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标 签】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民营经济发展【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财企﹝2012﹞284号【发文日期】2012-09-06【实施时间】2012-09-0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 (一)继续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建设 按照《云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融资担保行业监管部门工作职责,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准入、退出、日常监管、风险管理等工作,建立融资担保行业风险控制和绩效考评机制,着力培育100户实力强、管理规范、信誉好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担保服务。
省级财政将利用现有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专项资金,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代偿损失、风险管理、资本金予以补助,对金融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给予奖励,提高融资担保和金融机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进一步发挥我省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厅际联席会议的作用,改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的政务环境,积极搭建融资担保机构、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共同参与的融资平台,促进多方交流与合作,破解民营经济发展的贷款难、担保难问题。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支持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财政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投入逐年增长的长效机制。
省加快非公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更名为省加快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资金规模增加到2亿元,2013年起视省级财力情况和需要加大支持力度;要通过盘活存量资金等方式,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资金支持力度,省级各相关部门用于扶持产业及企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支持民营经济的比例不低于70%,重点支持民营经济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市场开拓、节能减排、人才培养、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等。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云南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强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中小企业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下云南省关联度的法人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云南省人民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引导,提供便利的营商环境,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
云南省各级人民应当建立中小企业统一监管服务平台,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和服务体系。
第二章政策支持云南省人民应当制定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包括税收优惠、融资扶持、人才引进等方面。
云南省人民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创新创业、技术改造、市场拓展等方面。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科技研发,提供相应的科研项目和资金支持,加强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
云南省人民应当加强中小企业的质量监督,提供质量检测、认证认可等服务,确保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合格。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合作交流,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
第三章创业扶持云南省各级人民应当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项目评估、营销推广等服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提供贷款、信用担保等金融服务。
鼓励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展技术研发和创新创业活动。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采购,提供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便利的投标服务。
第四章服务保障云南省人民应当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技术咨询服务,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
鼓励中小企业加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提供行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鼓励中小企业建立自主品牌,提供品牌推广和商标注册等服务支持。
第十七条云南省人民应当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加强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管理和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给中小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

微型创业扶持政策微型创业扶持政策1、微型企业的定义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
我市扶持发展的微型企业主要是指雇工(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2、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为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具体包括:(一)大中专毕业生。
指毕业未就业的全日制中专、高职、大专、本科、研究生等学历层次的毕业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含本市集体户口)。
(二)下岗失业人员。
指持有“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的本市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等三类人员;持有“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的本市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三)返乡农民工。
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在户籍所在地之外从事务工经商1年以上,并持有相关外出务工经商证明的本市农村户籍人员。
(四)“农转非”人员。
指因农村集体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的本市居民。
征地时已作就业安置、户籍关系已迁出本市的人员除外。
(五)三峡库区移民。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安置的长江三峡工程重庆库区水淹移民和占地移民。
(六)残疾人。
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并具备创业能力的本市居民。
(七)城乡退役士兵。
指在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退役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已安置工作的除外。
(八)文化创意人员。
指从事文化艺术、动漫游戏、教育培训、咨询策划及产品、广告、时装设计等的本市居民。
(九)信息技术人员。
指从事互联网服务、软件开发、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服务的本市居民。
3、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需具备的条件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工业跨越发展的决定云发[2012]5号(2012年3月17日)为深入贯彻落实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改善工业发展环境,夯实工业发展基础,培育壮大工业产业,加快工业突破,推动跨越发展,实现“工业3年倍增”和“3个10千亿工程”的发展目标,加快工业兴省、工业富省、工业强省步伐,结合云南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改善工业发展环境(一)放开工业投资领域。
抓住国家支持云南建设面向西南开放重要桥头堡的历史机遇,既要注重发挥云南能源、矿产、生物等资源优势,更要注重发挥区位优势,以市场为导向,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劳动密集型产业、“三头在外”和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在云南落地。
突出招商引资,增强招商项目和服务环境吸引力,在培育壮大本地企业的同时,切实加大国内外战略合作伙伴的引进力度,着力引进优势资源、资金、技术、人才,促进云南工业转型升级。
支持各兄弟省(区、市)、港澳台来滇合作建设产业基地。
进一步增强大企业的引领、带动、支撑作用,着力抓好央企、民企、外企入滇工作。
加大财政、税收、土地、工商、金融等优惠政策研究和实施力度。
凡国家没有禁止的工业投资领域,鼓励央企、外企、民企、云企等各类投资主体投资项目,均享受“一企一策”等优惠政策。
在省级工业园区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在注册时其企业名称可冠以“云南”字样。
支持国内外大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通过收购、参股等形式进行企业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
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股权多元化、资产证券化、管理信息化、经营市场化、发展全球化。
(二)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
组织制定云南省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和承接产业转移指导目录。
支持利用境外资源能源市场的外向型产业、省内特色优势产业、技术水平先进的清洁载能产业加快发展。
对短期内没有接替项目的边境、民族、贫困地区,在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的前提下,统筹安排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实现平稳过渡。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xx〕3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构建“双创”支撑平台的战略部署,进一步优化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环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规范发展,推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重要意义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双创基地”)是指各类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创业创新场所和服务的组织、机构的统称,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众创空间、孵化器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中面向小微企业的“园中园”,以及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设立的面向小微企业、创业团队、创客的创业创新基地(平台)等。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全国共培育和支持创业基地4000余个,认定省级示范基地2200余个,基地入驻企业超过19万个,提供就业岗位超过500万个。
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有力支撑,在培育经济增长新动能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推动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发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双创”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
在分享经济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建设有利于集聚各类创业创新要素,集成创业创新资源,优化创业创新环境,降低创业创新成本;有利于规范服务标准,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创业创新成功率;有利于形成创业创新氛围,激发创业创新精神,催生企业主体,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

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云南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云南省内中小企业的促进和发展,中小企业的定义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
第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中小企业的促进工作,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为中小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发展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贯彻落实市场化原则,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鼓励创新创业,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二章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政策第五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盈利能力。
第六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贷款贴息等金融扶持政策的实施力度,提供便利的融资渠道和方式,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第七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创新创业环境的改善力度,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壮大高新技术企业,提升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
第八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市场开拓和对外贸易的支持,推动中小企业的国际化发展,拓宽中小企业的市场空间。
第九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中小企业的人才培养力度,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人才培训,提高中小企业的人力资源能力。
第三章中小企业的保护与服务第十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宣传力度,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服务,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一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管和服务,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发展的信息化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窗口,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二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强中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的申请、保护和运用。
第十三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宣传和推广力度,提高中小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增强中小企业的竞争力。
第四章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云南省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2022年小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

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改⾰开放以后,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很多的企业,也赶上了时代的浪潮,将企业越做越⼤,为了保持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快速发展,我国⼀直以来对于⼩微企业进⾏了政策上的倾斜和扶持,那么,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2022年⼩微企业国家最新扶持政策是什么2021年⼩微企业国家扶持政策在《中华⼈民共和国中⼩企业促进法》中有所体现,具体内容如下: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改善中⼩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企业合法权益,⽀持中⼩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企业健康发展,扩⼤城乡就业,发挥中⼩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中⼩企业,是指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的,⼈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企业促进⼯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员、营业收⼊、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型微型企业实⾏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针,为中⼩企业创⽴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安全⽣产、职业卫⽣、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经营管理⽔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国务院制定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建⽴中⼩企业促进⼯作协调机制,统筹全国中⼩企业促进⼯作。
国务院负责中⼩企业促进⼯作综合管理的部门组织实施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对中⼩企业促进⼯作进⾏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
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国家促进中⼩企业发展政策,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中⼩企业促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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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发民间创业热情,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云政发〔2014〕17号)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扶持的新创办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自然人出资有限责任公司任一组织形式,扶持对象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公司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总额的50%,应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标准,并带动5人以上(含5人)具有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民营办(原省非公办)牵头协调全省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各州市工信委(民营办)、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营办)牵头协调本辖区内的扶持工作。
各级民营办要会同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金融办等相关部门组织开展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形成各级政府为主、相关部门协同、社会各方参与、建设管理并重的工作机制。
从2014年4月至2016年底,每年扶持创办3万户微型企业。
第二章扶持政策第四条微型企业投资规模达到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后,政府给予3万元的财政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由省、州(市)、县(市、区)财政按5:3:2的比例承担。
第五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获得不超过10万元的银行贷款支持。
第六条按规定免收涉及微型企业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三章扶持申请第七条享受创业扶持政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本省户籍人员;(二)无在办企业;(三)创办的企业投资规模10万元以上且实际货币投资达到7万元;(四)重点扶持申请创办加工制造、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商贸流通、技术咨询、服务贸易、民族手工艺品加工和特色农产品生产等类型企业。
各县(市、区)可根据地方产业特色增加1—2个扶持重点行业。
(五)带动5人(含创业者本人)以上本省户籍人员就业。
第八条符合第七条规定的创业者,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立银行账户且使用自有资金已超过7万元,即可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申请时向住所属地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附件1);(二)带动人员就业相关证明(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三)微型企业投资计划书(附件2);(四)投资资金证明(主要指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非人工费用经营性支出的有效票据凭证,其中购置租赁或装修经营场所费用计算时不得超过投资总额的30%);(五)微型企业贷款申请书(有贷款需求的企业提供)(附件3);(六)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七)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第九条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后移交县(市、区)民营办会审。
初审材料每个月集中移送一次。
第四章扶持会审第十条创业扶持审核按照尽职审查和集中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申请人所在地县(市、区)民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创办企业进行实地查验,在此基础上召集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组成的会审委员会进行审查。
会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会审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会审委员会主任一般由县民营办主任担任。
第十一条县(市、区)级民营办应当及时将会审委员会审查通过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第十二条各级民营办、工商及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补助资金拨付第十三条省、州(市)民营办会同财政、工商部门确定年度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并逐级下达,财政部门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
省、州(市)财政将本级应承担资金按确定比例预拨到县(市、区)级财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向州(市)财政部门、州(市)财政部门每年2月底前向省级财政部门提出清算上年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申请。
省、州(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及程序审核清算后,纳入上下级财政结算事项办理。
第十五条县(市、区)级民营办每月汇总通过评审符合扶持条件的微型企业,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补助资金。
县(市、区)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开设的银行基本账户。
第十六条微型企业获得的补助资金,应当按《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
补助资金应当按审定的投资计划书确定的购置或租赁经营场所、购置设备和原材料、加盟费、特许经营费等用途使用。
第六章贷款和担保支持第十七条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可向县(市、区)级民营办提出不超过10万元的贷款申请,县(市、区)级民营办汇总后推荐给承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
第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机构要简化操作流程,积极创新和开发适合微型企业的金融产品及服务,并为扶持对象提供相应的信贷服务和担保支持。
第十九条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积极为有贷款需求的微型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对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的机构,优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符合《云南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云政办发〔2010〕16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30号)规定条件的微型企业,可申请我省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享受有关贴息政策、补贴政策和税费优惠政策。
新创办并经营满一年,且符合《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云金办发〔2014〕16号)规定的微型企业,可参加云南省小额贷款保证试点,按规定申请10万元以内的信用贷款。
第七章培训与服务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工信、工商、财政等部门做好微型企业创业人员的创业培训工作。
政府就业经办机构、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个私协会发挥各自优势,广泛动员有创业能力的各类人员参与创业,并提供创业帮扶服务。
第二十二条微型企业创业培训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开展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书制作等内容的培训。
第二十三条加强创业辅导、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中介机构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第二十四条大力培育工业园区、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园、微型企业创业基地,鼓励支持微型企业入驻工业园区,引导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五条探索建立各级政府、各部门、相关行业协会等共同构成的微型企业帮扶机制,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微型企业“成活率”。
第二十六条积极组建微型企业服务联盟,探索建立微型企业互联网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微型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利用信息网络销售和推广产品。
第二十七条全面推行行政指导,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等多种方式,引导微型企业守法经营。
第二十八条各级民营办负责抓好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宣传工作,通过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州(市)、县(市、区)财政资金配套情况纳入上级政府督查重点内容。
各级督查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大督查力度,实行严肃问责。
第三十条各级民营办会同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企业生产经营、劳动用工情况等进行指导和监管。
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严厉查处微型企业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等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微型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民营办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申请人扶持资格,并按规定追回补助资金。
(一)不按投资计划书使用补助资金的;(二)虚报实际货币投资额的;(三)投资凭证票据虚假的;(四)出租、出借扶持资格的;(五)采用欺骗手段取得扶持资格的;(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恶意骗取、套取、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记入市场主体诚信系统,并纳入全国企业信用公示平台公示。
相关行政机关、金融机构依据不良信用记录,在银行信贷、行政许可、政策扶持等工作中依法对违法当事人采取禁止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领取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两(三)年内申请注销的,注销前应向县(市、区)民营办书面报告创业扶持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四条各级民营办、工商、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等部门应加强对微型企业扶持审核、使用、管理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公职人员截留、挤占、滞留、挪用、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民营办定期公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有关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相关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
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对州(市)、县(市、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县(市、区)、州(市)民营办按季度向上级民营办报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情况。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六条申请人只能享受一次微型企业扶持政策。
第三十七条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并报省民营办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均指享受扶持政策的微型企业。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民营办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