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正文:---------------------------------------------------------------------------------------------------------------------------------------------------- 陕西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和农村建设用地管理试行办法(1981年11月3日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三章农村社队建设用地第四章社员住房建设用地第五章违反本办法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的土地公有制,切实保障和稳定农业用地,妥善安排建设用地,合理地、经济地使用土地,促进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土地(即国有土地)、不得侵占社会主义集体所有的土地。
严禁买卖、变相买卖、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
第三条水地、好地必须优先用于农业。
严格控制占用粮棉油高产区和果园、鱼塘、林木、土特产以及其它经济作物区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城市和工矿区的菜地。
必须占用时,要“先补后占”,占多少补多少。
集中成片的老菜地,应划为保护区,不得占用。
第四条城乡建设,必须贯彻节约用地原则,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尽量利用荒地、空地、劣地,充分挖掘已经占用土地的潜力,不占或少占耕地。
城镇建设,要服从城镇规划,结合改造旧城区,适当提高建筑层数。
农村社队和社员建房,有条件的应提倡盖楼房。
第五条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的土地,一律不得占用;水源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占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建设用地的管理。
一切建设用地,都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占用。
第二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第七条国家建设(包括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办理征地手续;占用国有土地时,办理调拨手续。
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

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国土资发[2014]56号2014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划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3.按照“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盘活、质量提高”,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各级政府要着力推动土地立体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国土、工信、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体系和相关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推广复合利用、循环利用等节地模式,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开展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强化规划引领6.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性约束。
按照“省级谋划、市为单元、县(区)实施”的原则,由县(区)政府协调发改、国土、工信、住建(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县域内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和需要治理土地,科学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5月22号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陕西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有效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行政区域内省、市、县、乡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的重要依据。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从事土地利用管理活动。
第四条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统筹城乡土地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工作,并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目标执行情况负总责。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与同期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衔接,各地区、部门、行业编制城乡建设、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各类专项规划安排的土地用途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主导方向相一致.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科学编制和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建设用地审批。
第八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并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需建设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修改规划。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允许建设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二)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图件)的交通、水利、军事等单独选址项目.(三)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文本,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上安排了建设用地规模的能源和矿山等单独选址项目。
《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27陕西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202x-02-22|作者:|陕西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大中小】【打印】【关闭】陕国土资办发[202x]96号202x年10月2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用地布局调整,盘活农村存量用地,优化用地结构,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x〕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土资发〔202x〕13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内挂钩试点项目区的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包括建新安置地块和建新留用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和拆旧、土地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城乡用地布局更合理的目标。
第四条挂钩试点工作应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保护耕地、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为出发点,以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统筹城乡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用地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划统筹,规模控制。
加强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总量和布局的控制与引导,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项目区建新拆旧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二)政府主导,增减平衡。
以项目区实施为核心,实行行政辖区和项目区建新拆旧双层审批、考核和管理,确保项目区实施后,增加耕地有效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建设用地总量不突破原有规模。
(三)先易后难,统筹安排。
试点区域的选择考虑各区县的经济实力和工作基础,选择有一定资金保障能力的乡镇先行开展试点。
试点单位应根据自身的条件,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4]11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4]1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371d7ba0129bd64783e0912a216147917117eea.png)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4]11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推进我省能源、原材料、水、土地等资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经省政府同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4〕3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我省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现状“九五”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积极推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全省万元GDP综合能耗由1995年的2.86吨标准煤下降到2003年的1.63吨标准煤,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与此同时,资源不足和浪费问题仍然并存,有些方面还很严重。
全省水资源总量仅445亿立方米,且分布不均,人均和亩均水资源占有量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一半。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仅50%,比全国平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10个百分点。
城市管网漏损率高,有些城市高达30%。
中水回用率不到2%。
由于使用落后的用水器具每年造成大量水资源浪费。
水资源污染大,渭河流域污染尤为严重。
矿产资源回采率和综合开发利用率低,已开发的共伴生矿产利用率不到40%。
全省相当一部分企业属于高耗能、初加工、重污染的企业,资源浪费日益成为制约全省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组织开展资源节约的活动,大力推进资源节约工作,努力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

陕西省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精神,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保障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设施农用地实行分类管理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依据《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相关规定,对设施农用地具体分类如下:(一)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厂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二)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须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须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须的配套设施用地。
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二、设施农用地的总体管理要求(一)农地农用。
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设施农用地使用应立足于促进现代农业设施化、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升产业效益,严禁在设施农用地范围内进行与农业生产用途无关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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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节约集约用地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陕国土资发[2014]56号2014年11月24日第一章总则1.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实现土地资源永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意见》,制定本细则。
2.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划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3.按照“节约优先、合理使用、市场配置、改革创新”的基本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增量优化、存量盘活、质量提高”,严控建设用地总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促进存量建设用地盘活利用,提升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利用水平,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
4.各级政府要着力推动土地立体开发、资源综合利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国土、工信、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组织制定节约集约用地的标准体系和相关技术规范,鼓励采用先进的节地技术、推广复合利用、循环利用等节地模式,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大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5.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建设用地单位开展土地管理和土地开发利用的所有行为和活动。
第二章强化规划引领6.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刚性约束。
按照“省级谋划、市为单元、县(区)实施”的原则,由县(区)政府协调发改、国土、工信、住建(规划)、交通、水利、林业、农业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县域内耕地、建设用地、生态用地和需要治理土地,科学布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引导项目建设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低丘缓坡等未利用地,促进产业向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新型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提高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7.发挥城乡建设规划在节约集约用地中的基础性作用。
牢固树立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意识,将节约集约用地理念贯穿于城乡总体规划、详规编制和单体建筑设计各个环节。
统筹兼顾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和土地综合利用效率,适时修订陕西省城乡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科学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优化城镇土地利用结构,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已公开出让的建设用地,除公共利益需要外,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条件;非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用地性质和开发强度的,一律报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重新公开出让。
8.落实城市建设用地主要控制指标。
城市规划区内的住宅、商服用地容积率不得低于1.2,工业用地容积率一般不得低于1.0,特殊行业用地不得低于0.8。
鼓励工业区集中设置公共绿地,严格控制企业在厂区范围内修建大广场、大绿地,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一般不高于15%,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
提高重点镇以上城镇规划区土地开发强度,城市住宅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1.0,城镇规划区内不得批准因功能结构有特殊要求以外的单层建筑用地。
9.增强各专项规划对节约集约用地的引导促进作用。
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要全面体现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各类专项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在提交同级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征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及时调整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稳定性,避免因规划调整导致土地闲置和资源浪费。
第三章严格建设用地使用标准10.严格执行建设用地使用标准。
建设项目核准立项、用地预审和审批、供地出让、规划设计和施工等环节都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控制标准和《陕西省建设项目用地定额标准》。
相关部门制定涉及用地的各类标准、指标、考核办法,必须符合用地定额标准。
对超标准的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用地预审、审批和供应审查。
11.开展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建设项目的节地评价。
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或因安全生产、地形地貌、工艺技术有特殊要求等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用地预审时,应进行节地评价(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并组织专家论证评估,集体决策,合理确定用地规模,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用地审批、供应手续。
12.控制工业项目配套用地比例。
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设成套住宅、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工业用地中配套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不得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且不得批准建设单层建筑,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13.建立落实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奖惩机制。
对低于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完成项目建设的,给予适当经济奖励;对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的项目,根据实际用地规模与标准确定的规模比例,同比例提高整宗建设用地出让金。
市、县政府不得为招商引资,超标准向用地单位供地,一经审核发现,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相应核减该市(县)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第四章促进建设用地立体综合开发14.鼓励建设项目优化设计、分层布局,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限参照在地表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15.全面推行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
县级以上工业园区新建多层标准化厂房面积不得低于园区新建建筑总面积的30%。
对多层标准化厂房项目用地实行应保尽保,并优先审批、供应。
对未开发多层标准化厂房或多层标准化厂房面积低于园区建筑总面积规定比例的,暂停用地审批、限制土地供应。
16.在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不低于三层,其中,关中地区容积率不低于2.0,陕南、陕北不低于1.5。
多层标准化厂房建成后,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对房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但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出台扶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的政策,引导社会投资主体参与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经营。
17.对小型机械加工业、电子信息、纺织服装业、生产性服务业、劳动密集型产业等没有特殊工艺和安全生产要求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或建设单层厂房。
对需要单独选址和建设单层厂房的项目,应经发改、工信、国土、住建(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核同意后,方可单独供地。
18.提高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水平。
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形成竖向分层、横向连通的立体综合开发利用格局。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要与土地利用规划、文物保护规划、交通规划、人民防空规划、消防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充分衔接,实现地上、地表、地下空间有效融合。
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镇以上城镇规划区内新建住宅、商业和公共建筑类项目,均应配建地下机动车停车场,地下停车位不得低于总停车位的70%。
19.项目建设需同时利用地下空间的,地下空间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可一并出让。
对利用广场、道路、绿地、公园、学校操场等地下空间,建设非经营性和公共服务项目,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并结合当地实际免收或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工业仓储、商业、办公、娱乐等经营性项目的,公开出让,按照市场评估价确定出让底价。
20.大力支持商业综合体、产业综合体和城市综合体建设。
提高商贸流通业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物流基地项目要切实扭转平面用地、平摊堆放的粗放仓储局面,向地上、地下三维要存储空间。
大型农产品交易市场、集镇以上农贸中心,均应建设多层商贸综合体,不得单层平铺。
第五章提高基础设施节地水平。
21.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等工程项目之间以及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要统筹规划,优化设计,集约布局,能够结合的工程应尽量结合。
高速公路在可研阶段要充分考虑与原有路网的关系,避免重复布线,重复占地。
在工程设计和建设中采取降低路基高度、以桥代路、提高桥隧比例、增加互通式立交层次、优化平纵面线形、改进边沟型式和尺寸、缩小边坡坡率、合理确定服务区及沿线设施用地规模、缩减取弃土场用地规模等措施,减少工程用地,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22.积极推动节地型铁路建设。
在铁路规划设计中,尽量并行既有铁路、公路、电力等通道;在功能布局中,将车站及其他生产单位集中布置,避免分散布置形成夹心地,对编组站车场采取紧凑布局,减少车场间距,并在不可避免的夹心地带布置辅助设施或绿地;充分利用到达线、检车线等,高架布设生产生活设施,提高用地强度;尽量在既有车站接轨,减少新增用地。
在施工和建设中,减少高填、深挖和长路堑等产生大量土方的工程,努力做到填挖平衡。
23.石油天然气开发用地,应将油气田开发配套技术和节约集约用地技术有机结合起来,以“优化井网布局、场站集成规划、地面工程标准化建设”为原则,新建油气田通过采取丛井式技术、井站共建、多站合建等措施进行建设,老井场通过采取侧钻、新钻调整井、找新层等措施进行盘活利用,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技术,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化程度。
24.城镇公共交通用地要统筹考虑,做好与其他非交通开发项目在规划、设计、建设、经营等环节的有机结合,鼓励推广集交通设施、商服设施、住宅等多种建设为一体的综合开发模式,满足城市功能空间需求,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城市立交、高架桥等架空建(构)筑物下的有效空间,可设置停车场,建设城市绿地等,实现充分利用。
25.电力项目应尽量利用荒地和劣地,充分利用地形地貌进行合理布置。
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按功能采用联合布置、成组布置。
架空管线应集中共架布置;埋地管线有条件时,应共沟布置。
公用工程、交通运输、生活服务以及辅助生产和附属建筑应充分利用当地已有的设施。
厂前区建筑宜合理组合,集中多层布置;厂区绿化应充分利用房前房后道路两侧地下管线的地面、边角地等空地,不应专为绿化增加用地。
第六章规范开发区土地管理。
26.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
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市、县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依规做好园区土地的开发利用管理。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扩大园区面积和建设用地规模。
各类开发区、新城、新区和工业园区的建设用地要符合所在市、县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