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管理规范年修订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

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实施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遵循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规划与实施第七条制定和实施人口发展规划,科学预测人口变动趋势,合理确定人口发展目标。
第八条加强人口监测和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健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第九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四章服务与保障第十条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生育指导、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等服务。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二条对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包括经济补助、医疗保障等。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第十三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如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虚构的示例,实际的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实施方案为了全面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工作目标1.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力度,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质量,逐步推进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化。
2.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意识和服务意识,促进计划生育人口卫生水平的提高。
3.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能力和素质,增强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
(二)基本原则1.坚持全面管理,以人为本,注重保障人口计生权益,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为中心。
2.坚持依法管理,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工作,完善服务保障机制和法律法规体系。
3.坚持提高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以“服务入户”、“因人施策”为原则,针对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需求,提供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服务。
4.坚持重视管理队伍建设,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和能力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具体任务及措施(一)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范化建设1.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档案,对计划生育人口进行登记、档案管理、信息统计和事务办理,建立服务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统。
2.制定服务事项清单和操作规程,规范服务流程,明确职责分工,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3.提供服务场所、设施和器具,建设合理、舒适的环境,满足服务群众的基本需求。
4.建立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评价机制,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和质量反馈,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
5.加强服务创新和改进,推广现代技术手段,完善服务设施和信息化建设,提高服务品质和服务水平,满足广大群众的实际需求。
(二)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1.扩大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教育的覆盖范围,加强宣传方式的创新和多样性,实行“面对面”、“上门服务”、“媒体宣传”等多种形式。
2.打造行业特色品牌,突出“宣传到位、措施有力、群众参与”的特点,引导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面向自我发展和走向现代化的方向。
3.推进计划生育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加强群众意识形态教育,提高群众卫生素养,促进人民健康水平的长期提高。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豫卫指导〔2015〕1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卫指导〔2015〕1号各省辖市、直管县、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意见》(中发〔2013〕15号)要求,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做好机构改革和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工作,全面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推进计划生育工作转型升级,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意义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地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重视和加强基层基础工作,贯彻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形成了行政管理、技术服务、群众工作“三位一体”的工作网络,建立了顾全大局、扎根基层、求真务实、无私奉献的工作队伍。
经过40多年的艰苦努力,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加快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创造了有利的人口环境。
虽然我省的人口增长长期稳定在低生育水平,但是,我们必须看到,当前,我省人口形势更加复杂:一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任重道远。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每年出生人口数量仍然较多,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在高位徘徊,出生人口素质令人堪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异常困难,应对计生家庭老龄化迫在眉睫,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任重道远;二是人口自身发展的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将更加直接和关键;三是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资源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矛盾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善;四是机构改革和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修订)【发文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4号【发布部门】陕西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5.25【实施日期】2022.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四号)《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于2022年5月25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9月29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6年5月26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2年5月25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四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优化生育政策,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统筹协调、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奖励和社会保障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本省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行政执法和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基层服务管理网络,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通报制度,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开展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通知》

绥计生领发[2012]6号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转发《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通知>》的通知各乡镇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县各人口计生综治单位,局属二级机构:现将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绥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2012年3月27日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邵市人口发[2012]9号邵阳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开展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委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邵阳市人口计生系统资料管理规则》和《邵阳市基层计生工作例会规则》印发给你们,在全市全面开展“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完善村级工作网络,稳定乡级计生工作机构,强化计生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与此同时,集中两个月时间,在全市范围内深入扎实地开展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现将活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4月1日至5月30日。
二、活动内容1、进一步规范村级基础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村级阵地建设和村务公开;村级资料规范(按《邵阳市人口计生系统资料管理规则》和《邵阳市基层计生工作例会规则》关于村级部分的要求);村级信息网络完善;村民自治等。
2、进一步规范乡镇办计生办日常工作。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规范乡镇办资料(按《邵阳市人口计生系统资料管理规则》关于乡镇办部分的要求);规范计生工作例会(按《邵阳市基层计生工作例会规则》来要求);完善全员人口信息和流动人口管理信息;加强技术服务所常规管理(按“四优一满意”标准来要求)。
三、工作要求1、加强领导,责任到位。
各县市区人口计生局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各乡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解落实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各项任务,县局各分管领导和各股室负责人按职责分工进行具体分类指导,确保基层基础工作规范化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

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实施方案一、前言计划生育是我国早期推行的一项重要政策,其目的是控制人口数量,解决人口增长对资源的消耗和环境的负面影响。
随着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也逐步发生变化,从过去的一胎化、二孩化,到如今的全面二孩,政策层面的调整为基层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二、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如何加强基层工作1. 宣传和教育工作的加强宣传和教育是计划生育基层工作至关重要的一环,可以通过宣传的形式增强公众的计划生育意识,提高受众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认同,从而更好地推广和实施计划生育政策。
这里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宣传力度。
可以借助新媒体平台,如微信公众号、抖音等社交媒体上的短视频等形式,增加宣传的娱乐性和时效性,吸引受众的关注,传达计划生育政策趋势和精神。
(2)推动知识普及。
可以针对不同的受众,如女性、夫妻和老人等群体,制定不同的宣传和教育方案,加强对社会大众的知识普及,让更多的人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基本知识。
2. 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基层工作的难点之一是应对高峰期人员的管理和统计工作,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可以方便工作人员及时,准确完成数据管理任务,实现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
具体的建议如下:(1)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档案管理制度。
通过建立收集、审核、统计、报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数据准确、完整和规范。
(2)建立便捷有效的信息系统。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计划生育信息系统,完善计划生育数据的整合和管理,更好地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3. 加强家庭措施的落实家庭措施的落实直接关系到夫妻双方的生育意愿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此,我们认为有以下工作需要优先加强:(1)婚育家庭规划辅导。
通过开展婚育家庭规划辅导,教育夫妻双方了解母婴健康知识,提高育儿意识和技能,有助于合理分配家庭资源和照顾好新生儿。
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第一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建立和完善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新机制,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地意见》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Z市人民医院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第一条我院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科室管理、单位负责”。
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科室主任、护士长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第二条本规定对象为本院在职、在岗49岁以下男女职工,包括在编、集体、招聘、季节工及内退人员。
第三条各科室要积极配合我院计生办分类建立计划生育男、女档案,开展各项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按计划生育管理要求,院计生办对各科室育龄妇女安排每季度月末到计划生育指导站孕(环)检一次,不得有漏检,代检现象,妇检率要求为百分之百。
第五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妇女的新婚、怀孕、生育、节育、新生儿死亡等计划生育信息,每月月底报院计生办,并实行零报告制度。
第六条各科室要全力配合院计生办对计划外怀孕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对大月份怀孕,小孩出生死亡者,科室要跟踪调查,查明死亡原因,出具死亡证明并写出书面说明,科主任护士长签署意见,报院计生办备案。
第七条各科室要负责在规定时间(顺产三个月、剖妇产六个月)内的育龄女职工采取节育措施。
第八条各科室对本科育龄女职工请假一个月以上者,要由护士长及计生专干对请假者妇检,妇检无孕情方可准假。
第九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育龄女职工基本情况,事实婚姻形成后,立即办理妇检证参加院内妇检,不能因任何借口而不参加院内妇检。
第十条各科室要准确把握本科室男职工及家属生育、节育等计划生育信息情况,每半年向院计生办反馈一次。
第十一条本院育龄男、女职工申请生育二胎,必须遵照国家计划生育管理条例有关规定,通过合法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经院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签署意见后方可申请。
第十二条严禁本院医务人员为申请生育二胎者开具虚假病历或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和流动人口工作条例

《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已经 2022 年 6 月10 日国家人口计生委第 26 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学习培训、贯彻执行和监督检查工作。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二日为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依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特制定本规范。
(一)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服务管理并重、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实行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等对待,做到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营造宣传教育氛围,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广泛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繁殖健康科普知识,引导流动人口树立新型婚育观。
(三)坚持分类指导,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管理、服务均等、信息共享、区域协作、双向考核”新机制和”统一管理、优质服务”新体制。
(四)坚持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工作制度,落实户籍地和现居住地责任,促进服务质量和工作水平的提高。
(五)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建设,做好 PADIS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实施流动人口信息化服务管理。
二、工作机制(一)统筹管理.1.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领导保障机制,确保各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经费投入能够满足工作要求.2.协调与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工商、统计、教育、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形成人口计生部门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合力。
3.加强人口计生部门内部及人口计生系统工作的统筹协调,坚持属地化、规范化和信息化管理,形成本部门、本系统”一盘棋”的良好工作局面。
4.立足社区,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规范服务行为,依法提供服务,强化服务功能,夯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层基础。
5.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完善基层组织网络,开展时常性活动,引导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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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管理规范年修订————————————————————————————————作者:————————————————————————————————日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管理规范定西市安定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编二OO八年六月修订第一部分基层基础工作管理一、工作时间(一)计划生育工作年度:上年10月1日0时—――-当年9月30日24时。
(二)每月工作时间划分:1—3日村级月例会;4日乡镇月例会;5—8日变卡、更新WIS系统;9—11日报表;14—31日入户访视、摸底。
二、管理口径(一)农村计划生育依法依合同管理。
计划生育合同由甲(村委会)乙(农户和育龄夫妇)共同签定,鉴证单位为乡镇人民政府。
(二)发放生育证时必须索要查验原户籍不在本乡镇一方的计划生育证明。
生育证由女方户籍所在地政府计生部门发放(一孩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计生办发放。
二(多)孩由女方户籍所在地县(区)计生局发放)。
(三)人口计划管理程序1、每年1月20日前,村委会(居委会)经孕检将初步确定的生育对象名单上报乡镇(街道),并张榜公布。
2、乡镇(街道)在2月份将初步确定的生育对象经政府会议审议批准,于3月20日前各行文上报县(区)计生局。
3、县(区)计生局于6月20日前行文给乡镇(街道)下达生育指标。
4、乡镇(街道)于6月25日前行文给村批复生育对象名单。
5、村于6月30日前将指标到人,并张榜公布。
6、次年1月5日前村委会(居委会)将经微调后的生育对象名单上报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在1月10日前将经微调后的生育对象行文上报县(区)计生局,县(区)计生局于1月20日前行文给乡镇(街道)下达生育指标,乡镇(街道)于1月25日前行文给村批复生育对象名单,村于1月30日前将指标到人,并张榜公布。
(四)暂不安排二孩指标的:1、一孩性别未经认定的;2、长年外出生育状况不清又无合法计划生育证明的;3、社会扶养费未缴清的。
(五)暂不办理独生子女证的:1、非法抱养的;2、持二孩准生证的;3、本人计划再生育的;4、已生二孩中的一个子女死亡未结扎的;5、外出多年生育状况不清、不及时参加环孕检的;6、社会扶养费未缴清的。
(六)省条例第23条规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育登记,并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1、胎儿发育正常却擅自施行终止妊娠术的;2、报称新生婴儿死亡却无合法死亡证明的;3、虐待、遗弃女婴或者非法送养婴、幼儿的。
(七)省条例第5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当地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2、诽谤、侮辱、殴打、伤害执行计划生育公务的工作人员和技术服务人员的;3、扰乱计划生育工作秩序,毁坏公共或者他人财物的;4、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员的;5、拒不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拒不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6、歧视、虐待实行计划生育的人员和生育女婴以及不生育的妇女的;7、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女婴的。
(七)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奖励标准及确认程序:1、四个条件:①夫妇双方均为农业户口②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以上③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生育④现存活子女为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再婚夫妻一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若符合其它条件,则孩子性别不限。
2、奖励标准:每人每年600元。
3、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每年1月31日前个人申请→2月28日前村级审核公示→3月31日前乡级初审公示→4月30日前县级审查确认→5月31日前信息专网录入和变更→6月10日前报送信息→6月30日前中央拨款到省→7月31日前地方配套资金到位→8月31日前资金到户。
(八)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奖励标准及确认程序:1、特别扶助对象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
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夫妻均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满49周岁。
(2)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①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曾生育过一个以上子女但同时只存活一个子女(所生孩子不见面),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或收养且同时存活两个以上子女(所生孩子均为计划内),但以后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②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包括法律法规承认的事实收养子女的情况(以1992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为界限,之前承认事实收养,之后按收养法执行)。
③再婚夫妻再婚前后生育、收养的子女数应合并计算。
但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分别计算,并根据女方或男方是否符合扶助条件,分别纳入扶助范围。
④由于婚姻变动形成的单亲家庭以其本人实际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3)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对符合上述条件夫妻(指现存活一个子女),目前尚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光荣证》的,应允许其按照有关规定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补发时特别注明“特别扶助对象补证”,以表示与正常补证加以区别。
特别扶助对象所补发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只作为特别扶助制度的凭证,不与现行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挂钩。
②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有关独生子女的证明材料。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①现无存活子女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②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是指被地方各级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认定、审核的符合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三级以上(包括三级)残疾标准,并持有统一制发的等级为三级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另外注意:一是这次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审核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不包括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象),扶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个条件。
二是扶助对象已经达到49周岁的,以该制度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扶助金。
如果扶助对象后来发生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的,应当自其再生育、再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三是与奖励扶助制度衔接。
励扶助的对象是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家庭,夫妻两人分别审核,年龄必须达到60周岁。
“特别扶助”的对象,包括城镇和农村的独生子女户当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审核要求是以家庭为单位,且女方的年龄必须达到49岁。
“特别扶助”制度涉及到的“奖励扶助”对象,应按“特别扶助”对象标准发放奖励金,不再重复享受“奖励扶助”金。
四是与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的救助制度衔接。
2005年省政府出台的《甘肃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救助办法》(甘政发44号),这是我们省自已实施的一项救助制度,它救助的对象是:独生子和二女户子女、父母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救助主要是一次性的。
而国家“特别扶助”制度的对象只是独生子女户当中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救助特点是长期的。
两项制度在救助的对象、程序、标准和方式都不完全一样,但对象的交叉点比较小,影响面不大。
因此,在试点过程中,两制度同时实施,互为补充。
2、奖励标准:独生子女伤残家庭人均每月80元,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人均每月100元。
3、确认程序: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2月15日前,村级评议。
→3月15日前,乡级初审。
→3月31日前,县级审批。
→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5月10日前,报送信息。
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向上级人口计生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5月15日前,省级上报国家。
→6月30日前,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到相关省份。
→7月31日前,地方财政负担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应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8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及时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2月31日前人口计生部门应与代理发放机构核对奖励扶助金发放情况→1月31日前,县级及以上人口计生部门分别向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上报和反馈上年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
(九)社会扶养费征收应征金额按省《条例》第47条规定,计算方法如下:计划外一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3.5年×20%;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1.4。
计划外二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7年×30%;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4.2。
计划外三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14年×40%;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11.2。
计划外四孩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2人×14年×50%;或=该乡上年人均纯收入×14。
其他高孩次的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的计算依次类推。
(十)奖励救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及奖励标准:1、奖励救助对象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对象确认的四个条件:(1)独生子女领证户子女死亡的。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自愿结扎后,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或其子女因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
2、救助标准:(1)独生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4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2)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一个子女死亡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不再生育也不收养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自年满60周岁起,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3)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一方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夫妻双方均死亡,其子女未满18周岁的,按家庭每年发给不低于2000元的救助金,至其年幼的子女年满18周岁止。
(4)独生子女领证户和农村按规定生育两个女孩的家庭,夫妻一方结扎后,夫妻或者其子女有意外伤残或者患特殊疾病的,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金。
(十一)当前农村“两户”主要的优惠政策1、惠农政策按人均落实资金或项目时,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两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结扎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资金或项目时,农村“两户”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