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规定

合集下载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与收费指南
前言
为了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的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指南。

本指南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

一、总则
1.1 本指南所称机动车维修是指对机动车车身、发动机、底盘等部件进行检测、维护、修理等作业。

1.2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执行本指南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二、工时定额
2.1 发动机部分
- 拆装发动机总成:xx小时
- 拆装缸盖:xx小时
- ...
2.2 底盘部分
- 拆装车桥总成:xx小时
- 更换制动器盘衬片:xx小时
- ...
2.3 车身部分
- 更换前风挡玻璃:xx小时
- 喷漆(中型车):xx小时
- ...
三、收费标准
3.1 人工费
人工费根据规定的工时定额和当地人工费标准计算。

3.2 材料费
材料费按实际更换零部件的价格计算。

3.3 管理费
管理费不得超过人工费和材料费之和的xx%。

3.4 其他
对于本指南未作规定的维修项目,维修经营者应当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四、其他规定
4.1 维修经营者应向消费者出具完整的维修结算单,并保留备查。

4.2 对发生纠纷的维修项目,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和评估。

4.3 违反本指南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本指南自年月日起施行。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7年修正)正文:---------------------------------------------------------------------------------------------------------------------------------------------------- 江苏省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4号公布根据1997年12月27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0号进行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对个体和承包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和外省在本省境内的个人或联户(以下简称“个体”)所有以及单位所有由个人或合伙承包(以下简称“承包”)的上公路从事营业性运输的机动车辆及其驾驶员、车主、承包人。

第三条本办法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条个体车主、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从事交通运输,严禁利用机动车辆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个体车主、承包人和驾驶员必须参加当地或本单位的交通安全组织和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端正驾驶作风,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鼓励个体车主、驾驶员建立具有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调节运输任务等功能的民间运输组织。

第七条个体购置的机动车辆不得以单位的名义申领牌证。

单位购置的机动车辆也不得以个体的名义申领牌证。

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在车门两侧标明限载人数。

地方车辆不得挂军车牌证,地方驾驶员不得持军队驾驶证从事运输。

第八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是法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经其检验合格的车辆即可在道路上行驶。

“两用”拖拉机由公安部门按机动车辆管理,农机部门参加管理。

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驾驶证、行驶证及机动车辆号牌。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

车辆维修管理规定范文为确保车辆维修工作的高效、安全进行,提高车辆使用寿命和运行质量,保证车辆运行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制定了车辆维修管理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的车辆维修管理工作。

一、维修工作安排1. 车辆维修工作由专业的维修人员负责。

维修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维修资格证书,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2. 安排车辆维修工作时,应根据车辆的维修需求和重要程度进行优先级排序。

3. 维修工作应提前计划,确定维修时间、地点和所需的材料和工具。

4. 维修工作应在指定的维修场所进行,禁止在非指定场所进行维修工作。

二、维修记录1. 维修人员应详细记录每辆车的维修情况,包括维修项目、所用材料和工具、修理时间等。

2. 维修记录应及时、准确地填写,并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3. 维修记录应妥善保存,以备将来的参考和查阅。

三、故障诊断和维修方法1. 故障诊断应由具备相应技术水平的维修人员进行,确保对故障原因的准确判断。

2. 维修方法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维修质量。

3. 维修材料和工具应符合标准要求,保证维修过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四、配件使用1. 使用的配件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规定,确保与原车零部件的完全兼容。

2. 原车零部件应得到正确的保养和维修,必要时可进行更换。

3. 配件的购买应按照相关采购规定进行,确保配件的质量和可靠性。

五、安全操作1. 维修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维修工作的安全性。

2. 维修工作涉及到的液体和气体材料应得到正确的处理和储存,防止泄露和事故。

3.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清理和整理工作场所,确保安全和卫生。

六、车辆维修项目的验收1. 维修工作完成后,车辆应经过验收,确保维修质量和安全性。

2. 验收人员应按照标准和规范进行验收,对维修质量进行评估和判断。

3. 验收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交由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七、废弃车辆处理1. 废弃车辆应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2. 废弃车辆的拆解应由专业的拆解人员进行,确保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摘要)一、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计算方式:发票合计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二、机动车维修结算应遵守如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行制定的工时单价、工费浮动率和材料进销差率应报当地价格、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汽车大修:在汽车大修过程中发现必须更换决成件时,则按该总成件大修工费的50%进行结算,亦可由承、托双方商议确定。

2、总成修理:在修理过程中、托修方要求更换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能按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客户送修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剔除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

3、汽车维护:为维持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进行的作业。

除轿车外,营运车的各级维护作业项目按GB/T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进行。

4、汽车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以恢复及保证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工时定额》中确定的小修工费,包含了该项目拆、装及连锁发生的工费,同一总成同时有二项及以上小修,可在高的工费一项另加30%的工费进行结算。

5、事故车修理:按《工时定额》中确定的事故车修复、换件(在小修项目中)、拆检工费进行评估和结算,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不超过车价的50%。

6、混合性维修:同一车辆维修时,发生总成大修、维护、小修、做漆等多门类的作业,则可按《工时客额》的作业项目规定逐项进行结算。

7、检测诊断:在不解体的条件下,用专业检测仪器(或检测设备)来确定汽车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找故障的原因或部位的检查,检测诊断费由托、修方承担,承修方可按(工时客额)中确定的汽车故障诊断与汽车性能检测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8、《工时定额》中未列车型维修时的工费,可参照相近车型的工费项目结算,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确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时,必须按价格行为规定的上述计算公式结算维修费用,所有费用均为含税价。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2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 号《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5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5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客运第三节货运第三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第四章道路运输安全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称客运)和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称货运)等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人员培训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从事客运经营提供校车服务的,还应当遵守校车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前款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含巡游出租汽车客运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附件4: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手工填写版格式)
表一维修费用结算总表(维修费用=工时费+材料费+加工费+维修诊断费+检测费+其他费用)
表二维修诊断费、检测费明细
1、是否有托修人支付费用更换的旧配件:
□旧配件已确认,并由托修方回收□旧配件已确认,托修方声明放弃□无旧配件
2、结算清单项目及应付金额经双方核实,客户签字后生效。

3、材料费、工时费、加工费以及其它费用明细附后,共页。

客户签字:结算员签字:
承修方(盖章):

×
联××××
联承





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材料费明细)
编号:
材料费明细结算清单共页,第页。

承修方(盖章):

×
联××××
联承





日期: 年 月 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费用结算清单
(工时、加工费,其他费用明细)
编号:
工时费明细
加工费明细
其他费用明细
工时、加工费,其他费用明细结算清单共 页,第 页。

第×联 ××××联
承修方存根联
承修方(盖章):
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合同合同编号:甲方(承修方):乙方(托修方):乙方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或个人身份证号):甲方联系方式:乙方联系方式:合同签订地点: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江苏省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交通部2005年第7号令《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等有关内容,经诚信协商,签订以下机动车维修合同。

一、有关维修的约定1、托修车辆基本信息2、托修车辆维修项目:。

3、配件提供方式。

车辆维修需更换配件的,由提供。

配件选用(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旧配件、修复配件).如甲乙双方混合提供或混合选用,附清单说明。

4、甲、乙双方约定维修工时费收费标准按下列第种方法计算。

1)工时单价为元/工时。

2)维修工时费为元。

3)混合采用上述两种计算方法(附具体维修项目和对应收费标准).预计维修费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乙方预付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甲方在维修过程中,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扩大维修范围的,应事先征得乙方同意并签订补充维修合同。

补充维修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费用为概算费用,结算时凭结算清单,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

5、自合同签订之日起日内,乙方应将车辆送至甲方维修。

维修期限自车辆进厂办理完交接手续之日起日内,若配件由乙方自备,则维修期限应从乙方向甲方交付自备配件之日起计算。

维修期限届满或在维修期限内经甲方通知,乙方应在日内到甲方验收车辆.验收标准为,验收方式为。

验收合格,乙方结清费用后接车。

6、结算方式为.结算期限为乙方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

7、维修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公里或日。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以行驶里程或日期指标先达到者为准.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可以高于,但不得低于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

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因同一故障或者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乙双方应协商确定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进行修理,相应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维修与更换

维修与更换

常损零件修与换的掌握在损失评估中受损零件的修与换是困挠汽车评估人员的一个难题,同时也是汽车评估人员必须要掌握的一项技术,是衡量汽车评估人员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

在保证汽车修理质量的前提下,用最小的成本,完成受损部位修复是评估人员评估受损汽车的原则。

碰撞中常损零件有承载式车身结构钣金件、车身覆盖钣金件、塑料件、机构件及电器件等。

一、承载式车身结构钣金件修与换的掌握碰撞受损的承载式车身结构件是更换还是修复这是汽车评估人员几乎每天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实际上,做出这种决定的过程就是一个寻找判断理由的过程。

为了帮助汽车评估人员做出正确的判断,美国汽车撞伤修理业协会经过大量的研究,终于得出关于损伤结构件的修复与更换的一个简单的判断原则,即“弯曲变形就修,折曲变形就换”。

为了更加准确地了解折曲和弯曲这两个概念,必须记住下面的内容。

1、弯曲变形特点零件发生弯曲变形,其特点是:(1)损伤部位与非损伤部位的过渡平滑、连续;(2)通过拉拔矫正可使它恢复到事故前的形状,而不会留下永久的塑性变形。

2、折曲变形特点(1)弯曲变形剧烈,曲率半径小于3mm,通常在很短的长度上弯曲90度以上;(2)矫正后,零件上仍有明显的裂纹或开裂,或者出现永久变形带,不经过调温加热处理不能恢复到事故前的形状。

3、虽然美国汽车撞伤修理业协会的“弯曲与折曲”原则是判断承载式车身结构件是更换还是修复的依据,但撞伤评估人员必须懂得:(1)在我国应采用“弯曲变形就修,折曲变形就可以换,而不是必须更换”,从而避免可能产生更大的车身损伤;(2)高强度钢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用加热来矫正。

二、非结构钣金件修与换的掌握非结构钣金件又称覆盖钣金件,承载式车身的覆盖钣金件通常包括可拆卸的前翼子板、车门、发动机盖、行李箱盖,和不可拆卸的后翼子板、车顶等。

1、可拆卸件修与换的掌握(1)前翼子板修与换的掌握1)损伤程度没有达到必须将其从车上拆上来才能修复,如整体形状还在,只是中部的局部凹陷,一般不考虑更换;2)损伤程度达到必须将其从车拆下来才能修复,并且前翼子板的材料价格低廉、供应流畅,材料价格达到或接近整形修复工费,应考虑更换;3)如果每米长度超过3个折曲、破裂变形,或已无基准形状,应考虑更换(一般来说,当每米折曲、破裂变形超过3个时,由于整形和热处理后很难恢复其尺寸);4)如果每米长度不足3个折曲、破裂变形,且基准形状还在,应考虑整形修复;5)如果修复工费明显小于更换费用应考虑以修理为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规则》
(摘录)
一,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是指经营者向托修方提供机动维修,维护,以用车辆改装作业等相关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经营者应当守法经营,文明服务,公平竞争,其维修服务价格制定应遵循自愿委托,公开,合理及收费与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二,机动车维修价格主要由工时费,材料费构成。

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工时费+[材料进价×(1+进销差价)]+外加工费
1,工时费:按工时单价乘以结算工时定额或者参考收费指南进行计算;
2,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更换,维修零配件及使用耗材(含材料,漆料,燃润料等)所发生的费用。

冷配件及材料价格按实际购入价格和合理的经销差价购成。

经销差价率由经营者参照江苏省机动车行业组织定期公布的市场平均经销差率自
行确认。

3,外加工费:是指受本企业的技术条件限制,需要委托其他企业进行维修或外加工费,配件所发生的费用,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的净额结算。

凡应委托方要求为抛锚车,
事故车等所提供的现场保障,施救,牵引服务的,承修方可以按相规定收取服务费
用。

三,实行汽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汽车维修经营企业应事前告知托修方质量保证期及质量保障项目内容,在质量保障期内因承修方责任导致的质量问题应无条件优先安排免费返修或赔偿。

机动车维修确需更换或添加配件的,应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质量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三包”。

四,经营者从事整车大修,总成大修,二级维护或者维修费用在2000元以上的维修业务,以及事故车的维修,应按国家合同法的规定与托修方签定车辆维修合同。

五,维修作业前的仪器检测诊断费用,有托修方承担。

经过二级维护以上作业的车辆,竣工出厂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的竣工出厂质量检验费(含复检费用),由承修方承担。

六,经营者应有完备的结算制度,如实向托修方提供工费清单和材料清单,维修费用的结算方式应在维修合同中约定,并开具维修统一的贯彻凭证。

对维修客户实行价格优惠的,应当注明优惠额度。

七,经营者应当按照《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认真做好维修,配件价格,及其施救,牵引等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的工作。

在醒目的位置公示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及时为客户提供工费或江苏省工时定额的查询手册。

八,经营者应当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维修价格管理及结算人员。

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的维修价格结算人员应经维修行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持证上岗。

九,经营者应当诚实守信,合法公平地进行价格竞争。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进行查处:①为排挤竞争对手,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服务的;②与其他经营者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③以虚假广告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接受服务的;④虚报维修项目或维修配件,降低维修或配件质量,变相提高服务价格的。

十,机动车维修经营企业因价格违法行为造成多收价款的,应当退还多收部分。

十一,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江苏省机动车维修收费结算办法》
(摘录)
一,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计算公式:发票合计金额=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材料进价×(1+进销差率%)+外加工费
二,机动车维修结算应遵守如下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自行制定的工时单价,工费浮动率和材料进销差率应报当地价格,维修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汽车大修:在汽车大修过程中发现必须更换总成件时,则按该总成件大修工费的50%进行结算,亦可由承,托双方商议确定。

2,总成修理:在修理过程中,托修方要求更换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只能按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

客户送修某一总成时,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剔除该总成的拆装工费进行结算。

3,汽车维护:为维持车辆的完好技术状况或工作能力进行的作业。

除轿车外,营运车的各级维护作业项目按GB/T 18344-2001《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进行。

4,汽车小修:用更换或维修个别件的方法,以恢复及保证车辆工作能力的运行性维修。

《工时定额》中确定的小修工费,包含了该项目拆,装及连锁发生的工费。

同一总成同时有二项及以上小修,可在高的工费一项另加30%的工费进行结算。

5,事故车维修:按《工费定额》中确定的事故车修复,换件(在小修项目中),拆检工费进行评估和结算。

在一般情况下,事故车的最高修理费不超过车价的50%。

6,混合性维修:同一车辆维修时,发生总成大修,维护,小修,做漆等多门类的作业,则可按《工时定额》的作业项目规定逐项进行结算。

7,检测诊断:在不解体的条件下,用专用检测仪器(或检测设备)来确定汽车技术状况和工作能力,查找故障的原因和部位的故障,检测诊断费用由托修方承担,承修方可按《工时定额》中确定的汽车故障诊断与汽车性能检测项目费用进行结算。

8,《工时定额》中未列车型维修时的工费,可参照相近车型的工费项目结算。

没有相近车型参照的,由承,托修双方协商确定。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收费时,必须按价格行为为规定的上述计算公式结算维修费用,所有用均为含税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客户提供分项计算的工时清单和材料清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