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考点9.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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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知识点汇总

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知识点汇总

中级社会工作者法规与政策知识点汇总社会工作者在处理社会问题和提供相关服务时,需要熟悉和了解相应的法规与政策。

对于中级社会工作者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中级社会工作者所需了解的法规与政策知识点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社会工作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师法》该法规规定了社会工作师的从业条件、权利与义务、制度建设等相关内容,对社会工作者的职业行为和职业发展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者法》志愿者是社会工作的重要力量,该法规对志愿者从业的基本条件、权益保障、服务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儿童福利法》社会工作者经常接触到儿童相关问题,该法规规定了对儿童的保护、教育、福利及儿童权益的保护等方面的内容,为社会工作者处理儿童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社会工作者还需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该法规规定了老年人的基本权益、优待措施、救助制度等内容,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相关的法律支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社会工作者要关注残疾人群体的权益保障,该法规规定了残疾人的基本权益、保障措施、康复教育等内容,为社会工作者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

二、社会政策1.救助政策社会工作者需要了解各级政府的救助政策,包括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形式等。

例如,低保制度、特困人员供养等政策,以及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

2.社工服务政策国家和地方制定了一系列支持和促进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社会工作者需要熟悉这些政策,了解相关支持、补贴等优惠政策,例如社区社会工作补助政策、社工人员培训政策等。

3.社会保障政策社会工作者要了解社会保障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相关制度和政策,以便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指导和帮助。

4.家庭教育政策家庭教育是社会工作者关注的重要领域,社会工作者需要了解国家和地方政府关于家庭教育的相关政策,如家庭教育指导方针、家庭教育支持政策等。

最新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最新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最新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条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

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第八条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

2023年社会工作者之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通关试题库(有答案)单选题(共40题)1、小冯在工作时不慎摔断右腿,被认定为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小冯可以享受的待遇的说法,正确的是( )。

A.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B.用人单位按季支付伤残津贴C.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D.工伤保险基金按季支付伤残津贴【答案】 C2、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中,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是()。

A.小李,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B.小张,在国有企业全日制就业,但尚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C.老王,户籍在农村,并在户籍所在地务农D.小赵,户籍在城镇,并在户籍所在地职业技术学校念书【答案】 D3、(2017年)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地之日起()内,提交婚育证明。

A.30天B.60天C.3个月D.6个月【答案】 A4、根据《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是()A.商务部B.全国总工会C.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D.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案】 A5、某公司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公司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为36万元,则其每月需要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应该控制在()元。

A.7200B.21600C.39600D.28800【答案】 B6、小明申请了教育救助并获得批准。

那么根据相关法规,对小明进行教育救助的标准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确定、公布。

A.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小明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B.经济社会发展水平C.小明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D.班主任的建议【答案】 A7、根据《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A.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支付到90岁为止B.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C.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D.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答案】 A8、(2020年真题)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关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说法,正确的是()。

2019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试题及答案

2019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试题及答案

2019年社会工作者中级《法规与政策》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关于个案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

A.个案管理就是社会工作者在服务过程中管理好服务对象B.个案管理就是为服务对象的特殊需要提供各类直接的服务C.个案管理就是把每个服务对象的档案建成电子文档管理好,以便随时查询D.个案管理就是社会工作者协调和管理好各种资源,满足服务对象的各种需求2.赵某因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导致终身残疾,情绪极度悲观、不稳定,家庭经济遇到极大的困难,妻子不堪忍受巨大的压力要求离婚,孩子面临升学和家庭破碎的双重压力。

社会工作者在了解赵某的情况后决定采用( )的方式帮助赵某整合多方面的资源,寻求不同机构的帮助,介人家庭矛盾,提供整体的服务。

A.小组工作B.个案管理C.社区工作D.家庭工作3.个案管理的服务对象大多是同时遭受多样的问题,在获得帮助和资源利用方面有困难的( )。

A.儿童和老人B.个人和家庭C.家庭和社区D.青年和老人4.个案工作是社会工作者针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具体化的工作,个案管理则是对服务对象开展的体系化的整合协调工作,下列选项中个案工作和个案管理没有区别的是( )。

A.服务提供者B.服务目标C.服务焦点D.服务对象5,个案管理的核心任务是( ),包括服务对象的需求、生理状况、社会环境、非正式网络,甚至个人偏好。

A.服务对象参与B.服务的协调C.资源的整合D.服务的评估6.经过需求评估和可利用资源的确认后设计一整套服务,并且通过各种服务的联结最终促使服务对象学会独立自主,这就是个案管理提供的( )服务。

A.包裹式B.全面式C.专业化D.个案化7.某社会工作机构的社会工作者长期深入城乡结合部的某社区,上半年接触到几例可能需要个案管理介入的服务对象,社会工作者鼓励他们进入社会工作机构,获取相关的服务。

社会工作者发掘个案管理服务对象的渠道是( )。

A.转介B.社区C.自我D.外展8.社会工作者需要通过对服务对象问题的界定和测评,确认个案管理服务对象的真实需求,以便能够有效运用资源,满足服务对象独特的需要,社会工作者应该采取( )的方式。

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点

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点

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考点
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考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社会工作法规的基本概念和分类:了解社会工作法规的含义、特点和作用,掌握不同类型的社会工作法规,如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

2. 社会工作法规的层级和体系:熟悉社会工作法规的层级结构和体系,如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

3. 社会工作法规的适用原则和具体内容:了解社会工作法规的适用原则,如法律的普遍适用原则、特殊适用原则等,同时了解社会工作法规中具体规定的内容,如社会工作实践的基本原则、职业道德规范、权益保障等。

4. 社会工作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机制:了解社会工作法规的实施方式和相关机构,如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等,同时熟悉社会工作法规的监督机制,如社会工作监督委员会、舆论监督等。

5. 社会工作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了解社会工作政策的制定过程和相关机构,如社会工作政策研究机构、社会工作政策制定部门等,同时掌握社会工作政策的实施方式和效果评估方法。

6.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变化与更新:关注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变化的原因和趋势,了解社会工作领域的新法规与政策,如社会工作机构管理办法、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注册制度等。

在备考中,考生需要通过学习教材、参加培训班、进行模拟考试等方式,全面了解和掌握上述考点的相关知识。

同时,可以关注社会工作领域的最新动向和热点问题,加强对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的理解和实践应用。

2019年中级法规与政策加强必备记忆数字题

2019年中级法规与政策加强必备记忆数字题

中级社工法规中需要加强记忆的数字题第三章我国社会求助法规与政策1、低保申请流程(1)申请:由户主或代理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材料进行审核。

(3)调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进行调查核实,每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 人。

(4)民主评议: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5 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调查结果进行民主评议,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参加评议总人数的2/3。

(5)公示: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 天。

(6)审核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同意的应当同时确定拟保障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在作出审批决定3 日内,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7)公示:政务公开栏公示7 天。

(8)发放: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3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自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

有异议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

低保金发放日为每月 10 日前或每季初 10 日前。

(9)动态管理:每年/半年/季/月复核。

2、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管理《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规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年终结余资金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

3、法律援助的申请和审查程序(1)申请: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请由看守所在24 小时内转交法律援助机构。

(2)审查:法律援助机构对收到材料进行审查。

(3)实施: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 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其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开庭3 日前将确定的承办人员名单回复给指定的人民法院。

中级社工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知识点

中级社工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知识点

以下是一些中级社工需要了解的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知识点:
社会工作法规体系:了解国家、地区或组织制定的社会工作相关法规和政策,如社会工作法、社会救助法、儿童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

社会工作伦理准则:熟悉社会工作伦理准则,如国际社会工作联合会(IFSW)的伦理准则和国内相关社工伦理准则,包括保密原则、尊重和尊严原则、权力和授权原则等。

社会保障制度:了解社会保障制度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包括社会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低保制度等。

儿童保护政策:了解儿童权益保护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包括儿童福利政策、儿童保护机构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儿童权益保护法律框架等。

社区发展政策:了解社区发展政策和相关法规,包括社区建设政策、社区参与和社区治理的法规要求、社区发展计划和项目等。

社会工作实践标准:了解社会工作实践的标准和指南,包括社工实践指导原则、社工实践的流程和程序、工作记录和报告的要求等。

民间组织管理政策:了解非营利组织的相关管理政策和法规,包括非营利组织的注册和管理要求、募款管理、项目管理等。

社会工作相关政策:关注社会工作领域的最新政策动态,如社工服务政策、社工教育政策、社会创新政策等。

这些知识点涵盖了社会工作中的法规和政策范围,中级社工需要熟悉并遵守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以保证工作的合法性、道德性和专业性。

同时,不断学习和更新法规和政策的知识,以适应社会工作领域的变化和发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家庭服务业的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家庭服务业经营
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提供安全、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依法取得营业
执照,并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第五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服务标准
和流程,加强员工培训和管理。

第六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
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双方权利义务等事项。

第七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或者
非法使用。

第八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
费者的投诉和建议。

第九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第十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意识,确保服务过程中的人身
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不得逃税、
漏税。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
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家庭服务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内容为示例,具体管理办法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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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社会工作师法规与政策——9.3《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满足家庭服务消费需求,维护家庭服务消费者、家庭服务人员和家庭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规范家庭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家庭服务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家庭服务机构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烹饪、保洁、搬家、家庭教育、儿童看护以及孕产妇、婴幼儿、老人和病人的护理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家庭服务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家庭服务员,是指根据家庭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

本办法所称消费者,是指接受家庭服务的对象。

第三条家庭服务的经营和管理,应当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

家庭服务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守信、安全和方便的原则。

第四条商务部承担全国家庭服务业行业管理职责,负责监督管理家庭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指导协调合同文本规范和服务矛盾纠纷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引导和支持家庭服务机构运用现代流通方式,培育示范性家庭服务机构,提升行业规范化经营水平。

第六条国家鼓励公益性家庭服务信息平台的建设,扶持中小家庭服务机构发展,采取各项措施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第七条家庭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为会员企业提供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建立服务纠纷调解处理机构,调解处理家庭服务纠纷。

第二章家庭服务机构经营规范
第八条家庭服务机构从事家庭服务活动需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第九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有关证照,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

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家庭服务机构应按照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经营档案信息。

第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二)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
(三)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
(四)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
(五)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
(六)扣押、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七)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从事家庭服务活动,家庭服务机构或家庭服务员应当与消费者以书面形式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第十四条家庭服务合同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家庭服务机构的名称、地址、负责人、联系方式和家庭服务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健康状况、技能培训情况、联系方式等信息;消费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
(二)服务地点、内容、方式和期限等;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形式;
(四)各方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方式等。

第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涉及家庭服务员利益的服务合同内容,应允许家庭服务员查阅、复印家庭服务合同,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鼓励家庭服务机构为家庭服务员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鼓励家庭服务机构加入家庭服务行业协会,自觉遵守行业自律规范。

第十八条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与消费者之间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协会调解机构或其他家庭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家庭服务员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家庭服务员应当如实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本人身份、学历、健康状况、技能等证明材料,并向家庭服务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住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条家庭服务员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二)遵守职业道德;
(三)遵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内容提供服务;
(四)掌握相应职业技能,具备必需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一条家庭服务员在提供家庭服务过程中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应当及时向家庭服务机构反映,不得擅自离岗。

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服务员可以拒绝提供服务:
(一)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工作条件的;
(二)对家庭服务员有虐待或严重损害人格尊严行为的;
(三)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可能对其人身造成损害行为的;
(四)要求家庭服务员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

第四章消费者行为规范
第二十三条消费者到家庭服务机构聘用家庭服务员时,应持有户口簿或身份证及相关证明,并如实填写登记表,交纳有关费用。

消费者或其家庭成员患有传染病、精神病或其他重要疾病的,应当告知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并如实登记。

第二十四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指派或介绍家庭服务员和提供服务,消费者有权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如实提供家庭服务员的道德品行、教育状况、职业技能、相关工作经历、健康状况等个人信息。

第二十五条消费者应当保障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尊重家庭服务员的人格和劳动,按约定提供食宿等条件,保证家庭服务员每天基本睡眠时间和每月必要休息时间,不得对家庭服务员有谩骂、殴打等侵权行为,不得拖欠、克扣家庭服务员工资,不得扣押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

未经家庭服务员同意,消费者不得随意增加合同以外的服务项目,如需增加须事先与家庭服务机构、家庭服务员协商,并适当增加服务报酬。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商务部建立家庭服务业信息报送系统。

家庭服务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经营情况信息,具体报送内容由商务部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完善家庭服务网络中心,免费提供家庭服务信息,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规范市场秩序,推进家庭服务体系建设,促进家庭服务消费便利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家庭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和客户服务跟踪监督管理机制,建立完善家庭服务机构和家庭服务员信用评价体系。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指导制定家庭服务合同范本,指导协调服务纠纷处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有关家庭服务业的举报、投诉渠道和方式,接受相关当事人的举报、投诉。

对于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投诉,应当在15日内依法处理;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商务主管部门在家庭服务业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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