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相关法规标准20110412.详解

提纲
《食品安全法》 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 25号) 江苏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转发< 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卫监督〔2010〕15号) 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 行) 》 卫生部《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 卫生部《消毒管理办法》 相关国家标准-----GB5749、 GB14934
第四条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 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
30 米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 积小于200平方米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 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第四条
按序取置入50 m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荡后, 制成原液。
筷 :取 每 双的下段12c m处约50c m'(12c mX 2c mX 2c m),置入50m L灭菌盐水试管中,充分振
荡20次,制成原液。
评价标准
感官指标 物理消毒(包括蒸汽、煮沸等热消毒)-----食(饮)具必须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 无异味。
第七、八、九条
第七条 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 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 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 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结果。
第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 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 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消毒单位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一)建于居民楼内的;(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30米的;(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的;(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培训课件

问题处置和整改跟进
问题处置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提出, 并要求其整改,同时将问题及整改情况记录存档。
整改跟进
根据问题整改情况,及时进行复查和抽查,确保问题得到彻 底解决,并针对问题情况进行总结和反思,不断完善餐饮具 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工作机制。
使用专用运输车辆运输餐 饮具,确保车辆清洁卫生 ,避免污染和损坏。
运输管理
制定合理的运输计划和管 理制度,确保餐饮具在运 输过程中的安全和质量。
05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及要求
卫生制度建设
生产场所环境卫生
检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 卫生管理档案等,是否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 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 督培训课件
xx年xx月xx日
目录
• 概述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制度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标准 • 餐饮具集中消毒过程卫生控制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 •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安全保障
01
概述
目的和意义
预防和控制食源性疾病
通过集中消毒餐饮具,降低由于污染导致的食源性疾病的发病率和流行范围。
检验要求
产品出厂前应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
04
餐饮具集中消毒过程卫生控制
洗涤过程卫生控制
水质要求
使用生活饮用水或经过预处理 的净化水,确保洗涤用水卫生
质量。
洗涤剂选择
使用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洗 涤剂,避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
洗涤程序
遵循规范的洗涤程序,包括粗洗、 浸泡、精洗等步骤,确保洗涤效果 。
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制度

餐饮具集中消毒消毒单位卫生监督制度1、选址布局审查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选址和布局应事先经卫生部门现场审核,不相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对周围人群、环境产生危害;二、选址不得建于居民楼内;三、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米以上,车间外设置水冲式厕所;四、车间周边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五、生产车间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六、生产工艺流程按照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进行设置;七、更衣室有流动水洗手和消毒设施;八、包装车间应当密闭,瓷砖到顶,安装充足的空气消毒设施;2、生产用水卫生管理制度一、使用市政公共管网供水时,每年应将本企业用水向有检验资质的机构送检不少于两次,并及时将水质检验报告报送管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二、使用自建设施供水时,应执行下列卫生管理制度:一搞好水源卫生防护,井周30米内不得有猪圈、坑式厕所等污染源;二井周2米,深1米内应用三合土夯实,水泥硬化地面;砌10厘米高的井沿,防渗漏;井口加盖落锁井房安防盗门;三坚持水质常年消毒并有消毒记录;四每年对水质检验不少于两次,分别在枯水期和丰水期内进行,将检验报告及时报送辖区内的卫生行政部门;五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证上岗;3、餐具收集与配送登记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建立餐具收集、配送台账,内容包括进、出厂餐饮具的种类和数量,配送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等;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告知餐饮单位集中消毒餐具使用后应摆放至指定区域,同时指定专人及时回收;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回收餐具后,应当及时对车辆进行清洗消毒,保证卫生安全;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配送吸毒后的餐饮具时,应当附送产品检验报告;4、信息报告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在获得工商营业执照或获得年审后一周内向所在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二、在企业发生项目变更时要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现月报制度,每月10日前将上月产品检验情况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四、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发现产品异常时应将产品检验结果向辖区内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五、供货的餐饮单位发生食物中毒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向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告;5、环境卫生保洁管理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做好各功能车间和车间外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二、各功能车间必须明确一名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部门环境保洁管理工作,并对本部门环境保洁工作落实到班组岗位,形成企业、部门、班组岗位三级保洁网络;三、生产期间要及时清理地面污物和积水,保持明沟地漏畅通;同时要保持室内墙壁清洁、门窗玻璃齐全、物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四、厕所为水冲式,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到无积便、无异味;五、生产车间外30米内无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等污染源,及时消灭四害,保持环境清洁卫生;六、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负责人应该对企业内部环境卫生保洁工作组织检查和考核;6、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与培训制度一、健康管理一从事直接接触餐饮具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工作;二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渗出性或接触性皮肤病患者,不得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工作;三在岗期间发现原因不明的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二、卫生培训一应对全体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要求每个工作人员对自身岗位的卫生法律、卫生知识做到应知应会;二招收新工人或员工更换工作岗位时,在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都应进行相关知识培训;7、消毒剂、洗涤剂、采购、索证、使用管理制度一、在采购消毒剂、洗涤剂时应到正规企业购买,不得采购上门推销的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标识不全的产品;二、在采购消毒剂时应按照要求索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和产品备案凭证或者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及购物发票,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供货单位公章,以备查验;三、使用洗涤剂、消毒剂应当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等有关标准;四、消毒剂、洗涤剂应有专门的仓库存放,并派专人看管;五、建立消毒剂、洗涤剂进出库记录,做到先进先用;定期查验库房,发现有明显质量缺陷或过期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8、卫生检查奖惩制度一、成立检查小组(一)建立卫生检查小组,包括组长、副组长和成员;组长应由企业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应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应由企业各部门负责人担任;二每周对生产岗位卫生管理、卫生保洁情况、个人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三保留原始的检查记录,建立健全检查档案;二、奖惩一对工作认真发现卫生安全隐患和产品质量问题及时上报的人员实行奖励;二出厂的产品有质量问题的,相关车间负责人负主要责任,其他相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9、产品检验和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一、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对每批次消毒后的餐饮具实施逐批检验,检验结果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方可出厂;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建立自检室,对产品实施批批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委托检验协议书,对生产产品实施批批检验;三、餐饮具独立包装上标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消毒日期及保质期限等内容;四、发现外送集中消毒餐具不符合卫生标准、要求时,立即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并组织力量将同批次的餐具回收;五、回收的餐具必须全部拆封,重新清洗、消毒、包装,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六、要认真查找产品不合格原因,及时排除产生不合格产品因素,保证企业正常运行;10、从业人员着装管理制度一、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洁净的工作衣帽包装车间工作人员还需戴口罩,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手上不得佩戴戒指等饰物;二、工作服应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清洁,包装车间的工作服每天应进行更换,每名从业人员应有两套以上工作服;三、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也可按其工作场所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四、粗洗间工作人员工作前应洗手消毒,着工作服并穿着防水围裙和防水鞋后,进入粗洗间工作;五、包装间工作人员工作前严格洗手消毒、着洁净工作服、戴工作帽头发置于帽内、戴口罩和手套后,进入包装车间;。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山东省卫生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各市卫生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众身体健康,根据我省实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管职责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是指具有消毒服务的条件和能力,能够为餐饮服务者提供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机构或单位。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应当符合《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和《山东省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依法对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的索证管理,并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标准》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规定,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消毒工艺流程、生产用水、设备、使用的消毒产品等,以及消毒餐饮具的产品包装和标签内容,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对于生产现场条件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要求的,卫生监督机构应从生产现场采封三批产品,由消毒服务机构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4-1994)做全项检验。
餐饮具消毒服务机构取得合格检验报告后方可从事餐饮具消毒服务工作,并将检验报告副本送卫生监督机构存档。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1次,每次采样不少于10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根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实施日常卫生监督管理,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二)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卫生监督抽检;
(三)依法查处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地方各级工商行政部门通报的获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信息后,应当及时指派两名以上卫生监督人员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
第四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一)建于居民楼内的;
(二)与可能污染餐饮具的有害场所距离小于M的;
(三)生产场所(包括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小于平方M的;
(四)消毒工艺流程未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设置的;
(五)生产用水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
(六)消毒后的餐饮具不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
(七)使用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
(八)未提供餐饮具批次出厂检验报告的;
(九)不符合其他卫生要求,逾期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不定期对辖区内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对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抽检次,每次采样不少于件。
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执行《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
第六条对餐饮具检测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并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七条对监督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检查结果。
第九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附件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
工商注册地址:
实际生产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职工总数:生产场所面积:日产量(件):
现场卫生监督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名)
单位公章
检查日期: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