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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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 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规范全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要求,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完善监管体系,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逐步规范全省餐饮业餐饮具消毒工作,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二、整治内容(一)强化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整治。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消毒服务机构卫生规范》和《食饮具消毒标准》等规定,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重点监督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工艺流程、工作环境、设施设备、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验证、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查体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

(二)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餐饮具消毒企业要按照《集中式餐饮具消毒企业卫生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硬件设施的改造,在生产过程中餐具集中消毒服务场所应严格按照去渣、洗涤、清洗、消毒、包装、贮存的流程合理布局;使用的设备、餐饮具、洗涤剂、包装材料等,均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并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把终端关口,消毒餐饮具必须做到每批次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建立不合格产品召回制度,严防不合格消毒餐具上餐桌。

(三)加强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监管治理。

《食依据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监督餐饮服务单位对购入使用的消毒餐饮具建立索证制度,索取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消毒合格证明,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使用不符合标准餐饮具的违法行为。

在大中型餐饮单位积极推广使用蒸汽消毒柜、洗碗机或远红外消毒等热力消毒方法;小型餐饮单位以药物消毒为主的,应创造条件,逐步向热力消毒过渡,保证消毒效果;没有消毒条件的小型餐饮单位必须使用一次性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有关资料;(二)询问有关情况;(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 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近年来,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餐饮行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和普及,餐饮服务成为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然而,餐饮行业也因此而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其中之一就是餐饮具集中消毒问题。

如何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卫生监督,成为当前餐饮服务行业的一个重要议题。

餐饮具集中消毒的重要性餐饮服务行业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便利和享受,但与此同时,对于餐饮具的消毒卫生问题,也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餐饮业消毒卫生不当会导致细菌的滋生和传播,引发食物中毒等问题,给人们的身体健康带来威胁。

因此,餐饮具集中消毒成了餐饮企业必须面对的一道难题,它不仅关系到食品安全和公众健康,更直接关系到餐饮企业的声誉和生存。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重要意义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餐饮企业的健康发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需要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规范化管理,确保餐饮具消毒的质量和安全。

卫生监督是餐饮行业的重要部分,也是规范餐饮服务的重要手段。

餐饮企业需要开展规范的消毒工作,减少食品安全风险,预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而卫生监督则需要对企业的消毒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确保餐具消毒符合相应的卫生标准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内容一、对消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其消毒操作技能和卫生意识。

培训的内容包括传染病防治知识、餐厅消毒管理规定等。

二、建立完善的餐具消毒操作规程,针对不同的餐具和消毒方式,进行分类规定和操作指南。

三、制定餐具消毒记录表,保存消毒时的相关数据和信息,以便监管和查询。

四、对消毒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消毒管理,保证设备的清洁和卫生。

五、建立完善的检查和监管机制,对于消毒有疑问或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及时进行处理和整改。

六、加强卫生宣传和教育工作,增强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和保健意识,提高餐厅的卫生标准意识。

七、建立统一的卫生管理制度,完善卫生管理制度,科学规范的规范化管理和监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

XX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保护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XX省食品安全条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标准及本办法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卫生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管工作;县级以上卫健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许可证发放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选址第五条选址的卫生要求(一)远离露天垃圾堆、粪坑、污水池、非水冲式厕所等污染源30m以上,且不建于居民楼内;(二)环境整洁,非绿化的地面、路面采用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铺设,无积水、无杂草、无露天堆放垃圾、无蚊蝇孳生地。

第三章生产场所卫生要求第六条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分开。

第七条生产场所中清洗、消毒、包装总面积不小于200m2;生产车间净高不低于3.0m;厕所采用水冲式,不得在生产车间内设置;按回收、去残渣、浸泡、机洗、消毒、包装、储存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按清洗消毒流程设置回收暂存间(区)、除渣间(区)、粗洗间(区)、清洗(区)、消毒间(区)、包装间、成品间、包材间、筷子消毒与包装间(区)以及周转箱清洗、消毒、晾干间(区)。

第八条生产区设更衣室,并配备衣柜、鞋架、流动水洗手等设施。

包装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二次更衣设施等通过式预进间,包装间配备有效的空气消毒设施。

第九条各功能间(区)配置有效的防尘、防虫、防鼠、通风等设施,各功能(间)区布局合理,无逆行或者相互交叉。

第十条生产区车间地面、墙面、顶面、门窗等所用材质便于清洁、消毒,防霉变、耐腐蚀,设计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doc

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doc

2012年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餐饮具卫生安全的监管工作,规范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的餐饮消费安全,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27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依据根据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卫生部《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工作目标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查处、重点打击、全面规范的原则,继续加强对餐饮具清洗消毒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促进全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的轨道,有效控制因餐饮具污染而引发的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餐饮消费安全。

三、工作内容1。

积极开展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各地要按照《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要求,对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开展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餐饮具消毒单位的选址、布局、工艺流程、设施设备、工作环境、消毒效果验证、消毒方法、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包装材料、消毒质量控制、索证索票、生产和自检记录、从业人员体检和培训、包装标识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生产行为,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所有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要填写《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附件)。

2。

狠抓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具抽样检验工作.各地要摸清辖区内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底数,对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餐饮具进行抽检,餐饮具的采样、检测及评价按照《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GB1493)的规定执行。

3.查处违法行为。

各地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消毒餐饮具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要严格按照《消毒管理办法》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等依法查处,并将监督检查结果通报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切断源头,杜绝餐饮服务单位采购不合格餐饮具。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1217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151217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颁布时间】2015-12-17.【标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发文号】.【失效时间】.【颁布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法规来源】/zhjcj/s9139/201601/932bda5cb93b4dd382be43462e5b9 e34.shtml.【法规全文】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疾控中心、监督中心: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docx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2015年12月17日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一)作业场所;(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
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
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 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2010〕25号) • 《福建省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第
198号令, 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监督的几个概念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 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 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 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 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 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 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第二条 ……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 第一百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检测就投放市场。 • 5.部分机构操作区面积不足规范规定标准 • 6.部分消毒餐(饮)具最小包装标签不符合规范要求 • 7.部分机构未建立消毒餐(饮)具出入库登记、验收记录
2019年工作任务
• 1、2019年公共卫生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 • 2、推进《福建省集中消毒餐具“一品一码”全过程追溯子系
• 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食品安全条例》由福建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本条例自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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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实施监督检查时,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一)作业场所;
(二)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
(三)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
(四)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
(五)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

第五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督促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建立自查制度、落实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措施,提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安全管理水平。

第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有关资料;
(二)询问有关情况;
(三)核查生产经营情况;
(四)开展抽样检验。

第七条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见附表),对本行政区域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全项目的检查,对发现问题的,应当责令被检查单位进行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跟踪监督检查。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年度随机抽查计划。

第八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
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拒绝、阻挠、干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抽样检验中发现餐具、饮具检验不合格的,应当向当地餐饮服务监管部门通报,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联系方式,接到投诉举报时应当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卫生部2010年5月11日发布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同时废止。

附表: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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