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精)
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简介与环保核查-精品文档

按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和“审核报告编写大纲” 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逐 条检查核对;抽查有关数 据的统计方法和数据的可 靠性;对审核过程和报告 质量进行总体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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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A、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基本内容 验 收 内 容
2. 清洁生产与日常经营管理相结合,建 立了持续清洁生产机制 2.1 建立了清洁生产组织机构; 2.2建立和完善了有利于推行清洁生产的 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 2.3 制定了持续清洁生产规划。有机构 、有职责、有专人负责;按清洁生产要 求建立或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职责)和 巩固成果的办法;对制度和规划的文本 及实施情况进行现场考查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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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2、考核指标不同 审核验收:一般无经济技术 考核指标。 合格单位验收:有经过省清洁 生产办公室组织专家专题论证 确定的行业先进经济技术考核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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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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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清洁生产审核与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清洁生产审核
清洁生产合格单位
1、验收目标不同
审核验收:是一 种程序性验收, 主要检查其是否 按规定程序切实 完成了所有步骤 的审核工作。
合格单位验收:是一种比较全面的验收,检查 内容包括: 1、是否切实完成所有审核程序; 2、是否实施并完成了审核确定的全部清洁生产 无/低费方案和部分实施了中/高费方案,方案实 施的结果应有相应的经济技术统计数据等; 3、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后的主要经济、技术、环 保、管理等指标是否达到或超过省清洁生产办 公室组织制定或认可的相应行业“清洁生产合 格单位”评价指标。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

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0.06.04•【字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1号•【施行日期】2010.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告(第11号)《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5月11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5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四日云南省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指导,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技术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保总局令2004年第1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指清洁生产主管部门对自愿审核的企业自行或委托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过程、报告质量、方案实施情况、已实现的效益以及拟达到的目标进行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且自愿申请评估的企业。
第四条各州(市)工业清洁生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申请对其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进行评估的企业开展评估工作。
第五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由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实施,按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第七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实施为主。
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指导。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申请评估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工艺、技术符合国家和省相关产业政策。
已将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列入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二)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达到国家和省排放标准;(二)编制完成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见附件1)。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7.01•【文号】环发[2008]60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当前,全国污染减排任务十分艰巨。
国务院颁布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对推行清洁生产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原国家环保总局印发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细则(试行)》,明确规定了通过清洁生产核算化学需氧量(COD)、二氧化硫(SO2)总量减排量的办法。
为进一步发挥清洁生产在污染减排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通知如下:一、明确环保部门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中的职责和作用清洁生产审核是实施清洁生产的前提和基础,督促重点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有效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实现,是环保部门的职责和任务。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监督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通称“双超”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通称“双有”企业,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二批)(见附件一)及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发〔2005〕151号文],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厅)要按照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要求公布重点企业名单,督促企业按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组织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促进污染减排目标的完成。
关于公布全省2011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全省2011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及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冀环防[2010]384号)要求,现将全省2011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请各市按照国家及我省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规定,监督指导企业积极开展工作,做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初审工作,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附:2011年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
二O一一年三月八日
衡水市(18家)
1、河北恒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冀州市联冠电极股份有限公司
3、深州鲁花浓香花生油有限公司
4、安平县恒沪安畅颜料有限公司
5、安平县第四化工厂
6、河北奥冠电源有限公司
7、阜城县福原食品有限公司
8、衡水华邦化工有限公司
9、衡水中冀化工有限公司
10、衡水桃城化工助剂有限公司
11、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12、武强县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13、河北宇通特种胶管有限公司
14、河北冀衡蓝天化工有限公司
15、河北冀衡(集团)化肥有限公司
16、枣强县大营污水处理厂
17、枣强县兴宏裘皮制品有限公司
18、饶阳县污水处理厂。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13•【文号】环发[2005]151号•【施行日期】2005.12.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环发〔2005〕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2.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附件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28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包括:(一)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第一类重点企业”)。
(二)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有毒有害物质是指被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以下简称“第二类重点企业”)。
第三条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排放情况,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分期分批公布《需重点审核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以下简称《名录》)。
环保厅机构设置

三、内设机构根据以上职责,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设13个内设机构(正处级)和机关党委。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文秘、信息、安全、保密、信访、督查、政务公开等工作。
承担云南省七彩云南保护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规划财务处组织编制、评估、考核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和专项功能区划,组织财政专项资金的申报并提出安排意见;组织实施基本建设项目;承担机关财务、固定资产管理和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各项资金使用、监督和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宣传教育处)组织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审核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环境战略问题和综合性环境保护政策调研;组织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承担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事前审查、事后监督和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牵头调解重大环境污染纠纷;拟定并指导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承担新闻宣传审核和新闻发布工作;指导绿色创建工作;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系统业务培训工作。
(四)科技与环保产业发展处负责环境保护系统科技成果管理;组织拟订地方环境标准、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清洁生产与环保产业发展。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处(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监督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负责环境统计制度的落实;提出总量控制计划;负责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督查、督办、核查及考核工作。
承担云南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减排工作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六)环境影响评价处组织协调有关政策、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负责审批省级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负责监督管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机构。
(七)环境监测处组织开展环境监测工作,负责环境质量状况的调查、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统一发布环境监测信息;负责管理环境监测网。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
库专家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9
•【字号】云工信资源[2010]901号
•【施行日期】2010.10.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印发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
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云工信资源〔2010〕901号)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在清洁生产技术咨询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不断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我委决定建立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并按《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云工信资源〔2010〕616号)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工业和信息化委(经委)、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推荐的216名专家进行了遴选,最终确定96名为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第一批专家(名单附后),由我委颁发聘书,聘期3年(2010年11月1日至2013年10月31日)。
望各受聘专家按《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管理办法》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同时也希望各受聘专家所在单位大力支持专家开展工作,为加快推进我省清洁生产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云南省清洁生产专家库专家名单(第一批)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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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机构
资格认可申请表
申请单位:
申请时间: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0年3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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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单位概况
二、申请单位办公场所、设备、工作经历情况
三、申请单位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
四、审查、审批意见
五、申请单位须提交附件:
1.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申请单位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
3.从业人员上岗证及技术职称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