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全新)社保非税比武大练兵考试题库(全真题库)

A、1 B、5 C、6 D、12 答案:B 21.2012 年 1 月,浙江省新成立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微企业,请问该小微企业 2016 年 12 月需缴纳多少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A、减按 75% B、减按 50% C、减按 25% D、免征 答案:D 22.用人单位弄虚作假,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 位享受的税收优惠待遇的,由()依法处理。 A、残联 B、财政 C、稽查局 D、税务机关 答案:D 23.浙江省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并对()参 保城乡老年居民予以适当倾斜。 A、55 岁及以上 B、60 岁及以上 C、50 岁及以上 D、65 岁及以上 答案:D 解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9〕57 号: 省政府根据国家部署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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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污单位缴纳的初始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属()政府非税收入。 A、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B、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C、行政事业性收费 D、政府性基金 答案:B 5.非税收入票据种类不包括()。 A、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B、非税收入专用票据 C、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D、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答案:D 6.统筹地区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报()审批后, 报上一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A、省级财政部门 B、省级人社部门 C、省级人民政府 D、本级人民政府 答案:D 解析:《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 号),统 筹地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汇总,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本级 人民政府审批。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税务机关编制。 7.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个人账户储存额 1998 年 1 月 1 日后按()计算转移。 A、个人缴费累计本金 B、个人缴费累计本息 C、计入个人账 答案:C 解析:(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 若干意见》规定,对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 2016 年 5 月 1 日 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率由 1.5%降为 1%。(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由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从 2017 年 5 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费款所属期),全省失业保险单位费 率由 1%降为 0.5%,个人费率仍按 0.5%执行。 27.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准缴纳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A、出生之日 B、参保登记 C、完成缴费 D、缴费后三个月 答案:A 解析:浙人社发[2011]286 号《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 的通知》:符合当地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标 准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 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2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 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 A、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B、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 C、可以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D、只能选择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 葬补助金中的一项 答案:D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 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四川公益性捐赠扣除名单

四川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名单一、获得2008年度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扶贫基金会2、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3、四川圣爱特殊儿童援助基金会4、四川省资中县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成都市教育基金会6、四川成都市双流县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乐山市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9、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10、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11、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12、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13、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14、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15、四川省慈善总会16、成都慈善会二、获得2009年度第一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2、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4、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6、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9、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11、四川省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12、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13、四川省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14、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15、泸州市慈善总会16、宜宾市慈善总会17、四川省广元市慈善会三、获得2009年度第二批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1、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2、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3、四川省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4、四川省德阳市教育基金会5、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6、四川省广元市教育基金会7、四川省剑阁县教育基金会8、四川省扶贫开发协会9、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慈善会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四川省民政厅文件》(川财税[2010]33号),现将2010年度第一批继续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基金会、社会团体名称四川省隆昌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威远县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大熊猫繁育研究基金会双流县教育基金会德阳市教育基金会乐山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内江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教育基金会都江堰友爱教育基金会四川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成都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四川省扶贫基金会广元市教育基金会剑阁县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资中教育基金会四川自贡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宜宾市教育基金会四川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成都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四川省文化艺术发展基金会四川省志愿服务基金会四川省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四川美丰教育基金会四川西南交通大学扬华教育基金会四川英子爱心基金会南充市高坪区阳光助学基金会四川省国电大渡河爱心帮扶基金会四川飞行教育基金会成都市成华区爱心教育基金会四川电子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四川省简阳市教育基金会成都公和社区发展基金会四川省慈善总会成都市慈善总会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09]85号颁布时间:2009-8-20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现将经民政部初步审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的2008年度、2009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含答案)

企业所得税判断题l.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答案】错误【解析】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2.我国确定居民企业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管理办法。
( )【答案】正确【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3.个人独资企业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答案】错误【解析】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4.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是非居民企业。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5.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一律都是20%.( )【答案】错误【解析】非居民企业的法定税率包括25%和20%两档。
其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适用的法定税率是20%。
6.企业取得的违法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 )【答案】错误【解析】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不包括违法收入。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2.01.28•【字号】冀财税〔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益捐赠正文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关于公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社会团体名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现将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一、2021年底到期后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2 河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 河北省海外同胞慈善基金会4 新奥公益慈善基金会5 河北慈氏慈善基金会6 石家庄市志愿服务基金会7 河北进德公益基金会8 秦皇岛市志愿服务基金会9 河北省新联合公益基金会10 河北省佛教慈善基金会11 河北省德仁慈善基金会12 河北慈善联合基金会13 河北省隆基泰和慈善基金会14 河北精英教育基金会15 河北斯特龙慈善基金会16 河北省清河县教育基金会17 河北省三强公益慈善基金会18 河北省树磊扶贫基金会19 河北省慈惠癌症防治基金会20 河北省孝行慈善基金会21 河北省石药普恩慈善基金会22 河北省君乐宝公益基金会23 石家庄市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4 河北省石家庄外国语教育集团助学基金会25 河北地质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26 河北省圣兰慈善基金会27 河北省体育发展基金会28 邯郸市圆梦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9 河北省共同行动助学基金会30 河北省生活禅文化公益基金会31 河北省九达公益慈善基金会32 河北省敬业公益基金会33 河北省冀银公益基金会34 河北省领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省明德公益基金会36 河北省中冀扶贫基金会37 河北省满天星公益基金会38 河北鑫达慈善基金会39 河北省雄县文昌教育发展基金会40 河北省登峰慈善基金会41 河北省德盛公益基金会42 河北省天助慈善基金会43 河北省长盛慈善基金会44 河北省宏兴公益基金会45 河北省北华航天工业学院教育基金会46 河北爱华慈善基金会47 河北省悦辰星慈善基金会48 河北省慈善总会有效期: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二、取消后重新符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唐山天享老年公寓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三、登记后尚未取得资格的社会团体名单1 河北省蔚县马宝玉退役军人创业就业基金会2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 河北省承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救助基金会4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社会救助基金会5 河北省卢龙县社会救助基金会6 河北省安国市社会救助基金会7 河北省武邑县社会救助基金会8 河北省邢台市社会救助基金会9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0 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社会救助基金会11 河北省宁晋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2 河北省临城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3 河北省内丘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4 河北省清河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5 河北省临西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6 河北省广宗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7 河北省隆尧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8 河北省威县社会救助基金会19 河北省静远教育基金会20 河北省扶贫基金会21 河北省雏心儿童救助基金会22 河北玖益慈善基金会23 石家庄市慈善和社会工作联合会24 正定县慈善总会25 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慈善总会26 承德市隆化县慈善总会27 承德腰痛宁公益基金会28 唐山市爱国拥军促进会29 涿州市教育发展促进会30 河北省星光慈善基金会31 河北省献县社会救助基金会32 河北省沙河市社会救助基金会33 河北中医学院教育基金会34 河北省静力慈善基金会35 河北仓澜慈善基金会36 石家庄市益民残疾人福利基金会有效期: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民政厅2022年1月28日。
2017317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

《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每周为您提供最新税务及商务的实时信息。
本刊除了对每份相关文件提供简约的内容概要以外,还附上该文件的网页链接,方便您读取中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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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安永《中国税务及投资资讯》将继续提供有关信息,对中国税务及商务的最新发展提供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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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法规►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内容提要2017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期间作了政府工作报告(以下简称“《2017年报告》”),回顾了2016年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并对2017年的各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第2017010期2017年3月17日中国税务中心中国税务及投资法规速递我们将《2017年报告》的主要内容总结如下:2016年税收和商务领域的主要工作和成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深化资源税改革,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除少数实行准入特别管理措施领域外,外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一律由审批改为备案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新设7个自贸试验区1►进一步取消16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审批事项,清理规范192项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发布一系列文件,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2017年主要工作部署增值税►落实并完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政策►简并增值税税率(由四档2简并至三档)企业所得税►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3优惠的范围,将现行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提高至75%各种收费和基金项目►全面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取消或停征中央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35项►减少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性收费►适当降低“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实行清单管理制度►扩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试点►清理取消一批生产和服务许可证►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为外商投资企业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修订《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一步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外资准入►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上市、发债,允许其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资质许可、标准制定等方面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地方政府可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我们相信在两会结束之后,中央和地方政府将会陆续出台相关激励政策。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慈善组织第三章慈善募捐第四章慈善捐赠第五章慈善信托第六章慈善财产第七章慈善服务第八章信息公开第九章促进措施第十章监督管理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规范慈善活动,保护慈善组织、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进步,共享发展成果,制定本法。
第二条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法。
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一)扶贫、济困;(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六)符合本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四条开展慈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依法开展慈善活动。
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
第二章慈善组织第八条本法所称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第九条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风险及解决方式

接受捐赠的社会团体必须与捐赠入订立捐赠合同,并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公益性单位接受捐赠统一收据。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8)160号
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和未取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均应按本通知的规定提出申请。
公益性捐赠
1、思考:
会计利润,不是应纳税所得额。
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年初为冰冻灾害捐赠了10万元人民币。
本年该公司开发项目处于预售阶段,预售收入约为l000万元,本年度未确认经营收入。
年度会计利润约为-460万元。请问:
该部分捐赠能全额在本年扣徐吗?是否可以递延至下一年度?
向洪涝灾区捐赠可获税前扣除
接受捐赠的群众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企业通过妇女联合会进行的捐赠,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13日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答:
不能。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我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各级妇女联合会是群团组织,其性质既不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也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而且
注意:
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在名单内,或虽在名单内但企业或个人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属于名单所属年度的,不得扣除。
注意:
向地方红十字会捐赠税前扣除,需要省局认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财税[2010]37号)规定,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审核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和鼓励公益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三、本通知所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注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并经确定为具有接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
四、本通知所称股权捐赠行为,是指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
企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社会组织或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行为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发布前企业尚未进行税收处理的股权捐赠行为,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比照本通知执行,已经进行相关税收处理的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4月2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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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
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
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