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约节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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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3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3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范文【发布单位】国土资源部【发布文号】国土资源部____号【发布日期】____-05-22【生效日期】____-09-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国土资源部____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土资源部第____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部长____年____月____日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____年____月____日国土资源部第____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____土地管理法》和《____促进节约集约用地____》,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____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____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 节约集约用地专章 解读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解读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土地资源利用压力不断增加。

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自然资源部制定了《节约集约用地专章》,旨在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推动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开展。

二、专章内容解读1. 节约用地(1)明确提出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即节约优先、保护优先、集约利用、保护生态、依法用地。

(2)规定各地应当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节约用地指标,引导土地利用向低效益用地和浪费用地倾斜,促进土地的节约利用。

2. 集约用地(1)提出加强用地总量管控和减少建设用地规模,推动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明确要求各地通过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机制,加强土地利用总量控制,实现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

3. 用地监管(1)规定各地要建立健全用地监管体系,加强用地执法监管,严格审核土地利用规划和用地选址各环节。

(2)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用地监督检查,加大用地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专章实施效果1. 推动节约用地通过专章的实施,各地出台了相应的节约用地政策,推动了土地利用方式的转变,促进了土地资源的节约效益。

2. 提高集约用地专章的实施大大提高了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水平,减少了对自然资源的占用,有效保障了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3. 加强用地监管专章的实施使各地对土地利用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有效防止了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

四、展望与建议1. 加大宣传力度要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土地利用政策的认知度,营造良好土地利用氛围。

2. 完善配套政策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土地利用政策,配套支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提供更多的制度保障。

3. 加强监管力度加大用地监管力度,提高用地违法成本,严格打击各种用地违法行为,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部《节约集约用地专章》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有力地促进了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力地推动了经济可持续发展。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三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1. 土地使用权管理制度:通过严格的土地使用权管理,确保土地合理利用和有效利用。

包括土地使用权的审批、登记、确权等制度,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制度。

2.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土地资源利用,合理布局土地各项功能,推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具体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审批、调整等制度。

3. 土地供应管理制度:确保土地供应与土地需求的平衡,合理调控土地供应。

包括土地供应计划制度、土地供应方式制度、土地供应竞价制度等。

4. 土地资源税制度:依据土地的耕地质量和区别对待不同用途的土地,采取不同的税额和征收方式,倡导节约利用土地资源。

5.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鼓励农民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实现土地充分利用。

6. 环境保护制度:加大对土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促进土地可持续利用。

7. 土地资源确权制度:加强土地权属的确权工作,维护土地所有权的稳定,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8. 土地利用权转让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权流转市场,鼓励土地利用权的有序流转,促进土地集约利用。

9. 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建立建设用地审批制度,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审批。

10. 土地统筹利用制度:加强土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鼓励跨地区、跨部门利用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二)1. 合理用地制度: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划体系限制和引导土地利用,制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详细规划,统筹城乡发展,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土地利用强度。

2. 土地承包制度: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经营权继承制度,促进农村土地集约利用和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现代化发展。

3. 土地利用权出让制度:国家通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制度,通过拍卖、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留存到市场上,确保土地利用的高效、优化。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努力实现土地的最大化使用效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资源的持续利用能力的原则。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

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有限,因此需要加强土地利用管理,避免过分占用土地资源。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可以避免重复占用土地,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保护耕地和生态用地,提高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

其次,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可以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

通过科学规划和管理,可以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率。

对于城市建设来说,可以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减少城市扩张对农田的占用,提高城市用地的密度和效益。

对于农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科学耕作技术和规范农业生产管理,提高土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

对于工业发展来说,可以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工业用地的效率和利用率,提高工业企业的竞争力和经济效益。

此外,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还可以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

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保护生态用地,可以减少生态环境破坏,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特别是对于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要加强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提升生态安全。

最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对于提高经济效益具有重要作用。

土地资源是生产要素之一,合理利用土地可以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土地的经济产出。

通过合理规划工业和城市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可以促进工业和城市的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同时,科学耕作技术和高效农业生产管理,可以提高农田的产出率和经济效益,促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收入增加。

综上所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科学管理土地资源的重要原则。

通过合理规划土地利用方式,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益和经济效益,可以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和浪费,保护生态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4〕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之策,是新型城镇化的战略选择。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针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处于经济增长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的阶段特征,对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了新要求。

近年来,各地采取措施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取得了积极进展,但是,土地粗放利用状况没有根本改变,建设用地低效闲置现象仍较普遍。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切实解决土地粗放利用和浪费问题,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生态文明建设和新型城镇化战略部署,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遵循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的总要求,全面做好定标准、建制度、重服务、强监管工作,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土地利用方式和经济发展方式加快转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实保障。

(二)主要目标。

——建设用地总量得到严格控制。

实施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减量化战略,城乡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之内,努力实现全国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逐步减少,到2020年,单位建设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比2010年翻一番,单位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用地面积下降80%,城市新区平均容积率比现城区提高30%以上。

——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不断优化。

实施土地空间引导和布局优化战略,完成全国城市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引导城市建设向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发展,工业用地逐步减少,生活和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增加,中西部地区建设用地占全国建设用地的比例有所提高。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严控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自然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是指在实现农业生产与农村发展的过程中,通过科学合理的方式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需要建立一系列制度来保障和促进。

接下来,我将详细介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

一、土地征收与利用制度1. 土地征收制度:土地征收制度是促进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制度之一。

在土地征收中,要按照科学评估和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土地征收范围和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要加强对土地征收后的利用管控,确保土地资源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2. 地块整理制度:地块整理是土地节约利用的一项重要手段。

地块整理制度要求将零散分散的农田进行整理,形成规模化的经营单位,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在地块整理中,要注重补偿农户的土地权益,确保整理后的土地能够得到有效利用。

二、土地利用规划与管理制度1.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保障土地集约利用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总体规划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土地的不同利用功能,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布局,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2. 土地利用准入制度:土地利用准入制度要求对土地利用项目进行审批与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利用的规范与合法性。

准入制度要建立完善的审批程序和标准,加强对土地利用项目的监督和管理,杜绝违法违规的现象。

3. 土地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是规范土地利用行为的重要制度。

土地管理制度要加强对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控制土地违法用途,营造良好的土地利用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是土地集约利用的基础制度。

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要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提倡农民自主经营土地,鼓励土地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三、土地资源配置与交易制度1.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是土地利用集约化的重要手段。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交易制度要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土地出让与交易,通过土地市场的有效运作,优化土地资源的配置,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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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

《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

《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五是突出了存量土地的盘活利用。

《规定》总结近年来土地整治领域多项改革经验,从农用地整治和建设用地整治两方面提炼节约集约用地的创新做法。

对农用地整治、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和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工矿废弃地整治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六是完善了监督考评新机制。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相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法律法规对浪费土地的行为和责任主体予以处理并公开通报。

附件: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2014年5月2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

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标准控制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第二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盘活利用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

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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