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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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完整版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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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第一章夏商的法律制度第一节中国法的起源一.关于国家与法的起源的一般理论二.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三.中国古代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一)起源于黄帝时代说(二)起源于尧舜时代说(三)起源于夏代说(四)“刑起于兵”、“兵刑合一”说四.中国古代“刑”、“法”、“律”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一)“刑”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二)“法”字的演变及其含义(三)“律”字及其含义第二节夏代的法律制度一.“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二.夏代的《禹刑》:(一)关于《禹刑》的由来(二)关于禹刑的性质、内容三.文献记载所见中国古代最早的军法四.夏代的监狱第三节商代的法律制度一.商代法律思想的发展二.《汤刑》及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一)商代的立法概况:1.《汤刑》2.《汤之官刑》3.“弃灰之法”(二)商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三.主要罪名及刑名:(一)主要罪名:1.不吉不迪2.颠越不恭3.暂遇奸宄4.不孝5.巫风6.弃灰于公道(二)刑名:1.文献记载所见商代的刑罚:(1)炮烙(2)醢(3)脯(4)断手(5)罚丝(6)劓殄2.甲骨文所见商代的刑罚:(1)墨刑(2)劓刑(3)刖刑(4)宫刑(5)死刑四.商代的民事、婚姻、继承制度:(一)民事法律制度(二)婚姻制度(三)继承制度五.商代的司法制度:(一)司法机关与审判活动(二)监狱第二章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第一节西周时期法律思想的发展一.“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的产生及其影响二.“礼治”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特征第二节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一.西周时期的主要法律形式:(一)西周的立法概况:1.周文王之法“有亡荒阅”2.《九刑》3.《吕刑》(二)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1.礼2.刑3.誓4.诰5.命二.礼的渊源、性质与作用:(一)礼的渊源(二)礼的性质与作用三.礼与刑的关系第三节西周时期的刑法制度一.西周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二.西周时期的主要罪名三.西周时期的主要刑法原则与刑事政策:(一)区分过失与故意、惯犯与偶犯(二)“罪人不孥”(三)“罔厉杀人”(四)罪疑从轻(五)同罪异发(六)宽严适中第四节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西周时期的民事法律制度:(一)所有权的转变(二)契约关系:1.买卖关系2.借贷关系3.租赁关系二.西周时期的婚姻制度:(一)婚姻管理的专门机关(二)婚姻关系的缔结(三)同姓不婚的原则(四)“六礼”(五)“七出”、“三不去”三.西周时期的继承制度第五节西周时期的司法制度一.西周时期的主要司法机关二.西周时期的主要诉讼制度:(一)起诉(二)审判(三)判决三.西周时期的监狱制度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察当事人心理活动的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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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重点一、夏商法律制度1、指导思想:行天之罚2、主要法律形式:①以礼与刑为基本内容的习惯法;②君王命令:誓、诰、训;③习惯规则或法律规范。

《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3、刑事法律内容:(1)刑罚制度:①夏:五刑三千条②商:五刑(墨、劓、刖、宫、大辟)刑名从商(2)罪名:夏:昏、墨、贼,杀。

皋陶之刑也。

(3)刑法适用制度:“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

”宁可漏杀有罪,也不错杀无辜。

4、监狱最早产生于夏二、西周法律制度1、法制指导思想:明德慎罚2、吕侯作刑:西周中叶、恢复社会秩序,维护周王室的统治、时任司寇的吕侯。

3、主要法律形式:①仍以习惯法为主(包括礼与刑,周礼、“九刑”、《吕刑》)②王命:诰、誓、训、命。

4、礼与刑的关系:“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5、刑罚体系:①死刑和肉刑:五刑(墨、劓、宫、刖、杀)②圜土之制③嘉石之制6、刑罚适用制度:①三赦之制: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有精神智障的痴呆者。

②三宥之制7、民事法律内容:①傅别: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质剂:调整商品交易关系的买卖契约。

②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同姓不婚;六礼;七出;三不去)③嫡长子继承制8、司法机关:周王是全国最高司马官;大司寇属于中央常设最高司法官,在周王领导下掌管全国重大司法审判事务。

9、狱讼形式:“以两剂禁民狱”(双方当事人的诉状)“以两造禁民讼”(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庭)10、11、。

司法审判的原则:五听12、公元前536年,子产“铸刑书于鼎”13、李悝《法经》①《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②中国历史上第一步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三、秦朝法律制度1、法律形式:律;令、制、诏;式;廷行事;课、程;法律解释。

2、刑法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故意与过失;加重原则;减轻原则;连坐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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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1:[论述题]试述“准五服以制罪”的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晋律》首创的亲属之间相犯的处罚原则。

(2)解释“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3)以卑犯尊,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反之越轻;以尊犯卑,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反之越重。

2:[论述题]试述《法经》的内容。

参考答案:答: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定的刑法典。

分为六篇:盗法:有关侵犯财产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贼法:有关侵犯他人人身及国家政权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囚法:有关违反监狱管理以及诉讼程序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捕法:有关违法追捕法律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杂法:以上各篇没有规定的犯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具法:有关刑法适用原则的规定。

3:[论述题]试述西周刑法原则。

参考答案:答:(1)老幼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3)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的原则(4)宽严适中(5)同罪异罚夏朝的监狱称之为囹圄。

参考答案:错误9:[多选题]周礼中婚姻制度的“三不去”是指A:有所娶无所归,不去B:与更三年丧,不去C:前贫贱后富贵,不去D:生子传宗接代,不去参考答案:ABC10:[多选题]奴隶制五刑除死刑外还包括:()A:墨刑B:劓刑C:剕刑D:宫刑参考答案:ABCD11:[多选题]西周时期,三赦之法的对象是A:幼弱B:老旄C:惷愚D:贵族参考答案:ABC12:[多选题]西周时期,婚姻制度上的六礼包括有A:纳采B:请期C:纳吉D:亲迎参考答案:ABCD13:[多选题]下列属于夏朝时期罪名的是A:醢B:昏C:墨参考答案:BCD14:[单选题]西周时期的婚姻实行A:“同姓不婚”原则B:“异姓不婚”原则C:“异族不婚”原则D:“同姓可婚”原则参考答案:A15:[单选题]西周时期,起诉要缴纳诉讼费,民事案件要交A:质剂B:傅别C:束矢D:钧金参考答案:C16:[单选题]西周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A:事断于法B:无为而治C:明德慎罚D:重典治国参考答案:C17:[单选题]西周初期制定的一部法律是A:禹刑B:汤刑D:吕刑参考答案:C18:[单选题]西周时期的五听制度是A:刑事制度B:民事制度C:行政制度D:诉讼制度参考答案:D19:[单选题]商朝在实行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后,又逐渐实行了A:嫡长继承制B:兄终弟及C: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D:诸子均分参考答案:A20:[单选题]把犯罪者晒成肉干的刑罚称作A:脯B:醢C:墨D:劓参考答案:A21:[单选题]在我国,首次制定赎刑是在A:夏朝B:商朝C:周朝D:春秋参考答案:A22:[单选题]夏朝有乱政,而作A:禹刑B:汤刑C:九刑D:吕刑参考答案:A1:[论述题]简述汉朝的法律形式.参考答案:答:1、律;2、令;3、科;4、比2:[论述题]简述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参考答案:答:汉文帝时期:废除肉刑制度;改革劳役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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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复习资料题型:判断10、单选10、名词解释5、论述1【导论】一、中国传统法制主要特征1、法自君出,君权至上(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君主拥有最高立法权和司法权,自身却不受法的约束,不承担法律义务。

)2、诸法合体,以刑为主(将现代意义上的部门法合并制定在一部法律中,以“律、令、格、式”作为法律的基本形式。

法律以刑法为主体)3、礼法结合(源自于商周时期的“礼”论体系被注入法律体系中,成为立法的指导原则合理论基础。

如唐代时的“一准乎礼”、“引经决狱”)4、法政合一(司法与行政职能由同一行政机构的长官所掌控,司法从属于行政。

)【中国法律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一、中国法律起源的方式}1、刑始于兵(1)原始社会部落与部落间的战争产生了法律(氏族战争--氏族融合,古人认为,战争也是一种刑罚。

据《国语·鲁语上》:“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笮;薄刑用鞭扑,以威民也。

故大者陈之原野,小者陈之市朝。

”)(2)军事长官同时亦为司法长官(据《尚书·舜典》,舜命皋陶说:“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汝作士,五刑有服。

”){二、夏朝法律制度}立法思想:确立了以“天命观”为核心的“天讨有罚”、“恭行天之罚”等奉天罚罪的立法思想主要法令:1、《甘誓》:最早的军令2、《禹刑》:《左传·昭公六年》:“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尚书大传》:“夏刑三千条。

、《周礼·秋官·司法》:“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劓、墨各千。

”{三、商朝立法制度}立法思想:1、“君权神授”的法律思想(《尚书·召诏》:“有殷授天命。

”、《史记·夏本纪》:“汤修德,汤乃践天子位,代夏朝天下。

”)2、“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尚书·汤誓》:“有夏多罪,天命殛之。

”、《礼记·曲礼》:“敬鬼神,畏法令。

”)主要法令:1、《汤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两次修刑;条文数2、《官刑》:惩治官吏犯罪的法律《墨子·飞乐上》:“其恒舞于宫,是谓‘巫风’,其刑:君子出丝二卫,小人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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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中国法制史复习资料第一章:中国法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1.中国法的起源:“刑起于兵,礼源于祀”的含义2.刑罚的原则和主要罪名2.1天罚神判的法治指导思想(自然神到人格神)2.2刑罚的原则:(唐虞)“眚灾肆赦,怙终贼刑”-过失减免刑罚,故意或惯犯加重处罚(夏)“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反对错杀无辜和滥罚轻罪(商)“殷罚有伦,义刑义杀”2.3 罪名夏-不孝,违命,昏,墨,贼商-乱政,疑众,巫风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明德慎罚”“刑兹无赦”“刑罚世轻世重”的法律思想1.“五过之疵”西周关于法官责任制度的规定,严禁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五过之疵”指司法人员应当杜绝的徇私枉法,出入人罪的五种弊端,分别是惟官(同僚关系)、惟反(敲诈勒索囚犯令其翻供或隐瞒实情)、惟内(亲属关系)、惟货(索贿受贿)、惟来(勾结往来)。

这五种行为依法与涉案罪犯同等处罚。

2.周礼与吕刑周礼集西周的政治法律制度与伦理道德规范之大成;调整社会关系和法律关系,维护宗法等级秩序;预防违法犯罪;周礼贯穿着一条“亲亲”“尊尊”的原则。

以孝和忠为核心。

l 了解礼与刑的关系:1.出礼入刑,礼的功能在于正面的积极指导,刑的功能在于处罚及遏制犯罪;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3.中国古代婚姻制度☆【1】婚姻的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尊女卑原则【2】婚姻的成立l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l 唐律规定了卑幼在外的合法婚姻受到一定的法律保护。

【3】成立要件l “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l 唐律规定只要有“报婚书”或“受聘财”之一,婚姻即有效力。

【4】婚姻关系的限制l 同姓不婚l 良贱不婚l 哀丧不婚l 其他限制(秦律和唐律的娶人亡妻;不得娶所监临女)【5】婚姻的解除与限制l 政府强制离婚:违律为婚或嫁娶违律;义绝;l 夫家强制离婚:“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口多言,有恶疾,窃盗;l “和离”夫妻双方自愿协议离婚;l 但七出受“三不去”的限制: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夫妻协议离婚:4.五听西周时期总结的司法机关审讯技巧。

法制史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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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重点刑罚世轻世重
五听
廷行事
春秋决狱
《九章律》
亲亲得相首匿
八议
重罪十条
三司推事
翻异别勘制
《大明律》
《大清会典》
《钦定宪法大纲》
《临时约法》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刑事政策。

西周的婚姻制度。

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秦代法制的特征。

西汉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及影响。

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

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贞观律》的重大变化。

《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区别。

宋代的继承制度。

宋代司法制度的变化。

明朝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

清代的秋审制度。

《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大清新刑律》的结构与内容变化。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民事立法的特点。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刑事立法的特点。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

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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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婚姻六礼:西周时期,“婚姻六礼”也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和必经程序。

实际指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六项聘娶仪式。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2、七出三不去:“七出”“三不去”是西周时期确立,儒家思想中对于婚姻的解除所作的习惯性规定。

七出是丈夫或夫家借口休弃妻子的七种表现。

“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口舌”“窃盗”。

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3、准五服以治罪:五服制罪原文是“准五服以制罪”,就是按照五服所表示的亲属关系远近及尊卑,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本质是维护家族的等级制。

4、编敕:是对于散敕的汇编,是使敕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立法程序,从而使编敕在宋代成为重要的法律形式。

5、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的人被判有罪,或使有轻罪的人被判重罪,告人者要按其所诬告他人的罪受到惩罚。

6、唐六脏: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强盗,窃盗,坐赃。

明六赃:监守盗,常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坐脏7、奴隶制五刑:是指我国奴隶时代长期存在的墨、劓、剕、宫、大辟等五种法定刑。

这五种法定刑由轻到重,构建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罚体系8、周公礼制:即在周公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补充、整理,制定出一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度为中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9、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不适用普通诉讼审判程序,司法官员也无权直接审理管辖。

必须上报皇帝进行议决。

(这八种人是:议亲,指皇亲国戚;议故,指皇帝的故旧;议贤,指依封建标准德高望重的人;议能,指统治才能出众的人;议功,指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指上层贵族官僚;议勤,指为国家服务勤劳有大贡献的人;议宾,指前朝的贵族及其后代。

)10、三司推事:唐代,每逢大案,常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11、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制史复习(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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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清末还成立了资政院(中央)和谘 议局(地方),分别作为中央和地方的咨 询机构。
【注意】各朝代法院的变迁
法制思想和立法成果
【西周】 • 以德配天:敬天、敬祖、保民 • 明德慎罚:重视德教、用刑宽缓 • 礼治 1.目的:维护宗法制度 2.原则:亲亲,尊尊,长长,男女有别 3.特征: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4.五礼:吉、凶、军、宾、嘉 • 礼的性质: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 • 礼与刑:凡是礼所不容的,就是刑法禁止的;凡是合于礼 的,也必然是刑所不禁的
• 化外人:同国籍人犯罪,属人主义;不同 国籍人犯罪,属地主义。 • 拷讯:证据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主审官 和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拷讯;使用常行杖; 不超过3次,每次间隔20天,总数不超过 200;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被拷之人取保 释放,反拷告状之人。特权者、老幼废疾 不拷。
对人赃俱获,经拷讯仍拒不认罪的,也可 “据状断之”,即根据证据定罪
【明代】 • 明刑弼教
1.《大明律》 (1)明太祖,以《元典章》为蓝本 (2)名例律+六部(吏户礼兵刑工) (3)律文简于唐,精神严于宋 2.《明大诰》 (1)起于明太祖,死后废弃 (2)特别刑事法规,明太祖亲自审理的案件加上训导 (3)加重处罚、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 (4)中国法制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3.《大明会典》 起于明英宗,以《唐六典》为蓝本
斩衰亲服制最高,尊长犯卑幼减免处罚,卑幼犯 尊长加重处罚;缌麻亲服制最低,尊长犯卑幼相 对从重,卑幼犯尊长相对从轻。
• 官当(《北魏律》、《陈律》) ---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 • 死刑复奏制度(北魏太武帝) ---死刑必须奏请皇帝批准,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奠
定了基础
【唐朝】 • 保辜:加害人根据被害人在一定期限内伤 情变化负责的制度 • 区分公私罪:公罪(职务犯罪)从轻、私 罪(以权谋私、非职务犯罪)从重 • 区分自首和自新:自首免罪、自新减轻、 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 的犯罪不适用自首、自首不能不实、不尽 • 类推原则:凡应减轻处罚的,比照重罪的 刑罚减轻;凡应加重处罚的,比照轻罪的 刑罚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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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史1、刑罚世轻世重(一)根据“明德慎罚”与“刑兹无赦”的辩证思想,西周政权针对不同的社会形势及其统治需要,创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法适用原则。

(二)刑罚世轻世重原则:世轻世重即“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春秋决狱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西汉中期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的,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

3、《九章律》(一)制定原因:刘邦占领关中地区以后,曾与民约法三章,三章之法以外的秦朝法律悉数废除。

刘邦称帝以后,先前的三章之法已不足以维系社会秩序的稳定,于是命丞相萧何制定更为完备的法律。

(二)内容1)结构上: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九篇,前六篇的篇名与战国李悝所编撰的《法经》完全一致,继承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典结构;2)内容上:《九章律》有选择的继承了秦律的条文,前六篇大体为刑事法律规范,规定了刑罚制度、对主要犯罪的惩治,以及对罪犯的缉捕、审理等内容,较《法经》新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涉及户籍、赋税、徭役、兴造、畜产、仓库、驿传等,也大部分源于秦律内容。

(三)影响:《九章律》的制定对汉朝及后世法治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由于《九章律》主要承袭了秦律的内容,秦朝严酷的刑罚制度也被继承下来,使得刑罚制度的改革任重道远;○2西汉初期的立法者试图纠正秦朝法制的一个重要缺点,那就是法令数量繁多而缺乏体系性;《九章律》作为一部综合性的法典,发挥了法律体系的框架作用,一概秦律杂乱无章的弊端。

4、亲亲得相首匿概念: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5、八议(一)“八议”制度入律背景曹魏政权制定《新律》时,为了笼络官僚贵族集团,维护统治阶级利益,以周礼规定的“八辟”之法为基础,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订入国家法典,使官僚贵族的司法特权逐步法律化、制度化。

(二)“八议”概念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6、重罪十条“重罪十条”制度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被统治者视为直接危害其根本利益的10种严重犯罪的统称,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根据北齐律的规定,凡犯有上述罪行者,一律从重严惩,且不适用普通的赦免、减刑等司法特权)7、三司推事概念:中央或地方遇有重大疑难案件,由皇帝特诏,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组成临时法庭,共同审理。

8、翻异别勘制(一)目的:“翻异别勘”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规定的复审制度。

(二)概念:是指犯人如果在录问或行刑时提出申诉,案件必须重新审理。

(三)组成:分为原审机关的“移司别勘”和上级机关的“差官别推”两种形式。

9、《大明律》(一)制定背景:明政权初建时,朱元璋为了迅速建立新秩序,巩固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高度重视立法建制。

(二)制定过程:1)《吴元年律》奠定了《大明律》的基本雏形;2)《洪武二十二年律》的颁布,使《大明律》在体例、内容、刑制等各方面已基本定型。

3)洪武三十年,朱元璋将《钦定律诰》一百四十七条附于明律之下,颁布天下。

至此,《大明律》最终完成。

(三)特点大明律在基本精神上承袭唐律,但在体例和内容上有其独创性。

首先,首创按朝廷六部的政务范围分目的新体例;其次,是一部条例简于唐律、精神严于宋律的封建法典。

10、《钦定宪法大纲》(一)制定背景抵挡势不可遏的革命运动的历史潮流,敷衍和拉拢要求改革政体的资产阶级立宪派,并进一步取得帝国主义的支持,以巩固清朝的封建专制主义政权。

(二)地位:1907年《钦定宪法大纲》是中国宪政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

(三)内容:1)由“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君民权利义务”9条组成;2)最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四)影响:《大纲》是钦定的,“其本旨在于巩固君权”。

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各种“君上大权”,意味着皇权由法定,这是封建旧律绝不可能有的。

《大纲》把臣民的权利义务作为附则,虽然表现了清朝统治者重君权、轻民权的一贯性,但毕竟在中国法律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臣民的权利义务,这对于启发民智,培养近代的法律意识具有一定的意义。

11、《临时约法》(一)制定背景以孙中山为代表的革命党人,并不完全相信袁世凯真心拥护民主共和,因此要对袁世凯加以限制。

可是袁世凯拒绝来南京就任临时大总统。

在迫使袁世凯脱离北洋集团的努力落空以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成为革命党人保证共和民主宪政的唯一一道防线。

(二)内容1)明确宣示中华民国为统一的共和国2)规定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3)采取三权分立的政府组织形式4)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三)历史意义《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第一部全面的资产阶级宪法文件。

它确立了“主权在民”,“平等、自由”的民主原则,建构了三权分立的政权体制,全面树立了民主共和的法制标准,成为人民反对专制、保护民主共和的重要法律武器。

《临时约法》确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方式,为打破封建生产关系的桎梏,对于摆脱外国资本的压迫,推进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局限性《临时约法》的制定,具有因人立法的缺陷,体现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派的软弱性。

12、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

○1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血缘姻缘因素的影响;。

○2主要通过刑始于兵和礼源于祭祀两条基本途径完成,始终贯彻着礼刑并用原则;○3法的起源与战争的关系特别密切。

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习惯法。

13、西周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刑事政策。

(一)主要原则1)矜老恤幼原则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3)罪疑从轻、众疑从赦原则4)同罪异罚原则5)世轻世重原则(二)刑事政策形成了刑罚适用制度○1三赦之法○2三宥之法○3疑罪从轻惟赦制度○4同罪异罚制度14、西周的婚姻制度。

1)婚姻成立的原则:一夫一妻多妾制2)婚姻成立的要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3)婚姻成立的限制:同姓不婚4)婚姻成立的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5)婚姻的解除:七出、三不出七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三不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15、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1)在治国策略上,依法治国;2)在法律的适用上,刑无等级;3)在法律的内容上,行刑重轻;4)在法律的形式上,法布于众。

16、《法经》的特点与地位。

(一)特点:1)使强调刑罚杀戮的刑开始向具有规则性质的法过渡2)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体例结构3)首次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刑事立法原则4)贯彻重刑主义的法制原则(二)历史地位:《法经》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对后世有很大影响17、秦代法制的特征1)以法家理论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2)重视以法律手段全面调整社会关系3)封建制度初建,刑法文明的发展滞后4)矫枉过正,否定宗法关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5)确立重点保护中央集权、皇权的原则18、汉代的刑罚适用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2)上请3)亲亲得相首匿4)恤刑19、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影响○1课本: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

其次,春秋决议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再次,通过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判定行为人无罪,或减轻处罚,试图矫正秦朝以来酷吏以构陷人罪为能事的司法作风。

○2课件: 1)对律学的推动2)对审判原则的修正3)促进了法律儒家化20、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罪刑适用原则的儒家化。

(1)“准五服以治罪”的产生(2)“存留养亲”制度的出现(3)“重罪十条”制度的确立21、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及其职能。

(1)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2)职能:唐代皇帝掌管最高的司法权,拥有最高的审判权和终审判决权。

皇帝之下设有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大司法机关,分别执掌中央司法机构的各项职能。

○1大理寺是唐朝中央最高审判机关,由秦汉廷尉演变而来,专门负责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城徒刑以上案件。

对徒、流刑案件所作判决,必须交刑部复核;死刑案件必须奏请皇帝批准。

对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

○2刑部,尚书省六部之一,掌管司法政令,同时兼有复核职责,负责复核大理寺流刑以下及地方州县所报的徒刑以上的案件,是中央司法行政兼审判复合机关。

○3御史台,是中央的监察机关,掌管纠察、弹劾百官违法之事,同时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

另外还参与对重要案件的审理。

22、唐朝法制的特点与历史影响。

(一)特点1)儒家思想是唐律的灵魂2)唐律是中华法系的代表。

(二)影响1)对周边国家:影响远及东南亚国家,成为这些国家封建立法的渊源2)对后世:唐律还直接影响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被后世奉为立法的楷模。

23、《贞观律》的重大变化。

本着宽仁的精神,首先删除了《武德律》中五十条应绞死罪,代之以“断右趾”,又改为“加役流”;而后废除兄弟连坐俱死的规定。

《贞观律》共十二篇,五百条。

和隋朝法律比较,“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纪”,构建了唐律的基本框架。

2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唐律疏议》是唐朝立法的杰出成果,也是迄今为止我国历史上保留下来的最完整、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封建法典。

25、《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区别。

(1)体例上的不同:分门类编。

《唐律疏议》篇下不设门,《宋刑统》则在每卷开始标明门类。

新增“臣等起请”三十二条。

总括“余条准此”列于名例律后。

《唐律疏议》内原有此类条文四十四条,散列于有关律文之后。

《宋刑统》编纂者将此逐条照录,总为一门,集中编附于《名例律》之后。

以利于司法人员检索。

(2)在内容上,《宋刑统》的发展变化也是明显的。

首先,在刑罚制度上,创建“折杖法”。

其次,有关民商立法比唐律更加完善。

26、宋朝民事法律更新的内容宋朝的民事立法内容广泛、条文细密。

涉及所有权、债、财产继承、婚姻嫁娶、检校析财等十几个方面,尤以田产交易的规定最为详细。

(1)确认保护所有权;(2)确定买卖、典卖契约的有效要件;(3)完善财产继承制度。

27、宋代的继承制度。

(详见课本180、181页)宋代形成了一般财产继承、遗嘱继承、户绝财产继承、死亡客商财产继承等比较复杂、完善的遗嘱继承制度。

28、明朝刑罚适用原则的变化。

(1)定罪量刑原则的变化:○1、“轻其所轻”,“重其所重”○2、从新从重主义原则的确立○3、属地主义原则的确立(2)刑罚制度的变化○1、充军○2、枷号○3、廷杖(3)罪名的变化(课本232页)29、《大清民律草案》的主要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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