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

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日益紧张。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
本篇文档将详细介绍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涵盖土地利用、规划指标、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容积率、交通出行、公共设施、环保节能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一、土地利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首先要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在城市建设中,应优先利用存量土地,减少对新增土地的依赖。
同时,要加强对闲置土地的清理和再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二、规划指标规划指标是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的重要内容。
在制定城市规划时,应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合理确定各类用地的规模和布局。
规划指标包括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用地结构比例等,应根据城市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来确定。
三、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是衡量土地利用效率的重要指标。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控制建筑面积,避免过度扩张。
同时,要提高建筑的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实现建筑资源的有效利用。
四、建筑密度建筑密度是指建筑基底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土地的利用强度。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控制建筑密度,保证建筑与环境之间的协调。
同时,要提高建筑空间的利用效率,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五、绿地率绿地率是指绿地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城市的绿化水平。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确定绿地率,平衡生态与建设的关系。
同时,要优化绿地布局,提高绿化质量,增强城市的生态环境。
六、容积率容积率是指建筑容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反映了土地的垂直利用效率。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合理确定容积率,平衡建筑空间与土地资源的关系。
同时,要鼓励高层建筑的发展,提高土地的集约化利用程度。
七、交通出行交通出行是影响土地利用的重要因素。
在节约集约建设用地标准下,应优化交通出行结构,鼓励公共交通出行,减少对私人汽车的依赖。
同时,要合理规划道路网络,提高交通运行效率,降低交通拥堵对土地利用的影响。
节约集约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持续增长,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实现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节约集约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节约集约的内涵、我国节约集约的法律体系、主要法律规定以及实施与保障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节约集约的内涵节约集约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节约集约包括节约资源和集约利用两个方面。
1. 节约资源:是指在生产和消费过程中,减少资源的消耗,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
具体包括节约能源、节约水资源、节约土地资源、节约原材料等。
2. 集约利用:是指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手段,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
二、我国节约集约的法律体系我国节约集约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
以下是部分重要法律法规:1. 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中明确规定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
2.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
3. 行政法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清洁生产促进条例》等。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节约集约法规和规章。
三、主要法律规定1. 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是我国节约能源的基本法律,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节约能源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法律责任,要求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循环经济的基本法律,于2008年8月28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循环经济的基本原则、政策措施和法律责任,要求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大政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大政发[2008]60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意义我市人多地少,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耕地后备资源严重不足,当前又正处于振兴老工业基地、建设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的关键时期,建设用地供需矛盾十分突出。
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走出一条建设占地少、利用效率高的符合我市市情的土地利用新路子,是关系子孙后代生存根基和全市长远发展的大计,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我市必须长期坚持的一条根本方针。
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从大局出发,从长远利益考虑,充分认识加强土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思想统一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坚决克服盲目投资、贪大求全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浪费土地资源等短视行为,把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步入科学发展的轨道。
二、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整体控制作用,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根据土地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人口数量以及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明确不同区域的土地利用功能,分别实施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将区域经济规划和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
集约节约规定

国土资源部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日前,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61号令,发布《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这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共九章38条,自2014年9月1日起实施。
《规定》针对当前土地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充分借鉴和吸收地方成功经验,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制度进行了归纳和提升。
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加强规划引导。
《规定》强调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
二是进一步强调布局优化。
《规定》根据实践中探索出的成功经验,提出城乡土地利用应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集约布局、节约用地。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同时,城市建设用地应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三是强化标准控制作用。
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四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
《规定》提出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充分贯彻市场配置原则,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进一步强调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针对实践中创造的工业用地新方式,《规定》明确,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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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的通知(鄂政发〔2014〕24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制度,以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的战略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要求,现就实行最严格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通知如下:一、优化建设用地布局,保障科学发展用地(一)强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控。
科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近、中、远期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安排各类用地,划定城镇扩展边界,预留独立选址项目通道。
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龙头作用,城乡建设、产业发展等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推进人口向城镇集中、居住向社区集中、产业向园区集中,实现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确保全省耕地总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
(二)保障重点项目建设。
按照“好而优又快则先”的原则,保障高端装备制造、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重点产业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项目用地需求,保障节地、环保、高效、高科技项目用地。
禁止向列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产能过剩项目供地。
(三)优化建设用地空间。
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鼓励采取协商收回、协议置换、自行开发等多种形式推进城镇低效用地二次开发。
大力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范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稳步有序实施中心镇、中心村和农村新型社区建设。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概念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概念
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是指在有限的土地资源条件下,通过合理的规划和利用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生产力和综合效益的利用。
它强调在土地利用中注重增加土地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损失。
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综合规划:在土地利用中,要进行全面的综合规划,根据土地的不同特点和用途需求,合理确定土地的利用模式和布局,避免土地的重复开发和浪费。
2. 高效用地:土地集约利用注重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通过技术和管理手段,将土地的利用密度提高到最高限度,实现土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3. 多功能利用:土地集约利用要注重实现土地的多功能利用,即通过合理布局和规划,使土地在满足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城市建设等多个方面的需求上发挥最大的作用。
4. 节约用地:土地集约利用强调要合理节约用地,避免不必要的土地占用和浪费,采取节约用地的措施,如多层建设、土地复用等,减少土地资源的消耗。
5. 生态保护:土地集约利用要注重生态保护,保护好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的生态效益,保障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总之,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是指在合理规划和科学管理的基础上,通过增加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多功能利用和节约土地占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资源的综合效益。
这是保障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重要方向。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模版(四篇)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模版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是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制度建设是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权、土地利用行政许可和土地资源监管等方面介绍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主要制度模版。
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土地利用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基础性制度,对土地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进行规划,是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手段。
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主要流程如下:1. 指导性文件:国家和地方相关部门发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性文件,明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原则和要求。
2. 数据收集和分析:相关部门收集和整理土地资源、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等方面的数据,并对数据进行分析和评估。
3. 规划编制:根据数据分析和评估结果,相关部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利用的发展方向、空间布局和功能区划等内容。
4. 审批和公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成后,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并在相关媒体上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5. 实施和监督: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前,相关部门应组织实施和监督,定期评估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土地利用权制度:土地利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划获得的对土地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
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过程中,土地利用权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保障是关键。
1. 土地供需平衡机制:建立土地供需平衡机制,通过土地规划、政府供应和市场化配置等手段,保证土地供应和需求的平衡,避免土地浪费和过度利用。
2. 土地出让制度:实行土地出让制度,通过招标、拍卖、协议出让等方式,将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土地使用者,并对土地使用者的使用行为进行监管和约束。
3. 土地管理权划分机制:明确政府和土地使用者的土地管理权划分,规定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范围和方式,同时赋予土地使用者相应的管理权和责任。
4. 土地用途变更制度:建立土地用途变更制度,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土地使用行为,要设定相应的程序和条件,进行审批和监管。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太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并政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并政发〔2011〕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十二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5%。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一)强化土地规划的整体控制和科学引导作用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上相互衔接。
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修改。
对正在报批或修编的相关规划,要根据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进行审查或调整。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规划科学引导工业向各类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集聚效应,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和布局结构。
(二)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增量。
严格执行计划指标差别化管理规定,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重点工程、重要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拟新增建设用地项目前期工作,前期手续不到位、项目资金未落实、不能及时开工建设的项目,不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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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法律咨询 www.findlaw.cn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全文)
摘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是我国首部专门就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进行规范和引导的部门规章。《规定》明确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找法网编辑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1号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已经2014年3月27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姜大明 2014年5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提升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指通过规模引导、布局优化、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盘活利用等手段,达到节约土地、减量用地、提升用地强度、促进低效废弃地再利用、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各项行为与活动。
第三条土地管理和利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节约优先的原则,各项建设少占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
(二)坚持合理使用的原则,盘活存量土地资源,构建符合资源国情的城乡土地利用新格局;
(三)坚持市场配置的原则,妥善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四)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探索土地管理新机制,创新节约集约用地新模式。 在线法律咨询 www.findlaw.cn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将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目标和政策措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框架、相关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
第五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开展节约集约用地活动,组织制定节地标准体系和相关标准规范,探索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鼓励采用节约集约用地新技术和新模式,促进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第六条在节约集约用地方面成效显著的市、县人民政府,由国土资源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模引导 第七条国家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的规模、布局、结构和时序安排,对建设用地实行总量控制。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和分区管制规定不得突破。 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 第八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各区域、各行业发展用地规模和布局具有统筹作用。 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布局、生态环境建设等相关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布局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
相关规划超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的,应当及时调整或者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第九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通过规划、计划、用地标准、市场引导等手段,有效控制特大城市新增建设用地规模,适度增加集约用地程度高、发展潜力大的地区和中小城市、县城建设用地供给,合理保障民生用地需求。
第三章布局优化 第十条城乡土地利用应当体现布局优化的原则。引导工业向开发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
禁止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城市新区、开发区和工业园区。
鼓励线性基础设施并线规划和建设,促进集约布局和节约用地。 第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和禁止建设的边界,实行建设用地空间管制。 在线法律咨询 www.findlaw.cn 城市建设用地应当因地制宜采取组团式、串联式、卫星城式布局,避免占用优质耕地。
第十二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协商,促进现有城镇用地内部结构调整优化,控制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提高生态用地的比例,加大城镇建设使用存量用地的比例,促进城镇用地效率的提高。
第十三条鼓励建设项目用地优化设计、分层布局,鼓励充分利用地上、地下空间。 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的,其取得方式和使用年期参照在地表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出让分层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根据当地基准地价和不动产实际交易情况,评估确定分层出让的建设用地最低价标准。
第十四条促进整体设计、合理布局的建设项目用地节约集约开发。 对不同用途高度关联、需要整体规划建设、确实难以分割供应的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一宗土地实行整体出让供应,综合确定出让底价。
综合用途建设项目用地供应,包含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的,整宗土地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
第四章标准控制 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控制制度。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房地产开发用地宗地规模和容积率等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和实施更加节约集约的地方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进行测算、设计和施工。 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用地者和勘察设计单位落实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督促和指导。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用地审查、供应和使用,应当符合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 对违反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和供地政策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标准的建设项目,或者因安全生产、特殊工艺、地形地貌等原因,确实需要超标准建设的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用地评价,并将其作为建设用地供应的依据。 在线法律咨询 www.findlaw.cn 第十九条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宏观产业政策,制定《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限制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不得为禁止用地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用地供应手续。
第五章市场配置 第二十条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应当充分贯彻市场配置的原则,通过运用土地租金和价格杠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一条国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 除军事、保障性住房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的特殊用地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应外,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中的经营性用地,实行有偿使用。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第二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在法定最高年期内实行缩短出让年期等方式出让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资源部规定的行业目录。 第二十四条鼓励土地使用者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第二十五条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属于国家鼓励产业的工业用地,可以实行差别化的地价政策。
分期建设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可以预留规划范围,根据建设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六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将工业项目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非生产设施占地比例等控制性指标纳入土地使用条件。 在线法律咨询 www.findlaw.cn 第二十七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有偿供应各类建设用地时,应当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中明确节约集约用地的规定。
在供应住宅用地时,应当将最低容积率限制、单位土地面积的住房建设套数和住宅建设套型等规划条件写入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六章盘活利用 第二十八条国家鼓励土地整治。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治理,对历史遗留的工矿等废弃地进行复垦利用,对城乡低效利用土地进行再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第二十九条农用地整治应当促进耕地集中连片,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
宜农未利用地开发,应当根据环境和资源承载能力,坚持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因地制宜适度开展。
第三十条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应当严格控制田间基础设施占地规模,合理缩减田间基础设施占地率。
对基础设施占地率超过国家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统筹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和自然灾害毁损土地的整治,提高建设用地利用效率和效益,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废弃地再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闲置浪费等低效用地进行再开发,对因采矿损毁、交通改线、居民点搬迁、产业调整形成的废弃地实行复垦再利用,促进土地优化利用。
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镇低效用地、废弃地再开发和利用。鼓励土地使用者自行开发或者合作开发。
第七章监督考评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对建设用地批准和供应后的开发情况实行全程监管,定期在门户网站上公布土地供应、合同履行、欠缴土地价款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四条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集约用地情况进行监督,在用地审批、土地供应和土地使用等环节加强用地准入条件、功能分区、用地规模、用地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