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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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

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提高清洁生产审核水平,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根据国家《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三条省经贸委会同省环保局负责全省清洁生产审核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经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清洁生产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清洁生产审核应当以企业为主体,遵循企业自愿审核与国家强制审核相结合、企业自主审核与外部协助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有序开展、注重实效。

第二章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五条清洁生产审核分为自愿性审核和强制性审核。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本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一类企业”);(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二类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者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二类企业两次审核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七条除第六条规定情况外的企业(以下简称“自愿企业”)均可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各级经贸、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节能减排、创建环保模范城市、流域(区域)污染综合整治、企业上市环保核查、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等工作,积极鼓励企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第八条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确定:(一)一类企业名单的确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结合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初选名单,并附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车间所在地址、主要排放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超总量等情况,报送设区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7.04•【字号】辽环函〔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各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沈抚示范区规划建设和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局: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辽宁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有关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确定了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现予以公布,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书面通知并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二、纳入名单企业应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布企业相关信息;2个月内,启动清洁生产审核工作;1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工作;2年内,清洁生产方案全部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

三、咨询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时,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指导企业发现并解决存在的环境问题,提高服务质量,杜绝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等行为。

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对清洁生产审核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相关规定的企业、咨询机构,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曝光。

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7月4日附件2022年度辽宁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宝马评估意见

宝马评估意见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清洁生产审核评估意见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东北部的沈海工业区内,是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和宝马荷兰控股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5亿欧元,各拥有50%的股份。

公司主要从事BMW品牌汽车的制造、销售和售后服务。

生产销售宝马轿车及其零部件和配件,并就其产品提供售后服务。

公司产品为BMW3系和新5系的乘用轿车,年生产能力为41000辆,主要在国内销售。

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在2009年提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于2009年11月启动至2010年5月历时7个月完成了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按照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的要求,辽宁省清洁生产指导中心于 2010年12月29日在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组织召开了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评估会议,与会评估专家组及相关人员在前期阅卷的基础上,听取了企业和咨询单位的汇报,考察了企业现场,审查了相关资料。

依据《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辽环发[2006]78号)的要求,经与会专家认真讨论,形成如下评估意见:企业领导对清洁生产工作重视,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形成的企业污染源清单翔实。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反映的物料平衡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

提出了清洁生产方案,清洁生产审核档案健全。

报告编写符合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编写的要求。

本轮清洁生产审核经筛选共提出方案29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4项,中高费方案5项。

已实施方案26项,其中无/低费方案23项,中高费方案3项。

公司共投资218万元,创造经济效益140余万元;降低污泥产生量30%,降低漆渣固废产生量20%,单车能耗下降5%,减少有机废气产生20%以上,节约用电3%,节约用水1万吨,降低物料消耗成本50多万元。

建议:1、根据《清洁生产标准汽车制造业(涂装)》,(HJT293-2006)逐项对比分析本项目所能达到的清洁生产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0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试生产或试运行审查。

2.取消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3.取消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证核发。

4.取消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联合核发。

5.取消污染场地环境恢复方案审批。

6.取消对环境保护部负责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预审。

7.取消机动车排气检测单位委托。

8.取消环境监理机构准入和考核。

9.取消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和处置单位名录管理。

10.取消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考核。

11.取消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环评专家评选和专家库管理。

12.取消环境教育基地评审与考核。

1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排污许可证核发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2.将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评估验收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3.将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的涉嫌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和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移送下放至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2.27•【字号】辽政发[2012]48号•【施行日期】2012.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2年12月27日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十二五”时期,是辽宁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机遇期。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着力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显著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制定本规划。

一、环境形势(一)“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

“十一五”时期,省委、省政府把环境保护摆上了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团结和带领全省人民,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以辽河治理和污染减排两大攻坚战为着力点,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显著进展和历史性突(二)当前及未来环境形势分析。

“十一五”期间,虽然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目前环境形势总体依然严峻,一方面经济发展方式尚未实现根本性转变,结构型、压缩型污染仍面临较大压力;另一方面,随着老工业基地的全面振兴,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上升为国家战略,以及沈阳经济区被确定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全省经济总量快速增加的同时,不可避免的对资源环境提出更高的要求。

同时,“十二五”时期,我省环境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污染介质从大气和水为主向大气、水、土壤三种污染介质共存转变;污染源由原来的工业点源、城市生活面源向工业点源、城市和农村面源污染并存转变;污染类型从常规污染向常规污染和新型污染的复合型转变;污染防治范围从以城市和局部地区为主向涵盖全省城乡范围转变,在常规污染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情况下,环境问题的复杂化将使改善环境质量的难度持续增加。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有关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通知》(国办函〔2009〕1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1号)精神,深入扎实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依法公布应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名单当前要将重有色金属矿(含伴生矿)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含铅蓄电池业、皮革及其制品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五个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防控行业,以及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电解铝、造船七个产能过剩主要行业,作为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

各省可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行业分类管理名录》(附件一,以下简称《名录》),确定本辖区内需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其他重点企业。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规定,将应实施清洁生产的重点企业名单在省级环保部门政府网站公布并同时抄报我部,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当地主要媒体同时公布。

二、积极指导督促重点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加强对重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技术指导。

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及时公布具备审核条件的机构名单及其审核业绩,并对问题较突出的审核服务机构予以通报。

及时调度各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度,督促各重点企业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和审核结果及时报送当地省级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

三、强化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验收各省级环保部门应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环发〔2008〕60号附件二)要求,加快评估验收工作进度。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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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原辅材料( 包括燃料 ) 消耗情况 ; 主要产品 名称 、 产量 ; 主要污染物名称 、 排放方式 、 去 向、 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 应执行的排放标 准、 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第 六条 重点企业 的清洁生产 审核工 作可 以由企业 自 行组织开展 , 或委托相应的 中介机构完成 。 自 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的企业应 在名单公布后 4 个工作 日之内,将审核计 5 划、 审核组织 、 人员 的基本情况报当地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 的企 业应在名单公布后 4 个工作 日 5 之内 , 将审 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能证 明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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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 总局关于印发《 重点企 业 清 洁 生 产 审核 程 序 的规 定》 通知 的
环发 [0 5 11号 2 0 ]5
各省 、 自治 区 、 直辖市 、 划单 列市 环境保 护 计
局( ) 厅 :
定, 我局制定了《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点企业是指《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第 2 8条 第二 、 第三款规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 企业 , 括 : 包 ( )污染物超标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 一 总量超过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企业( 以下简 称“ 第一类重点企业” 。 ) ( )生产中使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 的企业( 有毒有 害物质是指被列入《 危险货 物品名表) G 12 8 、危 险化学品名录》 ) B 26 )《 ( 、 《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剧毒化学品 目录》 和《 中的剧毒 、 强腐蚀性 、 强刺激性 、 性( 放射 不 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 )致癌 、 、 致畸等 物质 , 以下简称“ 第二类重点企业” 。 ) 第 三条 国家环保总局将根据各地环 境污染状况以及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的 实际情况, 在分析企业有毒有害物质使用或 排放情况, 以及可能造成环境影响严重程度 的基础上 , 分期分批公布《 需重点审核的有 毒有害物质名录》 以下简称《 ( 名录》 。 ) 第四条 第 一类重 点企业名单 的确定 及公布程序 :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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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以自身开展和中介机构相结 合的原则
虽然我们鼓励以审核企业为主体自主开展清洁生产审 核,但由于重点企业具有其特殊性,特别是“双超”类企 业,在现有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水平低和经验积累不多的前 提下,我们主张坚持:自身和中介机构相结合的原则,尽 量委托有经验、有技术力量的中间机构一起开展这项工作。 即内审外审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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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审核的3个方式: 企业自我审核:指在没有或有很少外部帮助的前提
下,主要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 过程;
外部专家指导审核:指在聘任的外部清洁生产专家 和行业专家的指导下,并依靠企业内部技术力量完成整 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重点企业审核时不推荐);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审核:指企业委托清洁生产 审核咨询机构,完成整个清洁生产审核过程。
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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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环发〔2005〕151号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规范有序地开展全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 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 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6号)的规定,我局制定了《重 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5)通过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从正反两个方面促进 和带动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全面展开(16号令第17 条规定:自愿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可以参照强制性 清洁生产审核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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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分析识别影响资源能源有效利用,造成废物产生, 以及制约企业生态效率的原因或“瓶颈”问题;
(7)产生并确定企业从产品、原材料、技术工艺、生 产运行管理、以及废物循环利用等多途径进行综合污染预 防的机会、方案与实施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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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清洁生产,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清洁生产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第二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辽宁省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以下简称“双超” 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双有”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三章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管理程序第四条准备阶段:(一)提出初选名单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的情况,遵照国家环保总局《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的初选原则,结合本地主要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本辖区内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初选名单,并附企业简况,环境监测报告(第一类重点企业)和有毒有害原辅材料进货凭证、分析报告(第二类重点企业)。

(二)上报核定名单设区的市环保局按对初选企业的情况进行核定,将核定后的名单上报省环保局。

(三)确定公布企业名单省环保局确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的名单,并在省级主要媒体公布。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生产车间不在注册地的要公布其所在地的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书面通知企业。

第五条实施阶段(一)企业公布排污状况列入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一个月内,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布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公布的内容应包括:企业名称、规模;法人代表、企业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主要原辅材料(包括燃料)消耗情况;主要产品名称、产量;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浓度和排放总量、应执行的排放标准、规定的总量限额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等。

(二)审核前准备工作重点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可以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或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完成。

自行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计划、审核组织、审核人员的基本情况报所在地市环保局。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45个工作日之内,将审核机构的基本情况及签署的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服务合同报所在地市环保局。

(三)开展审核上述企业应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始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的方法步骤,完成审核过程,得出审核结论,形成审核报告。

整个审核工作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类重点企业每隔五年至少应实施一次审核。

(四)报告审核结果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应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市环保局,同时抄报省环保局。

第六条评审阶段(一)评审的目的评审的目的是预测企业在实施审核报告提出的清洁生产方案后能否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评审标准。

(二)评审的标准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国家或地方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评审的主体受省环保局委托,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负责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评审工作。

(四)评审内容1、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审核报告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现状要进行全面的分析,数据是否真实、准确。

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要进行全面的分析,形成的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排放点位图是否详实、准确。

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反映的物料平衡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数据是否准确、真实。

2、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清洁生产的方案是否具体可行;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污染物减排量,是否与总量控制指标相符合。

企业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了比较,并有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是否明确落实方案的实施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污染物达标排放时间是否满足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期限的要求。

3、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符合性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的要求,审核过程是否符合筹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七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是否聘请了必要的环保专家、能源专家和行业专家,指导启发企业提出有效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以实现企业的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最大限度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

企业根据其生产的特点,是否建立了对各类事故的污染控制应急预案。

4、清洁生产审核绩效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贯彻了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方针,是否及时落实了无低费方案和条件成熟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对已经实施的方案进行了验证和评估,并纳入到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之中,提高了企业的环境管理水平。

是否明晰国家明令淘汰的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工艺与设备、淘汰时限等相关规定;资源、能源及主要原材料是否有明显节约,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明显降低。

(五)评审程序1、材料审查在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评审机构提出评审申请,评审机构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企业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申请报告(表1)(2)清洁生产审核总结报告(3)清洁生产审核报告(4)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表2)(5)污染物排放情况表(表3)(6)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表4)(7)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档案(8)审核前后污染物排放状况监测报告(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报告)(9)污染源排放点位图(10)企业在媒体上公布的企业情况复印件2、现场检查评审机构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主要核实以下内容:生产现场、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核实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污染物排放点位;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企业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记录、环境监测报告、清洁生产审核过程记录、技术改造见证材料等。

3、评审会议评审专家组组织召开评审会议,企业主管清洁生产的领导介绍企业基本情况、清洁生产审核过程、清洁生产成果、以及持续性清洁生产打算等;咨询机构介绍其在审核过程中完成的工作和提出的有效建议。

其工作和建议应该包括企业产品结构分析、能源资源消耗分析、产排污现状分析、审核重点的选择和清洁生产目标的确定、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产生等;评审组通过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的评审和现场考察,形成评审结论。

(六)评审结论1、通过评审清洁生产方案可保证企业在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且能够达到三级以上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如果国家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行业标准)的,给予通过评审的结论。

2、不通过评审清洁生产方案不能保证企业在符合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和行业清洁生产三级标准(如果国家已经颁布了清洁生产行业标准)的,给予不通过评审的结论。

3、评审结论上报评审机构将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及评审结论及时上报省环保局,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

第七条验收阶段(一)验收的目的验收的目的是检查企业是否执行了国家和省市环保法规以及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是否达到了验收标准。

(二)验收标准国家或地方颁布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以及国家或地方颁布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

(三)验收的主体省环保局负责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四)验收的内容1.通过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清洁生产方案实施的有效性。

2.企业通过源头削减、全过程控制实现的节能、降耗、减污、增效指标与国家颁布实施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的符合性。

(五)验收的程序1.材料审查通过评审的企业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企业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表、所有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结、企业所在地具有环境监测资质的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及其它相关的资料。

2.现场检查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是检查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验证方案的有效性,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与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的符合性。

(六)验收结论1、通过验收:是指清洁生产方案按照实施计划完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不通过验收:是指清洁生产方案未能有效实施,污染物排放不能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3、优秀企业:是指清洁生产方案按照实施计划完成,同时通过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淘汰落后工艺设备等措施,达到国家行业清洁生产标准二级以上指标或行业先进水平。

第四章奖惩办法第八条奖励办法(一)对于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将给予资金支持。

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应当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支持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中小企业实施清洁生产项目。

市、区(县)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二)辽宁省清洁生产中心的向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提供贴息贷款,支持清洁生产审核产生的中高费方案。

(三)排污收费可以用于支持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合格的,各市财政局、环保局在排污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清洁生产审核验收通过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友好企业。

(四)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效果显著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市级经委、环保部门联合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命名为“清洁生产先进企业”,并在市级媒体上公布。

(五)凡属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的企业,对其申请政府资金支持的项目政府各部门优先扶持。

(六)各部门在推动清洁生产工作过程中应重视科技的作用,注重先进工艺、技术、产品的开发、推广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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