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第九讲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哪些

The direction of the tree is determined by the win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人包括哪些导读:专利权的主体,是指依照《专利法》享有专利权利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专利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
根据《专利法》规定,可以成为专利权主体的人包括:实际发明人、设计人;合作发明人、设计人;单位;专利转让受让人等。
一、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设计人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人、专利申请人与专利权人具有相对独立的身份,发明人或设计人是确立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基本依据。
也就是说,发明人、专利申请人和权利权人并没有必然的统一性,在大多情况下是可以分开的,发明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专利权人也不一定是发明人。
《专利法》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可见,法律对于专利权人的规定是有条件且明确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而不是发明创造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发明的个人并不是专利权人,不享有专利权;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区分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主要是看是否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或者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具体体现为:(1) 本职工作;(2) 本职工作以外,单位交给的其他任务;(3) 退休退职,调动工作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仍然属于原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当然,“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如果双方有事先约定的,可以尊重当事人自己的约定。
专利权的主体

第四节 外 国 人
• 一、外国人是指具有外国国籍的自然人和 依照外国法律成立并在外国登记注册的法 人。 • 二、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 人,在申请取得专利权时享有与中国单位 和个人完全相同的待遇,没有任何条件限
• 三、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 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 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依法办理。 • 四、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 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 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 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二节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 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概念和特征 • 1.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 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其中发 明人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完成人,设 计人是指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在完成发明 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 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 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
• (三)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 人的奖励和报酬 •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未与发明人、设计 人约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 定专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奖励的方式和数 额的,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发 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 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 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 1000元。 •
• 四、专利权的继受主体 • 1.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继承。 • 2.专利权的继受主体是指通过转让、继承 或者赠与方式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人。
• 3.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 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 •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 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 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 之日起生效。
《专利法第3章》

《专利法》第10条第1款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五、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共有 人
(一)共有的产生 (二)判断标准 (三)特点:1、主体、2、客体 (四)某些事项的处理 1、实施;2、实施许可;3、转让 4、起诉;5、放弃专利权
(《专利法第三次修订稿》)第15 条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 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 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 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 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 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 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 的同意。
三、 技术开发合同的当事人
技术开发合同分为合作开发合同与 委托开发合同,履行合作开发合同与委托 开发合同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 根据合同中的约定来确定。 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完成 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对于合作 开发合同,专利申请权属于某个完成方或 几个完成方共有;对于委托开发合同,专 利申请权属于接受委托方。
《专利法》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 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 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 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 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 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 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 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哪些渠道解决?
四、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继受 人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可以依 照法律规定被继承和转让。 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提出前的转让是不要式的, 受让人被推定为申请人,但为避免纠纷,应提交 专利申请权转让的证明。专利申请权在专利申请 提出后的转让是要式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 同,经专利局登记并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的转 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为了提高我国的综合国力,增强我国的国际竞争 力,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申请权 或者专利权必须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的约束下,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一种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和客体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是法律关系中最基本的主体。
法人是指依照法律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如企业、社会团体等。
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外的其他具有法律主体资格的组织,如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这些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地位和作用,构成了法律关系的主体基础。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关系的客体。
客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受到保护或者受到限制的对象,包括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
权利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受到保护的利益对象,如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
义务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中受到限制的义务对象,如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等。
客体的存在和保护,是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
最后,我们来看一下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主体在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包括权利内容和义务内容。
权利内容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如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等。
义务内容是指主体依法承担的义务,如履行合同、支付债务等。
法律关系的内容规定了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是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具体表现。
综上所述,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主体在法律关系中具有权利和义务,客体受到保护或者受到限制,内容规定了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只有当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者协调一致,法律关系才能得以有效实现。
因此,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必须充分尊重和保护法律关系的主体权利,保障客体利益,明确法律关系的内容,才能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专利-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权是指国家以法律形式授予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下面来看看关于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
专利是技术含量较高知识产权,一般涉及权利人关键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专利的技术和市场垄断直接与国家和企业的竞争力相关。
因此,了解专利的实质要件和专利权的内容尤为重要。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主体是指有权享有专利法保护的单位或个人,并且是能够承担专利法所规定的相关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是有权依照专利法申请专利并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和个人。
各国专利法均有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可以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但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中,对每种主体又有不同的资格条件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
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人、设计人及其合法受让人有权获得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单位有权获得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外国人也可在我国申请和获得专利权。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的,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专利权客体专利权的客体就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依照专利法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我国《专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因此,专利权的客体应该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同时,《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专利有关知识点

3.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 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 为一件申请提出。
(四)优先权原则
1.国际优先权: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 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 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 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 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 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 享有优先权。
3.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区别
(1)两者的专利性要求不同。较之发明专利而言, 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较低。
(2)两者的保护范围不同。获得发明专利保护的可 以是产品发明、方法发明,也可以是改进发明。 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仅限于对产品的形状、 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 案。
(3)两者的申请审批程序不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手续比较简便,只需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 而对发明专利申请既要经初步审查,还要经过公 开和实质审查方可作出授予专利权的决
专利权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一节 概述
一、发明人 发明人的条件:第一,发明人必须
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第二, 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 作出了创造性贡献的人。
二、申请人
1.申请人是指依法享有就某项发明创造向国 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专利申请人依法向国家提出专 利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获得专利权从而成 为专利权人。
体共有人共同所有。
三、职务发明创造
(一)职务发明创造的确认 职务发明是指发明创造人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
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 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 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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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受让人
注意:
1.如果双方约定发明创造的申请专利权归委托方,从其约定,申请被 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如果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没 有协议,构成委托开发的,申请专利权以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 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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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专利权
在实践中,共有专利权一般是由于下列情况之一而产生 1.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共同发明人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2.两个以上单位合作研究,共同完成一项发明创造,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3.提供研究经费的人(或单位)与发明人共同成为专利权人。 4.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日就同样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经协商确定两个以上 的单位或者个人共同申请专利,并成为专利权共有人。 5.一个专利权人死亡后由两个以上有权继承的人共同继承,成为共同专利权人。 6.单位与一个以上的个人依技术开发合同作出的发明创造,依双方关于技术成果权 属的约定,申请专利后,专利权归单位和个人之间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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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条件:
(1)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 (2)发明人必须在整个发明创造中居于核心地 位,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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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
1.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 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例如试验员、描图员、 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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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主体包括:
1 发明人或设计人 2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3 受让人 4 外国人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客体

案例二、本田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案 • 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之一
• 【案情摘要】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株式 会社)是 “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简称本专利)的专 利权人。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公 司)、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以下简称 新凯公司)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 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本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 员会认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简称证据1)属于相近似 的外观设计,决定宣告本专利无效。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 无效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一审法院认为,本专利与证据1的外观设计虽存在一定的 差别,但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且对于汽车整体外观而言, 一般消费者更容易对汽车整体的设计风格,轮廓形状、组 成部件的相互间比例关系等因素施以更多注意,二者的上 述细微差别尚不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对两者整体外观设计产 生明显的视觉差异。因此,本专利与证据1属于相近似的 外观设计,本专利应被宣告无效。遂判决维持专利复审委 员会的无效决定。 • 本田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 法院二审支持一审法院有关本专利与证据1属相近似的外 观设计的认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申请人通常是发明人,但不一定。 • 原因:职务发明、合同转让、继承
• 专利权人
• 申请人不一定是专利权人
(三)合作发明创造的专利权主体 •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 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 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 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 协议归属 • 无协议,双方共有
•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 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负责组织工作、为物质 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或者从事辅助工作的人 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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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明人或设计人的认定 • 根据现行专利法实施的细则第十三条的规 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 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 • 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 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 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 人或设计人。
• 【解答】平谷烤鸡厂不享有该专利申请权。本案主要涉及 方法专利申请权的确认。本案中“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 作方法”申请专利时,国兴是否主要利用了平谷烤鸡厂的 物质条件呢?国兴在与平谷烤鸡厂签订协议之前,即已有 此祖传秘方,虽然与申请专利时不完全一样,但对所有主 要原料的配方和剂量的配比已经完成,只是在原料配方和 剂量配比上略有改动,但二者不存在本质的区别。因此该 项技术仍属于国兴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创造。 • 申请权的确认在国兴与平谷烤鸡厂签订的协议中曾有约定, 既有平谷烤鸡厂作为专利申请人之一的约定,又有专利权 归国兴所有人约定,不符合《专利法》中关于专利申请权 与专利权主体相一致的原则。这说明双方当事人写进协议 中的“专利申请人”这一名称,是对《专利法》意义上的 “专利申请人”这一概念存在着误解。在申请后平谷烤鸡 厂又向专利局出具了变更专利申请人应为国兴的声明。因 此申请权应属国兴所有。
• 2、思达尔公司与津安公司并不存在任何协 议,只是在诉讼阶段表示愿意与津安公司 共享该专利申请权,如果思达尔公司是该 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其对津安公司的承诺 实质上形成了申请权转让的关系,并应根 据《专利法》第10条的规定:“转让专利 申请权的,当事人必须订立书面合同,经 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后生效” 。 • 津安公司的大田试验与技术方案的完成无 关,不是共同的研制开发 。
二、专利申请权归属
• 一项发明创造产生的专利申请权归谁享有,一是 依据专利法直接规定,二是依合同约定。 • (一)专利法规定 • 根据现行《专利法》第六条规定:①执行本单位 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 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 单位为专利权人。②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 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 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 李某是甲公司的研究人员,承担了一种冷藏机的研制任务, 在研制成功前辞职开办乙公司。辞职近一年时,李某研制 成功了该冷藏机,并以乙公司的名义申请并获得了专利。 丙公司在李某研制成功之前已经研制出该冷藏机技术并开 始生产产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9真题) • A.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李某享有在专利文件中署名 的权利 • B.该专利权应归甲公司享有,乙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 C.该专利权应归乙公司享有,甲公司享有免费使用权 • D.在该专利授权后,丙公司应停止司委托津安公司 进行该肥料的大田试验,而后津安公司与 河南省延津县的农户签订了协议书,约定 由津安公司负责高效棉花增果灵试验,负 责施肥、施药等,并对农作物喷施该农药 的生长情况作了观察记录。 • 两原告诉称:张克旭以个人名义于2004年 11月14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名称为“一 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的专利 应当是职务发明创造。
• 下列选项中哪项不属于《专利法》所称的执行本 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A.在职人员在本单位所作的发明创造 B.在本职工作中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C.履行本单位交付的工作之外所作的发明 创造 D.退休后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工 作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 的认定
• ①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工作性质的认定; ②发明人 或设计人所在单位的经营范围的认定;③完成发 明创造的任务是否为职务工作,应由当事人举证 或双方质证,甚至还可以聘请技术监督部门的鉴 定意见; ④发明创造完成时间的认定。主要有两 种看法:其一为发明创造实验成功时,其二为发 明创造构思完成时;通常只要求说明发明创造有 关的方案是可实施的,而不要求技术方案已实施; ⑤一般情况,单位与个人不共享有专利权 ,除非 约定。
• ③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 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 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 出约定,从其约定.该款突出了发明人或设 计人的权益,目的是为了鼓励创新,为 (2000)专利法所增加的(2008维持)。 • (二)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界定 • 职务发明创造有两大类(实施细则D12): • 第一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 发明创造,是指:①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 发明创造;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 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 甲因完成单位乙交付的任务而完成了一项发明。 下列那些说法是正确的?(2000律考题) • A、专利申请权属于甲,专利权属于乙 • B、乙在获得专利权后许可他人使用,应从收取 的使用费中给予甲以奖励 • C、乙若转让该项专利,应从转让费中给予甲以 奖励 • D、乙若转让该项专利,甲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受让的权利
一、有关称谓的解释
• 1、专利申请人。是指在专利申请阶段,有权就一 项发明创造向专利主管机关申请权利的人。在中 国,专利申请人包括:发明人、发明人的单位、 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及外国人。 • 2、专利权人。专利申请人的专利申请通过了专利 局的审查程序,并由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权后, 专利申请人即成为专利权人。 • 3、发明人或设计人。简而言之,即发明创造者。 发明人指发明、实用新型的创造人。设计人指外 观设计的制作人。发明人或设计人均指自然人。 他们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征作出了创造性贡献。 (区分一般辅助人员)
• 4、单位,即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职务发明创造 申请权利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 利权人。 • 注意:①非职务发明创造中,申请人与发明人或 设计人可能为同一个人。②职务发明创造,其申 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所在单位。③专利申 请权在尚未申请前可以进行转让,转让时实际将 技术的全部或部分进行转让,技术转让合同若没 有涉及专利申请时,则受让人仅获得专利技术的 内容,但并不获得申请权。
第九讲 专利法律关系的主体
主讲:林少东
案例1
• 200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 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 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 试试。200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 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 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 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 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 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 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 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 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 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200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 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 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 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 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 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 第二类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条件所完成的 发明创造,是指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 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 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这种 情况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是基于发明人 的本职工作,也不是单位分配的任务,而 是自由进行的。但是在研究过程中主要是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才得以作出发明 成果的。没有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基础, 该发明创造就不能完成。
[处理]
• 依照《专利法》第6条第1款、第8条,《专利法 实施细则》第11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 (1)“一种液体植物叶面肥料及制备方法”发明 专利的专利申请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归北京市 思达尔化工新技术公司所有。 • (2)驳回河南省延津县津安工贸实业公司与北京 市思达尔化工新技术公司共享“一种液体植物叶 面肥料及制备方法”发明专利申请权的诉讼请求。
•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 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 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2005年5月向国务院 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 请。200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 • 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 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 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案例2分析:
• 第一,发明人(设计人)、申请人、专利权人。 本案虽未涉及发明人的纠纷,但在确认该发明是 职务发明创造的同时就自然排除了毛宗祺和葛树 丰的发明人的资格 。 • 第二,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创造及委托发 明创造、共同发明创造。 • 1、思达尔公司与张克旭之间的诉讼实质是职务发 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之争,确定技术方案是 否是职务发明创造,就应审查其是否为该技术方 案的研制下达过任务或提供过主要的物质条件, 发明人是否是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等。
• ③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
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 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 明创造。
• 注意:上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本职工 作,应当具体结合发明人或设计人承担工作的性 质以及单位的经营方向而确定;本职工作之外的 任务,指发明创造并非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本职工 作,而是由单位临时分配、摊派的,它是单位分 配安排工作的结果;上述第三种情形是否为职务 发明,应当从质上进行判断。
• 甲公司聘请乙专职从事汽车发动机节油技术开发。 因开发进度没有达到甲公司的要求,甲公司减少 了给乙的开发经费。乙于2007年3月辞职到丙公 司,获得了更高的薪酬和更多的开发经费。2008 年1月,乙成功开发了一种新型汽车节油装置技术。 关于该技术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下列哪些选项是 错误的?( )(2010年卷三多选第65题) • A.甲公司 B.乙 • C.丙公司 D.甲公司和丙公司共有
• 第三,公开之前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应 如何处理。 • 一种观点是:对公开前的专利申请权权属 纠纷不应受理。另一种观点是:对公开前 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受理后应当中止审 理。 • 对于公开之前的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立案 后应当继续审理,并采取不公开审理的方 式,由双方当事人承诺保密义务。同时:1、 专利局允许法院查阅公开前的文件。2、专 利局应当中止该申请的一切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