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场限期搬迁通知
搬场所通知公告

搬场所通知公告尊敬的各位居民:大家好!我们共同居住的小区将进行一次搬场工作。
为了确保搬迁的顺利进行,我们特此发布本次搬场所通知公告,希望大家能够积极配合。
根据小区管理委员会的决定,搬场工作将于XX年XX月XX 日开始,预计为期X天。
在此期间,我们将迁入小区内的新楼栋,以提供更好的居住环境和设施。
为了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安全和便利,我们将采取以下措施:1. 搬迁时间:搬迁工作将在上午8点至下午6点之间进行。
请大家提前做好准备,将个人物品整理好,并在规定时间内搬离原住址。
2. 搬迁路线:请大家遵循指定的搬迁路线,以确保搬迁过程中的流畅和安全。
搬迁路线将在小区内进行标注,请大家留意相关指示牌和标识。
3. 垃圾处理:请大家在搬迁前将垃圾正确分类,并放置在指定的收集点。
我们将提供额外的垃圾桶,以便大家进行垃圾分类和处理。
4. 安全措施:在搬迁期间,请大家注意自身安全。
搬运重物时,请使用适当的工具和防护装备,避免受伤。
同时,我们也将加强小区内的安全巡逻,确保搬迁过程中的安全和秩序。
5. 周边环境:请大家在搬迁期间保持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安静。
在搬迁过程中,请尽量减少噪音和扬尘,以免影响其他居民的生活。
搬场工作是为了给大家提供更好的居住条件和舒适的生活环境。
我们将尽最大努力减少搬迁对大家的影响和不便。
如果您在搬迁过程中遇到任何问题或有任何建议,请及时与物业管理处联系,我们将尽快为您解决。
最后,感谢大家对我们的支持和理解。
希望在新的楼栋中,我们能够共同营造一个更加和谐、温馨的居住环境。
谢谢!小区管理委员会日期:XX年XX月XX日。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08号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的通知淮政办发〔2016〕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淮安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决定划定畜禽养殖禁养限养区,并在2016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关闭、搬迁工作。
现就加快推进畜禽禁养区划定及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疏堵结合”为基本原则,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开展整治,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实施畜禽养殖业分区管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重点工作(一)养殖区域划定1.禁养区的划定本着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重点区域保护与可操作性相兼顾的原则,提出如下划定条件:(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所有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地方可根据保护需要、水源地汇水特征将准保护区纳入禁养区范围。
(2)重点水体及考核断面周边地区。
南水北调沿线地区;“十三五”国家对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8个断面(京杭运河五叉河口、苏北灌溉总渠苏嘴、三河戴楼衡阳、淮河淮河大桥、白马湖洪金、浔河唐曹、盐河袁闸、洪泽湖淮安片区老山乡高良涧镇蒋坝镇)以及省政府对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22个断面(京杭运河的水泥厂渡口、大运河桥、板闸、黄码大桥、平桥、清隆桥;盐河的发电站、磷肥厂、新渡;废黄河的活动坝、承德路大桥;苏北灌溉总渠的渠北闸、县水泥厂;淮沭新河韩庄乡;淮河老子山;入江水道塔集;白马湖李庄;金宝航道唐港大桥;排水渠苏嘴、排水渠杨湾腰闸;维桥河维桥河口;南六塘河肖大桥)周边地区,上述断面所在水体岸区应划定一定范围作为禁养区,重点是断面上游水体对应岸区。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嘉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0•【字号】嘉政发[2003]76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嘉政发[2003]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已经五届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二○○三年十月二十日嘉兴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照我市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和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排放的粪便,清洗畜禽、饲养场地和器具产生的污水、废渣,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直接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嘉兴市范围内各类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清洁生产、综合利用优先”原则,采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防治措施,使养殖污染得到控制,促进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及污染防治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农业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计划之中,切实对畜禽养殖业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发展,有计划地开展畜禽污染综合整治,落实“谁污染、谁治理”的责任,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六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经济部门以合理规划、适度发展为原则,提出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并负责指导畜禽污染的治理工作。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正文:----------------------------------------------------------------------------------------------------------------------------------------------------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城政发〔2017〕102号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区属各单位:《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政府2017年8月28日城关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为加强环境保护,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点,促进我区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根据《兰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兰环发[2016]338号)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按照畜禽养殖“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布局原则,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现城关区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区生态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区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效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三)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四)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划分养殖区域的原则;(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依法保护文物安全的原则;(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八)突出重点和简便以及具有可操作性原则。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24•【字号】宛政办[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办〔2011〕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南阳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搬迁关闭工作实施方案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争创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建设生态南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第9号令)、《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和《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改善环境质量、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从实际出发,调整优化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开展养殖业污染防治,促进全市畜禽养殖业与环境的全面协调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禁养区养殖企业的搬迁关闭,实现全市禁养区无养殖企业的目标。
具体目标:2011年完成禁养区60%养殖企业(规模: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迁关闭,2012年完成禁养区40%养殖企业(规模:牛50头以上、猪200头以上、鸡5000只以上)的搬迁关闭。
三、方法步骤搬迁关闭工作分为组织发动、全面搬迁关闭、检查验收三个阶段,2012年10月31日前全部完成。
(一)组织发动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对辖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养殖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分类登记,科学制定搬迁关闭方案,建立搬迁关闭监管台帐,做到搬迁关闭工作办公地点、人员、车辆、经费和目标责任“五落实”,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上下贯通、行动迅速、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中府[2008]115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08〕115号)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现将《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二○○八年八月十五日中山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畜禽养殖场的设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畜禽,是列入国家和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畜禽,包括猪、牛、羊、马、兔、犬、鸡、鸭、鹅、火鸡、鸽、鹌鹑、鹧鸪、山鸡等。
国家和省对伴侣动物、观赏动物、竞技动物、实验动物等饲养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畜禽养殖业及畜禽养殖过程的监督管理,并负责畜禽养殖区域的规划布局。
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与畜禽养殖相关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资源、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畜禽养殖相关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型畜禽养殖场和散养畜禽农户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广东省生猪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2008-2020年)》(粤农〔2008〕185号)的有关规定,我市畜禽养殖业按照适度规模发展,畜禽养殖场实现规模化养殖、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

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的通知环发〔2010〕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保法律法规,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一、总则(一)为防治畜禽养殖业的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相关法律,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本技术政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业防治环境污染,可作为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最佳可行技术指南、工程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等的依据,指导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生态农业与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总体发展战略,促进畜禽养殖业向集约化、规模化发展,重视畜禽养殖的温室气体减排,逐步提高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整治。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经济性和实用性相结合,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相结合,有效利用和全面处理相结合”的技术方针,实行“源头削减、清洁生产、资源化综合利用,防止二次污染”的技术路线。
(五)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遵循以下技术原则:1.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贯彻执行当地人民政府颁布的畜禽养殖区划,严格遵守“禁养区”和“限养区”的规定,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限期搬迁;结合当地城乡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畜牧业发展规划,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优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避开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28•【字号】佛府办[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佛山市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划定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的意见(佛府办[2013]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机构: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佛山市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和进一步加强相关区域环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工作目标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防治农村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逐步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布局,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水平,推进畜禽养殖业生产向技术集约型、资源高效利用型、环境友好型方向转变,实现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切实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
二、划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2010年12月修订版);(八)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9号);(九)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十)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十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十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3号);(十三)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列(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十四)广东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实施方案(粤府函〔2012〕238号);(十五)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通知
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你在耕地修建的圈舍属违章建筑。
泉湖镇人民政府、永久村村委会于2018年3月下发整改通知,但你户至今未整改,要求于2018年5月1日前进行拆除,恢复耕地原貌,如若不按规定期限拆除,将由国土、环保、畜牧、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强拆,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泉湖镇新建办泉湖镇畜牧站
时间:2018年月日
通知
村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你在耕地修建的圈舍属违章建筑。
泉湖镇人民政府、永久村村委会于2018年3月下发整改通知,但你户至今未整改,要求于2018年5月1日前进行拆除,恢复耕地原貌,如若不按规定期限拆除,将由国土、环保、畜牧、执法、公安等部门依法强拆,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泉湖镇新建办泉湖镇畜牧站
时间:2018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