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网上退休审核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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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批量变更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批量变更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批量变更篇)
目录
目录 (1)
一、批量转入 (2)
二、批量转出 (4)
三、查询变更结果 (5)
.
为方便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批量缴费变更的申报手续。

一、批量转入
(一)安装控件
第一次操作此功能必须先下载导入控件,点击栏目后程序会自动弹出下载对话框,点击“确定”,进行下载安装。

点击“保存”:
下载完毕,点击“运行”,运行前必须先关闭浏览器,如未关闭,则提示:
关闭浏览器后继续安装,安装成功,将出现如下页面:
❖友情提示:
具体IE设置可参阅“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年度工资申报篇)下的第三点“常见问题解决办法”
(二)操作步骤:
1.模板下载:可下载相应的批量转入模板
2.导入文件:根据模板填入批量转入信息后,单击“导入文
件”按钮,导入需批量转入人员的信息
3.单击“批量转入”按钮,即可完成批量转入操作
二、批量转出
操作步骤:
(一)模板下载:可下载相应的批量转出模板
(二)导入文件:根据模板填入批量转出信息后,单击“导入文件”按钮,导入需批量转出人员的信息
(三)单击“批量转出”按钮,即可完成批量转出操作
三、查询变更结果
单击“确定”按钮,可以查询相应的批量变更信息。

单击“详细”,可查看批量变更的详细信息
单击“导出全部结果”按钮,可对变更详细进行导出。

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年度工资申报篇)根据年度工资申报管理的要求,社保自助经办平台开通了网上职工工资性收入和单位平均工资申报等服务功能,方便单位业务申报。

一、用户登录1、单位成功登录后,点击“年度工资申报”菜单(参见下图)。

2、单位进入“年度工资申报”模块后,将显示“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申报承诺书”页面。

单位认真阅读条款内容并勾选同意后,方可点击“确定”按钮,进行后续操作。

点击“返回”按钮返回上级菜单。

3、单击“确定”按钮后,进入“单位申报的进度情况”页面,若该单位当年度有未录入的人员或尚未完成工伤保险费确认的,系统会提示以下信息框提示:单击“确定”按钮后,显示本单位年度工资申报进度情况,包括职工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和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情况。

参见下图:一、工资申报2014年度工资性收入申报共分六部分,分别为“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12月底在册人员”、“12月底非在册人员”、“1-3月新进转入人员”、“盘片导出”和“盘片导入”,录入顺序不分先后。

(一)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1、单位点击“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选项,显示单位月平均工资申报页面,参见下图:2、录入“2014年度单位月平均工资”,方框内仅可录入数字,最多可保留1位小数,计算公式参见申报页面“填写说明”第二条。

3、录入“2014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方框内仅可录入数字,保留到元,工资总额统计口径参见申报页面“填写说明”第三条。

4、录入“2014年度全部职工平均人数”,方框内仅可录入数字,最多可保留2位小数,计算公式参见申报页面“填写说明”第四条。

5、上述三项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提交”,系统出现如下提示:点击“确定”,系统将根据计算公式判别录入的数据是否正确,提示“保存成功”的,则申报完成;反之则申报失败,返回原申报页面,可修改数据后重新提交。

友情提示:单位月平均工资一旦成功申报后,无法更改或撤销,需谨慎操作。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查询打印服务篇)(2)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查询打印服务篇)(2)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查询打印服务篇)目录一、单位社保基本信息 (2)二、变更汇总表 (2)三、缴纳通知书 (4)四、预申请缴纳通知书 (5)五、打印缴费凭证 (6)六、单位欠缴信息 (7)七、单位缴纳信息查询 (8)八、单位支付信息查询 (10)九、补打印柜面核定表 (12)为方便参保单位查询与日常变更业务相关的信息,同时规范社保中心系统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提供的缴费证明等资料,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查询或打印单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等资料。

一、单位社保基本信息显示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如社会保险登记年月、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等。

二、变更汇总表单位可通过申请的方式查询并打印当月变更相关信息。

社保月度变更起始日至变更截止日前一日(一般为每月5日至25日)预申请的,于次日9:00后即可查询并打印;26日及之后申请的,次月1日9:00后可查询并打印。

提别提醒:本功能产生的为非正式表,相关数据仅供单位核对参考。

(一)点击“申请”按钮。

系统将在“已申请记录”栏目中显示单位申请的操作轨迹,“处理状态”初始状态为“未处理”。

系统于晚上自动生成相关信息,成功后将初始状态置为“已处理”。

单位次日9:00后可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

(二)点击“申请结果打印”页面,选择查询条件后,按“确认”查询。

细”按钮可分别打印相关信息。

三、缴纳通知书为方便单位了解本单位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查询并打印最近六个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四、预申请缴纳通知书单位完成当月变更后,可通过申请的方式查询并打印下月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

申请时间为社保月度变更起始日至变更截止日前一日(一般为每月5日至25日)。

提别提醒:本功能产生的为非正式表,相关数据仅供单位核对参考。

(一)点击“申请”按钮。

系统将在“已申请记录”栏目中显示申请单位申请的操作轨迹,“处理状态”初始状态为“未处理”。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篇)目录一、新进人员(含社保个人登记) (2)二、转入人员 (5)三、转出人员 (8)四、补缴人员 (10)五、封存人员 (13)六、启封人员 (14)七、缴费基数调整 (16)八、社会保险其他业务 (18)(一)撤销业务: (18)(二)申报表打印 (19)(三)核定表打印 (20)为方便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各类缴费变更的申报手续。

若申报页面显示的户籍信息与单位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请携带该人员的相关户籍材料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或者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调整。

一、新进人员(含社保个人登记)对于首次参加工作或从未建立过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申报当月年满16周岁的具有本市或外省市户籍(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籍人士)人员,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该职工个人办理新进变更。

(一)新进变更办理前提:参保单位必须先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或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为新进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操作步骤:1、录入新进人员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您需核对身份证信息并进行重新录入。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取消”按钮,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新进人员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属省市”、“户籍户别”、“户籍地址”等信息,请您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若基本信息有误,请您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新录入公民身份号码。

3、是否属于居住证人员:仅限于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以勾选此项。

勾选该项后还必须输入居住证号码(居住证开头前两位字母需大写)。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申请预约业务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申请预约业务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申请预约业务篇)目录一、养老待遇申请 (2)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申请预约相关项目,如实填写申报资料,并在网上约定服务时间内,携带相关资料至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一、养老待遇申请(一)适用范围本功能适用范围为申请当月本单位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或从事管理、技术岗位工作且年满55周岁)且在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暂不纳入养老待遇申请的范围。

(二)申报时间每月5日(遇国定节假日顺延)9时—26日前一日(遇国定节假日提前)16时(三)操作步骤1、点击“申请业务办理”,进入“养老待遇申请”页面。

2、点击“养老待遇申请”菜单。

参保单位可办理本单位职工养老待遇申请操作。

包括“养老待遇申请信息”以及“养老待遇领取方式信息”两部分内容。

参保单位在办理完网上业务申请后,即可打印《企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网上申领养老金提示单》、《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字1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个参保单位须携带申报资料至所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养老待遇审核。

审核完成后,系统将当日审核的结果反馈到外网。

若审核通过的,参保单位可打印核定表;若审核未通过的,参保单位可查询审核失败原因。

五、操作过程(一)录入申请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按“确认”按钮,系统显示该人员基本信息(二)根据《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字1表)内容录入相关信息(系统已根据数据库记载信息生成部分内容)。

(三)根据《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个人填写)》申字1表(附表)内容,确定领取养老金方式。

(四)录入完成后,按“提交”按钮,完成该人员的养老待遇申请操作。

显示以下界面。

(五)根据系统提示信息。

分别按《打印提示单》、《打印申领表》、《打印确认单》按钮,可打印《企业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网上申领养老金提示单》、《养老金申领表(城镇企业办法)》(申字1表)、《领取养老金方式确认表(个人填写)》申字1表(附表)。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事业单位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事业单位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事业单位篇)目录为进一步扩大参保单位网上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我们将事业单位持有“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纳入网上办事范围,主要包括全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差额拨款全民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全民事业单位,全额拨款集体事业单位,差额拨款集体事业单位,自收自支集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事业)等单位类型的参保单位(参公事业单位、部队属事业单位除外),单位可登录网上自助经办平台办理新进、转入、补缴、转出、封存、启封变更等操作,同时提供撤销和各类查询等辅助服务功能。

具体登录网址、证书驱动程序安装和各类辅助查询功能详见网上操作手册概述篇和查询服务打印篇等内容。

一、新进人员(含社保个人登记)(一)新进变更办理前提:首先事业单位录用的新进人员是属于编制内的人员,单位网上办理新进人员的年龄限定在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及以下,且申报当月年满16周岁,参保人员网上办理新进之前已在劳动保障信息系统中办理了个人初始化登记信息。

(二)操作步骤:、录入新进人员第二代公民身份号码,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您需核对身份证信息并进行重新录入。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取消”按钮,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新进人姓名”、“性别”、“户籍所属省市”、“户籍户别”、“户籍地址”等信规则自动生成,单位经办人也可以对个人序号修改。

修改完成后应点击“校验”按钮,若该序号与单位内其他职工发生重复,系统将提示单位经办人调整序号。

个人序号只能录入0~9的数字,序号首位不能为0,最多为10位。

4、缴费起始年月:指此人本次缴费起始年月(含补缴月份)。

格式为四位的年份加两位的月份,如:201207,不得早于本单位的成立日期和申报当月之前的6个月。

5、月平均工资性收入(元):根据新进人员的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进行录入,可以保留到角,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查询打印服务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查询打印服务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查询打印服务篇)目录一、单位社保基本信息 (2)二、变更汇总表 (2)三、缴纳通知书 (3)四、预申请缴纳通知书 (4)五、打印缴费凭证 (5)六、单位欠缴信息 (6)七、单位缴纳信息查询 (6)八、单位支付信息查询 (9)九、补打印柜面核定表 (11)为方便参保单位查询与日常变更业务相关的信息,同时规范社保中心系统向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提供的缴费证明等资料,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查询或打印单位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的基本信息证明以及社会保险缴费通知书等资料。

一、单位社保基本信息显示单位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基本情况,如社会保险登记年月、社会保险登记证信息等。

二、变更汇总表单位可通过申请的方式查询并打印当月变更相关信息。

社保月度变更起始日至变更截止日前一日(一般为每月5日至25日)预申请的,于次日9:00后即可查询并打印;26日及之后申请的,次月1日9:00后可查询并打印。

提别提醒:本功能产生的为非正式表,相关数据仅供单位核对参考。

(一)点击“申请”按钮。

系统将在“已申请记录”栏目中显示单位申请的操作轨迹,“处理状态”初始状态为“未处理”。

系统于晚上自动生成相关信息,成功后将初始状态置为“已处理”。

单位次日9:00后可查询并打印相关信息。

(二)点击“申请结果打印”页面,选择查询条件后,按“确认”查询。

(三)按“打印在职汇总表”、“打印养老汇总表”以及“下载明细”按钮可分别打印相关信息。

三、缴纳通知书为方便单位了解本单位每月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并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查询并打印最近六个月“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

四、预申请缴纳通知书单位完成当月变更后,可通过申请的方式查询并打印下月社会保险费缴纳信息。

申请时间为社保月度变更起始日至变更截止日前一日(一般为每月5日至25日)。

提别提醒:本功能产生的为非正式表,相关数据仅供单位核对参考。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篇)

“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网上申报操作手册(缴费变更申报篇)目录一、新进人员(含社保个人登记) (2)二、转入人员 (6)三、转出人员 (9)四、补缴人员 (10)五、封存人员 (13)六、启封人员 (14)七、缴费基数调整 (16)八、社会保险其他业务 (18)(一)撤销业务: (18)(二)申报表打印 (19)(三)核定表打印 (19)为方便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各类缴费变更的申报手续。

若申报页面显示的户籍信息与单位申报人员的实际情况不一致,请携带该人员的相关户籍材料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或者参保所在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修改调整。

一、新进人员(含社保个人登记)对于首次参加工作或从未建立过本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且申报当月年满16周岁的具有本市或外省市户籍(不含港、澳、台地区以及外籍人士)人员,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为该职工个人办理新进变更。

(一)新进变更办理前提:参保单位必须先到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或外来人员就业管理机构为新进人员办理劳动用工备案登记手续。

(二)操作步骤:1、录入新进人员身份证上的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您需核对身份证信息并进行重新录入。

点击页面右下角的“取消”按钮,退回到首页中选择其他办事功能。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新进人员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属省市”、“户籍户别”、“户籍地址”等信息,请您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若基本信息有误,请您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新录入公民身份号码。

3、是否属于居住证人员:仅限于持人才引进类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可以勾选此项。

勾选该项后还必须输入居住证号码(居住证开头前两位字母需大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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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一证通”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
网上申报操作手册
(网上退休审核篇)
目录
目录 (1)
一、养老金申领 (2)
二、发放形式调整 (6)
三、计划生育奖励申领 (7)
四、养老金卡折查询 (9)
五、申报表打印 (9)
六、核定表打印 (10)
七、业务撤销 (10)
为方便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单位可通过社会保险自助经办平台办理网上退休审核手续。

单位在办理相关业务时,请按照程序提示的内容,录入数据,经校验通过后可以打印养老金核定信息,并从下月起发放养老金。

在办理网上退休审核业务时,对部分账户信息有疑义,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情形的人员,经系统校验未通过的,单位应携带养老金申领的相关申报资料,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领手续。

一、养老金申领
(一)点击进入“网上退休审核”页面。

(二)点击“网上退休审核”菜单,进入“养老金申领”界面。

(三)按照本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定办法,满足退休条件的参保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应当向退休到龄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和告知工作,并收取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所需提供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操作步骤:
1、录入养老金申领人员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录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经核对公民身份证信息后,再次重新录入。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和“个人登记信息”
区域自动显示养老金申领人员的相应信息,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3、发放形式:养老金的发放形式可以选择自行提供银行卡折,或选择自行提供银行卡折(异地)。

(1)自行提供银行卡折。

页面显示本市养老金发放的所有银行,操作人员选择相关银行后,再录入银行卡折的账号。

选择自主提供卡折的人员,相关信息经银行校验通过的,从次月起可使用该卡折领取养老金;校验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自主提供卡折所对应的银行,为您制作一张新卡,以确保您能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2)自行提供银行卡折(异地)。

页面显示本市养老金授权外省市银行的信息,操作人员选择相关银行后,再录入银行卡折的账号。

为确保养老金发放的安全,对于居住在外省市且选择“异地直发”的人员,若银行卡折校验未通过,社保经办机构暂停养老发放。

您可以重新提供办理退休人员的有效银行卡折,至参保所在地社保分中心办理申报手续,暂停发放的养老金次月可予补发。

4、计划生育奖励。

操作人员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后,程序与计生委提供信息进行比对,匹配成功后,生成相应的发放标准,次月发放到个人卡折;匹配不成功的,系统进行信息提示,您可按提示进行后续操作。

5、原办法车贴房帖。

(1)房贴:录入的金额系统控制在2
元至5元之间,超出范围的,系统予以提示:录入金额不符合规定,请重新录入。

(2)车贴:系统固定金额为2元。

6、申报信息。

请录入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编号,若有重复,系统经校验后会提示重新录入,录入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

7、待系统提示相关信息后,可点击相关按钮继续下列后续操作:(1)打印申报表:参保单位可打印该养老金申报变更的申报表自行存档备查。

(2)打印核定表:参保单位可于当月26日后打印该养老金申报变更的核定表自行存档备查。

二、发放形式调整
对于已进行养老金申请的人员,可以对卡折发放形式作出调整。

操作步骤: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您可继续录入其它相
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您需核对身份证信息并进行重新录入。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码”、“单位全称”、“姓名”、“退休年月”等信息,请您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3、发放形式:
(1)自行提供银行卡折:选择
显示目前系统支持本市发放的所有银行,操作人员点击后,再显示银行卡号录入规则。

对于选择自主提供卡折的人员,经银行校验通过的,从次月起可使用该卡折领取养老金;
(2)自行提供银行卡折(异地):选择
显示目前系统支持外省市发放的所有银行,操作人员点击后,再显示银行卡号录入规则。

最后点击“提交”按钮。

三、计划生育奖励申领
对于已办理了养老金申请,未申领一次性生育奖励费的人员,可在此以下界面进行补操作。

操作步骤: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校验您填入的人员身份信息。

校验通过后,可继续录入其它相关信息;若校验不通过,系统会提示相关信息,经核对身份证信息后进行重新录入。

2、校验通过后,系统会在“个人信息”区域自动显示人员的“社会保险登记码”、“单位全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退休年月”等信息,请您核对无误后再录入其它相关信息。

3、计划生育奖励
操作人员在网上录入相关信息后,程序与计生委提供的信息进行比对,匹配成功的人员,生成相应的发放标准,次月发放到个人卡折;匹配不成功的,系统进行信息提示,您可按系统提示进行后续操作,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

四、养老金卡折查询
操作步骤:
1、录入查询年月后,点击“确定”按钮。

系统将自动查询相关年月银行卡折校验的反馈情况。

若输入查询年月有误,请您点击页面右上角的“重置”按钮,重新输入查询年月。

2、对于未通过银行卡折校验信息,页面上显示个人的相关信息:姓名、身份证号、银行、银行账号(为了确保个人信息安全,从第4位到第9位用*代替)、本市或异地、银行校验结果以及是否制作新卡。

五、申报表打印
录入相关查询条件后,按确定可查询并打印相关申报表信息。

操作步骤: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选择相关查询条件。

2、按“确定”可查询相关申报表信息, 查询出数据后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按钮,即可打印申报表。

3、点击“重置”按钮可清空当前信息
六、核定表打印
录入相关查询条件后,按确定可查询并打印相关核定表信息。

操作步骤:
1、录入公民身份号码,选择相关查询条件。

2、按“确定”按钮可查询相关核定表信息,查询出数据后,点击“操作”栏下的“打印”按钮,即可打印核定表。

3、点击“重置”按钮可清空当前信息。

七、业务撤销
通过网上退休审核的变更,当前申报月期间可以通过网上撤销。

操作步骤:
1、录入需要撤销人员的公民身份号码后,点击“确定”按钮,系统显示个人信息以及可撤销的业务条目。

2、点击“撤销”按钮,即可撤销当前选择的业务。

3、网上撤销功能只能对当月的网上申报进行撤销操作。

4、如要撤销一人多条申报的变更,需按照业务申报顺序逆向撤销。

(对当月办理退休手续,再办理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的人员,若要撤销退休审核变更,必须先撤销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核定变更。


❖友情提示:
通过网上办理的变更,当月可以在网上办理撤销也可以通过柜面撤销。

上海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二〇一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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