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方案(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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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

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关系十几亿人吃饭大事,必须保护好,绝不能有闪失。

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强化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严守耕地红线,耕地保护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深入推进,耕地后备资源不断减少,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占优补优的难度日趋加大,激励约束机制尚不健全,耕地保护面临多重压力。

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三条底线,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像保护大熊猫一样保护耕地,着力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着力加强耕地管控、建设、激励多措并举保护,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依法加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管理,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构筑坚实的资源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严保严管。

强化耕地保护意识,强化土地用途管制,强化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坚决防止耕地占补平衡中补充耕地数量不到位、补充耕地质量不到位的问题,坚决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占水田补旱地的现象。

已经确定的耕地红线绝不能突破,已经划定的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绝不能随便占用。

——坚持节约优先。

统筹利用存量和新增建设用地,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效率,实行建设用地总量和强度双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以更少的土地投入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方案(最新)

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方案(最新)

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方案为加强县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促进县工业园区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xx〕3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促进县工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建设管理(一)发挥规划的控制作用。

县工业园区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违反和擅自调整各项规划。

要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科学安排开发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结构、布局和比例。

严格控制工业园区内房地产开发。

鼓励和引导工业项目向县工业园区集中。

在县工业园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不再安排和批准新的工业项目用地。

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县住建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县国土部门要加大项目用地的监管,严肃查处非法占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及非法出租等行为。

(二)严格建设规划批后监管。

县发展改革委、经信委、招商局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对项目产业类型、投资额、投资强度等内容进行监督,县国土局要对项目开竣工时间、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进行检查,县住建局要对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执行情况及配套公益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县环保局要对环境影响评价最低标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对不符合要求或未达到标准的,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直至收回土地使用权。

二、加大土地供应管理(三)严把供地预审关。

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和核准前的用地预审工作,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做到“四个不供地”,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年度计划、区域环保评价和城乡规划的不供地;低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出让价标准的不供地;不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和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不供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明令禁止的项目不供地。

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县发展改革部门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严把供地会审关。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冈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黄政发〔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高新区管委会、黄冈白潭湖片区筹建委员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落实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强工兴城,强农兴文”战略目标,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创新机制,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基础(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各类用地,严格划定城镇扩展边界、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逐步实现多规合一。

各专项规划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进行调整或修改;规划期限不一致的,应明确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致的控制范围。

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程序,扩大公众参与程度,切实维护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严肃性,强化规划硬约束。

(二)发挥供地计划的调节作用。

加强用地计划管理,按产业政策引导用地,优先保障节地、环保、高效的重点产业和高科技项目用地。

实行“统一规划、分期供地”制度,前期供地未达到约定标准的项目,暂停后期土地供应。

有序拓展建设用地空间,积极探索经营性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空间可单独或与地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出让,出让价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研究确定。

(三)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积极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公共资源市场和网上交易;加强土地储备工作力度。

统筹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前期开发工作,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土地的规定;盘活土地二级市场。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我国人多地少,耕地资源稀缺,当前又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民族生存根基和国家长远利益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审查调整各类相关规划和用地标准(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年度用地安排也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之内。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

(二)切实加强重大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科学规划。

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统筹协调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规划,避免盲目投资、过度超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

(三)从严控制城市用地规模。

城市规划要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增强城市综合承载能力。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加快城市规划相关技术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尽快出台新修订的人均用地、用地结构等城市规划控制标准,合理确定各项建设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和生态绿化建设。

严禁规划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

(四)严格土地使用标准。

要健全各类建设用地标准体系,抓紧编制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标准。

要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在满足功能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重新审改现有各类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标准。

凡与土地使用标准不一致的建设标准和设计规范,要及时修订。

要采取先进节地技术、降低路基高度、提高桥隧比例等措施,降低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用地和取弃土用地标准。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3.17•【字号】聊政办字〔2019〕8号•【施行日期】2019.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3月17日聊城市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实施方案为切实提高我市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快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闲散土地盘活利用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22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一)指导原则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和新发展理念,贯彻省政府关于盘活利用农村闲散土地的部署,结合实际,创新机制,切实提升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国土建设水平,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1.明确范围。

农村闲散土地主要包括:无建筑物或建筑物已坍塌的废弃宅基地,历史遗留工矿仓储废弃地,已撤并乡镇、中小学、集贸市场、商业设施以及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的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废弃坑塘、沟渠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村庄周边可开发利用的未利用地等。

2.摸清底数。

对农村闲散土地现状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农村闲散土地的类型、布局、面积、用途、权属等基本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农村闲散土地台账和盘活利用数据库。

3.科学规划。

统筹考虑县(市、区)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依法合理调整修改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推行“多规合一”,引导土地空间资源有效配置,合理布局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合理安排农村经济发展、村庄建设、环境整治、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与社会事业发展等各项用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07•【字号】皖政[2013]58号•【施行日期】2013.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提升土地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节约集约保红线、开发资源保发展,现就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控(一)突出规划刚性约束。

坚持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环境友好原则,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开发区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科学确定城镇村、开发区建设用地规模和开发边界。

落实主体功能区规划,优化土地利用空间格局,建立土地利用规划指标调剂和耕地异地代保制度。

严格执行开发区分类规划建设用地构成规定(见附件1)和道路标准(见附件2),统筹安排各类用地,控制道路和绿化占地。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设立各类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严格控制已设乡镇工业园区或工业集中区用地。

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用地,一律不予审批、供地。

(二)加强用地计划调节。

完善用地计划跟着项目走的机制,优先保证重点急需项目用地。

农转用计划指标、各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土地整治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以及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可按照有关规定有偿调剂。

用于调剂的指标,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规范的原则,在省级统一平台上挂牌交易,交易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易收益纳入同级地方财政统一管理。

二、强化建设用地管理(三)严格执行用地标准。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标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安徽省建设用地使用标准》,合理确定项目用地规模,对超标准面积予以核减。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2008年6月2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

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

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

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大我市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关于创建国土资源节约集约示范省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节约集约用地保障重大项目建设的意见》(鲁政办字〔2019〕9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划引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管控(一)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引导作用。

对标深圳,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与实施要充分体现节约集约土地的理念,用更少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支撑新的经济总量增长,实现“产业拓展、功能完善、土地集约、市民宜居”的目标。

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中,要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城市定位、功能目标和发展规模,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划定生态、农业、城镇空间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城乡土地利用布局,引导产业向园区和经济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社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二)尽快实现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全覆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指导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下统称各区(市)〕加快编制高质量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要体现节约集约用地、多功能兼容和复合利用的要求。

2019年10月底,各区(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成果要做到全部覆盖,为项目落地提供及时有效的规划支持。

按照现行的财政体制,自2020年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编制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编制费用依法依规列入土地储备成本,其他区(市)可根据各自实际参照执行。

(三)广泛推介规划成果。

各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各类规划时,要主动征求市民与企业的意见,确保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规划成果一经批准,要采取新闻发布、媒体发布、专题推介等形式予以广泛宣传、公布,让更多的市民、企业了解规划、参与规划,为市民置业、企业投资和招商引资提供支持,同时更加有效的监督规划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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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x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x〔x〕5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节约集约用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缓解土地供求矛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战略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突出位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

要加强组织领导,增强节约集约用地意识,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大力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要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模式,严格落实责任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加强源头把关
推行招商引资项目联审制度。

各类新上项目,由区招商局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会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投资强度、产出效益、供地规模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具体意见。

联审通过后的项目提交区项目入驻领导组会议审定,并签订招商引资合同。

招商引资合同要明确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用地转让条件、税收贡献、开竣工时
间、开竣工履约保证金等事项,引导企业量力而行,节约集约用地。

三、严格用地标准
(一)认真落实各项用地标准。

新建工业项目建筑容积率不低于1.0(单层厂房层高达到8米的按二层计算,层高达到12米的按三层计算),建筑密度不低于40%(不含道路);经济开发区、木竹产业园区新建项目土地投资强度一般分别不低于150万元/亩、80万元/亩,预期亩均税收(不含土地使用税,下同)不少于10万元/年、5万元/年。

对达不到上述标准的新建项目,相应核减建设用地面积。

对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6000万元的单个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在省级经济开发区内单独供地。

(二)实行分期供地政策。

对用地量较大的工业项目,按照“整体规划、总量控制、分期供地、限期开发”的原则,预留规划用地范围,根据实际到位资金和生产建设进度分期供地,不得先供待用。

同一企业已取得用地,但项目未建设或已建设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不得再安排新的项目用地。

四、落实供地政策
工业用地(包括配套的办公、科研培训等用地)和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除国家规定可以协议出让外,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

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商品住宅用地出让宗地
规模的规定。

禁止以不公开形式给特定对象特殊政策。

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和建设项目开竣工履约保证金制度。

五、强化供后监管
(一)建立用地全程监管制度。

由区国土资源局牵头,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等部门配合,以建设项目开工、竣工、土地用途改变、土地闲置、土地开发利用强度为重点,不定期开展动态巡查。

定期公布批而未供、供而未用、低效用地、合同履行等情况。

对未按规定时限缴纳出让金或未按合同要求执行的,按规定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责任,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并收取滞纳金、违约金。

对没有按照合同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

(二)实行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制度。

综合验收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园区管委会、财政局、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招商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审计局等相关单位和部门参加。

综合验收时,对未达到验收内容和要求的项目,要责令项目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完善。

对违约的项目,则按国家相关规定、《土地出让合同》和招商引资合同,进行相应的处理。

未通过竣工综合验收的,不得兑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对因土地使用者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依法无偿收回;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因规划调
整等非用地者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应通过协商及合理补偿,采取改变用途、等价交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

六、实施政策激励
(一)鼓励建设多层工业厂房。

鼓励企业通过租赁、购买多层工业厂房解决生产经营场所。

新建或改(扩)建自用多层工业厂房(用于办公、仓储、研发的部分除外),项目用地的规划指标和亩均税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对二层以上建筑面积予以补助。

在不改变使用性质、符合规划条件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多层标准化厂房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

(二)支持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水平。

对原有工业用地提高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

对原有商服用地提高容积率、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条件及利用原有划拨土地进行开发建设的,经区管委批准后,可重新进行市场价评估补缴土地出让金,完善出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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