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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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45号: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

财税[2010]45号: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

财税[2010]45号:公益捐赠扣除资格实行“名单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出台《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作出补充规定。

“老团体”须重新认定资格财税[2010]4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文件下发之前已经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必须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提出申请,通过认定后才能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我国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本上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统称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具体又可分为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基金会具体又可分为民政慈善类、公安类、教育类、其他类。

第二类为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不需进行社团登记的人民团体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团体(统称群众团体)。

社会团体应同时向财政、税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分别报送财税[2008]1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的材料:(一)申请报告;(二)民政部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五)民政部门出具的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年度检查结论、社会组织评估结论。

民政部门负责对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

群众团体则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六条的规定直接向财政、税务部门报送(一)申请报告;(二)县级以上各级党委、政府或机构编制部门印发的“三定”规定;(三)组织章程;(四)申请前相应年度的受赠资金来源、使用情况,财务报告,公益活动的明细,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或注册税务师的鉴证报告。

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归纳整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归纳整理

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的归纳整理2017年上半年,国家共下发了14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本文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四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整理,供纳税人参考和学习。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政策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政策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施行时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政策要点:将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进行公告。

2016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6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政策要点:将2016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是非应税收入,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因此,不征收营业税的会费是指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管理收费。

对社会团体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如会员费等),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要点提示:现阶段暂时不征收个人捐赠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产生的营业税,但仅限于财税[2 009]111号文中列举的四类捐赠,同时应根据各自情形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才能享受免税,除上述四种情况外的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行为,应作为应税行为征收营业税;单位捐赠则应视同销售征收营业税。

同时,由于在旧条例下,个人无偿赠送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不征收营业税,所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的,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售发票或者代为开具发票。

在新条例下,对于无偿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的,不属于免税范围,应视同应税行为发生征收营业税,税务机关理应为其开具发票。

三、境内纳税人在境外发生(提供)的部分劳务不征税或暂免税新营业税境内外劳务判定原则由“劳务发生地”调整为“属人”和“收入来源地”相结合。

新营业税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属于境内劳务。

即一是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全部劳务,无论其提供的劳务是否发生在境内都属于境内提供劳务;二是接受劳务方在境内接收劳务均为境内提供劳务,无论其是否属于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三是劳务提供方有来源于境内的收入都视为境内劳务,无论其是否在境内提供劳务。

但财税[2009]111号文明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提供建筑业、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劳务暂免征收营业税。

同时,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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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国家税务总局12366平台2016年个人所得税热点问题汇总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如何在个人所得税税前计算扣除?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

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在接受捐赠时,应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对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新设立的基金会在申请获得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后,原始基金的捐赠人可凭捐赠票据依法享受税前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1.个人转让股权时,税务机关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有哪些?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一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二)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三)转让方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股权转让收入的有关资料;(四)其他应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

”2.个人取得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二十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017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

2017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

2017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8年第6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神华公益基金会2.爱佑慈善基金会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4.安利公益基金会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8.中国国际文化交流基金会9.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10.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11.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2.中国航天基金会13.南都公益基金会14.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15.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16.凯风公益基金会17.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18.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19.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20.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21.中国癌症基金会22.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23.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24.吴阶平医学基金会25.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26.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27.韩美林艺术基金会28.爱慕公益基金会29.中国医学基金会30.兴华公益基金会31.心和公益基金会(原心平公益基金会)32.智善公益基金会33.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34.王振滔慈善基金会35.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36.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37.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38.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39.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40.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41.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42.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43.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原中远慈善基金会)44.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45.开明慈善基金会46.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47.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48.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49.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50.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51.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52.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53.中华艺文基金会54.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55.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56.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57.波司登公益基金会(原德康博爱基金会)59.南航“十分”关爱基金会60.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61.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62.华阳慈善基金会63.华润慈善基金会64.黄奕聪慈善基金会65.顶新公益基金会66.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67.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68.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69.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70.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71.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72.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73.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74.中华志愿者协会75.白求恩公益基金会76.东润公益基金会77.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78.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79.华盛绿色工业基金会81.周大福慈善基金会82.田汉基金会83.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84.余彭年慈善基金会85.顺丰公益基金会86.中国电影基金会87.健坤慈善基金会88.善小公益基金会89.中山博爱基金会90.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91.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92.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93.增爱公益基金会9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9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97.宝钢教育基金会9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9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10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10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10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10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10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105.中国国际战略研究基金会106.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107.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10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109.中华慈善总会110.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111.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112.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113.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114.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115.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116.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117.中国孔子基金会118.中国公安民警英烈基金会119.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120.致福慈善基金会121.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122.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123.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124.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125.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126.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127.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128.泛海公益基金会129.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130.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131.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132.万科公益基金会133.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134.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135.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136.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137.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138.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139.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140.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41.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142.中国企业管理科学基金会143.华侨茶业发展研究基金会144.韬奋基金会145.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146.比亚迪慈善基金会147.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148.清华大学教育基金会149.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150.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151.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152.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153.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154.中国绿化基金会155.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156.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157.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158.杏林医疗救助基金会159.启明公益基金会160.周培源基金会161.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162.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163.青山慈善基金会164.中国扶贫基金会165.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166.巨人慈善基金会167.中国保护黄河基金会16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16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17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2018年5月2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09.07.15•【文号】民发[2009]100号•【施行日期】2009.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全国性社会团体: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以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此,我部制定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在上述通知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申请条件、审核程序、申请文件、财务审计、监督管理等内容。

现印发你们,以便社会团体、审计机构、审核机关等在资格认定工作中有所遵循。

民政部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五日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为进一步明确申请条件和审核程序,规范申请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资格认定工作规范、准确地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申请条件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2.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3.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4.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5.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者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6.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和当年总支出的50%。

二、申请文件社会团体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应当首先对照申请条件进行自我评价。

财税实务公益捐赠时这些涉税业务问题要知晓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
财税实务公益捐赠时这些涉税业务问题要知晓
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的基相关规定
企业:
1、自2016年9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超过年度利润12%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2、企业实施股权公益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这意味着不会产生股权转让所得,从而不会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负担。

3、公益捐赠不做视同销售处理,意味着公益性捐赠不会产生增值税纳税负担。

关于个人公益性捐赠的基相关规定
个人:
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你可能以为只有金钱或者捐给了灾区才算公益性捐赠,实际上公益捐赠的范围和途径很广泛哦!
捐赠范围:
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

财税[2008]160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现对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二、个人通过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第二条所称的社会团体均指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经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符合以下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二)申请前3年内未受到行政处罚;(三)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含3年)的,应当在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3年以下1年以上(含1年)的,应当在申请前1年年度检查合格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含3A),登记1年以下的基金会具备本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四)公益性社会团体(不含基金会)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3年以上,净资产不低于登记的活动资金数额,申请前连续2年年度检查合格,或最近1年年度检查合格且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 以上(含3A),申请前连续3年每年用于公益活动的支出不低于上年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需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

财税实务实务解读(含会计分录):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10万免征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实务解读(含会计分录):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10万免征教育附加及水利建设基金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政策要点
政策适应范围
1.“缴纳义务人”的一个条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
在总局未出具体公告的前提下的解读,也就是说只需要满足一个条件,即“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条件,没有所谓的小微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等条件限制,如一般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也可享受该项政策。

2.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应该分别核算。

【例】某兼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纳税人,则:(1)2月份增值税全月销售额9万元,营业税全月营业额9.5
万元,则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全免;(2)2月份增值税全月销售额9万元,营业税全月营业额10.5。

【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

【政策解读-企业所得税】2017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2017年上半年,国家共下发了14个关于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文件,本文分为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税前扣除问题、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四个方面,进行归纳和整理,供纳税人参考和学习。

一、公益性捐赠支出修改《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政策文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政策要点: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施行时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6年度第二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政策要点:将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进行公告。

2015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5年度2016年度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9号)政策要点:将2015年度、201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2.中华全国总工会3.中国宋庆龄基金会4.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扩大2017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政策梳理政策文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政策要点: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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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关于2016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2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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