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
餐饮单位消毒记录表格模板

餐饮服务单位消毒登记本
单位名称:
负责人:
专间消毒记录表使用说明
1.表中其它工用具,包括切片机等机器、使用容器等;操作台包括台面、冰箱、存放架等。
2.表中空格处填写每天进行消毒的具体操作时间。
3.操作规范参照《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进行。
4.药物浸泡是指使用含氯制剂等化学药物浸泡消毒的方法,使用浓度应含有效氯250mg/L(又称250ppm)以上,操作时间应具体参照药物的使用说明进行。
5.木质砧板不宜使用药物浸泡法,可使用药物擦拭浸泡法,建议使用符合食品标准的胶质砧板;一般工用具的消毒推荐热力消毒法。
6.使用化学消毒的应注意要用净水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毒性残留。
7.紫外线空气消毒应在打扫完专间卫生后进行,无人时开启30分钟~1小时,不宜过长,以免影响使用寿命。
8.表中使用方法,请只保留实际操作时相对固定使用的消毒方法;频次要求,表中为参考数据,各单位应填写实际操作频次。
精品doc
9.填写消毒数量或者名称。
专间:凉菜间,冷饮制作间;其余填数量。
餐饮服务单位消毒记录表
日期
专间
刀具
(把)
砧板餐饮具
操作台其他公用具操作人签名空气消毒照射
(紫外线)
累计时间生墩熟墩碗盘勺筷子
精品doc
精品doc。
餐饮卫生安全台帐

餐饮卫生安全台帐
本次由后勤园长闫娇牵头,检查组三位负责后勤领导组成,三人各负责一块,分别从食堂台账、安全台账、卫生保健台账入手。
食堂方面查看了食堂卫生检查、供货商资质证照、食堂人员学习培训、食品添加剂、食堂留样、泔水处理、食堂设施设备及上级来文等方面材料;卫生保健查看了保健室的设施设备、台账记录、健康证件、伙食管理以及卫生保健的计划制度和职责等方面的材料;安全方面查看了人防、物防、技防的落实、校园设施隐患排查、食品卫生安全、校园消防安全等方面的材料,看看材料是否齐全、具体,能否按材料种类、按盒、按时归档;对出现的问题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温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台帐.doc

温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台帐---美容美发场所篇( 年 )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卫生管理员:温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制温州市卫生局监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台帐样例(仅供参考)(电子版下载:登陆温州卫生监督网()\卫生标准\温州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常用信息汇总)2目录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文件:二、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三、卫生管理制度四、卫生管理实施档案五、卫生部门要求归档的相关材料:卫生许可材料、卫生监督意见书、产品样品或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会议通知、文件等。
3一、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二○一一年三月十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卫生标准、规范,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宣传,预防传染病和保障公众健康,为顾客提供良好的卫生环境。
第三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

临淄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卫生管理员:质量检验员:临淄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印制目录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节选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四、卫生管理实施档案(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登记表(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三)设备(仪器)使用记录(四)批生产记录表(五)配送(销售)登记表(六)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信息月份报表(七)包装效果抽检记录(八)餐饮具自检报告(九)生产车间清洗记录五、物料采购索证材料六、相关检测报告七、卫生部门要求归档的相关材料一、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餐饮餐具消毒记录台帐

餐具消毒记录台帐餐饮单位:卫生局监制(封面、本行不打印)餐厅餐具消毒法常用的餐厅餐具消毒法:(1)煮沸消毒:将洗涤洁净的餐具置入沸水中消毒2-5分钟;(2)蒸汽消毒:将洗涤洁净的餐具置入蒸汽柜或箱中,使温度升到100℃时,消毒5-10分钟;(3)烤箱消毒:如红外消毒柜等,温度一般在120℃左右,消毒 15-20分钟;(4)化学消毒(即使用餐具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
餐具消毒的卫生要求(化学消毒)(1)选用的消毒剂必须是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餐具消毒剂,不能使用非餐具消毒剂进行餐具消毒;(2)使用餐具消毒剂进行消毒的浓度,必须达到该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浓度(消毒液的有效氯浓度应为200-250ppm),;(3)将餐具置入消毒液中浸泡10-15分钟,餐具不能露出消毒液的液面,消毒液的有效时限为四小时,应随时更新消毒液,不可长时间反复使用。
(4)餐具消毒完华后应使用流动水清除餐具表面上残留的消毒剂,去掉异味。
(5)消毒后的餐具应放在专门的保洁橱或其他清洁的容器中,若有污染情况应再进行消毒。
餐具的保洁橱或容器应采用无毒无害材料,存放餐具时应避免与其他杂物混放,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保持其干燥、清净。
对于一次性餐具,用后必须废弃。
(6)消毒液的配制。
常用的消毒剂有,二氯异氰尿酸钠(消毒粉),使用方法为:每4公斤水加一外盖(消毒粉)的比例稀释,消毒液的有效氯浓度为250ppm。
如消毒池为30公斤,则应该加消毒粉:30÷4=≈8(瓶盖)消毒粉。
计算公式:应加消毒粉(外盖) =应加水的重量(公斤)÷4卫生监督所(封面背面、本行不打印)餐具消毒记录表(样板)(首页、本行不打印)餐具消毒记录表。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

与餐饮具接触的设备与用具,未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耐强酸强碱、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不易于清洁和保养
3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未定期校准、维护
3
物料管理
采购餐饮具、包装材料、消毒剂、洗涤剂等相关产品时,未查验索取产品合格证明文件
1
使用的餐饮具、包装材料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国家有关规定
5
消毒烘干后的餐饮具有水渍或水珠
3
项目
评查内容
评查标准
扣分值
扣分
小计
用抹布等擦拭消毒烘干后的餐饮具
包装和标识
包装餐饮具前,未对包装间空气、台面、操作人员手进行消毒
3
采用自动包装机包装,包装前未对餐饮具进行感官检查,及时剔除不符合要求或有碍正常使用的餐饮具
10
未在每一套独立包装袋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方法、消毒日期和批号、使用期限等
1
个人卫生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未设置符合标准的更衣室
1
进入包装间的入口处未按规定设置流动水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
5
卫生间设置不符合标准要求
1
洗手设施不符合标准规定
3
通风照明
不具备适宜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措施,进排气口设置不合理
1
厂房内无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
1
仓储
仓储设施与所清洗消毒餐饮具储存要求不相适应
5
出入包装间未设置二次更衣室、专用物流通道
10
厂房、车间、仓库出入口和通风处未设置防尘、防虫、防鼠设施
3
顶棚有冷凝水垂直滴下
5
地面未达到平坦防滑、无裂余逢,有积水
1
设施与设备
230227+餐饮单位消毒记录台账

*市*区餐饮单位消毒记录台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月*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节选)10.1餐用具清洗消毒10.1.1餐用具使用后应及时洗净,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使用前应消毒。
10.1.2清洗消毒方法参照《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见附录J)。
宜采用蒸汽等物理方法消毒,因材料、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10.1.3餐用具消毒设备(如自动消毒碗柜等)应连接电源,正常运转。
定期检查餐用具消毒设备或设施的运行状态。
采用化学消毒的,消毒液应现用现配,并定时测量消毒液的消毒浓度。
10.1.4从业人员佩戴手套清洗消毒餐用具的,接触消毒后的餐用具前应更换手套。
手套宜用颜色区分。
10.1.5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符合GB 1493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的规定。
10.1.6宜沥干、烘干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
使用抹布擦干的,抹布应专用,并经清洗消毒后方可使用。
10.1.7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10.2餐用具保洁10.2.1消毒后的餐饮具、盛放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和工具,应定位存放在专用的密闭保洁设施内,保持清洁。
10.2.2保洁设施应正常运转,有明显的区分标识。
10.2.3定期清洁保洁设施,防止清洗消毒后的餐用具受到污染。
10.3洗涤剂消毒剂10.3.1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分别符合GB 14930.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洗涤剂》和GB 14930.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剂》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10.3.2严格按照洗涤剂、消毒剂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市*区餐饮单位消毒记录*市*区餐饮单位消毒记录*市*区餐饮单位消毒记录*市*区餐饮单位消毒记录*市*区餐饮单位消毒记录附录J推荐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资料性附录)一、清洗方法(一)采用手工方法清洗的,应按以下步骤进行:1.刮掉餐用具表面的食物残渣;2.用含洗涤剂的溶液洗净餐用具表面;3.用自来水冲去餐用具表面残留的洗涤剂。
餐饮服务单位台账样本8项

附件12
餐饮服务单位台账清单
1、餐饮服务单位员工培训记录表
2、餐饮服务单位员工健康体检记录表
3、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登记台账
4、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登记台账
5、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
6、餐饮服务单位食品留样登记台账
7、餐饮服务单位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8、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登记台账
餐饮服务单位员工培训记录表
餐饮服务单位员工健康体检记录表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及原料采购登记台账
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登记台账
餐饮服务单位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
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五病”调离登记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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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帐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卫生管理员:质量检验员:温州市卫生监督所印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账样例(仅供参考)电子版下载:登陆温州卫生监督信息网(/)/法律法规/消毒产品与集中消毒餐具/温州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管理台账目录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节选三、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 14934-1994)四、卫生管理实施档案(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登记表(二)物料采购验收记录(三)设备(仪器)使用记录(四)批生产记录表(五)配送(销售)登记表(六)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信息月份报表(七)包装效果抽检记录(八)餐饮具自检报告(九)生产车间清洗记录五、物料采购索证材料六、相关检测报告七、卫生部门要求归档的相关材料一、浙江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卫生管理,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凡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经营者应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选址与布局第三条选址卫生要求:(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
(二)不得建于居民楼内。
(三)厂区周围无积水、无杂草、无蚊蝇孳生地。
第四条厂区环境整洁。
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便于降尘和清除积水。
第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生产场所、辅助用房、质检用房、成品仓储用房等,且衔接合理。
第六条生产场所面积应与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
清洗间、消毒间、包装间的总使用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包装间应设置成独立的隔间,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第七条厂区内设置的厕所应为水冲式,厕所地面、墙壁、便槽等应采用易清洗、不易积垢材料。
第八条厂区的选址、污水、噪声、废气处理、消防等应符合规划、环保和消防等有关部门要求。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第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按照回收、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设置,合理布局。
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不得存在逆向或交叉。
人流物流分开,避免交叉。
第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生产场所应设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操作区。
清洁区包括餐饮具包装、分装、质检、成品和包材存储场所;准清洁区包括餐饮具清洗消毒场所;一般操作区包括餐饮具回收粗洗、更衣室及库房等。
餐饮具去渣与粗洗、清洗与消毒、保洁储存、包装及餐饮具存放、容器与用具处理、垃圾收集等功能区应分设、采取隔离措施。
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与集中消毒后餐饮具出口通道应分开设置。
第十一条生产场所应设更衣室,内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非手触式)和消毒设施等,并保持清洁卫生。
清洁区应设置通过式预进间(二次更衣间),预进间内配备洗手消毒及二次更衣设施。
第十二条生产场所应有相应的通风、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
一般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应设置并配备一定数量的灭蝇灯;保洁包装区、二次更衣室、检验室应安装使用空气消毒装置。
第十三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包装场所的地面应采用浅色、无毒、耐磨、防滑、耐热、防潮、防霉材料铺筑,铺筑材料应便于清洗消毒。
需清洗的工作区地面应有适当坡度(不小于1.5%),不积水,设置排水沟或地漏。
排水沟应用明沟,排水沟水流应由准清洁操作区流向一般操作区;排水沟与外界的出口处应有网眼孔径小于6毫米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式防鼠网。
在保洁包装和成品仓库内不得设置明沟。
第十四条清洗、消毒、包装等操作间(区域)的墙面应便于清洗,采用浅色、无毒、不渗水、易清洗的建筑材料铺设到顶。
第十五条生产场所的顶面应易于清洁,设内高外低的斜面,能防止害虫隐匿和灰尘积聚,避免长霉、滴水或脱落;一般操作区、准清洁区顶面高度应能满足设备要求和卫生要求;保洁包装区净高不低于2.5米。
第十六条去渣、粗洗、清洗、消毒、包装场所工作台面应采用易清洗、耐腐蚀的材质,不得使用木质材料。
第十七条餐饮具粗洗暂存区应设有与每日生产量相适应的清洗水池及存放废弃物的垃圾桶,垃圾桶应加盖密闭。
用于洗涤餐饮具的清洗水池和清洗、消毒包装箱的水池应分别设置,标识醒目。
垃圾应及时清运,防止污染车间环境。
第十八条回收餐饮具的容器、工具与盛装清洗消毒后餐饮具的容器应严格区分,用后及时清洗消毒,并在容器凉干间(区)存放。
第十九条应每天对生产场所环境、物体表面、清洗消毒设施、设备等进行清洁,必要时消毒。
清洁区的环境卫生学指标应符合《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卫生标准》(GB15979)及其他国家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二十条生产场所内不得堆放与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无关的物品。
第四章设施与设备要求第二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采用无毒、无害、光滑、防腐蚀,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第二十二条餐饮具清洗、消毒必须采用清洗、消毒、烘干为一体的机械设备和筷子消毒专用设备,不得采用手工操作,消毒方法应采用热力消毒,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餐饮具消毒时应以竖立状态在一体机的设备中传递运行。
餐饮具的包装应采用具有打码功能的塑封自动包装机械设备和筷子专用包装机。
第二十三条对不能使用机械设备进行清洗消毒的杯、匙等,清洗与消毒程序可分开,但必须采用热力消毒。
餐饮具热力消毒的温度、时间应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四条餐饮具的回收、配送应使用专用的运输车辆,相对密闭,运输工具应便于清洗消毒。
第二十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具备满足消毒效果检测的检验设施。
第五章物料和仓储要求第二十六条集中消毒餐饮具的材质应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餐饮具清洗消毒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相关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
第二十八条用于包装消毒后餐饮具的包装膜等包装材料及存放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已消毒的餐饮具储放应当离地、离墙不小于10厘米,离顶不小于50厘米。
消毒后的待检餐饮具、合格餐饮具、不合格餐饮具应分开存放,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识。
第六章卫生质量管理第三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对餐饮具的消毒和本规范的实施负责。
第三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制订清洗消毒运行程序、物品管理制度、岗位卫生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产品追踪制度等。
第三十二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并如实记载生产过程的各项记录,包括物料采购验收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批生产记录、批检验记录等内容。
各项记录应完整,保证溯源,保存一年,不得随意涂改。
第三十三条餐饮具独立包装上应当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名称、卫生监督合格证号、地址、联系电话、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有进、出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记录,餐饮具使用单位名称、餐饮服务许可证号(或卫生许可证号)、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记录。
各项登记记录应保存一年。
第三十五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建立检验室和抽检制度,保证餐饮具消毒质量。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应对每批次已消毒的各类餐饮具进行出厂检验,对包装的密封性、感官、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测原始记录完整齐全,保存一年,以备核查。
第三十六条消毒后的餐饮具感官要求应达到光洁干燥、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异物,卫生要求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规定,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效果达不到要求的餐饮具不得提供给餐饮服务单位或公共场所使用。
第三十七条回收、配送餐饮具的专用运输车辆,在装载已消毒的餐饮具前,必须清洁消毒。
运输车辆不得装载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容易造成车辆污染的禽畜水产等食品和物品。
第三十八条集中消毒餐饮具每日生产量应与其生产场所面积、布局、设备等设计体量相适应。
第三十九条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的洗涤废水应经油水分离和必要的处理后排放,并符合环保要求;固体废弃物应密封存放,每天清运。
第七章人员要求第四十条餐饮具集中消毒从业人员上岗前及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预防性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操作。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在治愈前不得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或质量检验。
第四十一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卫生习惯,在上岗时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清洁区的操作人员应戴口罩。
在离开工作岗位时应脱去工作衣帽,清洁区操作人员重新进入岗位前应洗手消毒。
从业人员在生产操作时不得带首饰、手表以及染指甲、留长指甲等。
不得有进食、吸烟等影响餐饮具消毒效果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质量检验人员应具有与本职工作相适应的检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并经培训合格上岗。
第四十三条非清洁区生产操作人员和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清洁区。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是指为社会各类餐饮服务单位(含食堂)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分送的经营活动。
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单位是指具有固定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专用场所,为餐饮单位或公共场所提供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服务(包括餐饮具的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及配送)的单位或个人。
集中消毒餐饮具是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采用耐高温材质制成的、经清洗消毒,可重复使用的碗、杯、盆、碟、勺、筷、刀、叉等。
第四十五条本规范由浙江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节选(2011年7月2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五节餐饮具集中消毒第四十条设立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场所距离垃圾堆放处、污水池等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污染源三十米以上,且不得建于居民楼内,面积不得小于三百平方米;(二)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清洗、消毒、包装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规定;(三)生产场所布局合理,按清洗消毒工艺流程设置回收粗洗区、清洗消毒间、包装间、成品间、包装材料间,消毒工艺流程不得存在逆向或者交叉。
第四十一条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监督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规范和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合格证并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