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翻供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律师“教唆”被告人翻供,该当何罪?

导读:在“口供中心主义”尚未得到彻底根治的当下,被告人“稳定的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构成了控方证据方法的理想模式。但实践中,在押的被告人在得到律师帮助后,往往会在庭上选择“翻供式抗辩”。层出不穷的翻供,可能导致被告人供述这一证据性状的稳定性发生动荡,因而成为检控方的梦魇,也时常让辩护律师为此“背黑锅”——勿庸讳言,被告人口供的变化与律师的法律帮助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个极端的案例发生在多年前的重庆,北京律师李庄就因在看守所会见“涉黑”被告人时,因涉嫌“教唆”当事人推翻前供,从而被控我国刑法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毁灭、伪造证据罪”。律师群体也在不断追问:如果刑事被告人的翻供确系律师建议或教唆所致,那么律师该当何罪?笔者立足法理,结合现有的实体法与程序法文本,论证出一个否定性答案:律师无罪。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犯罪对象不应包括言辞证据我国刑法第306条所涉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三种行为方式:一是毁灭、伪造证据;二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三是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当年,“李庄案”庭审中控辩双方交锋激烈。控方认为,被告人供述作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证据形式,与证人证言同属言辞证据,证人证言的改变和被告人翻供对于该类证据的证明力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李庄教唆被告人翻供当属伪造证据。而辩护方也以“法理之辩”与之针锋相对,认为只有毁灭、伪造有形的书证与物证才能构成犯罪,行为人对言辞证据的影响不构成“毁灭或伪造”。理论界对“伪造证据”所应具备的证据形态问题也是莫衷一是。“一般认为,伪造证据是妨害证据的显现或者证据的效力减少、丧失的一切行为,不仅包括从物理性质上损坏证据物体,而且包括隐藏作为证据的客体。”[1]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是从证据法还是从刑法角度分析,伪造证据的对象不可能包括被告人供述,因为“毁灭毁灭和伪造,当事人供述不属于物证,无法毁灭”。[2]刑法学教授陈兴良甚至认为,刑法306条主要规制的行为是“辩护人妨害证人作证”而已,因为“毁灭与伪造证据较为明显,尤其是刑法306条第2款还从反面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不属于伪造证据,因而在司法实践中较易认定。至今我还没有见到律师因毁灭证据、伪造证据而被定罪的”。[3]笔者认为,对此争议完全可以采用语义解释的方法解决。将伪造与毁灭两种不同的行为放在同一位阶,从语义上就可以将行为对象归属于书证、物证。伪造与毁灭的对象并不是针对所有证据,那种认为只要是降低证据效用就是毁灭、伪造证据无法解释以下两种现状:一是对“毁灭、伪造证人证言”类的行为刑法中已有“妨害作证罪、伪证罪”调整,如果“毁灭、伪造证言”也属于刑法306条所网罗的伪造证据行为,那么妨害作证的实质危害也就可以被伪造证据所覆盖,妨害作证条款就是一个十足的累赘;二是毁灭、伪造这两个动态行为强调的是一个从有到无、从无到有的动态过程,被告人供述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随着卷宗一路走来,无法因翻供而遁形。因此,毁灭、伪造的对象只能是书证、物证等有体物。我国刑法第306条涉及的毁灭、伪造证据罪,应该被限制解释成“对客观存在且具有物理形态的证据材料进行毁灭、伪造的行为”。律师教唆被告改变口供之行为,与刑法306条的客观方面不符。二、律师基于案情适时建议被告翻供体现了“控辩平等武装”之理念现代法治社会所设计的律师辩护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公权的制约,防止司法专横,其存在的前提是基于政府行为“理性的有限性”与“人性的幽暗”,其艰难存活的理论假设是,公诉机关的指控并不全是基于正义与真相,“国家是一种必要的罪恶”。[4]因而,在具有对抗制色彩的中国刑事诉讼中,律师扮演的角色一方面是根据事实和法律行使职责,不越雷池,不干扰司法活动,另一方面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出卖当事人的秘密,做到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了实现这一既定的辩护权,法律必须赋予辩护人与被告人特定的防卫手段,尽管这些手段会让侦查机关疑虑重重。我国刑事诉讼中辩护权的诸多边界尚未厘清,诉讼平等武装理念的缺位,往往使辩护人的合理对抗被解读为“为坏人说话”。而这种体现“天平倒向弱者”精神的平等武装原则作为程序正义的标致,必须保留在法律程序的设计之中。[5]因为被告与辩护人一方,在强大的国家侦诉权前,应当保留的必要武装才能行使抗辩权,也只有在有效的抗辩过程中,诉讼结构方能保持平衡,国家追诉方可在理性道路上行驶,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才能落实。让被告人拥有必要的自卫能力,才能起到诉讼中的证伪功能,促进公权机构依照正当程序调查取证。这种证伪与公诉机关的证成功能相互角逐的结果才是公正的应有之义。辩护人可以在被告人在密室里谈话,了解案情,商量对策,基于具体案情权衡翻不翻供,是会见权的应有之义。更何况,司法实践中普遍出现的翻供,恰恰是因为被告在庭前程序中遭遇了非法取证,违背意愿作出了虚假供述。在此情形下,翻供、辩冤乃人之常情。三、将律师会见行为入罪将摧毁其“秘密交流权”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应得到保障,且不受监听。如果不允许辩护方审时度势共同商定辩护策略(如在庭审中推翻前供),那么法律强调秘密会见意义何在?尽管这种秘密交流权附随的“翻供”,带来的后果有可能会降低打击犯罪的效率,但摧毁既定的秘密交流权则会彻底动摇辩护制度的根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的是一种价值,维护社会基本伦理秩序也是一种价值,两种价值发生冲突的时候,国外的相关理论认为,较之于打击普遍犯罪而言,维护良好稳定的社会关系具有更高层面的价值,在律师与当事人的辩护事项范围内,律师可以拒绝指证当事人,反之当事人也应该拒证辩护人,这就是西方作证豁免权的理论框架。美国法学家波斯纳断言,“最重要的证据特权,当属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特权(lawyer-client privilege)”。如果废除这种特权,将会促使委托人与律师之间所作的陈述更加警惕。[6]我国台湾地区原“刑事诉讼法”第182条也明确规定,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免证的权利,“除经本人允许者,得拒绝证言”。[7]其目的是为了维护他人的商业秘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代理、信托等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法律价值冲突的一种调和办法。国内学者从“李庄案”引发的社会效应出发,认为对李庄被其当事人举报获罪,其实是鼓动了背信弃义的行为。[8]法律作为正义的代表不能公然违逆大众伦理或一般道德认知。笔者认为,国家权力必须有一些伦理的约束,悖离人情伦理、伤害善良风俗的后果必然使社会产生信任危机。李庄案已让诸多刑辩律师发出了“当事人随时可能用辩护人的人头祭旗”的寒噤,辩护制度受一时到冲击已是不争之事实。我们必须意识到,在信仰现代法治下的任何国家,决不能为了眼前的治安利益,而伤害人道、人性、人伦的基本价值。四、认定律师“教唆”当事人翻供面临的现实困境1.一难:翻供是否系辩护人教唆被告人翻供已成为刑事审判领域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据统计,“六成以上被告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现象,被告人称被刑讯逼供等手段作违背真实意志供述的占其中的61.4%”。[9]探究这一现象背后的成因无外乎地于两方面,一是刑讯逼供作为取证手段在侦查阶段使用具备广泛性,另一方面则是被告人为逃避制裁而编造的谎言。在被告谎供的条件下,我们无法确定辩护人对其当庭翻供有多大的影响。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辩护策略的制定过程中,被告人完全可主动产生翻供之念。当然也不排除少数被告将翻供的行为诱因嫁祸给了律师。必须要认识到,在大量无辩护人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翻供的比例也占据很高的百分比。把被告翻供的后果让辩护人承担往往没有事实依据,也无法作出判断。另一方面,没有辩护人的刑事审判也可能出现被告人翻供的情形。2.二难:翻供是否皆为伪供被告人主张被刑讯的当庭翻供,是否一定就是伪供,在目前的证据制度下难以甄别。如果将被告翻供视为“抗拒从严”的严惩目标,可能会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目前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虽设置了控方证明被告口供合法性的证明责任,但立法对证明的具体方式显然较为宽容。很多时候,控方证明口供的合法性仅需要一张侦查人员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侦查人员出庭“自证清白”证言就能达成。此外,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的条件严苛已是不争之事实,被告方往往因难以提供具体的线索与证据材料,而无法主张权利。这在逻辑的层面上已经宣告了这样一个法则:没有提供线索或者证据材料情形下发生的翻供不会发任何法律后果。由此可见,翻供后的辩解完全有可能是真供,律师建议当事人翻供则是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明证。3.三难:是宣讲还是教唆翻供的行为无一例外由被告本人作出,实践中经常出现这一情形:律师通过宣传法律、分析证据指出案件的问题,被告人基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现状,最后“拍板”翻供。这种情形下,律师仅提出了维护被告诉讼利益的建议,而不是教唆。教唆与建议的区别在于,教唆是指被教唆人本来没有动机或能力,而建议基于作为与不作为的选择。在律师提供法律帮
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成因及解决对策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感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也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依据之一。
但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当庭翻证率比较高,直接影响了案件的正确认定和处理,成为推行控辩式庭审的一大障碍。
为此,笔者就刑事自侦案件中的证人当庭翻证现象做简要剖析:一、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的原因1、证人的法律意识不强,如实作证的责任感差。
刑诉法规定证人具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可是由于许多证人文化素质不高,缺乏如实作证的法律意识,对作证的意义及其应承担的责任等问题认识不到位,导致作证带有很大的随意性,证词稳定性较差,常常前后不一,在法庭上更容易会慑于庭审氛围任意改变原有证词,避重就轻,扰乱审判人员对证词真假的有效鉴别,为案件审理带来难度。
2、证人基于庇护、亲情、友情、贪利等因素的影响而当庭翻证。
如在某县原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王某受贿暨徇私枉法一案中,陶某为请王某尽快将其已被刑拘的丈夫放出,请系王某亲戚的吴某某说情并转送7000元钱给王某作为感谢费。
吴某某在自侦环节作了多次一致的陈述,可庭审中他在庇护亲戚及维护家族利益信念的驱使下后悔先前的做法而当庭翻供,称其转送的7000元钱是陶某借给王某的,并非是送给王某的感谢费。
3、自侦方式与审判环境的强烈对比导致证人翻证。
法律规定“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自侦部门为了确保侦查效果往往也采取秘密方式侦查案件,这种方式有可能会使证人的证言受到外在因素的影响,再加上自侦案件的特殊性,可能会使证人的,在其一旦脱离侦查环境进入公开、公正、透明的庭审时,两种方式的冲突与矛盾就会使其情绪发生变化而翻供。
4、自侦部门采集证据不全面,过于注重言词证据的收集。
自侦案件大多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与复杂性,自侦部门取证存在诸多的困难与阻碍,部分干警的侦查意识老化和过分依赖侦查经验的做法,促使他们偏重言词证据的收集,而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不注意收集,有些甚至对被告人有利于的证据不移交法庭。
对谢亚龙翻供行为的自首认定以及刑讯逼供举证责任的法律分析

2012年4月25日晚18点,中国足球打假反赌扫黑案最后一批案件全部审理完毕。
在4月24日的审理中,前足管中心主任谢亚龙当庭翻供,称遭刑讯逼供。
当庭法官和公诉人要求其提供证据时,谢亚龙称,接受审讯时就他一个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据。
辽宁省公安厅专案组表示不存在刑讯逼供,谢亚龙和其律师混淆视听。
谢亚龙当庭翻供引起了社会媒体以及民众的广泛关注,而其中涉及到的相关法律问题,也引发了一场民众的大议论。
我们认为,谢亚龙当庭翻供声称遭到刑讯逼供这一事实,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讨论:一是刑讯逼供的举证责任问题;二是自首成立与否问题。
一、关于刑讯逼供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在本案庭审中,谢亚龙辩护律师声称,谢亚龙已经当庭提供了被刑讯逼供的线索,包括被刑讯逼供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实施人。
我们认为,只要谢亚龙所提供的线索可能证明有刑讯逼供的存在,法院就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第七条依法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
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由此可见,在证明是否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的事实方面,被告人谢亚龙只需要承担提供线索的责任,而具体的刑讯逼供存在与否的举证责任是由检察机关承担的。
本案是中国足坛反腐大案,公安部于2009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大规模追查赌球、行贿、操纵比赛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事件。
被告人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

被告人翻供的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由于被告人对刑事处罚的恐惧心理,他们经常会选择在审查起诉阶段或者法庭审理时避重就轻或者完全推翻自己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这种先做有罪供述后又做无罪辩解的辩解称为翻供。
被告人翻供是辩护律师经常遇到的情况,律师应向被告人阐明在翻供的情况下法庭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认定规则和翻供可能面临的从重处罚的风险,以达到让其做出理智选择的目的。
在被告人翻供情况下,法庭的证据认定规则是通过分析其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供证关系)认定案件事实。
供证关系,即口供与在案其他证据的关系,在目前口供作为定案重要证据的情况下,对于分析和认定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价值。
从取证时间上看,供证关系有先供后证和先证后供两种类型。
先供后证是指侦查机关根据口供取得其他证据,如物证、书证、证言等,此时供述的可信度高,证明力强。
先证后供是指侦查机关取得其他证据后才获得被告人口供,在需要进一步判断口供自愿性的情况下,供述的证明力相对较弱。
从供证指向上看,供证关系有供与证同向和供与证逆向之分。
供与证同向供证关系意味着口供得到了其他证据的印证。
供与证逆向供证关系则说明口供与其他证据存在矛盾。
司法实践中,案件的证据情况个案差别较大,供证关系的样态对案件事实认定有着不同影响。
对于有目击证人且有指向性极强的客观性证据的案件,供证的顺序对事实认定的影响相对较小,且被告人一般不翻供。
对于没有目击证人,或者缺少指向性极强的客观性证据的案件,特别是在是在被告人翻供的情况下,对供证顺序和指向的分析对于认定案件事实就显得较为突出和重要。
例如在没有目击证人,又没有足以锁定被告人作案的强有力的客观证据,只有按照被告人供述的线索取得客观证据。
被告人自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在此情况下,就要综合全案证据特别是被告人有罪供述、无罪辩解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从而确认定案的事实。
本案可以认定被告人事实了犯罪行为,理由是:被告人供述的内容自然、合理,并且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被告人翻供内容与其他证据相矛盾,不能成立。
关于取保候审后可以翻供吗?

关于取保候审后可以翻供吗?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
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取保候审后可以翻供吗?取保候审期间可以翻供。
▲二、翻供的概念及其特征要清楚地了解翻供的概念,就应该先明白口供的概念,因为翻供是以有口供为基础的,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那么翻供也就无从谈起了。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所作出的有罪或者罪重的供述或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供述和辩解同为口供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种证据之一的言词证据,对于发现、收集、核实其他证据以及定罪量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种观点认为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供述以后,又部分或者全部推翻原来的供述的一种现象。
?本文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全面的,既然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两部分,那么翻供就不仅仅是对供述的推翻,而应该既包括对供述的推翻,也包括对辩解的推翻。
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推翻之前的部分或者全部有罪的供述叫做翻供,推翻之前部分或者全部的无罪或者罪轻的辩解也叫翻供。
下面就对翻供的几个特征作出详细的分析说明,以使翻供的概念更加明确。
(一)翻供的主体翻供的主体不仅包括在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还包括在审判阶段的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是对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前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追究的人的称谓。
被告人是刑事案件中在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上的称谓。
他们都是因涉嫌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人,因此都可以是翻供的主体。
翻供的主体不包括没有被立案和刑事追究的人,例如在所属单位审查时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罪行的经过,而后被立案侦查时又不承认犯罪的,不能被认定为翻供。
已经被法院判决有罪的罪犯也不能成为翻供的主体,例如一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决有罪,庭审已经结束,而后又声称自己无罪,拒不承认自己所犯的罪行,要求上诉的,那不是翻供,而是翻案。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

公诉人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D925.2:A:1673-0992(2010)10-190-02摘要: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
关键词:翻供;公诉;律师;证据被告人当庭翻供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公诉人对犯罪的有效指控,也将导致诉讼效率的下降,甚至使案件成为“疑案”。
以往实践中,公诉人对于被告当庭翻供习惯于请求延期审理、补充侦查等措施,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已颁布实施,新形势下公诉人应如何应对被告人的当庭翻供呢?当庭翻供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否认审判前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所作的有罪陈述,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解。
实质是不认罪,被告人翻供绝非空穴来风,我们来具谈分析一下。
一、被告当庭翻供的常见事由尽管不同案件被告当庭翻供的理由千差万别,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一)以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引供诱供为由翻供。
刑讯逼供已成为当庭翻供的一项重要辩解理由,尤其是在直接证据较少的行受贿等案件中。
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
随着被告人法律意识的增强,他们也知道非法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罪依据,在审判定罪量刑的最后阶段,被告人希望通过翻供改变自己的命运。
有的称侦查人员体罚他,有的称侦查人员辱骂威胁他,有的称侦查人员精神折磨他等,称自己最后实在受不了,就瞎说的、乱编的、或者安侦查人员意思讲的,并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的。
(二)因取证、固证的瑕疵而翻供。
随着程序公正理念的深入,取证程序存在瑕疵,往往会导致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产生怀疑。
程序性瑕疵的后果轻则导致部分情节不能得到证实,重则导致关键性环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而成为“疑案”。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

从“两个证据规定”谈贪污贿赂案件言词证据的收集摘要:言词证据是指以人语言陈述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它是证据分类理论中与实物证据相对应的一类证据。
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贪污贿赂案件证据体系中,言词证据因具有证实犯罪事实的直接性而具有重要价值。
但是由于言词证据所反映的案件事实都是由人感知并以记忆的形式储存于大脑中,然后再通过语言表达出来,在感知和表达的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发生变化,稳定性较弱,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证人改变证词等问题会直接影响到自侦案件的质量。
“两高三部”《两个证据规定》的施行,对检察机关反贪部门证据收集提出了更为明确的证明标准和取证要求,对全面客观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和避免出现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以下笔者就如何理解、贯彻《两个证据规定》,强化证据理念、提升自侦干警素质,规范言词证据收集等角度,谈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言词证据;《两个证据规定》;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10-02一、当前言词证据收集中存在的问题(一)办案观念与证据意识的滞后目前,有些办案单位和自侦干警存在重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轻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重实体轻程序、重言词证据轻实物证据等传统的办案观念,难以适应“两个证据规定”的新要求。
由于形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的“由供到证”的反贪工作模式成本低,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节约办案时间,目前仍有部分反贪部门在办案理念和办案方式上还停留在传统反贪工作模式上。
受此影响,目前在司法实践中多数自侦干警不知不觉形成了只重视口供和事实的习惯,往往忽略其他证据的收集运用和取证程序、手续,这有可能出现没有口供案件很难结案或即使有口供而没有其他证据来佐证,整个证据并不能形成证据锁链而无法准确指控犯罪的情况。
《两个证据规定》施行以前,由于没有完善的非法言辞证据排除规则,以至于会有案件在提起公诉后法院审理过程中需要哪些证据,自侦人员再去补充证据的情况,造成有些办案人员为了图方便而违反程序随便涂改笔录。
职务犯罪案件反翻供

职务犯罪案件的翻供与预防翻供是职务犯罪被告人对抗侦查、审判、逃避法律制裁的惯用手段。
被告人翻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诉讼的顺利进展和案件的正确处理。
因此,重视对贪污贿赂被告人翻供的心理、特点、原因和对策的研究,对稳固反贪肃贿的侦查成果,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翻供的心理从司法实践和调查结果看,贪污贿赂被告人翻供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恐惧心理。
贪污贿赂被告人被查处以后,在思想上易产生反复,害怕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从而影响自己的前途、家庭及子女,于是想方设法翻供。
有这种心理状态的被告人占75%以上。
2、抗拒心理。
有的贪污贿赂被告人自恃“关系网〞厚,是“能人〞,便抱着“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想法,与侦查人员、审判人员胡搅蛮缠,耍赖皮,企图使侦查人员丧失对罪行的正确判断和继续深挖的信心。
持这种心理状态的被告人占50%。
3、幸运心理。
许多贪污贿赂被告人在交代了局部罪行后,又有些懊悔,并抱着幸运心理。
探听虚实,步步翻供。
“我翻了你们只有人证,拿我没方法〞,“能翻过来就翻过来,翻不过来拉倒〞,是这局部被告人的心理写照。
有这种心理的占20%。
二、翻供的特点和原因贪污贿赂案犯翻供的特点有五个方面,即“五多〞。
1、居领导职务的多。
居领导职务的案犯一方面自认为智商较高、社会阅历较深,在翻供过程中能抓住切入点和关键环节,另一方面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势,许诺很多好处,迫使或诱使证人翻证或作伪证。
2、取保候审的翻供多。
在侦查阶段有的被告人因身体有病被取保候审,有的则以需要交待工作为由被取保候审等等。
这些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回单位后,经一些自以为聪明的人“点拨〞,为了逃避法律的惩办,与证人串通一气编造谎话和相关的证据来掩盖自己的罪行。
更有一些案犯,在罪行败露以后,立即装成出一幅老实相,外表上积极配合检察机关查清问题,实际上却打着骗取取保候审的鬼主意,一旦得逞,翻供就成必然。
3、久拖不决的翻供多。
久拖不决的贪污贿赂案件往往是因“权〞、“情〞干扰,部对罪与非罪认识不一致和部门之间的扯皮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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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诉讼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证人翻供要承担什么责任吗证人应当如实陈述自己知道事实。
如果前次陈述不真实,可以再次陈述予以更正,不涉及翻供的问题。
如果证人陈述虚假的事实,是妨碍司法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犯罪。
伪证罪的主体要件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在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
“证人”,是指根据司法机关的要求,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的人。
“鉴定人”,是指司法机关为鉴别案件中某些情节的真伪和事实真相而指派或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
“记录人”,是指为案件的调查取证,询问证人、被害人或审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作记录的人。
“翻译人”,是指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案件中的外籍、少数民族或聋哑人等诉讼参与人充当翻译的人员,也包括为案件中的法律文书或者证据材料等有关资料作翻译的人员。
伪证罪的客体要件伪证罪妨碍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这是指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
司法机关的民事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活动不能成为伪证罪的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员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及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及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及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15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刑事诉讼与民事、行政诉讼性质不同,同是伪证行为妨碍诉讼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也有不同,以伪证方式妨碍民事诉讼或行政诉讼活动的,不能直接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有罪的人,也可以是被怀疑有罪而实际上是无罪的人。
伪证罪的主观要件伪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自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虚假陈述是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但为了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而为之。
如果行为人不是出于陷害他人的意图或者隐匿罪证,就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伪证罪的客观要件伪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行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所谓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指证人作了虚假的证明,鉴定人作了不符合事实真相的鉴定,记录人作了不真实的记录,翻译人作了歪曲原意的翻译。
所谓隐匿罪证,指掩盖歪曲事实真相、毁灭证据,将应该提供的证据予以隐匿。
所谓与案件有重要关表的情节,主要是指对案件是杏构成犯罪、犯罪的性质或者对罪行轻重有重大影响的情节。
如果伪证的事实无关紧要、对案件的处理影响不大,不能以伪证罪沦处。
至于伪证行为是否造成了错判,不影响定罪,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行为人伪造、变造、毁灭凭证、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不是发生在司法机关的刑事诉讼活动中,而是在一般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或是在审计、监察等行政活动中发生的,不能以伪证罪论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26条规定,单位行政领导人、会计人员和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的,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也规定,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单位、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单位负责人以及其它有关人员,审计机关可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并可酌情处以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人员,移送监察或者有关部门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审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述法律、法规中提及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隐瞒事实真相,毁灭、伪造、隐匿有关资料,但不是在刑事诉讼中,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同于伪证罪,只能分别情况,以其它犯罪论处。
来源:(证人翻供要承担什么责任吗/ss/488848.html)诉讼知识.相关法律知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决书书写格式2018 /ss/662491.html∙民事诉讼上诉书范文都有哪些内容/ss/662490.html∙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有哪些/ss/662489.html∙撞死人保释需要多少钱/ss/662488.html∙解除监视居住就是撤案了吗/ss/662487.html∙二审不服还能上诉吗 /ss/662486.html ∙审查起诉阶段程序 /ss/662485.html ∙人民法院怎样决定逮捕/ss/662484.html∙刑事案件再审程序规定(2018)/ss/662483.html∙职务侵占很难立案吗 /ss/662482.html ∙哪些情况下被刑拘可以提出赔偿要求/ss/662481.html∙2018年如何办理2018取保候审/ss/662480.html∙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期限是多少天/ss/662479.html∙公诉案件不起诉的种类/ss/662478.html∙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需要满足哪些条件/ss/662477.html∙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2018最新/ss/662476.html∙坐牢花钱能保释吗 /ss/662475.html ∙案子到检察院能取保吗/ss/662474.html∙什么是刑事上诉,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是什么样子的/ss/662473.html∙怎样见到被羁押在看守所的亲友/ss/662472.html∙什么是辩护人的阅卷权/ss/662471.html∙检察院批捕后能取保候审吗/ss/662470.html∙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施细则/ss/662469.html∙家事审判制度 /ss/662468.html ∙刑事拘留后可以直接行政拘留吗/ss/662467.html∙刑事案件受害人怎么撤诉/ss/662466.html∙刑事上诉辩护词如何书写/ss/662465.html∙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上诉不加刑原则/ss/662464.html∙无期徒刑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ss/662463.html∙被盗多少钱可以立刑事案件/ss/662462.html∙刑事拘留取保候审要交多少钱/ss/662461.html∙打人不想拘留赔多少钱/ss/662460.html∙刑事判决书生效日期 /ss/662459.html ∙刑事案件二审审限如何规定(2018)/ss/662458.html∙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怎么办/ss/662457.html∙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2018年)是什么/ss/662456.html∙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书(2018最新)书写格式2018 /ss/662455.html∙有法院判决书对方不执行怎么办/ss/662454.html∙刑事辩护律师存在的意义/ss/662453.html∙委托代理人能否申请回避/ss/662452.html∙仲裁裁决书格式范本 /ss/662451.html ∙离婚诉讼二审会判离婚吗/ss/662450.html∙民间借贷纠纷二审答辩状范文/ss/662449.html∙二审败诉怎么办 /ss/662448.html∙取保候审到期会判刑坐牢吗,到期后怎么办/ss/662447.html∙被刑事拘留6个小时怎么保释/ss/662446.html∙法院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ss/662445.html∙刑事犯罪判刑信用卡透支怎么办/ss/662444.html∙拿上判决书怎么执行 /ss/662443.html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18年)/ss/662442.html∙派出所立案后有期限吗/ss/662441.html∙驳回反诉裁定书的事由有哪些/ss/662440.html∙取保候审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ss/662439.html∙监视居住是否折抵刑期/ss/662438.html∙70岁老人可以刑事拘留吗/ss/662437.html∙检察院不起诉的案件有哪些种类/ss/662436.html∙刑事拘留对于年龄有关规定(2018)怎么样的/ss/662435.html∙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多少天/ss/662434.html∙生效民事判决申请抗诉受理审查的期限/ss/662433.html∙检察院批捕通知家属吗/ss/662432.html∙刑事案件定罪条件证据/ss/662431.html∙什么是单位证明,单位证明能否成为刑事诉讼证据/ss/662430.html∙刑事案件处理程序规定(2018)/ss/662429.html∙辩护权有哪些种类 /ss/662428.html ∙哺乳期可以刑事拘留吗/ss/662427.html∙烧山保释要多少钱 /ss/662426.html ∙特殊涉毒人员收治期间可折抵刑期有哪些情形/ss/662425.html∙申诉向谁提出 /ss/662424.html∙侦查终结的条件有哪些,对案件的处理又是什么/ss/662423.html∙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后还会被拘留吗/ss/662422.html∙怎样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抗诉/ss/662421.html∙什么是法 /ss/662420.html∙监外执行收监谁决定 /ss/662419.html ∙监视居住的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有哪些/ss/662418.html∙未收到判决书就执行了怎么办/ss/662417.html∙罪轻辩护和轻罪辩护哪个更好/ss/662416.html∙哪些官员职务犯罪需要指定异地管辖/ss/662415.html∙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的区别和联系/ss/662414.html∙取保候审了多久会到检察院/ss/662413.html∙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标准(2018年)/ss/662412.html∙附条件不起诉和相对不起诉的关系是什么/ss/662411.html∙行政拘留7天可以请律师保释吗/ss/662410.html∙刑事案件终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刑事案件如何申诉/ss/662409.html∙刑事传唤是强制措施吗,刑事传唤不到会怎样/ss/662408.html∙2018年交通事故判决书范本/ss/662407.html∙临时羁押期限是多久 /ss/662406.html ∙侦查阶段刑事律师如何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ss/662405.html∙起诉时被告人死亡怎么办/ss/662404.html∙取保候审到期后能自动解除吗/ss/662403.html∙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起诉状范文/ss/662402.html∙什么是第二审程序 /ss/662401.html∙法律对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2018)的/ss/662400.html∙被拘留15天可以保释吗/ss/662399.html∙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的可以实行监视居住的司法机关 /ss/662398.html∙向检察院申请抗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ss/662397.html∙刑事上诉书如何写 /ss/662396.html ∙被偷多少钱可以立案 /ss/662395.html ∙刑事案件不起诉意见书/ss/662394.html∙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保证金能退吗/ss/662393.html∙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是什么/ss/66239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