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案例材料,勿流传
法律赔偿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李某,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李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开发商开发的某小区一套房屋。
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支付了首付款,并按期支付了剩余房款。
然而,在房屋交付时,李某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与开发商协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争议焦点1.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开发商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 赔偿金额如何确定?三、案件事实1. 2018年5月,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某小区一套面积为10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款为1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2. 李某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并在开发商通知的交付日期前支付了剩余房款70万元。
3. 2019年7月1日,李某接收了房屋。
在验收房屋时,李某发现房屋存在以下质量问题:- 房屋墙体出现裂缝;- 门窗密封不严,存在漏风、漏水现象;- 地面瓷砖松动,存在安全隐患。
4. 李某与开发商协商解决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问题属于正常装修误差为由拒绝赔偿。
5. 李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承担以下责任:- 修复房屋质量问题;- 支付违约金;- 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
四、法院审理1.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 法院经审理查明,房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且经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施工质量不达标,不属于正常装修误差。
3.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出卖方,应当保证房屋的质量,对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关于赔偿金额,法院根据以下因素进行确定:- 房屋质量问题对李某造成的实际损失;- 开发商的过错程度;- 房屋的市场价值。
5. 法院判决开发商:- 修复房屋质量问题;- 向李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 赔偿李某因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5万元。
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然而,由于市场经济的复杂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仍然会遭遇各种侵权行为。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因产品质量引发的消费者权益纠纷展开,旨在通过分析案件的具体过程,探讨法律赔偿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品牌电器有限公司。
2019年5月,张先生在某品牌电器专卖店购买了一台价值5000元的空调。
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空调制冷效果不佳,且在高温天气下,室内温度下降缓慢。
经过检查,张先生发现空调的制冷剂泄漏,导致制冷效果不佳。
张先生遂与专卖店协商退货或更换新机,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将某品牌电器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空调购置款5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
三、法院审理1.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空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 法院审理过程(1)证据认定原告张先生提供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维修记录等证据,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
被告某品牌电器有限公司则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坏,导致制冷剂泄漏,并非产品质量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空调损坏与运输有关。
(2)责任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空调在原告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被告作为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金额法院根据原告的实际损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空调购置款5000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元,共计6000元。
四、案例评析1. 产品质量问题本案中,空调在原告使用过程中出现制冷剂泄漏的问题,属于产品质量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空调损坏与运输有关,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款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于2018年购买了一套住宅,入住后不久发现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包括墙体裂缝、漏水、地面不平整等。
李某多次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但开发商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承担责任。
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其损失。
二、案件审理过程1. 证据收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购房合同、发票、产权证等证明其与开发商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证据;(2)房屋质量问题照片、维修记录等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3)与开发商沟通的录音、短信等证明开发商拒绝承担责任、推脱责任的证据。
2. 开发商答辩开发商在答辩中辩称:(1)房屋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不属于开发商责任;(2)李某在购房时已对房屋进行验收,房屋质量问题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3. 法庭审理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开发商在沟通过程中存在推脱责任的行为。
同时,法庭对开发商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审查,认为开发商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4. 裁判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房屋维修费用、鉴定费用、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5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质量问题认定本案中,李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且开发商在沟通过程中存在推脱责任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定房屋质量问题属于开发商责任。
2. 举证责任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李某作为原告,承担了举证责任,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3. 开发商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对房屋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质量问题系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且在沟通过程中存在推脱责任的行为,因此,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李某损失。
法律程序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被告:某船舶公司(以下简称“船舶公司”)案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二、事实与理由(一)事实1. 2019年5月,贸易公司委托船舶公司运输一批货物从中国某港口运往欧洲某港口。
2. 2019年6月,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恶劣天气,船舶在航行过程中与一艘渔船发生碰撞。
3. 碰撞导致货物部分受损,船舶受损,渔船沉没,渔船船员受伤。
4. 贸易公司要求船舶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船舶维修费用及渔船船员医疗费用的赔偿责任。
5. 船舶公司拒绝赔偿,贸易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理由1. 船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导致货物受损,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2. 船舶公司在碰撞事故中存在过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4. 贸易公司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船舶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赔偿责任,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四、诉讼请求1. 判令船舶公司赔偿贸易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XX万元。
2. 判令船舶公司赔偿贸易公司船舶维修费用人民币XX万元。
3. 判令船舶公司赔偿渔船船员医疗费用人民币XX万元。
4. 判令船舶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五、庭审过程1. 贸易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货物损失证明、船舶维修费用证明、渔船船员医疗费用证明等证据。
2. 船舶公司承认碰撞事故发生,但认为其无过错,请求法庭依法减轻责任。
3. 法庭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
4. 双方对事实无争议,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
六、法院判决1. 法院认为,船舶公司在运输过程中未尽到安全驾驶义务,存在过错,应对货物损失、船舶维修费用及渔船船员医疗费用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定货物损失为人民币XX万元,船舶维修费用为人民币XX万元,渔船船员医疗费用为人民币XX万元。
法律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案由:合同纠纷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某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住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100万元。
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将该住宅交付给原告。
然而,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导致原告遭受了经济损失。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违约?2. 被告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三、事实与证据1. 事实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交付房屋。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2. 证据(1)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原告与被告的往来函件;(3)原告支付房款的银行转账记录;(4)原告支付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收据;(5)原告委托律师发送的律师函;(6)原告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据。
四、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五、判决结果1. 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涉案住宅交付给原告;2. 被告应赔偿原告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3. 被告应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六、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如下:1. 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被告未能按期交付房屋,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即交付房屋,并赔偿原告因逾期交付房屋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故理赔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先生,男,35岁,某市居民。
2020年8月,张先生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市区行驶时,因前方突发状况紧急刹车,导致后方一辆摩托车司机李女士来不及反应,发生碰撞。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立即停车查看,并拨打了报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电话。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先生负次要责任,李女士负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
然而,在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以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为由,拒绝赔偿。
张先生不服,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是否构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2. 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张先生驾驶的车辆确实未按时进行年检,但事故发生时车辆仍在有效期内。
2. 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中关于未按时年检的免责条款,并未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告知张先生。
3. 事故发生后,张先生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积极配合理赔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险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应当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告知对方。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告知张先生关于未按时年检的免责条款,且张先生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时仍在有效期内,因此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先生车辆损失、医疗费用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张先生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保险公司未在合同签订时明确告知张先生关于未按时年检的免责条款,导致张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保险。
2. 张先生驾驶的车辆未按时进行年检,但事故发生时车辆仍在有效期内,保险公司无权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3. 保险公司未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导致张先生合法权益受损。
本案提醒我们在购买保险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
法律手段索赔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我国某城市居民王某购买了一套位于该市某新开发区的期房,合同约定开发商在2019年6月30日前交付房屋。
然而,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开发商却未能按期交房。
王某在多次与开发商协商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情分析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已构成违约。
2.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一)继续履行;(二)采取补救措施;(三)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王某可以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按期交房,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如赔偿逾期交房期间的租金损失,或者赔偿其他损失。
三、诉讼过程1. 起诉王某在收集相关证据后,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即按期交房,并赔偿逾期交房期间的租金损失。
2. 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承认违约事实,但辩称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交房。
王某则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逾期交房并非不可抗力所致。
3.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开发商未能按期交房,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开发商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继续履行合同,即按期交房,并赔偿王某逾期交房期间的租金损失。
四、案例启示1. 合同意识的重要性本案中,王某在签订购房合同前,应充分了解开发商的信誉和实力,避免因开发商违约而遭受损失。
同时,合同条款应明确,避免因条款模糊导致纠纷。
2. 证据意识的重要性在维权过程中,王某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事实,是法院判决其胜诉的关键。
因此,在签订合同、发生纠纷时,应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
3. 法律途径的重要性在遭遇违约时,王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维权,最终取得了胜诉。
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品牌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先生。
案由:产品质量纠纷二、事实与理由1.事实2018年5月,原告张先生在某品牌电器有限公司的专卖店购买了一台该公司的某型号空调。
购买后,张先生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对空调进行了安装和使用。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空调频繁出现故障,严重影响原告的正常生活。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解决,但被告始终未给予答复。
2018年9月,空调再次出现故障,原告无法忍受,遂将空调送至专业维修店进行检查。
维修师傅告知原告,空调内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需要进行大修。
原告感到十分震惊,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严重缺陷,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2.理由(1)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的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被告销售的空调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国家标准,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被告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产品信息;保证产品质量;履行售后服务义务。
被告在原告购买空调后,未按照约定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3)被告未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空调的货款人民币5000元。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维修空调的费用人民币2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同时,被告未履行售后服务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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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国某城市综合体项目工程概况东南亚M国某城市综合体项目(The City Complex,以下简称M项目),位于该国首都城市核心街区,是一组超高层大型建筑群。
由世界著名的设计公司A 公司担纲建筑设计。
M项目总建筑面积约29万平方米,由4层地下室、5层裙楼和4栋塔楼组成,裙房为商业和购物中心,其中2栋公寓,地上30层,总建筑高度130米;1栋办公楼,地上30层,总建筑高度132米;1栋酒店,地上34层,高度为155米。
该项目造型复杂、功能综合、建成后将成为M国首都的标志性建筑之一。
M项目承包范围包括护坡、桩基、土建、结构、装修和机电工程的设计和建造,不包括土石方和室外道路工程。
招投标及合同签约过程随着东南亚地区M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外投资者对M国首都的投资也不断增加。
多年来,M国首都城市建设缓慢,办公楼、高档购物中心、酒店等需求旺盛。
2009年,来自欧美地区的K公司计划在首都的核心地块建设集办公楼、购物中心、公寓、酒店为一体的大型综合体建筑,并定位为首都的地标性建筑。
2009年初,K公司取得了地块开发权,从英国聘请了工程师咨询公司来进行工程管理,并雇佣了著名的建筑设计公司A公司进行工程设计,雇佣当地专业分包商进行地质勘查。
2009年年中,业主雇佣了当地承包商CAMO公司进行基坑开挖工作。
2009年12月,业主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先后邀请三家中国承包商、一家韩国承包商、一家来自泰国的承包商参与竞标。
承包模式为设计+建造及交钥匙(Design + Build/Turnkey)模式。
业主聘用的工程师公司主持招标过程,编制了正式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1)邀请函(Letter of Invitation);(2)招标须知(Instruction to Tenders);(3)专用条款(Particular Conditions)征求意见稿;(4)通用条款(General Conditions)(1995版FIDIC桔皮书);(5)业主要求(Employer’s Requirement);(6)初步设计图纸(Drawings);(7)工程量清单(BOQ)。
在招标时,业主聘请的A设计公司已完成至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深度,并提供了桩基、基础、结构、机电、装饰等专业图纸,编制了工程量清单。
在投标阶段并未要求承包商提供设计建议或方案。
中国承包商S公司(以下简称“承包商”、“S公司”)于2007年进入M国市场,先后承建了几个房建项目和中国援外项目。
S公司于2009年年中开始与业主接触,2010年1月正式参与本项目投标报价工作。
2010年2月底,S公司第一轮报价约为5.3亿美元,固定总价形式;第二次对A公司的设计在选材上进行了调整和替代,报价为4.2亿美元。
业主根据自己的经验进行平米估价,估算总价为3.1亿美元,由于S公司的报价和业主的预算相比差距很大,从2010年3月起,业主与S公司进行了多次议标谈判,但无法就合同价格达成一致。
业主起初采用希望采用固定总价,合同价格为3.1亿美元。
S公司表示如果完全遵照A公司给定的设计方案完成工程,业主的预算根本不够,谈判多次陷入僵局。
至2010年5月,一方面业主急于选定承包商开工,另一方面S公司想尽快拿下本项目,以免业主再去接洽其他承包商。
5月底,双方基本达成一致,约定合同形式为成本加酬金,S公司强调3.1亿美元只能作为一个目标价格,S公司会尽可能去争取。
业主希望是一个最高目标总价,不能突破。
最终双方决定先签署一份备忘录,确认S公司的总承包商地位,并马上开始现场施工,具体的价格事宜留待签署合同时再仔细明确。
2010年6月,双方正式签署备忘录,约定合同价格暂定为3.1亿美元。
签署MOU后,S公司正式进行施工。
双方约定自签订MOU后50天作为项目动员期,合同工期1012天。
2010年8月,业主与S公司正式签订设计+建造总承包合同。
合同协议书约定,合同文件由下述文件组成:a) 合同协议书(The contract agreement)b) 投标书及投标书附录(Tender and Appendix to Tender)c) 合同条款(第二部分)(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Part II)d) 合同条款(第一部分)(The Conditions of Contract-Part I)e) 雇主要求(The Employer’s Requirements)f) 付款进度表(合同附录A)(The Payment Schedule [Annex A to the Contract Agreement])g) 承包商详细工程计划(合同附录B)(The Contractor’s detailed Program of Works[Annexure B to the Contract Agreement])h) 双方同意的详细设计意图图纸和文件(合同附录C)The Detailed Design Intent Drawings and Documents as per agreed list[Annex C to theContract Agreement]由A设计公司完成的。
专条件中,对合同价格约定如下:13.1 合同价格删除a小段,用下面代替:a)除非第二部分另有说明;i) 工程付款应以成本加酬金为基础;ii) 合同总价不允许调整,除非合同另有规定。
b) 合同价格为3.1亿美元,此价格是基于2010年6月之前承包商了解的工作范围,方案设计和细节设计意向由A设计公司准备并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的。
如果工程完工后的总价少于 3.1亿美元,节余费用应当由业主和承包商按60:40分成。
如果总价格超过了3.1亿美元,超出费用由业主支付,但是由于承包商过错的原因造成合同价格超出除外。
合同条件本项目合同条件基本情况为:承包模式:设计加建造(Design & Build)计价方式:成本加酬金(Cost plus fee)通用合同条件: 1995年版FIDIC设计加建造合同条件(桔皮书)合同预付款: 10%合同额合同预付款保函:同预付款额预付款扣还:第二次中期付款证明中按15%扣还,并在此后每次中期付款一直保持该百分比直到所有动员预付款全部付还履约保函: 10%合同额支付货币:美元保留金: 5%合同额延期罚款:每日45000美元,最高550万美元关税:由业主负责材料设备费关税仲裁: XX年M国仲裁法仲裁人: M国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 M国首都工程勘察设计进程1、合同设计责任在合同条件中规定,S公司负责包括优化设计和任何必要的合理化建议的详细设计,并遵照A公司提供的设计理念和其详细设计意向(DDI)文件。
S公司在完成项目签约后,聘请了中国Y设计院作为工程设计单位,并签署了设计分包合同。
2、地质勘察Y设计院进场后,发现业主于招标阶段提供的由M国当地公司作的地质勘察报告无法满足自己进行后续阶段的设计工作,业主提供的勘察资料只有12个孔,勘察布孔的间距太大,不符合中国规范对于地质勘查的数量要求。
而业主提出,原地勘方案设计和报告是在A公司的全程指导下完成的,是符合英国标准下勘察设计规范的,A公司工程师表示现有地勘报告可以满足后续结构设计工作,S公司坚持按照专用合款第4.9条约定:条款4.9 现场数据“业主已经向承包商提供了现场水文及地表以下条件的全部数据,以及对环境影响的研究报告。
然而,业主对于上述数据的准确性和内容不承担责任。
承包商可以自行选择来检查和审核该数据。
”S公司有权重新进行地勘,而且最终是由S公司对工程设计负最终责任,而不是A设计公司。
业主随后来函表示S公司可以进行重新地勘,但由此带来的工期延误和勘察费用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2010年6月Y设计院提出了新的地勘方案要求,并重新聘请了地质勘察公司进场勘察,2010年11月正式完成详细勘察报告。
3、对前期设计方案的理解和分析S公司在投标阶段没有派出设计院配合投标,审核前期设计方案。
在中标后确定Y设计院为设计分包单位后,Y设计院对由A设计公司完成的DDI设计方案进行了分析和审查。
由于中国规范和英国规范、中外设计理念等差异,Y设计院对DDI设计方案提出了很多审查意见和建议。
例如,Y设计院发现A公司的DDI 设计方案在场地谱调整系数R的取值上存在问题,DDI的早期设计的R取值为7,而DDI的最终报告R取值为5,R的取值不同对结构抗震设计影响很大,从而对结构设计造成影响。
Y设计院为此与业主、A设计公司多次在中国、中东地区、英国等地召开设计协调会议,听取A设计公司介绍设计思路和各种参数取值来源。
至2011年2月,业主和A设计公司同意了Y设计院的分析,同意R取值为7.此类对前期设计方案的理解、澄清、改正事件,导致S公司的设计进度严重落后于计划,也影响了现场施工。
业主先后多次发函,要求S公司加快设计进度,并提出根据专用合同条件:条款4.10 影响工程实施的事项业主对于任何设计,报告或数据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或义务,该数据可能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并由承包商按照合同执行。
强调业主对A设计公司提供设计方案不承担责任,承包商有能力、有义务事先审查、事后解决A设计公司设计方案存在的问题,由此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损失应由承包商自行承担。
4、进行规范和报批在工程进行实施阶段后,业主继续雇佣了A设计公司作为项目的工程师,执行设计规范和报批程序,并以专用条款5.1款约定:条款5.1 一般义务承包商应负责工程的设计,并遵照A设计公司提供的设计理念和A设计公司提供的详细设计意向(DDI)文件。
为由,要求承包商的后续设计方案和图纸必须向工程师进行报批,在获得批准后才可以用于工程实施。
随后双方对工程所适用设计规范发生了争议。
“雇主要求”中相关约定为:详细设计及文件提交设计标准和设计任务书承包商标准的设计标准应该包括基本结构设计报告、与投标书一起提交并在合同谈判期间经业主同意的设计标准以及基于国际上有关多功能建筑的最优施工惯例进一步改进的标准。
规范和标准承包商应当提交根据合同,做出建议的所有现场使用的规范和标准的一个复印件以提供业主代表和承包商使用。
这样的复印件应当存在于整个施工期间内。
承包商应始终参考A设计公司推荐的使用规范和规划,这些规范和规划都是在进度设计和详细设计意向文件中表述的。
若有任何与之相偏差的,会以书面形式告之。
如果在保持A设计公司设计的建筑外形和功用的要求未改变,则业主的代表原则上同意。
在合同谈判期间,S公司表示使用中国标准也可以完全满足本工程的安全和功能要求,并能降低造价。
业主要求S公司提供采用的中国标准的清单和英文版本供工程师审查,如果工程师理解并能同意使用中国标准,则业主也不反对。
开工后,工程师多次发函要求S公司提供适用于本项目的英文版的中国标准,S公司未能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