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20号--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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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95号)山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青海省(区、市)财政厅(局),2009-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安排,经分别与山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青海省(区、市)人民政府协商,财政部决定代理发行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
现就本期债券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
(二)品种和数量。
本期债券为5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254亿元,其中山西、福建、厦门、山东、青岛、海南、重庆、云南、陕西、新疆、青海省(区、市)额度分别为25亿元、24亿元、4亿元、31亿元、6亿元、15亿元、25亿元、40亿元、34亿元、30亿元、20亿元。
各省(区、市)额度以2011年地方政府债券(一期)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上市交易。
(三)时间安排。
2011年7月11日招标,7月12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4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2011年7月18日起上市交易。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07•【文号】财库[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6号)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
2011年1月19日招标,1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24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2011年1月26日起上市交易。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1月20日、7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1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
承销面值的0.1%。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3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3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
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11.11.09
•【文号】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73号
•【施行日期】2011.11.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
正文
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73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28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8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5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4.33%,2011年11月1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1月14日发行结束,11月1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5月10日、11月1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61年11月1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11月10日至11月1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
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19•【文号】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0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94%,2011年1月2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24日发行结束,1月2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半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月20日、7月20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21年1月20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1月20日至1月24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11.29•【文号】财库[2011]161号•【施行日期】2011.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61号)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二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3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28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
2011年12月7日招标,12月8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2月12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2011年12月14日起上市交易。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2月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4年12月8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08•【文号】财库[2011]79号•【施行日期】2011.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79号)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五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10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
甲类成员在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本期国债。
(三)时间安排。
2011年6月15日招标,6月16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2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2011年6月22日起上市交易。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6月16日、12月16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1年6月1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1.19•【文号】财库[2011]13号•【施行日期】2011.0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关于2011年记帐式附息(三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1]13号)2009年-2011年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筹集财政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财政部决定发行2010年记账式附息(三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
现就本期国债发行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发行条件(一)发行场所。
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销售部分不再另行分配额度。
(二)品种和数量。
本期国债为7年期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300亿元,全部进行竞争性招标,不进行甲类成员追加投标。
(三)时间安排。
2011年1月26日招标,1月27日开始发行并计息,1月30日发行结束。
(四)上市安排。
2011年2月1日起上市交易。
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商业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本期国债上市后,可以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转托管。
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商业银行制订。
(五)兑付安排。
本期国债利息按年支付,每年1月27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18年1月27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次利息。
财政部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债登记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以及试点商业银行办理利息支付及到期偿还本金等事宜。
(六)发行手续费率。
承销面值的0.1%。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2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

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2号――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7.13•【文号】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2号•【施行日期】2011.07.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国债正文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42号)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十八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
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计划发行300亿元,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30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招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48%,2011年7月14日开始发行并计息,7月18日发行结束,7月20日起在各交易场所上市交易。
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其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12年7月14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11年7月14日至7月18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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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20号--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
息(七期)国债
【法规类别】债券国债管理
【发文字号】财政部公告2011年第20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
【发布日期】2011.04.20
【实施日期】2011.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财政部公告
(2011年第20号)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续发行2011年记账式附息(七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试点商业银行柜台)、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续发行。
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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