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人员吸毒检测制度
国务院戒毒条例

文章来源:/Content-3062.htm免费发布法律问题咨询请点击/tiwen.htm 律师在线解答云法律网拥有万名专业律师3-5分钟快速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国务院戒毒条例国务院令第597号《戒毒条例》已经2011年6月22日国务院第16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戒毒工作,帮助吸毒成瘾人员戒除毒瘾,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戒毒工作体制。
戒毒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原则,采取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多种措施,建立戒毒治疗、康复指导、救助服务兼备的工作体系。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戒毒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毒委员会可以组织公安机关、卫生行政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吸毒监测、调查,并向社会公开监测、调查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对涉嫌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对吸毒人员进行登记并依法实行动态管控,依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强制隔离戒毒、责令社区康复,管理公安机关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司法行政部门的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戒毒康复场所,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戒毒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会同公安机关、司法行政等部门制定戒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戒毒医疗服务提供指导和支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提供康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指导和支持。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一、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重要性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吸毒人员的康复以及社会的治安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社区戒毒管理制度能够帮助吸毒人员接受戒毒治疗,减少他们再次沉迷毒品的可能性。
通过规范化的管理和监督,可以有效地帮助吸毒人员摆脱毒瘾,重拾健康的生活。
其次,社区戒毒管理制度有助于增强社会的治安和稳定。
吸毒人员的行为常常会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加重犯罪率,危害社会安宁。
通过建立健全的社区戒毒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控制吸毒人员的行为,保障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因此,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内容社区戒毒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应当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确保戒毒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二是建立完善的监督制度。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吸毒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督,确保他们的戒毒过程得到有效的管理。
三是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应当制定详细的管理规定,明确吸毒人员的管理要求和措施,确保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应当建立奖惩机制,对吸毒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激励他们戒毒的积极性,提高戒毒的效果。
五是加强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和心理辅导,帮助吸毒人员树立正确的戒毒观念,调整不良心理,促进他们的康复。
三、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实施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明确戒毒目标和措施。
在实施社区戒毒管理制度之前,需要明确戒毒的总体目标和具体措施,确保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是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确保戒毒工作的有序进行。
三是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
社区戒毒管理制度的实施需要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明确各项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确保戒毒工作的顺利进行。
吸毒尿检工作制度范本

吸毒尿检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吸毒人员的管控,预防毒品犯罪,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吸毒尿检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科学、公正、严格的原则,实行制度化、规范化、人性化管理和教育,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回归社会。
第三条吸毒尿检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禁毒部门、派出所、社区戒毒(康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吸毒尿检工作。
第四条吸毒尿检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测准确率,确保检测结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五条吸毒人员应当自觉接受尿检,如实提供样本,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吸毒尿检工作。
二、尿检对象和范围第六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吸毒尿检:(一)被公安机关查处过的吸毒人员;(二)涉嫌吸毒的人员;(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四)其他需要进行吸毒尿检的人员。
第七条下列场所应当开展吸毒尿检:(一)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二)医疗机构、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公共场所;(三)社区、村组、居民小区等基层组织;(四)其他需要开展吸毒尿检的场所。
三、尿检程序和流程第八条吸毒尿检程序分为以下几个步骤:(一)尿检前的准备:尿检人员应当核实被检人员的身份信息,告知其权利和义务,要求其提供尿液样本。
(二)尿检操作:尿检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尿检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测准确无误。
(三)尿检结果处理:尿检结果由尿检人员现场确认,并对阳性结果进行记录、报告和归档。
(四)尿检后的相关工作:对尿检结果阳性的人员,公安机关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将其纳入动态管控。
第九条吸毒尿检流程如下:(一)公安机关接到尿检需求后,应当及时安排尿检人员前往指定地点进行尿检。
(二)尿检人员到达现场后,应当与被检人员一同前往指定的医疗机构或者使用便携式尿检设备进行尿检。
(三)尿检过程中,尿检人员应当确保被检人员在其视线范围内,防止其作弊。
(四)尿检结束后,尿检人员应当现场确认尿检结果,并将阳性结果及时报告给公安机关。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检测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自觉履行协议,定期接受公安机关的尿样检测。
二、社区民警督促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定期进行尿样检测,及时做好检测记录,并将检测报告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个人档案。
三、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在接受检测过程中,必须由两名社截然工作人员全程陪同,严禁弄虚作假,严禁以其它液体代替被检测尿液受检。
四、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配合公安机关检测,拒不接受检测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检测。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公安机关检测、严重违反戒毒(康复)协议或者在社区戒毒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功德。
二、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三、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四、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五、自觉接受吸毒检测。
六、社区戒毒(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七、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八、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社区戒毒(康复)对象日常管理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及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入住标准,遵守治疗申请和审批程序,凡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必须如实地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反映本人的吸食毒品、身体健康状况等。
二、坚持在指定的医院,按指定的时间每天服药治疗一次,每两周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工作人员报告服药治疗和其他情况。
社区禁毒管理制度

社区禁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广大居民的身心健康,切实减少毒品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禁毒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社区内所有居民,包括住户、租户、访客等。
第三条本制度要求全体居民共同遵守,不得有违反或规避的行为。
第四条本制度的宗旨是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控,坚决打击毒品犯罪,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创造安全、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二章禁毒工作机构第五条本社区设立禁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社区禁毒工作。
第六条禁毒工作领导小组由社区主任担任组长,社区治安、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制定和调整禁毒工作计划。
第七条社区警务室可以设立禁毒工作专班,负责具体的禁毒工作,协助领导小组开展相关工作。
第八条社区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禁毒宣传教育和检测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禁毒宣传教育第九条社区定期开展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包括举办禁毒知识讲座、张贴禁毒宣传海报、发放禁毒宣传资料等。
第十条提倡居民从小养成远离毒品的意识,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宣传,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念。
第十一条建立社区禁毒宣传教育活动档案,定期评估效果,及时调整宣传策略。
第四章禁毒检测第十二条社区可以定期进行禁毒检测,对疑似吸毒人员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隐私保护原则,对进行检测的人员应当尊重其个人隐私,确保检测结果的保密性。
第十四条禁毒检测结果若呈阳性,将立即通知当事人,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禁毒管理第十五条社区建立禁毒台账,对各类涉毒情况进行登记和管理,建立档案进行追踪。
第十六条社区开展社区巡逻,加强对禁毒违法情况的监督,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七条社区建立奖惩机制,对于禁毒工作成绩突出的个人或集体给予奖励,对于违反禁毒规定的个人给予相应惩罚。
第十八条社区要定期开展禁毒安全演练,提高居民应对突发禁毒事件的能力。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吸毒检测通知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
根据《禁毒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等相关法律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定期接受检测”,根据《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书》第四条的约定:你(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应于年月日到派出所接受吸毒检测,逾期不接受吸毒检测的,视作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
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做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公安机关或派出所印章)
年月日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名:
备注:本通知书一式两份,1份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1份存档。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范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主体根据《禁毒法》和《戒毒条例》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1、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
2、综治、公安、卫生行政、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劳动等部门为成员单位。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按照乡镇、街道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30∶1的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登记在册吸毒人员数不足30名的,至少配备一名专(兼)职工作人员。
社区戒毒工作小组由社区戒毒专(兼)职工作人员、社区民警、社区医务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以及禁毒志愿者组成社区戒毒适用对象1、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
2、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3、社区戒毒的执行地点是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所在县(市、区)4、社区戒毒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执行地公安机关解除社区戒毒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办公室。
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1、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2、社区康复参照社区戒毒的规定实施。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办公室工作流程督促报到1、以15日内按时报到人员,办公室及时进行登记。
2、对未在15日之内按时报到的人员要进行督促。
(1)有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办公室应该督促戒毒人员尽快报到执行社区戒毒。
可以采取《社区戒毒(康复)逾期报到通知书》的形式。
(2)无正当理由的,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执行地公安机关(派出所)报告。
正当理由包括:不可抗力,配偶、子女、父母去逝,本人重大疾病或事故,近亲属因重大疾病、事故戒毒人员系唯一抚养人或赡养人的。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规定

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规定
一、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日内到社区戒毒(康复)中心报到。
二、每周主动向社区戒毒(康复) 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积极配合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的随时走访。
每月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书面报告一次戒毒情况。
三、按照公安机关《吸毒人员检测工作制度》规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定期检测,并随时接受抽查检测。
四、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三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请假;需要变更社区戒毒(康复)地点的,提前十日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五、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的,不得无故终止治疗。
六、社区戒毒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1、接到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
的;
2、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
3、未按要求报告戒毒情况,经公安机关两次书面告诫,拒不改正的;
4、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的;
5、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次以上,或者擅自离开社区戒毒地点累计超过
三十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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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制度
一、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和《戒毒条例》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社区戒毒(康复)协议,按时接受吸毒检测。
二、开展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工作坚持“定期不定时”的原则,具体标准为:
社区戒毒人员的吸毒检测次数3年内不少于22次(第一年每月1次、第二年每二个月1次、第三年每季度1次)。
社区康复人员的吸毒检测3年内不少于12次(第一年每二个月1次,第二年为每季度1次,第三年为每半年1次)。
三、辖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进行吸毒检测工作。
执行地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开展吸毒检测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吸毒检测的初检工作,并及时做好检测记录、情况录入社会化系统,同时存入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档案备查。
对尿液检测结果呈阳性的,通知辖区派出所进行复检及进行后续处理。
四、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负责吸毒检测的人员需经公安机关培训合格并备案。
五、对未按照要求接受吸毒检测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应当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由其本人或家属或见证人签字确认。
无正当理由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的,属于违反协议情形。
六、社区戒毒人员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收集相关证据材料报执行地公安机关,由执行地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
决定。
社区康复人员逃避或拒绝接受吸毒检测3次以上,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站收集相关证据村料报执行地公安机关备案,对于此类社区康复人员再次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的,不得提前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