或出售给民办学校,以资助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
非营利性学校除了享受上述四项扶持措施之外,还能享受到如下三项扶持政策: 第一,政府补贴。
政府可以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学校,给予一定的补贴。
第二,基金奖励。
政府可以设立奖励基金,对于办学效果好、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非营利性学校,进行奖励。
第三,捐资激励。
政府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鼓励组织和个人对非营利性学校捐赠资产。
2. 税收优惠。
按照新《民促法》第47 条的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对本条可进行如下理解: 第一,营利性学校和非营利性学校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非营利性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也就是说,非营利性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幅度大于营利性学校。
需要探讨的是,民办学校能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哪些税收优惠政策?第一,非营利性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教育税收优惠的税种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关税。
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004 年联合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对从事学历教育的非营利性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对非营利性学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非营利性学校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 条第四款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85 条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的收入免税,但非营利性学校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除外。
第二,营利性学校的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营利性学校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
按照国务院《营业税暂行条例》第8 条的规定,营利性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
3. 用地优惠。
第一,非营利性学校的用地优惠政策。
按照新《民促法》第51 条的规定,非营利性学校享受“划拨”的用地优惠政策。
新建非营利性学校和扩建非营利性学校,都享受划拨的用地优惠政策。
并且非营利性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对待。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4 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 条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某些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划拨方式。
所谓“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第二,营利性学校的用地优惠政策。
按照新《民促法》第51 条的规定,营利性学校享受“供给”的用地优惠政策。
新建营利性学校和扩建营利性学校,都享受供给的用地优惠政策。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营利性学校享有的用地优惠政策包括授权经营、转让和租赁方式。
以新《民促法》为依据,省级政府要制定民办学校的扶持和优惠政策。
要思考,对于非营利性学校和营利性学校,分别要采取哪些具体的扶持措施。
政府不能只扶持非营利性学校,而忽视营利性学校。
( 五) 民办学校剩余财产的处理问题新《民促法》第59 条第二款对民办学校终止时的剩余财产处理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一,对于非营利性学校,在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发放教职工的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偿还其他债务之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将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也就是说,剩余财产不能分配给包括举办者在内的个人或组织。
第二,对于营利性学校,在清偿相关债务后,如果还有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按照《公司法》第186 条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也就是说,营利性学校的剩余财产应该分配给股东,前提是营利性学校的性质要予以确定。
如果营利性学校的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则剩余财产按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如果营利性学校的性质是股份有限公司,则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股份比例分配。
值得思考的是,营利性学校兼具教育机构和公司的双重身份,能否完全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执行。
三义务教育阶段禁设营利性学校的问题关于义务教育阶段能否设立营利性学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的修订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即使是修订法案正式通过后也仍然存在争议。
有赞成者,也有反对者。
反对者以熊丙奇为代表,他主张“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须坚持非营利性属性”,理由在于,如果允许义务教育阶段举办营利性学校,将会使义务教育完全商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