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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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等几个关系

应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等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的关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以及中介机构的方方面面的关系。

把握和处理好这些关系,直接关系到安全监管的效率和效益,左右着行政执法的水平和质量。

把握和处理好这些关系,必须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相统一的观点,抓住重点,一分为二。

一、全面认识安全监管的对象,即行政相对人的范围,重点放在企业法人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界定了安全生产监管的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统称生产经营单位)都属于安全监管的对象。

除此之外,安全中介机构和培训机构也属于安全监督的行政相对人。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15号令的第六十七条规定,这里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在这些行政相对人中,安全监管的主要对象是各种法人组织。

法人组织与其他组织、公民相比,安全条件要求高,隐患相对多,事故发生的频率高,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比较大。

因此,安全监管的重点在于法人组织。

在日常监管过程中,既要不放松对其他组织、公民的安全监管,更重要的是要突出对法人组织的安全监督。

不可主次不分,甚至主次颠倒。

二、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行业主管的关系,不可越位,也不能缺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了安监部门与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权限。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必须科学认识和处理综合监督与行业监督的关系,既要全面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管理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等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又要监督监察工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同时,又要发挥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能,为建设、质监、消防、教育、国土资源、交通、水利、其他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如海洋和渔业部门,提供安全生产信息、规划与技术支持指导,但不能代替这些部门的工作,更不能以综合指导为由,越权监管。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5.18•【字号】湘安办[2010]31号•【施行日期】2010.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安办[2010]31号)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为切实增强安全生产工作合力,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依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明确基本原则,切实增强抓好综合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综合监管是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委会办公室从工作理念、宏观指导、绩效导向层面,通过发展规划、目标考核、指标控制、事故查处、督促检查、协调指导、警示通报、警示约谈、宣传教育等措施,推动地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坚持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监管方式。

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是全面推动落实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安全生产监管新体制新格局的基本要求,是安全生产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推动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方面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综合监管工作具有宏观性、综合性、全面性、权威性的特点,必须坚持行业主管、各司其职;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坚持区别对待、分类指导;坚持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既要全面履责、工作到位,又不能包办代替、越位错位。

近几年来,我省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保障能力建设和监管队伍建设逐步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不断强化,安全生产事故总量逐年下降。

但全省高危产业生产经营单位点多面广,安全基础薄弱,重大安全隐患仍然大量存在,矿山、建筑、道路交通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交通事故占全省事故总量比例高,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工作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方式方法有待进一步改进。

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议

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建议

对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是法律赋予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特殊是调整为国务院直属机构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国家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及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履行法律法规、国务院及各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坚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并用其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中央领导同志的一系列重要讲话、指示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坚持发扬与时俱进和开辟创新精神,以推动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好转,保障最泛博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和促进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快速、健康发展,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为己任,注重实践、注重探索、注重创新、注重升华;统筹谋划、精密部署、精心组织、真抓实干,较好地回答和解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较系统地提出了以抓好“三项建设”、建立“六个支撑体系”、推进“五项创新”以及“关口前移、重心下移、狠抓双基、深化整治、强化监管,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为主要内容的总体思路,并按照这个思路,做了大量具有开创性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但由于种种原因,整个安全生产工作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当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彤势依然严峻:特别星安金生芝领域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基础设施脆弱、基础管理薄弱、基层监管微弱的问题还十分突出。

就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而言,也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上有差距。

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

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

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政府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煤炭、特种设备、水利、林业、农机、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行业系统实施综合监管。

安监部门成立时间比较晚,面对发改、经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等综合部门,这些部门成立时间早,基础雄厚,影响大,加之法律虽赋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怎样进行综合监管。

因此,安监部门怎样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如何进行综合监管,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必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投资、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有12项职责:1、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跟踪监管;要根据其级别,通过责令立即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派驻工作组、领导包保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发现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当地政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安全管理》之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安全管理》之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如何正确理解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目前,有关部门和部分领导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关系理解上不够深入全面,存在部分偏差,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的合力,再加上很多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对部门职责认识不够到位,配套法律法规和管理机制不够完善,容易形成安监局在安全生产监管中“单枪匹马”和“包打天下”的局面,影响和消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

一、主要存在问题:一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比较多,而且都是平级部门,要安监部门去指导、协调、监督,由于权力和利益等各种原因,一不小心经常容易造成摩擦,不少安监局局长的精力就经常花在奔波部门之间的协调中。

二是部分政府及其部门有关领导对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认识存在误区,每当遇到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问题,习惯于批示由安监局来落实,逐渐造成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负责人在潜意识上认为安全生产是安监局的事,自己只要配合一下安监局就行了,造成安监局疲于奔命,成为真正的灭火队员。

三是在各级政府中,负责有安全生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经常是由不同的政府领导分管,部门之间的协调还需要协调各自的分管领导,否则极容易造成误会。

二、该如何理解综合监管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问题也高度重视,在20xx年12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二、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中第五项规定“明确部门监管责任。

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各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政策规划制定修订、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执法职责。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执法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执法工作中的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好监管与执法工作中的几个关系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是国家赋予工商行政管理的两个重要职能,也是对工商行政管理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地位和权益的明确界定。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改进监管执法方式方法,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执法艺术,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实现执法与监管“双赢”,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科学分析新情况,深入研究新问题,积极提出新对策。

当前,在监管与执法工作中尤其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处理好治标与治本的关系加强监管执法工作,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

这是工商行政管理根本目的现实需要。

治标与治本是相辅相成的辩证统一体,治标是治本的前提和基础,治本是治标的深化和发展,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

我们必须科学统筹,把治标与治本内在地统一起来,贯穿到监管执法具体工作的各个环节。

监管与执法的实践再次表明,治标只能暂时遏制问题的发展,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这些年市场上出现的一些问题之所以禁而不止、查而不绝、打而不死,往往与重视治标、忽视治本有直接关系,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常有不满的反映。

因此,在注重治标的同时,应当把更多的精力放在治本上。

在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方面,既要加大各种培训力度,切实提高监管执法能力和素质,又要针对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的要求创新执法理念,坚决摒弃一些简单、粗暴、不文明的执法行为;既要使具体工商行政行为法治化、透明化、文明化,又要彻底改掉以往个别执法人员执法时的“霸气”、“吃拿卡要”的匪气以及拿腔拿调的“习气”。

在抓源头方面,既要从产生问题的关键环节抓,把好市场准入关,又要健全各项制度和规范,堵住源头,清除隐患,让违法者无空子可钻。

在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方面,既要加大查处力度,又要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使违法者在受罚时不感到“山穷水尽疑无路”,而是在既受罚又受教育过程中看到“柳暗花明又一村”;既要使其知法、懂法,知晓由违法产生的严重后果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又要使违法者在心悦诚服地接受处理过程中切实感受工商部门雪中送炭的温暖,从根本上帮助受罚者从“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畏具心理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变“冤家”为“亲家”,引导广大经营者加强自律,守法经营,赢得广大消费者的信赖。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众所周知,《安全生产法》以法律形式确定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的综合监督管理与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的专项监督管理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律化的目的,在于形成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个政府部门之间各负其责、关系顺畅、相互协作的监管和执法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

但在实践中,如何准确、科学地界定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职能及其关系,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做法,也体现出部门之间职责交叉扯皮、工作关系不顺,因而难以形成监管和执法的合力。

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度,影响了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只有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靠有关部门的力量,才能做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离开了政府的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单靠某个部门“单枪匹马”,不可能“包打天下”。

要理顺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的关系,关键在于明确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也就是要解决管什么和如何管的问题。

一、认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角色定位从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所处的地位、层次分析,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两者虽然都从事并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但并不是处同一水平面、同一层次、同一角度,它们的定位以及所承担的责任是有明显不同的。

要正确处理好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的关系,就是要高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只有摆正了自己的位置,在日常监管工作中才能不至于与其他监管部门产生冲突和矛盾,从而有效促进综合监管工作的开展。

本人认为要把握好以下三个方面:首先,综合监管是一种处于较高层次、较为宏观的监管,作用是在安全生产工作的推进上。

它所处的层次要高于专业监管,它与专项监管的关系虽然不是一种行政上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带有某种性质的指导与被指导、协调与被协调、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也就是说,综合监管部门可以对专项监管的行业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与检查;其次,综合监管是一种综合性、全局性、全面性的监管,它的工作对象更多表现为下一级政府及安全生产专项监管部门,也就是说,综合监管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的监督。

浅谈目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难点与对1

浅谈目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难点与对1

浅谈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面临的难点与对策今年6月6日,正在国外访问的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针对我国近一个时期以来多地连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现象,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指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究竟如何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6月7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指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呢?笔者认为应在深刻汲取安全生产事故教训、扎扎实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整改隐患的同时,要下大力气彻底解决影响目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才能不断开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新局面。

一、当前安全生产监管面临的问题和困境一是体制不顺,头重脚轻,上热下凉,根基软。

目前,安全监管机构设置呈现明显的“倒金字塔”型状态,重心在上面,薄弱在下面。

面对大量企业位于基层的实际,出现了“能看到的管不了”(乡镇无执法权、机构不健全)、能管了的看不到(上级安监部门)的尴尬局面。

目前,一些基层安监机构(乡镇安监办)力量薄弱,无编制、多数安监人员为乡镇自招人员。

政策讲得很多,实际扶持的很少。

安监人员待遇差,没有岗位津贴和保险,上级文件规定的享受不到,执法装备配备严重不足,“眼睛看、耳朵听、鼻子闻、用手摸、尺子量”的检查方式普遍存在。

出了事故,上级习惯用属地管理、责任倒查的理论给乡镇安监人员戴上“失职或渎职”的帽子。

从而形成了企业赚钱,中介发财,政府埋单,安监受过的局面。

二是定位不准,安监部门既不姓“综”也不姓“专”。

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既是管理者,又是执法者,这种双重身份使安监部门这一角色很难把握,很易引发职能交叉、张冠李戴,越位、错位、缺位的现象。

安全监管本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体系,如果仅压在安监部门一个部门的头上,不免会呈现安监部门孤军奋战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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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泰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监督下一级政府和同级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及监管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法律规定,安监部门对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代表政府对消防、道路交通、建筑、煤炭、特种设备、水利、林业、农机、教育、文化、卫生、旅游等行业系统实施综合监管。

安监部门成立时间比较晚,面对发改、经信、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建设等综合部门,这些部门成立时间早,基础雄厚,影响大,加之法律虽赋予了安监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权,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怎样进行综合监管。

因此,安监部门怎样处理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如何进行综合监管,需要我们认真探讨和研究。

本文就正确处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部门管理的关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谈几点看法。

一、必须明确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持“属地管理”、“谁投资、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主要有12项职责:1、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

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督查、专项检查、执法监察制度,定期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跟踪监管;要根据其级别,通过责令立即整改、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挂牌督办、派驻工作组、领导包保等有效措施,切实抓好整改落实。

对未按规定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和发现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的生产经营单位,主管、监管部门、当地政府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特别是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整改指令督办制度。

2、深化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措施,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冶金等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各牵头部门针对各行业领域特点和实际,制定并落实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同时,电力、通信、建材、轻工、机械、人防、供电、供气、供暖等行业领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的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

3、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

依法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和应急预案,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切实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控,制定落实严密的防范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可控在控。

4、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制定和完善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和高危项目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制定限制剧毒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企业的措施。

负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职能的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进行审查、审批,并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加强日常监管,一旦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立即暂扣、吊销、撤销相关证照或审批手续。

5、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

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的重要条件,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建设项目联席会审制度。

要求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必须通过安全评价和“三同时”审查。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安全规划布局的,发展改革、住建、规划、安全监管、卫生、消防、质监等部门联席会审时,一律不得立项、施工和生产。

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一经发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坚决予以取缔。

6、扎实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

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单位,要指导所属企业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所有高危行业企业全部达到安全标准化最低等级标准。

加快各类高新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区”创建试点活动,努力创建区域性安全生产监管新模式。

同时,鼓励引导基础较好的企业认真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工作,减少职工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7、加快“科技兴安”战略步伐。

支持和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通过安装集散控制和紧急自动联锁停车系统,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利用信息化技术对重点企业、重要设施、重点岗位进行安全监控,提高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安全装备水平。

8、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

健全完善执法体制,积极创新执法机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搞好安全生产,严厉打击各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对政府决定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吊销其所有证照。

对抗拒执法的,要从重从快予以打击。

9、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将安全生产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充分利用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

各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知识,广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

新闻部门要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建立突发事故灾难新闻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加强安全文化建设,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活动,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

将安全生产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每年至少对各级领导干部进行一次安全培训。

安监、质监、公安消防、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每年都要利用各种形式举办培训班,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经过相关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合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

相关部门要强化对安全培训中介机构的监管,认真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保证培训考核质量。

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严格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责令其限期改正。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开设安全教育课程的情况,全面加强全社会安全教育,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10、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通报给安全监管、住建、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林业、质监、供电、通信等有关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各部门单位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事故发生。

加快安全预警信息直通系统建设,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高危行业企业、大中型企业、位于水库下游、河堤旁的企事业单位要安装安全预警信息接收设备,确保第一时间接受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

每年汛期,要把防范强降雨引发事故灾难作为工作重点,对预报有大风、暴雨天气时,矿山企业要严格执行“逢大雨必须停产撤人”规定,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跟踪监督落实到位,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11、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通过政府授权开展工作,发挥专业特长和行业组织优势,参与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当好参谋助手。

12、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掌握实施综合监管的手段和方法安监部门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中,要从实际出发,运用好以下手段和方法。

(一)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近几年来,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出持续稳定好转的趋势,一个很重要的经验,就是层层落实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

安监部门要牢牢抓住“责任制”这个总抓手,完善机制,严格考核,奖惩兑现。

一是签订责任书要做到全覆盖。

要以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名义与下级政府一把手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责任书要一级管一级,层层签订,做到横到边、纵到底。

二是责任书内容要具体。

控制指标是多少,工作指标是什么,什么时间完成任务,都要写的明明白白,不能含糊。

三是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对不同的部门、单位提出不同的要求,不能千篇一律,一个方子吃药。

四是加强责任目标管理,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小结、年终考核,奖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实行“一票否决”。

“一票否决”是政府在全面考核部门和下级政府时针对安全生产工作完成情况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虽然整体工作各项指标完成的很好,但是安全生产工作没有做好,就会被取消评先树优资格。

当前,各级各部门经济发展的任务十分繁重,社会稳定也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辛辛苦苦一年下来,招商引资、民生工程、财政收入、经济发展和社会各项事业都有了长足的进步,结果因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而被“一票否决”,这是领导和同志们都不愿看到的。

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就是要利用好“一票否决”这把利剑,时刻高悬,警示在先。

要把工作做在前头,向政府、部门的领导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宣传“一票否决”的严肃性、残酷性,提醒政府、部门、领导时刻不忘安全生产。

要督促各级各部门把“一票否决”贯穿到日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去,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以月促季、以季促年,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做好全年的安全生产,免得年终算总帐,被“一票否决”。

同时,安监部门要敢于亮剑,行使“一票否决”权,对于那些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突破控制指标,或者不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完不成工作指标的,要坚决给予“一票否决”。

(三)严格责任追究。

安监部门根据政府的授权,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秉公处理,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也对政府、部门领导、主管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要针对生产安全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企业完善规章制度、加强现场管理和教育培训、提高人员素质,消除事故隐患,堵塞安全漏洞,通过处理一起事故,规范一个行业、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搞好年终考核。

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对下级政府和同级政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考核,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一是严格考核标准,对目标管理责任书完成情况进行逐项对照,对工作中的亮点、特色,要认真加以总结推广,对工作中的问题要毫不客气地指出,并在考核项目中扣分。

二是奖惩兑现,通过考核实事求是地评价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定量和定性的分析报告,为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对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提请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做到奖罚分明,奖惩兑现。

(五)建立完善会议机制。

一是开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过会议,总结工作、表彰先进、部署任务。

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会议的筹备工作,会前要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查找事故隐患和制约安全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为政府领导提供有分析、有要求、有针对性的讲话稿,通过领导讲话把安全生产的任务部署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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