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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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帮扶工作制度
1.帮教小组及成员要与被帮教人家庭、邻居经常保持联系,了解、掌握帮教对象的脱毒情况、身体状况以及社会活动情况,确保帮教对象始终处于与毒品隔离的环境。

2.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对帮教对象的活动和动态进行监督,了解其心理动态和行为,并与帮教对象进行交流,至少每月谈话一次,能及时发现复吸苗头,确保帮教对象戒断脱毒,巩固戒毒成果。

3.帮教小组及成员在帮教工作中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必须关心帮教对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并给帮教对象以“人文”关怀,了解其心理动态和活动规律,有针对性地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帮助其寻找就业机会。

4.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安排帮教对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让其感到社会的温暖,树立对生活信心。

要对帮教对象进行禁毒教育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恢复信心,戒脱毒瘾,回归社会。

5.帮教小组及成员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督促被帮教对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其活动情况,并开展对帮教对象的定期尿检工作。

帮教小组及成员要对被帮教对象进行帮思想、帮心理、帮生活、帮就业,成功回归社会。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衔接制度第一条:对初次查获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做出治安处罚决定的同时,责令其社区戒毒。

社区戒毒人员执行行政拘留完毕,接到《责令社区戒毒通知书》后,七天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报到,由社区戒毒工作小组与社区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

第二条:执行行政拘留后转入社区戒毒的人员,需继续生理脱毒治疗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到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戒毒医疗机构或戒毒门诊部进行治疗。

第三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应当每1月/2月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三年接受不少于28/12次的尿检。

第四条: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暂时离开社区戒毒(康复)地点三天以上的,应当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由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或者家属提出申请,提供变更地点详细住址,报变更前执行地街道、乡镇戒毒工作机构和原做出责令社区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

第五条: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由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关提出,报经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第六条: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吸食、注射毒品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通知原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

原社区戒毒(康复)决定地与执行地不一致的,查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后,同时通知原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

第七条: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康复)的,由作出社区戒毒(康复)决定的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第八条:被责令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人员,本人有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意愿,并提出申请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戒毒人员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期满,可以继续坚持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

第九条: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住条件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康复),户籍地街道、乡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概念及条件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概念及条件

一、社区戒毒社区戒毒就是指吸毒成瘾人员在社区的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戒毒。

2011年6月26日开始实施的《戒毒条例》第五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戒毒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人员为:吸毒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公安机关认定其吸毒成瘾,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一)经人体生物样本检测证明其体内含有毒品成份;(二)有证据证明其有使用毒品行为;(三)有戒断症状或者有证据证明吸毒史,包括曾经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机关查处或者曾经进行自愿戒毒等情形。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不满十六周岁的,七十周岁以上的,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残疾,生活不能自理的等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进行社区戒毒。

二、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就是吸毒人员在有效戒毒以后,在社区牵头,监管下,整合家庭、社区、公安以及卫生、民政等力量和资源,使吸毒人员在社区里实现康复。

《戒毒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符合社区康复条件的人员为: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

自愿戒毒人员、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自愿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到戒毒康复场所戒毒康复、生活和劳动。

解除社区戒毒(康复)的方法:社区戒毒(康复)自期满之日起解除。

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公安机关出具《解除社区戒毒(康复)通知书》送达社区戒毒(康复)人员本人及其家属,并在7日内通知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遵守以下制度:
一、例会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传达上级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指示精神,研究、制定本辖区戒毒工作的规范和实施方案,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辖区内发生的紧急重要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不报,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三、建档统计制度: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要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对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逐人建档,建立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统计报表制度,统计报表和统计数据分析,要保证真实、准确,不得拒报、错报、漏报、虚报和瞒报;
四、培训工作制度: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进行业务培训,确保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质量;
五、信息报送制度:社区戒毒(康复)组织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坚持客观性和实效性的原则,收集、整理本社区戒毒(康复)工作的经验、做法、重要活动及典型案例等各种社区戒毒工
作信息;
六、监督检查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自觉接受上级社区戒毒(康复)组织的监督,并在工作上予以配合;
七、联席会议制度:社区民警、社区综治(站)办等职能部门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工作,制定计划,落实措施;
八、考核奖惩制度:为了激励社区戒毒工作人员和戒毒对象,建立日常考核制度,按时召开季度(半年)评议会进行综合评议和书面鉴定,充分调动其积极因素,年终对工作成绩和改造表现突出的要给予一定的精神、物质奖励。

反之,对严重违反纪律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严重违反规定的社区戒毒(康复)对象要依法惩处。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

社区康复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提升社区康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残障人士的权益,规范社区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要点1.1 社区康复服务范围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康复评估、康复训练、职业康复、康复辅具供应等项服务。

1.2 服务对象服务对象包括残障人士及其家庭成员,以及需要康复服务的困难群体。

1.3 服务机构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提供包括评估、训练、咨询等康复服务。

1.4 服务人员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配备合格的康复人员,包括康复医师、康复师、康复护士等。

1.5 服务内容社区康复服务内容应当针对不同的残障类型和个体需要,提供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和服务。

1.6 服务标准社区康复服务应当遵循相关国家和地方法规,制定服务标准和规范,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

三、服务流程2.1 接诊与评估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接诊和评估机制,对服务对象进行全面评估和分析,确定康复需求和方案。

2.2 制定康复方案根据评估结果,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个性化的康复方案,包括康复训练、康复辅具使用、康复咨询等内容。

2.3 实施康复训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安排专业的康复人员对服务对象进行系统的康复训练,提高其自理能力和社会融合能力。

2.4 辅具供应和适配对需要使用康复辅具的服务对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相应的辅具并进行适配和培训使用。

2.5 康复跟踪和服务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定期的康复跟踪和服务,了解其康复进展和需求变化,及时调整康复方案。

四、管理制度3.1 设立责任部门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康复管理部门,负责康复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3.2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包括评估报告、康复方案、康复记录等内容。

3.3 安全规范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对康复训练和辅具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

3.4 费用管理社区康复服务机构应当建立收费标准和费用管理制度,确保服务对象合理收费和服务经费使用。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

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一、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工作职责制度及工作责任追究制负责对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查,建立和发展社区戒毒(康复)专业队伍,制定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规划,组织社区戒毒(康复)专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1、未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落实社区戒毒(康复)措施,导致戒毒(康复)人员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

(来源:91wenmi)2、对戒毒(康复)人员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康复)协议,不履行报告和教育义务,或者发现戒毒(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毒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导致严重后果的。

3、在办理变更社区戒毒(康复)执行地点过程中,公安机关对申请人资格审查不严格,监督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

4、有其他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无职业且缺乏就业能力的戒毒(康复)人员,没有提供必要的就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和就业援助,以及生活帮助,导致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入学、就业、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歧视戒毒(康复)人员及其亲属的,由上级部门责令改正;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社区戒毒(康复)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制度(一)认真落实《禁毒法》和《贵州省社区戒毒工作实施细则》的工作要求,制定办事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职责制度和工作规划,组织实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

做好安排布置、检查和落实,定期组织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成员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情况汇报,协调处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小组,依据公安机关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康复决定书》,对符合社区戒毒或康复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康复)工作,并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的现实表现和脱毒情况作出综合评估。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

山东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最大限度的教育挽救吸毒人员,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并回归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有关部委及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戒毒、综合矫治、关怀救助”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由政府统一领导,各级禁毒委员会组织、协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实施,综治、公安、司法行政、卫生、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齐抓共管,以社区为基础、家庭为依托、专业组织提供指导和服务,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分管领导任组长,可以指定综治、公安或司法行政等部门的一个基层组织具体承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落实工作场所、办公设备、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

胜利石油管理局、齐鲁石化集团、莱芜钢铁集团应根据需要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领导小组,设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参照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第二章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吸毒成瘾人员,可以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特定人员,应当责令其接受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

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被强制隔离戒毒2次以上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原则上应当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限自报到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公安机关查获的吸毒人员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应当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办公室、公安派出所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级公安机关禁毒部门通报。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最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
员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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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守则
1.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2.遵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的有关规定;
3.自觉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
4.每月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戒毒情况;
5.自觉接受戒毒检测。

社区戒毒人员第一年每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2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社区康复人员第一年每两个月至少检测1次,第二年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第三年每半年至少检测1次;
6.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不得吸食、注射毒品;
7.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县(市、区)3日以上的,应提前3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办公室书面请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批准离开的,要按时返回,及时销假并接受吸毒检测;申请变更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地点的,应提前15天向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书面申请,在审批同意前,不得擅自离开;
8.请假外出当月应当进行吸毒检测,因外出无法在执行地进行检测的,可以请求外出地公安机关进行吸毒检测,并将外出地公安机关开具的现场检测报告书(复印件)寄回,否则视为未进行吸毒检测。

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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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乡镇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领导小组工作制度
一、学习制度。

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学习时间,制定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范围,形成制度,持之以恒。

二、领导制度。

市、县区、乡(镇)街道逐级建立社区戒毒领导小组,确定领导干部,制定工作目标,细化量化工作任务,主要领导经常过问社区戒毒工作,研究解决基层实际困难。

三、培训制度。

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方法,利用各种媒体资料,以会代训,加强对社区戒毒/康复领导小组、工作站全体人员开展经常性、行之有效的工作培训。

四、督导报告制度。

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督导检查、指导工作,注意发现、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推动工作。

五、工作例会制度。

建立周例会、月例会或联席会议制度,通报情况,点评工作,研究解决问题,部署任务。

六、信息报送制度。

以简报、报表、月报、情况汇报、通报等各种文书形式,按时报送工作情况、信息、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七、禁毒宣传制度。

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考评办法》规定,利用墙报、黑板报、厨窗、展板等各种形式组织经常性禁毒宣传,积极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活动。

八、后勤保障制度。

逐级落实社区戒毒/康复工作领导小组、工作管理站的办公场所、设施及必须的办公设备,认真组织工作站专(兼)职工作人员按比例配置社区义工和禁毒志愿者,保证必要的经费保障。

九、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安庆市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
考评办法》规定,制定具体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3、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管理制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督促、指导各戒毒/康复小组落实各项工作措施。

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管理,自觉履行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各项戒毒/康复工作任务。

三、积极开展禁毒宣传,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宣传毒品常识、危害,宣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

四、对社区戒毒/康复人员认真登记,签订协议书,建立台帐,规范管理。

五、按照对戒毒人员每周不少于一次见面谈话(第二年每两周一次、第三年每月一次)、家庭走访的规定,积极开展对戒毒人员的辅导、评估,想方设法关心、关爱戒毒人员,努力帮助他(她)们戒除毒瘾。

六、按照第一年尿液检测每月一次(第二年每两月一次、第三年每季度一次)的要求,积极组织、定期对戒毒人员实施检测并逐次记录结果,并备案。

七、制定戒毒人员外出请销假制度,对外出五天以上的须持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外出,假期结束后及时纳入戒毒/康复管理范围。

八、建立情况报告制度,对戒毒人员出现更改治疗点,有涉毒违法犯罪嫌疑、尿液检测呈阳性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重要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戒毒工作管理站,对在社区戒毒/康复期间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九、定期召开会议,认真收集、交流戒毒工作情况,研究戒毒人员思想、生活、交友、工作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心理治疗、引导定点治疗、就业指导、培训等帮教措施,巩固戒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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