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浙政办发〔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8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7日全省实施“亩产倍增”计划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方案我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十分短缺,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是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现代化浙江的必由出路。
为切实提高全省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一)总体要求。
坚持资源节约优先战略,大力弘扬“亩产论英雄、集约促转型”的发展理念,落实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以“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为着力点,全面加强全过程节约集约管理,大力推进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优化调整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以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经济结构、生产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
通过今后一个时期的努力,基本形成与我省省情相适应的节约集约用地体制机制,土地利用方式得到明显转变,土地利用结构得到明显优化,单位建设用地GDP有较大幅度提高。
到2013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21万元/亩,比2012年底增长7.2%;到2015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24万元/亩,比2010年底增长50.9%;到2017年底,全省单位建设用地GDP达到27万元/亩,比2012年增长37.8%。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12.13•【字号】浙财农[2012]610号•【施行日期】2012.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2012〕61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宁波不发):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了《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2年12月13日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的分配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使用新增费、耕地开垦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五条新增费的30%留省级,70%按因素法分配给市、县(市、区)。
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

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6.14•【文号】国土资函〔2017〕354号•【施行日期】2017.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的函国土资函〔2017〕35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 2020年)有关指标的请示》(浙政〔2016〕63号)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浙江省及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 2020年)有关指标调整印送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确定的总量指标和调整原则,抓紧推进省级以下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
要牢固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按照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要求,加快转变土地利用方式,以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健全人地挂钩机制为着力点,优化用地布局和结构,划定建设用地管制边界,构建科学适度有序的国土空间布局体系。
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经批准后,请于2017年11月底前将规划数据库统一整理汇交到我部。
2017年6月14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 2020年)指标调整表单位:万公顷,平方米/人指标2020年187.87耕地保有量159.87基本农田保护面积60.70园地569.67林地0.03牧草地134.53建设用地总规模100.66城乡建设用地规模50.53城镇工矿用地规模33.86交通水利及其他建设用地规模32.67新增建设用地规模28.13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20.30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20.30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121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03•【字号】浙土资办〔2014〕2号•【施行日期】2014.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土资办〔2014〕2 号各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规定,我省组织开展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工作,并制定了《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工作方案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2014年1月3日《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修改工作方案一、工作背景自2009 年8 月国务院批复《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以下简称《省级规划》)以来,我省认真组织实施《省级规划》,严格依据《省级规划》指导市县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空间,优先保障省级以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探索规划实施动态管理新机制。
近四年来,规划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但也面临以下新情况:一是中央对经济社会建设部署了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美丽中国和海洋强国,推动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空间开发强度,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
《省级规划》的实施、评估和修改,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高规划实施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促进“四化”同步发展、生态文明和美丽浙江建设、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格局奠定坚实基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政发[2004]37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通知(浙政发[2004]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切实保护耕地,节约使用土地,建立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机制,促进我省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集约用地观念我省人多地少,经济社会发展较快,土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为缓解这一矛盾,各地在盘活存量、节约用地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省土地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农用地转用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GDP的增幅,经济总量增长所消耗的土地资源量呈上升趋势,单位土地投入产出水平较低,造成了大量土地浪费,这种以土地资源高消耗为支撑的经济粗放增长已难以为继。
因此,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用地的观念,转变土地利用方式和管理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实现土地的集约高效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土地宏观调控,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严格实行总量控制。
要坚持集中利用和节约利用的原则,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和供地政策的调控作用,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引导并逐步实现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集聚利用效应。
交通、水利、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要充分论证,优化方案设计,科学选址,节约用地。
严格开发区(园区)管理。
各类开发区(园区)用地要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管理。
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条例——(2011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企业应 当采用先进技术 、 工艺 和设备 , 加强 废水污染治理 , 对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 利用 , 提高水 的重复利用率 。 新建宾馆 、 饭店 、 住宅小区以及 国家机关 、 社
会 团体 、 业单 位 的办 公设 施 和其 他 相关 建设 项 事
目, 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 的要求 , 应 建设再生水
例。
第七条
县级 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
应 当鼓 励 和支 持 资源综 合 利用 技 术 的研 究 、 发 开
第二条
本省行政 区域 内的资源综合利用
和推广 ,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宣传 、 教育 、 培训等 活动 , 普及相关知识 , 增强公 民资源综合利用意 识, 营造有利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社会氛围。 鼓励和引导公 民使用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顾经 济效 益 。 资 源综 合 利 用 应 当遵 守 安 全 生 产 、环 境 保
确资源综合利用 的重点产业 、 行业和企业 , 提高
产业 规 模 化水 平 , 进 产业 结 构 调 整 , 进 企 业 推 促
在资源综合利用领域进行合作 , 实现资源 的高效
利用 和循环使 用 。
护、 产品质量等有关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保障生产 安全 , 保证产 品质量符合规定 的标准 , 并防止产
财政 、 税务 、 价格等部 门, 根据国家资源综合利用
[ 省级动态 ]
认定的规定和税 收优惠 目录 , 申请享受资源综 对
Z E I N N R YC N E V To H JA GE E G o S R A I N
照有 关 规 定 提 供 或 者 委 托 给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企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浙自然资规〔2023〕21号•【施行日期】2024.0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3〕2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12月29日浙江省土地综合整治全过程管理办法(试行)为进一步规范有序开展土地综合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守底线规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土地综合整治,是指以科学合理规划为前提,以乡镇或部分行政村为基本实施单元,通过“全域规划、整体设计、综合治理”方式,统筹开展“山水林田湖草”全要素治理,整体推进农用地整治、村庄整治、低效工业用地和城镇低效用地整治、生态环境优化提升,促进城乡空间形态、产业发展、生态和人居环境、基础设施、乡风文明、乡村治理系统性重塑的空间治理活动。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项目,以及列入自然资源部试点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三)阶段划分。
土地综合整治包括前期谋划、方案审批、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后期管护等五个阶段;从方案审批通过至整体验收为实施期,一般为3-5年;整体验收交付后为管护期,根据项目管理规范或实际情况通过签订管护协议、合同约定等方式落实管护期限和责任,其中土地整治类项目不少于3年。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

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4期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宁波除外),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加快“腾笼换鸟”步伐,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4年度起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宁波,下同)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全省范围内所有行业纳税人统一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二、房产税减免可参照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原则执行。
参照执行的地区,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房产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和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房产税优惠政策。
三、由各市、县(市、区)政府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自行研究确定土地等级划分级数、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与否及调整方法。
四、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事项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的有关要求实施。
五、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科学制订具体实施方—81—浙江省人民政府公报2014年第34期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平稳顺利推进。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9月1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民间信仰事务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民间信仰在我省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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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3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2.26
【实施日期】2016.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43号)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强
2016年2月26日
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遵循节约优先、合理利用、规划引导、市场配置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实施统一组织、领导,决定土地利用重大事项,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目标以及考核评价体系,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保障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具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科技、商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有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自觉遵守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节约集约用地义务,承担违法、违约用地责任。
第二章规模管控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依法
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对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控各类建设用地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编制的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对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适时调整或者修改相关规划,核减建设用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农村土地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并突出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土地供应率、存量土地利用率等节约集约效益指标,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城镇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边界,严格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制度。
严格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内项目用地准入要求,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适度提高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投资强度、容积率、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优化开发区(园区)、产业集聚区土地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调整土地利用结构,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依照国家和省规定实施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政策,开展农村空闲和低效用地整治,提高城镇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比例。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或者地下空间分别设立。
地上、地下单独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依照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满足消防、城市防洪、环境保护和建筑物(构筑物)安全要求的,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公共设施、公共广场(绿地)、学校操场等的地
下空间,建设停车场(库)和商业服务、物流仓储以及人防与避灾等设施;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章土地供应和收回
第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反映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通过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
工业、商业、娱乐、旅游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环境损害成本等,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土地招标标底,拍卖或者挂牌出让土地的起始价和底价。
标底、起始价和底价不得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