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有关证据旳三个属性质证:一、证据旳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旳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旳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对旳体现意志旳人,不能作证。
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旳鉴定机构或鉴定人旳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旳形式符合法律旳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旳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旳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合用。
3、证据旳获得措施符合法律旳规定。
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旳方式获得;盗窃获得;贿赂诱买获得;再如:最高法院有关合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旳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通过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旳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旳根据。
当事人在证据互换过程中承认并记录在卷旳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阐明。
可以作为认定事实旳根据,没有通过质证旳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旳根据。
二、证据旳客观性。
所谓证据旳客观性,又称为证据旳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精确旳反映。
三、证据旳有关性。
所谓证据旳有关性,又称证据旳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旳联系。
(注意证据旳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旳卷宗与否完整)索赔证据质证明务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旳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避免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规定);单位旳有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二、事故认定书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补偿案件时,要对旳看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旳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旳责任认定事实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旳分析,是对导致交通事故因素旳确认。
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

举证质证的注意事项提升执法人员应诉能力举证质证是法庭上非常重要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因此,执法人员需要具备一定的应诉能力,以确保自己的观点和证据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
在进行举证质证时,有一些注意事项需要执法人员注意,以提升自己的应诉能力。
1.充分准备:在庭审前,执法人员需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的了解,清楚掌握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
同时,执法人员还应该事先收集、整理和准备好所需的证据材料,确保能够充分且清晰地向法庭表达自己的观点和主张。
2.深入研究案件的法律问题:执法人员需要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分析,确保能够理解和运用相关法律条款。
只有这样才能在法庭上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充分的陈述和回答。
3.打造自己的证据链:在举证环节,执法人员需要利用自己所掌握的证据材料,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有力的证据链条。
这样有助于更好地展示案件的事实和真相,提升自己的辩护能力。
4.正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执法人员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证据规则,确保自己所引用的证据符合法律的要求。
例如,确定证据的适用范围、采用正确的证明方式等,这些都是执法人员必须要注意的。
5.举证质证的技巧和策略:执法人员需要掌握一些举证质证的技巧和策略,以提高自己的应诉能力。
例如,掌握提问的技巧、灵活运用反问等,在法庭上进行论证和辩解时更具说服力。
6.耐心、自信和恰当的语言表达:在庭审中,执法人员需要保持耐心和自信,避免激动和情绪波动。
同时,还需要恰当地运用语言表达自己的意思,做到清晰、明了。
7.注意法庭规则和礼仪:执法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庭的规则和礼仪,尊重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者。
这不仅是法庭的基本要求,也能够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形象和应诉能力。
8.学习和实践:提升应诉能力需要执法人员不断学习和实践。
可以参加专业培训、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和操作技能,同时积极参与实际的庭审工作,通过亲身经历不断提升自己的应诉能力。
综上所述,举证质证是执法人员应诉的重要环节,在庭审中具有关键性的作用。
法庭质证注意事项

法庭质证注意事项法庭质证是指在法庭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提供证据以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一种程序。
质证过程十分重要,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结果。
以下是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事项:2.目标明确: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明确自己的目标是什么。
他们的证据应与案件的焦点和争议点相吻合,以便能够有效地向法庭说明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3.审慎选择证人:质证的证人是确保证据真实性和可信度的重要环节。
当事人应慎重选择证人,并了解证人的可靠性和信誉度。
他们还应通过事先与证人的沟通,让证人了解案件的重要事实,以便能够对问题作出准确的回答。
4.清晰、简洁的问题:质证问题应具有清晰、简洁、易于理解的特点。
问题应具有逻辑性,连贯性和连续性,以便证人能够准确、完整地回答。
质证问题不应包含模糊、引导性或主观性的内容,以免影响证人作出客观、真实的陈述。
5.证据的规范:证据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它们应具有合法性、合规性和可行性。
质证过程中提供的证据应具有真实性、可靠性和充分性,确保证据能够有力地支持当事人的观点和理由。
6.提问的技巧: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掌握一定的提问技巧。
他们应注意技术性问题的处理,采取适当的态度和语气,遵循法庭礼仪和规范。
当事人还应善于引导证人作出有利的回答,通过切实可行的方法调动证人的积极性和配合度。
7.反质证和对质证的准备: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当事人不仅要准备自己的证据,还要准备好应对对方的质证。
他们应提前熟悉对方可能质证的证据和问题,并准备好反证据和反质证的回应。
8.证据的保全和保存: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应注意证据的保全和保存。
他们应采取措施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如保存原始文件、照片和录音等。
如果必要,他们还可以向法庭申请采用技术手段保存证据。
9.合理使用辅助材料:在法庭质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使用辅助材料,如图表、录音、录像等,以加强证据的可信度和说服力。
然而,他们应谨慎使用这些材料,确保它们与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点相符,并符合法庭的相关规定。
诉讼程序中的质证要求

诉讼程序中的质证要求在诉讼程序中,质证是指当事人通过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或反驳对方的主张。
质证的要求是在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和确保公正审判的前提下,确保质证的证据真实、可信,并且能够在法庭审理中得到充分的认可和重视。
本文将探讨诉讼程序中质证的要求。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在诉讼程序中,质证的第一个要求是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的证据是指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承认并可以在法庭上呈现和使用的证据。
这包括书面证据、物证、电子证据等各种形式。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必须确保证据的来源合法、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证明证据的可信性和合法性。
二、证据的充分性要求质证的第二个要求是证据的充分性。
充分的证据是指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真实性或者对方主张的错误性的证据。
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应该尽可能提供与争议相关且充分的材料,确保法庭能够清晰和全面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
同时,双方当事人也有权利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和反驳,以确保案件能够得到公正和全面审理。
三、证据的可信性要求质证的第三个要求是证据的可信性。
可信的证据是指具有一定可信度和真实性的证据。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且经过相应的调查和核实后,确认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为了提高证据的可信性,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如提供相关目击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只有证据经过权威机构或专业人士的认证和鉴定,才能够得到法庭的采纳和使用。
四、证据的重要性要求质证的最后一个要求是证据的重要性。
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应该提供与争议事实最相关和最重要的证据。
这将有助于审判机关更好地理解案件的核心问题,并能够作出公正的判断。
当事人可以通过提供关键证据、事实的直接证明或间接推断等方式,确保所提供的证据能够充分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总结起来,质证要求在诉讼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其他相关当事人,在提供证据时都需要格外注意证据的合法性、充分性、可信性和重要性。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

法庭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技巧在法庭上,证人的质证和反质证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审理和判决结果。
质证是指律师或法官对证人进行询问,以获取相关证据和信息。
反质证则是对对方证人的证词进行质疑和驳斥。
本文将探讨一些质证和反质证的技巧,帮助律师和法官在法庭上更好地处理证人证词。
一、质证技巧1. 提问方式: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采用开放性问题和封闭性问题相结合的方式。
开放性问题可以引导证人提供详细的信息,而封闭性问题则可以确保证人回答问题的准确性。
2. 逐步引导: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逐步引导证人回答问题。
从简单的问题开始,然后逐渐深入,以避免证人困惑或混淆。
3. 控制证人:律师或法官在质证证人时,应该保持对证人的控制。
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回答自己想要的答案,并防止证人偏离主题或故意回避问题。
4. 重复确认:在质证证人时,律师或法官应该重复确认证人的回答。
这样可以确保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并为后续的反质证做准备。
二、反质证技巧1. 提出质疑: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应该提出对证人证词的质疑。
通过引用其他证据或逻辑推理,质疑证人的证词的真实性或可靠性。
2. 引导矛盾: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通过提问的方式,引导证人自相矛盾。
如果证人的证词与其他证据或事实相矛盾,那么可以进一步质疑证人的可信度。
3. 指出偏见:在反质证时,律师或法官可以指出证人的偏见或利益关系。
如果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那么证人的证词可能不客观或可靠。
4. 强调记忆不可靠:律师或法官在反质证时,可以强调证人的记忆可能不可靠。
通过提问证人记忆的细节或与其他证据相比较,质疑证人的证词的准确性。
三、注意事项1. 尊重证人:在质证和反质证过程中,律师和法官应该尊重证人的权益。
不应该使用威胁、恐吓或侮辱的方式对待证人。
2. 控制情绪:在法庭上,律师和法官应该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
不应该被证人的情绪或言语激怒,以免影响案件的审理。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

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之技巧方略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是当事人通过证据呈现和辩论论点来支持自己的案件主张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当事人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和方略,以提高自己的辩论效果和说服力。
下面将介绍一些在民事案件庭审质证和法庭辩论中的技巧和方略。
一、质证技巧:1.清晰而有力的开场陈述:当事人在开场时,应清晰地表达自己的主张和要证明的事实,使法官和陪审团对自己的观点有初步的了解。
2.证人质证技巧:当事人在质证证人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事先准备好质证问题,确保问题与自己的案件主张直接相关;b.尽量避免使用带有主观判断的问题,而是应该让证人自己陈述事实;c.使用开放性的问题,以便证人能够提供详细和准确的回答;d.控制好质证的时间,避免过长而导致证人不耐烦或流于废话。
3.物证质证技巧:在质证物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保证物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鉴定报告或专家意见来证明物证的价值和证明力;c.事先准备好物证的说明和解释,以便在庭审中能够清楚地向法官和陪审团展示物证的意义。
4.书证质证技巧:在质证书证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a.确保书证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免在法庭上被对方质疑;b.使用合适的法律规定来证明书证的效力;c.在质证过程中,遵循证据呈现的基本原则,如逐页、逐段、逐句呈现。
二、辩论技巧:1.确定核心论点:当事人在辩论中应确定自己的核心论点,并合理地展示和论证,以增强说服力。
2.运用逻辑思维:当事人应运用逻辑思维,进行严谨的论证。
可以使用事实与推理、因果关系等方式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并反驳对方的观点。
3.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当事人可以通过强调自己案件中的关键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密切关系,来增加证据的说服力。
4.反驳对方观点:当事人应尽可能准确地抓住对方的观点来进行反驳,无论是批判对方的证据还是对其论点的推理。
5.合理利用法律规定:当事人应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合理利用它们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论。
民事庭审注意事项

民事庭审注意事项民事庭审是民事案件处理的一种方式,它是通过法庭的公开审理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民事庭审是一个严肃而庄重的场合,需要各方当事人和法官遵守一定的注意事项,以确保庭审的公正和效果。
以下是一些民事庭审的注意事项:一、法庭秩序和仪态:1. 服装整洁: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应穿着整洁得体的服装,以显示对法庭的尊重。
2. 注意肢体语言: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中应注意控制自己的肢体语言,不要做出过分夸张或不当的动作,以免影响庭审秩序。
3. 尊重法官和法庭: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应尊重法官和法庭,不得对其进行侮辱或诽谤。
二、证据的提交和质证:1. 充分准备证据: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前准备中应充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对证据的举证和驳证: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中应当遵守举证责任和驳证权利,以充分展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
3. 尊重对方当事人和证人: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在质证对方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尊重其权益和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人格诋毁。
三、言辞和语言表达:1. 恪守庭审纪律: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中应恪守庭审纪律,不得使用粗俗或冒犯性的言辞,以维护法庭的庄重和公正。
2. 清晰表达意见: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在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时,应使用清晰简明的语言,以确保法官和其他人能够理解。
3. 不得使用歧视性言论: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在庭审中不得使用歧视性的言论,包括对性别、种族、宗教等的歧视。
四、尊重庭审程序:1. 遵守庭审规则和法官的指示: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应遵守庭审规则和法官的指示,不得私自打断或干扰庭审的进行。
2. 不得破坏证据:各方当事人和律师不得销毁、篡改或伪造证据,应保持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尊重庭审决定:各方当事人和律师应尊重法院对案件的裁决,不得对裁决结果进行人身攻击或恶意诽谤。
综上所述,民事庭审是一个需要各方当事人和法官共同遵守注意事项的过程。
只有在注重庭审秩序、遵守规则和尊重对方的基础上,才能有效地解决纠纷,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_辩论赛_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法庭审理的过程,是合议庭听取各方面意见,核实证据,查明案情,从而作出正确判决的诉讼过程。
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希望对你有帮助。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一:质证准备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
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
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
同时,对于复杂的案件,我个人觉得还是要求逐一对对方的证据提出的质证意见形成文字,类似于我们的证据清单一样,以便开庭过程中有所准备,在庭审后可以根据庭审情况的变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词中一并提交给法庭。
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二:质证技巧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
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
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开展开质、辩、验、判。
逐一识别、判断。
就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1)原件/复印件;(2)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3)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4)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5)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6)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7)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
如:某人生日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没有2月29日的。
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
当然每个证据的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
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
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法庭辩论进行质证的技巧三:对日常常见的一些证据的质证内容:A、:公证是有地域管辖的;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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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质证证据审查要点关于证据的三个属性质证:一、证据的合法性。
1、形成证据内容的个人或单位应当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民事诉讼法》第79条第2款规定,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
伤残鉴定结论由不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的也不具有合法性。
2、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7条规定:单位向法院提交的证明文书应当有单位负责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否则,即属于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作为证据适用。
3、证据的取得方法符合法律的要求。
如:证言系当事人用暴力胁迫的方式取得;盗窃取得;贿赂诱买取得;再如: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4、证据经过质证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47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
由当事人质证。
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员在庭审中说明。
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没有经过质证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
二、证据的客观性。
所谓证据的客观性,又称为证据的真实性,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应。
三、证据的相关性。
所谓证据的相关性,又称证据的关联性,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必然的联系。
(注意证据的完整性例如对方提供的卷宗是否完整)索赔证据质证实务一、身份质证1、当事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户籍证明(核对原件:防止当事人虚假或多增抚养费要求);单位的相关(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年检证明等)二、事故认定书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2003年3月26日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就指出:“法院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对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实际上是对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分析,是对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确认。
要避免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简单等同于民事责任的分担,应将其作为认定当事人承担责任或者确定受害人一方也有过失的重要证据材料。
”交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做出的事故认定,应作为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证据,但不能作为法院分配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依据。
法院在具体审理案件时应根据案件事实结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鉴定、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向当事人做出的调查笔录等材料对事故认定书予以全面审查认定。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都要通过开庭审理时的质证、认证过程予以审查,双方当事人均可以提出相反的证据否定其效力,对于公安交警部门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以及其认定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纠正或不予采纳。
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三部分,如果在质证过程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推翻其认定的事实,或者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其成因分析和责任分配违背了科学原理、社会常识和生活逻辑,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该认定书无效或部分无效。
三、损害事实的质证1、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
直接损失包括车辆损失、货物损失、随身携带物品的损失以及对损失进行评估的费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交通警察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按照下列程序实施:(四)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确定各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比例,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执行,财产损失的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或者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计算;证明车辆损失的证据包括:车辆定损单和车辆损费数据,两者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车辆损失。
货物损失及随身物品的损失同上。
(一般要求评估机构评估)2、间接财产损失的证据质证通常包括停运损失。
1999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法释〔1999〕5号批复)《关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分割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证明停运损失的证据包括:货物运输合同或者旅客运输合同、修理厂出具修理期间证明等。
修理期间证明必须说明在修理厂期间的修理内容,例如修理发动机花费几天,购买零件花费几天等。
如果没有固定的旅客运输合同,如出租车,则应当提交出租车与出租公司签订的租车合同来确定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
3、对人身损害证据的质证。
(1)、证明医疗费的证据。
医疗费用包括住院费、医药费、治疗费、转院证明、就近合理原则的证明。
证明医疗费打证据包括:住院费收据、住院费明细表、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诊断证明书。
注意:医疗费用收据、明细、处方和诊断证明必须一并提交,否则不能证明所支出的费用与交通事故有关。
对于后续治疗费例如整容费、出院后所必要的康复费因为没有实际支出,所以必须经过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才能证明,并且诊断证明书应说明具体费用的数额。
如是急救则不存在选择医院的问题;不是急救,那么应当双方协商选择医院,协商不一致的,根据合理就近(根据伤情、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附近医院的诊疗水平,附近居民通常选择的医院来确定)。
转院必须要有原诊疗单位出具的转院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但在实际审判中,时间点的把握可能有出入,有些法院要求医疗费在开庭审判前必须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质证要点1、要求受害人提供其受伤治疗相应的治疗清单或是处方、大病历、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发票时间与病历证明记载时间应相符,发票上的姓名应为受害人本人。
2、相关治疗和用药应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针对其他病症的治疗和用药,不承担赔偿责任。
3、无医院证明自购药品、医疗用具的费用不予赔偿。
4、转院应经原医疗机构同意(需要原医疗机构的转院证)且存在正当理由,否则,由此增加的费用可不予赔偿。
【但是现在的司法解释精神倾向于让赔偿义务人对该转院治疗的不必要性和不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法院还会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计算赔偿额】5、对于后期治疗方案及治疗费用,如果受害人只能提供医生估算的证明,不予认可,赔偿权利人原则上应待实际费用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但是现在的习惯做法是在庭审中直接申请法院对后续医疗费作出司法鉴定,同已发生的医疗费一起赔付。
6、后续治疗费不包括心理治疗费用。
7、对过高的治疗费、后续治疗费、康复费等费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可申请司法鉴定。
8、已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后续治疗费均不包括任何在美容场所消费的费用。
(2)、误工费的证明质证。
误工费包括三个方面的误工损失费用:治疗伤情(治疗多少天,必须休息造成的误工费,应当由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伤残鉴定(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处理交通事故的误工损失。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包括: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误工人员的工资单,误工人员的纳税证明。
工作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应当说明:误工人员的收入状况(包括工资奖金和各种津贴),误工人员耽误工作的时间,扣发误工人员各种收入的数额。
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质证要点1、受害人无劳动能力且无劳动收入的,不予赔偿误工费。
2、只赔偿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对护理人员的误工费不予赔偿。
3、只承担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而不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
有些受害者受伤后,单位并不扣发或者只是部分扣发收入,特别是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的情况下。
在受害人属于工伤、受害人是军人、公务员的情况之下,大多数受害人的工资不会因交通事故而全部扣减。
4、受害人申报实际减少的固定收入的,不仅要求受害人提供劳动合同及工资领取证明(超过个人所得税始征起点的,还应提供完税证明),或合法经营的登记文件及纳税证明,而且要求受害人提供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明。
受害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与实际收入相差较大,可申请法院向税务机关或者社保局调查取证。
5、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参照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误工时间,并以此作抗辩。
但不一定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受害人为退休人员的,如果不能提供收入减少证明,不予赔偿误工费。
(3)、护理费的证据。
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护理时间、护理人数),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工资证明),家庭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提供证据。
三、护理费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质证要点1、护理的必要性、护理期限、护理人数都应有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住院期间不能认定为当然的护理期限。
医院出具的证明明显与事实、病情不符的,申请鉴定机构鉴定。
对于事实上的护理人员,需作前期的了解与证据收集。
2、确定护理级别的“护理依赖程度”和“配制残疾辅助器具情况”一般参照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第3.1.4条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