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统计口径(2015年版)
江龙镇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手册(空册)

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江龙镇计生办2012年责任人姓名职务责任村时间年度11、本手册是村级落实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的详细记录,要如填写。
2、本手册为内部保密资料,注意妥善保管,年度结束后,将手册交乡镇计生办留存。
2目录一、流程图二、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要求三、生育对象一览表四、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五、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六、年度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表七、自由记录栏3每计生年度的第一季度第一月28日由驻村干部组织各组包保责任人开会明确落实,并由驻村干部亲自填写生育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后增加的由计生专干补填。
每月由各村计生专干随访记录。
计划生育孕产期全程管理服务工作要求一、准确掌握本村所有的生育对象及重点人群(早婚、不符合政策怀孕对象)。
二、符合政策生育对象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及溺弃女婴行为》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组育龄妇女小组长每月必须入户对生育对象访视一次,并将访视情况每月向村进行反馈。
村每月必须认真核实生育对象的孕情,并每季向乡(镇)计生办反馈。
四、及时为生育后的育龄群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
五、每月及时上报孕情和婴儿出生、死亡情况,对孕情消失或婴儿死亡的,进行跟踪调查并建档。
生育服务对象一览表(村)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乡(镇)村组生育对象随访服务记录乡(镇)村组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年度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表说明:落实节育措施包括上环、结扎、皮埋、药具。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手册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手册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工作制度(一)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专家咨询论证制度1.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以及省级和较大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起草单行条例草案时,实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2.国家、省级、较大的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建立涉及法学、人口学、社会学、经济学、统计学、医学等专业和学科的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保证立法项目的论证,都能有相关的专家、学者参与。
3.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时,涉及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专家咨询论证:(1)法律、法规创设行政许可的;(2)规章创设较大数额罚款的;(3)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修改的;(4)专业性较强内容的;(5)涉及其他重大事项的。
4.专家咨询论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召开专家立法论证会;(2)向专家书面征求意见;(3)邀请专家参与立法调研。
5.国家、省级、较大的市和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对于专家的意见应当记录汇总,形成立法论证报告,并将结果反馈给专家。
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要书面说明理由。
(二)人口和计划生育立法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1.国家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以及省级和较大的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起草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在起草单行条例草案时,实行立法征求意见制度。
2.立法征求意见时,应当全面听取意见。
既要听取基层人口计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也要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涉及多方利益的,还要认真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
3.立法征求意见的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育龄群众、计生协会会员、基层执法人员、村(居)委会计生专干、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人员,涉及专业性的内容,还要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学者参加。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计划生育是指通过科学合理的生育行为,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以实现人口与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计划生育服务是指政府和相关部门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宣传、指导、技术服务、卫生保健等方面的服务。
一、计划生育政策宣传。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如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公众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科学的生育观念和方法,引导人们积极响应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二、生育指导和咨询服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育指导和咨询服务的提供。
为人民群众提供生育指导和咨询服务,包括生育技术、生育保健、避孕方法等方面的知识,帮助人们科学合理地进行生育行为,提高生育质量和健康水平。
三、避孕药具发放和技术指导。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避孕药具的发放和技术指导。
为人民群众提供各种避孕药具,如避孕套、避孕药等,并提供正确使用方法和技术指导,帮助人们选择适合自己的避孕方法,有效地控制生育数量。
四、生殖健康保健服务。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提供。
为人民群众提供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包括生殖器官检查、妇科疾病防治、生殖系统疾病预防等方面的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殖健康。
五、计划生育政策奖励和补助。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和补助的发放。
对积极响应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给予奖励和补助,鼓励人们自觉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违法行为的处理。
严厉打击非法生育行为,对违法生育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相应的处罚,维护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七、计划生育政策监督和评估。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监督和评估。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和效果的达到。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1.14•【文号】国卫办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1.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计划生育正文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卫办发〔20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计划单列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委机关各司局,委直属和联系单位:《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已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第43次委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司局和本单位的工作要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督办和考核问责,确保完成各项任务。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5年1月14日2015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一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开局之年,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推动卫生计生事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一年。
卫生计生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重大疾病防控,推进单独两孩政策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加强顶层设计和规划引领,加强依法行政和优质服务,着力提高卫生计生治理能力,加快建设人民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
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全面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坚持用中国式办法解决医改这个世界性难题,坚持问题导向,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在巩固完善保基本、强基层成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建机制,迎难而上,敢啃硬骨头,打好深化医改攻坚战。
(一)全力推进公立医院改革。
计划生育指标

人口与计划生育常用统计指标解释(试行)一、统计管理对象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管理的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内居住,具有中国国籍(除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现役人员以外)的全部常住和具有常住趋势的人口。
具体规定如下:(一)“常住”是指在本行政区长期居住(通常为一年以上),有固定的居住场所和一定的生活来源的人口,包括户籍地不在本行政区的人口。
“常住趋势”是指按常理判断,已经在本行政区连续居住3个月以上,且有长期居住的趋势。
(二)常住地和户籍地相同的人口,由常住地统计。
其中包括: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男女一方或双方户籍地与常住地相同。
不论城乡,由长期居住的一方实施管理,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进行统计上报,并负责向女方的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信。
计划生育出生统计地与公安出生落户地可以不同。
《生育证》的发放应按《条例》的规定“由女方户籍地发放”,有特殊情况的,经本人申请,户籍地县级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可以由常住地计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并纳入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统计管理。
2、户口待落的人口。
由常住地纳入常住已婚育龄妇女统计管理,无法确定常住地或常住趋势的,由户口迁出地统计管理。
(三)常住地和户籍地分离的人口,对有工作单位且实行属地化管理的,按属地化管理模式进行属地化统计管理;对无工作单位或有工作单位但未实行属地化统计管理的,由常住地统计管理;对居无定所,无法确定常住地点或常住趋势的,由户籍地进行统计管理,现居住地负有协管责任。
对于户籍地与常住地分离的,实行常住地(单位属地)和户籍地双向管理,以常住地(单位属地)管理为主。
由常住地(单位属地)向户籍地计生部门出具已纳入已婚育龄妇女管理服务范围的证明信,并可以负责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实施统计管理。
(四)特殊情况的统计管理1、非婚生育。
①生育后在哪方常住,就由哪方作出生统计;②分开居住的,哪方抚养哪方统计;③在第三居住地居住或送他人抚养的,哪方已婚哪方统计,双方都是未婚的,由男方户籍地统计;④男方未确定的,由女方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及填表说明一、填表单位及资料来源报表起报单位为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县(市、区)及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委员会)逐级汇总、上报,直至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所填报的数据,来源所辖的村(居)委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及行政机关填写的《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县及县以上人口计生委所填报表的数据,来源于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报表数据。
二、统计对象统计对象为填报单位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国国籍的常住人口,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及其它保密单位的有关人员除外。
常住人口包括:(一)常住在本地、户口(不含临时户口)在本地的人。
(二)常住在本地,户口待定的人。
(三)户口不在本地,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常住趋势的人。
农村妇女婚嫁后,在婆家所在地统计(男到女家落户者除外);城市妇女嫁入农村,或农村妇女嫁入城市的,在妇女居住地统计;除婚嫁外,农村其它有常住趋势的特殊情况,由本人所在的行政区统计。
在城市市区(含区所辖农村)内人户分离的,由现居住地统计。
对有常住趋势的特殊人群,常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要利用信息交换平台,及时进行信息通报,做到不重不漏。
(四)新生婴儿,由其生母所在地统计;收养的婴儿视为养母(父)所生,除出生地已经正式上报外,当年收养的孩子,无论是否当年出生,均按当年出生统计。
三、报表统计期限上一年10月1日0时至当年9月30日24时。
四、上报时间(一)年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10月10日前将报表至县计生局;县计生局应当在10月15日之前报至市人口计生委;市人口计生委应当在10月20日之前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二)月报:乡级计生办应当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报表报至县计生局;市人口计生委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将上月月报表报至省人口计生委。
市人口计生委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月报由县报市的次数和时间。
五、填表要求(一)每张表的第一行(合计行)填写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从第二行开始,逐行填写下一级人口计生部门上报的数据。
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医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成效显著,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完成了“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和深化医改规划,为“十三五"健康中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5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3528个,比上年增加2096个。
其中:医院2758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077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927个.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172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343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3102个(由于资源整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见表1).医院中,公立医院13069个,民营医院14518个.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2123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236个),二级医院7494个,一级医院8757个,未定级医院9213个。
医院按床位数分:100 张床位以下医院16542个,100—199张医院4073个,200—499张医院3912个,500—799张医院1568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492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321个,乡镇卫生院36817个,诊所和医务室195290个,村卫生室640536个。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7503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78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09个、县(区、县级市)级2803个.卫生计生监督机构2986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87个、县(区、县级市)级2505个,另有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卫生监督职责。
(二)床位数。
2015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701.5万张,其中:医院533.1万张(占76。
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41。
4万张(占20.2%)。
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015年我国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2015年是“十二五”收官之年,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医改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计划生育工作取得新的重大进展,公共卫生和重大疾病防控成效显著,医疗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大幅提升,完成了“十二五”事业发展规划和深化医改规划,为“十三五”健康中国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卫生资源(一)医疗卫生机构总数。
2015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总数达983528个,比上年增加2096个。
其中:医院2758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20770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31927个。
与上年相比,医院增加1727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加3435个,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减少3102个(由于资源整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减少)(见表1)。
医院中,公立医院13069个,民营医院14518个。
医院按等级分:三级医院2123个(其中:三级甲等医院1236个),二级医院7494个,一级医院8757个,未定级医院9213个。
医院按床位数分:100 张床位以下医院16542个,100-199张医院4073个,200-499张医院3912个,500-799张医院1568个,800张及以上医院1492个。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34321个,乡镇卫生院36817个,诊所和医务室195290个,村卫生室640536个。
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17503个。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中,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478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409个、县(区、县级市)级2803个。
卫生计生监督机构2986个,其中:省级31个、市(地)级387个、县(区、县级市)级2505个,另有6个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承担卫生监督职责。
(二)床位数。
2015年末,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床位701.5万张,其中:医院533.1万张(占7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141.4万张(占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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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工作手册》
统计口径
一、《手册》中的计划生育全程管理服务对象
1.年度内符合政策生育对象(年度内或往年度持证未生育的现孕、待孕对象,符合政策生育未办理生育证对象);
2.年度内不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早婚、早育,政策外怀孕等,随访中调查核实确切怀孕后纳入管理服务对象);
3.年度内生育二孩或多孩后未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象;
4.年度内政策内流入人口现孕、待孕或生育对象。
符合政策生育对象推迟、放弃生育的,不列为管理服务对象。
二、《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填写
1.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2.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要与本人公安户口本、身份证或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相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3.怀孕孩次: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属于第一孩、第二孩或第三孩(包括政策内、外);
4.怀孕时间:填写年度现孕、待孕妇女本次怀孕的末次月经时间;
5.出生时间:填写本年度孩子出生的年、月、日(孩子出生时间要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户口、村级出生报告单、人口计生家庭档案等有关登记相一致);
6.分娩地点:填写医院或家中;
7.终止妊娠时间、地点:是指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的时间地点。
填写怀孕(包括政策内、外)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年、月、日;地点填写施行终止妊娠的医院、计生服务站或个体诊所名称,地点不详的填写地点不详,在家的填写在家;
8.终止妊娠原因:是指非正常分娩、终止妊娠的原因。
对怀孕14周以上妇女实行终止妊娠的原因,若不符合政策生育怀孕后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政策外怀孕;是医学需要施行终止妊娠的,填写诊断的医院名称及病种;是意外原因的,填写造成意外终止妊娠的原因(如摔到、重体力劳动或其他);原因不明的填写原因不明。
对所有怀孕14周以上妇女出现人流、引产、死胎、死产等终止妊娠的,村级必须在12小时内报告乡(镇)计生办。
乡(镇)计生办要立即进行追踪调查,建立《婴儿死亡(孕情消失)核查档案》,并报县级人口计生局性别比办公室备查。
对有“两非”、故意致死婴儿嫌疑的,要报告县人口计生局性别比办公室,性别比办公室要及时向部门主要领导汇报,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调查,特别请公安部门介入调查。
9.批准终止妊娠单位:填写县级及以上卫生、人口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单位名称。
若未经审批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的,不需填写机构名称,但要立即报告上级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调查取证,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要立案查处。
三、《生育对象随访记录》填写
1.生育对象基本情况随访记录
(1)妻子、丈夫姓名:填写妻子、丈夫姓名时,要与本人《公安户口本》、《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服务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进行核对,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2)身份证号码:填写妻子、丈夫本人的身份证号码时,要与本人身份证号码一致,不一致的要用有效证明说明;
(3)领取生育证时间及号码:填写年度领取一孩、二孩或特批三孩的生育证时间及号码,未办证的在备注栏填写未办证。
2.生育对象孕前孕期产时产后随访记录
(1)访视时间:填写工作人员上门对生育服务对象访视的那一天时间(要求从对象纳入管理服务开始,每月访视一次,至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后随访一次止)。
(2)访视结果:从明确服务对象开始,按照生育全过程情况逐月填写随访结果,填写结果有11种,请按照实际访视结果进行逻辑顺序填写。
一是未孕填写为“未孕”;二是现孕月数,填写为“孕1......9”,是上年度怀孕接到本年度的,从10月份起填写其实际怀孕月数。
(这里要注意,与孕检结果一致,以及访视时了解到的具体时间为准,前面填写了的不用更改,不允许根据孕期保健孕检结果反推和更改);三是出生(当月),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生育1女(男)”,如果是双胞胎或多胞胎的,按实际数量填写,并在分娩地点栏注明分娩机构名称;四是生育后的下月(第二个月)访视时,填写为“母子(女)健康”,如母子(女)健康异常,按实际情况填写访视结果;五是生育子女后的第3个月访视时,填写为“禁
忌期”。
期间第4月……访视时(按照顺产90天和剖腹产210天的时间顺序进行推算),访视结果填写为“禁忌期”,期间“送套”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六是落实手术,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上环(结扎)”,并在备注栏注明实施手术机构名称。
特殊情况暂缓手术的,访视结果栏填写为“未落实手术”,同时在备注栏填写11种情况(即病例、离婚、在押等)进行未落实手术的原因说明;七是手术后访视,落实手术后的3周时间内,访视时填写结果为“术后正常”,如不适填写为“术后异常”,即可完成该随访对象当年的全程管理服务过程;八是怀孕后的某月,因为医学需要经过卫生计生部门审批后进行了终止妊娠,或者涉嫌“两非”行为终止妊娠的,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终止妊娠”,并启动“两非”案件调查工作程序,同时乡镇启动跟踪调查工作程序,建立《孕情消失、婴儿死亡档案》,并报区(市、县、特区)卫生计生局备案。
九是婴儿死亡,访视结果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婴儿死亡”,按照工作程序启动跟踪调查,建立《孕情消失、婴儿死亡档案》,涉嫌溺弃女婴的,启动“两非”案件调查工作程序。
十是流动人口,是流入前生育并落实手术的,访视结果填写为“某年某月某日生育1男(女),某年某月某日上环(结扎)”,该种情况在当月访视1次后下月可不再访视;是怀孕后流入的,按逻辑步骤逐月填写访视结果,中途该流动人口返回其居住地后,要进行注明;是领证流入未孕的,按照逻辑步骤逐月填写访视结果,中途该流动人口返回其居住地后,要进行注明。
在常住人口流出的,按照常规逻辑步骤填写。
十一是特殊情况的访视结果填写,在上述10种访视结果外的,如生育后即进行结扎的,在访视结果栏同时填写2种结果,请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拓展填写(特殊结果要符合实事求是的要求,不遵循计划生育管理服务规则和规避考核的不能填写)。
(3)流出时间: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离开户籍地的年月日。
(4)流入地点: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流入居住的省市县乡村(居)及门牌号,尽可能详细填写。
(5)返回时间:填写常住人口生育服务对象流出后返回的年月日。
(6)分娩地点:分娩医院、接生员接生、在家接生。
(7)对象签字:每次随访必须要面见生育服务对象夫妻中的一方,并经当事人认可签字;如果随访时是生育服务对象双方的父母或可靠的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则由其双方的父母或可靠的知情人签字;如果是采取信件、妇检证明随访的,要在备注栏注明,并将信件、妇检证明存档备查。
3.在备注栏中应填写下列情况说明:
(1)生育服务对象流出、流入,怀孕或生育后补办证,生育后返回等造成不能按时随访的;流入30天以上的,要随访并注明流入时间。
(2)登记表中未涉及的其他情况需要说明的。
四、《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填写
1.生育对象基本情况的填写
(1)组别: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2)妻子、丈夫姓名、出生时间:填写妻子、丈夫姓名和出生时间时,要与公安户口本、身份证、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生育服务对象随访和村级出生人口报告单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要附有效证明。
2.出生婴儿情况的填写
(1)出生婴儿情况只填写年度出生的婴儿,每户一栏;
(2)出生时间: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年月日;
(3)姓名: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姓名,未取名的填写未取名;
(4)性别:填写年度出生婴儿的性别,性别不清楚填写不详;
(5)孩次:填写一孩、二孩或三孩以上;
(6)政策内外:填写政策内、政策外;
(7)上报时间:填写村级向乡(镇)上报年度出生婴儿的年月日;
(8)备注栏:填写《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中未涉及而需要说明的其他情况。
补报往年的不必填写。
五、《年度落实节育措施情况一览表》填写
1.只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发生生育行为后落实节育措施人员的名单,每户一栏;
2.组别的填写:填写服务对象居住的村民组或村寨名称;
3.妻子、丈夫姓名、出生时间:填写妻子、丈夫姓名和出生时间时,要与公安户口本、身份证、人口计生家庭人口档案、生育服务对象基本情况花名册、生育服务对象随访花名册、年度出生婴儿上报花名册和村级出生人口报告单夫妻的信息一致,不一致的要附有效证明;
4.现有子女:分男、女性别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的子女数;
5.最小子女出生时间: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最小子女出生的年月日;
6.应落实节育措施的名称:根据生育服务对象应落实节育措施的情况填写(应上环、应结扎)等避孕措施的名称;
7.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名称:填写生育服务对象已落实上环、结扎、药具或其他避孕措施的名称;
8.落实节育措施的时间:填写生育服务对象具体落实节育措施的年月日;
9.施术单位:填写为年度生育服务对象施行节育措施的某某医疗、计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名称;
10.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原因:填写年度生育服务对象未落实相应节育措施的情况,如时间未到、剖宫产、因病等。
六、其他事项
大家要特别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生育对象随访记录》的数量、姓名要与《生育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中一致;二是《年度出生及上报情况一览表》中的夫妻姓名、孩子出生时间要与《生育对象基本情况一览表》中夫妇姓名、孩子出生时间一致。
注意:访视结果统计口径增加1个新情况的说明:流出后,家人亲人邻居朋友,已经流出管理地均不了解情况的,每月的访视结果填为:“情况不明“,这只针对特例,电话栏要填上家人或者邻居的电话,以备查能说明情况对生育对象掌握情况。
如在调查了解对象生育情况的,填写成情况不明的,手册填写不得分。
二是对本年度生育管理服务对象生育后的第一个月访视结果填写为”符合二孩生育管理服务对象“,以后按实际情况填写,如已办证的,在备注栏注明领证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