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的纳税建立研究

合集下载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摘要】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的迅猛发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开拓了新的税源;另一方面给沿袭多年的传统税收征管体制带来了冲击和挑战。

本文对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接着对税收征管中可能遇到的困难进行介绍,并提出了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和措施上的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可行性近年来,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以及“电子商务应该如何征税”等问题有了许多比较深入的研究。

目前的文献中,主要是从法律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学术界对于“电子商务是否应该征税”形成了比较一致的看法,根据现行税法以及税务法规,应该对电子商务征税,但是对于电子商务的不同模式,不能并为一谈。

主流的观点为:对于b2b以及b2c模式,商家一般都是有明确纳税主体的实体机构,与传统商务的区别不大,对于这两种模式征税的争议很少。

对于商家为个人网店的c2c模式,商家的数量多而规模小,监管难度大且成本高,同时考虑到个人网店对于帮助解决就业问题方面起的作用,应当特殊对待。

本文主要从管理角度,对c2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其可行性以及面临的困难,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c2c模式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可行性分析1.对c2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符合我国现行的税务法律法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都有纳税义务,不受交易与结算方式的影响。

c2c电子商务与传统购物方式本质上是相同的,都是对于商品或者劳务进行交易,不同之处是网络购物将交易和结算的途径由面对面的方式改为在网络上进行,只要交易的金额超过了税法中规定的缴税起征点,就需要进行纳税。

目前我国法律并未规定c2c个人网店必须申领营业执照并且进行税务登记,国家也尚未征收网络交易税。

也就是说,现在的c2c 模式电子商务,对于没有经营实体的个人网店来说处于完全的免税阶段,同时也没有工商部门对这部分商户进行管理和约束。

随着c2c 电子商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国家也需要不断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学专业论文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学专业论文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财政学专业目录1 导论 (3)1.1选题背景与意义 (3)1.2国内外文献综述 (3)1.3论文的结构及主要内容 (5)1.4论文的研究方法 (5)2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5)2.1缺乏完善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6)2.2税收征管流程存在缺陷 (7)2.3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低 (7)2.4征纳税意识薄弱 (8)3 国外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经验 (9)3.1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完善 (9)3.2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先进 (10)3.3税收征管的监管有效 (10)4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解决对策 (11)4.1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 (11)4.2完善税收征管流程 (12)4.3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 (12)4.4营造良好的征纳税环境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摘要“互联网+”作为当代经济发展新动力,对推动传统行业的变革和完善起至关重要的作用,电子商务就是在“互联网+商业”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并不断发展。

C2C 电子商务依靠互联网进行运作,且不受时空限制,不拘泥于传统行业的经营模式,方便简洁易操作,给普通百姓带来了高效、便利的生活。

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规范分析法和比较分析法等,发现我国C2C电子商务存在税收征管法律法规不完善、税收征管流程有缺陷、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较低和征纳税意识薄弱的问题,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针对电商出现的问题,国家需要尽快采取措施解决。

国际上,不少国家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都针对此问题进行深刻的讨论和研究,并制定符合本国国情的相关制度。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学习国外C2C 电商税收征管经验,适时合理地提出了一些对策,如继续完善与C2C电商税收征管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电商税收征管流程、提升电商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营造良好的征纳税环境等。

以期望在保障电商平稳发展的基础上,尽快调整C2C电商税收征管,为我国C2C电子商务创造良性健康的发展环境。

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

我国电子商务C2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
电 孑 商 务
我国电子商务 C C模式课税问题研究 2
・ 王
[ 摘

上海 交通 大 学
要】C C模式的 网上 交易在我国似乎还没有纳税的记 录,法律 法规也 没有相关的规 定明确其应该纳税,但是根据 2
现行 的相 关 税 法 ,CC 模 式的 网上 交 易的 卖家仍 是 需要 和 实体 店 的 卖 家一样 依 法 纳税 , 网上 开 店 不 能 成 为避 税 漏 税 的地 方 , 2
消费 普遍 接 时足额纳税 。
受 .已渐渐成为主流消费方式。调查城市的总体网络 购物渗透率 20 0 8年上半年的网购常客的比例超过 4成 (1 ) 4% 。
现 阶 段 的 C C模 式 交 易主 要 是 通 过一 些 网站 平 台 来 完成 的 . 2
这是违反现行法律的 ,也是不符合税收公平原 则的。从现实来看 ,要求 以往根 本没 交过 税的网上开店的店 家纳税也存在很
多的 问题 和 困难 , 所 以应 当尽 快地 完善 C C网上 交 易的 征 税 纳税 制 度 。 2
[ 关键词】0 C网上交易 服 务器平 台 税务登记 2
20 年北 京 市十 二 届 人 大 常委 会 第三 十 八 次会 议 审议 通 过 了 07
电子商务概念在 1 9 年 引入中国。 96 3 9 19 年中国出现了第一笔
网上交易。1 9 年 , 国C C开始兴起 .从消费者之间的网上拍 9 9 我 2
国网 络购 物 调查 研 究报 告 》 中对 中 国多 个城 市 的 调查 统 计 全 国
卖开始。直至 20 年 .根据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的 ( 0 8 08 ( 0 年中 2 法。
在这些 网站里建立一个类似于实体店的网页吸引买家来买东西是 交 易为 职 业 的个 人 卖 家 .他 自 己给 自 己 也 给 社会 创 造 了 一个 就

中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发展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发展状况调查分析报告

中国电子商务C2C模式发展状况调查分析报告1.研究背景电子商务C2C模式是指消费者之间进行交易的电子商务模式。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兴起,C2C模式在中国得到了快速发展。

本报告旨在调查和分析中国电子商务C2C模式的发展状况。

2.调查方法本调查报告采用了以下方法:-网上问卷调查:我们通过各大社交媒体平台和电商平台发布了问卷链接,邀请用户参与调查。

-面对面访谈:我们采访了几个C2C电商平台的店主和消费者,了解他们对C2C模式的看法和体验。

3.调查结果3.1C2C电商平台的使用率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超过80%的受访者表示曾经在C2C电商平台上购买过商品,其中近60%的受访者表示每个月都会在C2C电商平台上进行购物。

3.2消费者对C2C模式的看法消费者普遍认为C2C模式具有以下优势:-便利性:C2C模式让消费者可以随时随地购物,无需受限于实体店的营业时间和地点。

-多样性:C2C模式提供了丰富多样的商品种类和选择,消费者可以更容易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商品。

-价格优势:C2C平台上的商品价格相对较低,消费者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折扣和优惠。

3.3店主对C2C模式的看法店主对C2C模式也表示了一定的满意度:-销售渠道:C2C模式为店主提供了一个广泛的销售渠道,帮助他们吸引更多的消费者和提高销量。

-成本控制:相对于实体店面,C2C模式的成本更低,店主可以更灵活地控制成本。

-交易安全性:C2C模式的电商平台通常会提供一定的交易保障措施,可以减小交易风险,增加店主的信誉度。

4.发展趋势分析4.1移动化趋势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移动支付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通过手机进行C2C网购。

未来,C2C模式将更加趋向于移动化发展。

4.2社交化趋势社交媒体对C2C模式的促进作用日益明显。

消费者可以通过社交媒体分享自己的购物经验和评价,从而影响其他人的购买决策。

未来,C2C模式将更加与社交媒体整合,提升用户参与度和购物体验。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

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研究C2C(consumer to consumer)电子商务是继B2B、B2C后兴起的电子商务模式,也是电子商务模式中最繁荣、最热闹的,当然其征税问题也是无法避免的。

但变幻莫测的网络经营环境使税务机关的征税工作面临新的挑战,特别是在C2C 模式下的电子商务征税已受到了全社会的重视。

为此,介绍了当前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现状,分析了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提出了相关解决方案,旨在完善C2C电子商务征税的管理模式,为电商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标签:C2C;电子商务;征税;必要性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也逐渐兴起,并且在经济体系中的地位愈发重要。

2016年上半年中国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23141.94亿元,相比2015年上半年的16140亿元,同比增长43.4%;与此同时电子商务的交易带动其他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截止到2016年6月,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超过285万人,由电子商务间接带动就业人数已超过2100万人,缓解了当前巨大的就业压力,落实了国家“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理念,成为当前经济的新增长点。

但是电子商务蓬勃发展的同时,也为政府带来了经济政策方面,尤其是税收征管政策方面的一系列挑战;特别是在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一直被热议,却还未真正得到实施,每年由此造成税收流失达上亿元。

1C2C模式下电子商务征税的必要性分析1.1维护税收公平原则我国税法规定,在我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应依法纳税。

这是税法的一项最基本的原则,以保障各个纳税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对同等条件的纳税人实现同等的税收待遇。

我们对实体店的经营活动规定了具体的征税制度,但还未对C2C电子商务纳税进行征管,这已经破坏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加之C2C电子商务的经营者不需要支付店面的租金成本,对传统实体店铺的发展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不利于经济全面健康持久的发展。

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C2C电子商务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C C 电子商 务模 式 近几 年 发 2 展势头迅猛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 究
中心发布 的 <0 0 < 1 年度 中国电子 商 2 务 市场 数 据 监 测 报 告》 显 示 , 在 20 0 7年 ,我 国各大 C C平 台上 的 2 网店数量仅为 5 0 家, 2万 到了 2 1 00 年 国 内个 人 网店 的数 量 已经达 到
模式 。
国际组织
或 国家
或 国家 对于 C C 电子 商务税 收政 易应与传统交易一致,以免产生扭 2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法规 电子商务税 收政策和主张
曲现象 。
( ) 内 C C 电 子 商 务 税 收 二 国 2
现状
欧盟
1《 .关于保 护增 值税 收入和 促进 电 子商务发展 直主张对 电子贸易征税 , 2 0 从 0 4年 7 》(9 868 1 9 ..) 月开始要求所有因特网企业对 “ 在线销
的对 C C 电子商 务征税 的法律 依 商务 的“ 拟 ” 2 虚 贸易形式 , 成 电子 服务 的经营者提交姓名和地址等真 造 据 , 法 实现对 其 征税 , 无 造成 C C 商务交易主体的税负水平明显低于 实身份信息,但并未对工 商登记做 2 电子商务不征税成为大家公认的潜 传统交易主体,从而严重冲击税收 出明确规定。而要想让未进行工商
规则。但是 , 现在主流 C C网站提 公平原则; 2 由于税 负水平的不一致, 登记 的 网上 交 易主体 主动 缴纳 税
供的交易模式 已经成为一种纯粹的 可能会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 款 , 除非有相关法规 出台强制执行 ,
商业行为,其本质上同传统的个体 扭 曲,所 以会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 但 目前为止 ,这方面 的法律法规仍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电子商务是指采用互联网技术进行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交易,其中包括B2B、B2C、C2C等各种交易模式。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日益突出,对于国家税收征管和企业经营发展都带来了不小的挑战和机遇。

本文就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进行研究,结合国内外研究成果,探讨税收征管问题的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

一、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的现状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税收政策适用难题传统实体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应纳税的内容、税率、税期等税收政策依据纳税人实物营业场所来确定,而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商品或服务时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税收政策相对复杂,如何确定合适的税收政策、适当的税率和税期等问题需要通过国际协作和政策制定,涉及到传统税收政策标准和现代数字经济时代的税收政策制定问题。

2.电子商务企业征收难度电子商务企业众多分散,无实物店面和库房,难以通过传统方式征收税款。

同时,很多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跨境交易、跨境结算等方式降低税务负担,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3.跨境税务争议跨境电商引发的跨境税收争议主要集中在跨境销售的跨境交易权的归属、税基确定等方面。

同时,国际间的税收规则不一致导致了合法和非法税收筹划的出现。

国内外对于跨境电商的税收政策与交纳方式的不一致,也加大了征管难度。

4.税务技术难题随着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如何运用现代科技手段、互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进行税务管理,增强税收征管工作的现代化和便捷化,已经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领域需要解决的重要技术难题。

二、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发展趋势面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国家采取了各种措施来推动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下面就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未来发展趋势进行探讨。

1.建立全球统一跨境税收体系针对跨境电商企业的税收征管问题,需要建立全球统一的跨境税收体系,实现税收主体与税收基础的全球一致,解决国际税务争议。

同时,需要积极推进国际税务合作,实现跨境税源信息的共享,达到在国际税收规则的上升趋同。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

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研究作者:胡倩姿来源:《理财·经济版》2023年第09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成熟,网络经济以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进入大众视野,并逐步影响着人们的衣食住行,电子商务经济就是最具代表性的网络经济。

在当今互联网普及的大背景下,电子商务以其独特的优势,迅速发展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主要模式为B2B、B2C、C2C。

其中B2B模式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B2C模式是指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而C2C模式是指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网上交易行为,它打破了传统的商业模式,每个人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交易,并能够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随时随地进行交易。

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必要性(一)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现状互联网经济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与线下传统实体经济紧密相连共同发展,使国家经济不断向好发展。

C2C电子商务模式的交易额巨大,使得其在带动电子商务发展中发挥出重要作用,且交易商品中实物商品交易额所占的比例较大,对我国线下传统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冲击,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C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必要性1.避免税款流失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市场高速发展,尤其是自2020年疫情全球大流行以来,我国电子商务平台交易爆发式增长,2021年电子商务交易总额达到42.3万亿元,同比增长19.6%,2021年天猫“双11全球狂欢节”上,成交额突破5403亿元,2022年成交额与2021年基本持平,且2022年天猫“双11”是参与商家最多元化的一届,有29万个品牌、数百万个中小商家以及主播,超过2100万种商品参与。

近年来电子商务个人经营者的注册量也在高速增长,已远远超过了电商企业的注册量。

2.落实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征税应使经济条件相同的纳税人承受的税负相同,不同经济条件的纳税人承受的税负不同,要和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相适应,它是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对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的纳税建立研究[摘要] 近年,我国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网络购物交易额越来越大,对C2C
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受到各方关注。

事实上,税法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税收公平原则也要求对C2C网店进行征税;为了规范网购市场,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对C2C网店征税亦是必然发展结果。

我国建立C2C网店的纳税模式,宜减免小微网店税负;科学制定C2C网络交易税征收法规和方法;规范网络发票流程,实行委托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关键词] 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纳税研究
据第三方研究机构艾瑞咨询的统计,受全球经济增长迟缓的影响,2012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增速有所回落,但是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仍然达到了8.1万亿元。

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到1.3万亿元,同比增长66.2%,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为6.2%。

而在过去4年中,这一比重仅为1.1%、2.0%、2.9%和4.2%。

业内人士表示,电子商务在促进经济转型、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认为,在继续支持电子商务发展的同时,必须正视电子商务在发展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一、目前我国对C2C电子商务模式征税存在争议问题
今年两会期间,步步高董事长王填与苏宁董事长张近东分别提交与网店征税相关的建议。

王填: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的议案,并拟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法(草案)》。

“平台性电商不能成为中国的法外经济,而且这对实体店也是不公平的”。

除了建议对电商纳税进行立法之外,王填的另一份提案也与电商有关,为“建议加强网店工商监管”。

张近东则提出立法保护个人信息网店依法纳税。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也认为,电子商务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越来越大,应该到了他们为财政收入做贡献的时候了,征税条件已经成熟。

一方面要鼓励网店的发展,另一方面也要从公平原则出发,不能将电子商务和实体店的税率差距拉大。

他希望全国人大能够对此进行统一规定,各地在规定内根据本地情况进行一些浮动。

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中央委员徐晓兰在接受北京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是否对电商征税应该有一个时间表,否则对已缴税的企业不公平。

但也不可忽视电商企业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电商带动就业即是很重要的方面。

并且,从电商从业者年销售额来看,70%-80%都属于小微企业,应该给予扶持,给他们一段时间先培养壮大起来。

让人欣喜的是,目前阿里巴巴[微博]已经意识到了税收问题,也正在引导卖家。

徐晓兰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应该认真研究电子商务企业的特殊性,出台对该类企业的分类指导意见,不能笼统一概而论。

相关部门可以根据网站年销售额的多少来决定征税与否及税率高低。

二、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纳税必然性分析
(一)C2C网店征税的法律必然性
税法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

商家无论是网络销售还是实体销售,只要是销售商品或提供了劳务,超过了税法规定的起征点,就需要缴税。

人大代表王填认为,网上店铺与传统的实体店铺相比,只是销售模式不同,其实质都是发生了交易行为。

另一方面,武汉国税局表示,货物交易缴税政策依据充分,不受交易方式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的政策依据,纳税人不论其劳务货物交易方式和结算形式如何,只要实现了货物交易行为,按税法规定,就有纳税义务。

第一财经日报获悉,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2013年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要点》指出,正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办法》,配合税制改革进程,研究制定适应财产税、所得税等直接税的征管制度。

但当前对于C2C个人网店,国家尚未开征网络交易税,对于何时征税也没有明确。

然而,当前免税并不意味着未来始终不征税,税法的相关规定为将来在合适条件下对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C2C网店征税的公平必然性
公平是法制的基本原则。

税收作为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方式绝不能脱离公平。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传统商务的交易形式,以其新特点使得税务征管机关不易察觉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的收入与支出,再加上电子商务税收规则的不确定,电子商务才处于实际上的免税状态。

这种现象显然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不论从征税公平,还是从税赋公平来讲,电子商务都应征税。

(三)C2C网店征税的行业必然性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网络零售局部分析师莫岱青接受中国经济导报记者采访提到C2C网店征税是必要的,从规范行业健康向上是必要的,否则对于B2C 企业以及线下卖家而言并不公正。

同时对个人网店大范畴征税后可能增进整个C2C范畴的健康发展,优越劣汰,使许多“无良商家”无奈生存,将网购浮现出来的很多问题落实到每个义务人。

买家与卖家将以诚信为基本,树立优质的网购市场。

三、我国电子商务C2C网店模式纳税的建立
(一)我国C2C网店纳税宜减免小微网店税负
在当前环境下,对于C2C电子商务仍应采取扶持策略。

C2C电子商务对于解决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网商这个通过网络实现创业而不断壮大的新群体,正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目前,在B2C模式电子商务的征税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
下,C2C电子商务的征税应暂缓执行。

当C2C电子商务征税时机成熟时,可在税种、税基、税率等方面进行规定,使其优于实体店。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副理事长陈震告诉中国经济导报记者,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正在研究、起草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出发点是为了对规模不同的电子商务企业有不同的定位,从而根据他们的定位进行更为有效的科学合理的管理。

对于电商征税这一问题,陈震认为,对电商征税不能搞“一刀切”。

对于电子商务活动中的B2C、大宗电子商务、供应链中的主要电商,自然应该依法纳税,而对于电商中的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应该鼓励他们创业、就业。

因此在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出台后,将在税收政策上对小微电商予以税负减免优惠。

据透露,中国电子商务企业分类规范在获得工信部的批准后,将在年内尽快出台。

(二)形成电子商务C2C网络交易税征收法规和方法
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增值税。

目前的C2C模式交易实际上是传统零售业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只是交易形式发生了变化,本质并未改变。

对C2C电子商务征税与现行的税法规定并无抵触,税法条款完全适用于C2C电子商务。

2010年7月1日起我国推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使国内网店开始步入“实名制”时代,这也被外界视为是对网店征税的“前奏”。

基于网络实名制,税务机关可以加强与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合作,要求平台记录和提供网店在线交易信息,将交易信息和物流配送信息作为判定网店规模大小和确定是否应该纳税的重要依据。

(三)规范电子商务C2C网络发票流程
2012年2月,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开展网络(电子)发票应用试点。

国家税务总局于3月7日公布了《网络发票管理办法》,税务机关可以按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该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代开网络发票。

省以上税务机关在确保网络发票电子信息正确生成、可靠存储、查询验证、安全唯一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试行电子发票。

应纳税方通过网上领取和购买、网上开具、网上流通发票,就达到了网上申报的目的。

当然税务局是需要对使用者的交易状况进行网络、及时的监查,这与传统的税收征管的滞后和被动完全不同。

(四)实行委托网络交易平台代扣代缴税款制度
第三方支付的广泛应用为C2C电子商务征税提供了有效的工具。

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标准是交易额,在第三方支付广泛应用前,网店的交易额很难测量,对网店征税难以在技术上突破但近几年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已经出现了影响力较大的电子商务平台,个人网店虽然数量众多,却基本集中在淘宝、拍拍、易趣等几大电子商务平台上,平台对于每家网店的销售数字了如指掌。

如在C2C 模式下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双方对货款或者服务金额的支付方式采用的是网上直接支付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支付、网上银
行等进行,电子商务税收征收机关可以通过网络支付平台代缴代征。

王填指出:目前最有效的监控手段可能还是“支付宝”,但是仅仅依靠支付宝还不够,因为有很多网店的支付并没有通过支付宝。

所以,要将这些纳税主体锁定,必须从网店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入手,同时需要工商、信息、银行、质检等多方面的配合,形成联动的监管体系。

[参考文献]
[1]李臻颖,陈力铭.C2C模式下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研究[J].物流技术,2010(7)
[2]崔宾.对电子商务实行征税的可行性研究[J].西安邮电学院学报,2012(1)
[3]对C2C征税宜减免小微网店税负[N].中国经济导报,2013-03-14。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