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是我国农村金融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重要的信贷功能。
为了更好地支持农户、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农村信用社积极推行联保贷款制度。
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是制定的对于规范农户联保贷款的重要依据,以下是对于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解读和探讨。
第一章法律依据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于中国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等相关法律。
这些法律文件为农村信用社提供了合法的运作框架,也为农户联保贷款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保障。
第二章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联保贷款主要面向农村居民和农村经营主体,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
这些贷款对象应当符合相关资格条件,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同时,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抵押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额度一般根据贷款对象的实际需求和信用状况等因素来确定。
在设定贷款额度时,农村信用社应当充分考虑贷款项目的风险性和可操作性,合理确定贷款额度,确保贷款资金的有效利用和保障还款风险。
第四章贷款利率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的利率一般由国家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还应根据市场变化、贷款对象的信用程度等因素进行相应的浮动。
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开透明地告知贷款利率,并确保贷款利率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五章贷款管理农村信用社在发放农户联保贷款时,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包括贷款申请审核、贷款发放机制、还款管理等方面。
同时,应当对贷款项目进行全程监控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结语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强农户的信贷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规范管理,合理运用贷款资金,才能更好地满足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推动农村经济的长期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体工商户贷款管理,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向服务辖区内依法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发放的用于流动资金需要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应当地经济发展需要,并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实行信用等级评定制度,严禁向未评定信用等级的申请人发放贷款。
第五条严格执行贷款“面谈”、“面签”制度。
第二章贷款条件、种类、期限、额度与利率第六条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龄在18周岁(含)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劳动能力或经营能力的自然人;且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原则上不得超过65年;以保值性较高的抵/质押物提供担保的,借款人年龄可适当放宽。
(二)在信用社(支行)辖区工商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并年检,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居住地,有合法、稳定的经济收入,具备履约还款能力;(四)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信用等级在A级(含)以上;(五)能够提供农村信用社认可的担保;(六)在农村信用社开立账户,自愿接受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七)其他家庭成员(如配偶、未婚子女等)在农村信用社未办理贷款证,无贷款;(八)其他条件。
第七条贷款种类。
按有无担保,可分为担保贷款和信用贷款;原则上只针对连续三年被评定为AA级(含)以上的信用户办理小额信用贷款。
按担保方式又可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的,应参照《保证人信用等级评定表》(见附件1)对保证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商户联保贷款的管理,进一步提高本行信贷服务的水平,根据本行相关信贷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户联保贷款是指辖区内在同一经营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的商户依照本办法按类别组成联保小组,由本行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本行及其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规模市场内经营批发、零售业务的小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原则上以经营者个人为借款主体。
自然人及法人成员不能交叉组合为一组。
第四条商户联保贷款实行自愿组合、共同申请、多户联保、按需贷款、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到期还款的原则。
第五条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成员组合→向本行申请→支行初审→总行审核→签订联保承诺书→小组成立;申请贷款→支行调查→总行审批→签订联保借款合同→发放贷款→支付审核→贷款收回→小组解散。
第二章对象、用途、期限及利率第六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营的实体须在工商部门登记,且合法存续;(三)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在本行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或经营场所;(四)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经营活动,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五)具备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有较好的信誉,偿债能力和意愿较强;(六)经济效益明显,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来源;(七)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法人类客户需开设基本结算户;(八)需在同一区域、同一规模市场内经营;(九)所有的商户联保贷款必须经由区域的经营管理主体提供担保,另需在本行存入不低于联保小组成员贷款总额30%的担保基金。
第七条贷款用途为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流动资金。
第八条商户联保贷款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的周期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省农村信用社信贷支农服务水平,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进一步满足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理信贷资金需求,根据国家法律和《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是指农村专业组织的有关成员组成联保小组,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按照联保小组缴存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成员发放的、专业组织监督使用的、联保成员之间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遵循“多户联保、单户定额、总额控制、责任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农村专业组织及其联保成员的条件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专业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村行业协会等为农村、农业和农民服务的专业组织。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属于农信社服务辖区内;(三)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农村行业协会是指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实行自愿联合、民主管理,为成员提供服务的行业组织。
第七条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地区,有关优质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自愿组建以联保保证金为纽带的联保小组的,比照本办法办理联保贷款。
农信社要合理引导和鼓励没有成立农村专业组织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之间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行业协会等专业组织。
农信社不得向行业协会发放贷款,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应当符合省联社其他有关信贷管理规定。
第八条农村专业组织成员联保贷款的联保成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信社服务辖区内,属于农村专业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合法;(二)从事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三)属于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应当取得贷款卡并年审合格,信用等级为A级及以上;属于自然人的,必须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足够的还款能力;(四)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单位成员在农信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然人成员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六)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户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信贷资金需求,更好地发挥农村信用社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作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户联保贷款指引》的规定,结合我省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农户依照本办法组成联保小组,基层信用社对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并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联保小组的自然人。
第四条农户联保贷款实行个人申请、多户联保、周转使用、责任连带、分期还款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联保小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借款人可以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单独立户,经济独立,具有本地农业户口,常年在本地居住,具有固定住所;(三)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四)无不良信用记录;(五)遵纪守法,诚实正直;(六)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七)具有贷款资金需求;(八)在贷款基层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
第六条联保小组原则上应由从事不同行业且非直系亲属的成员组成,成员一般不少于5户。
第七条设立联保小组应当向基层信用社提出申请,经当地基层信用社核准后,所有成员应当共同与基层信用社签署联保协议。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署之日设立。
第八条联保协议有效期由借贷双方协商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
联保协议期满,经基层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第九条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必须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付贷款本息;(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借款合同,当其他借款人发生贷款挪用或其他影响贷款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贷款基层信用社;(三)在贷款本息未还清前,联保小组成员不得随意转让、毁损用贷款购买的物资和财产;(四)对联保小组其他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贷款本息;(五)民主选举联保小组组长;(六)共同决定联保小组的变更和解散事宜。
XX省农信社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暂行办法

XX省农村信用社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卡特约商户管理,提高服务质量,规范银行卡特约商户各项相关业务操作,防范业务风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XX省农村信用社办理银行卡特约商户业务的各级机构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第三条收单定义商户收单业务是指商户按照与收单机构的协议约定受理银行卡交易,收单机构为商户受理银行卡提供服务,并向商户收取结算手续费的业务。
第四条银行卡特约商户定义银行卡特约商户(以下简称特约商户)是指与收单机构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交易的机构,我社特约商户即与我社签订协议受理银行卡交易,并由我社为其进行资金清算的特约商户。
第五条特约商户的分类(一)按受理银行卡的结算币种分为人民币卡商户及外币卡商户人民币卡商户是指与我社签订协议,受理带有银联等标识、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的银行卡的特约商户。
外币卡商户是指与我社签订协议,受理带有Visa(威士卡)、Mastercard(万事达卡)、American Express(运通卡)、Diners Club(大来卡)、JCB等标识、境外机构发行的以外币为结算币种的银行卡的特约商户。
(二)按交易性质不同分为消费类商户、结算类商户及财务转账POS类商户消费类商户是指为持卡人提供购物、消费服务,在日常经营中受理各类银行卡,并由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作为代理收单银行的特约商户。
消费类商户须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或按笔数向各县级联社支付手续费。
结算类商户是指通过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安装的专用POS进行资金归集,实现资金电子化结算的合作商户(单位)。
结算类商户的POS机具只能受理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发行的银行卡。
结算类商户须按月向各县级联社缴纳POS设备租金。
财务转账POS类商户是指通过各县级联社安装的专用POS 进行卡卡转账交易,实现财务费用报销资金电子化记账的合作商户(单位)。
财务转账POS类商户只能受理XX省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联社发行的银行卡。
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农村信用社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创新业务发展~提高信贷服务水平~规范商户联保贷款行为~加大商户信贷投入~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第二条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客户的申请~发放辖内由2户以上的特约商户在授信额度内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特约商户是指在本县域范围内的常住且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登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经信用社登记建档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存贷挂钩~按期还款”。
第五条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由特约商户自愿组建~特约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在申办联保贷款时~应按贷款金额的5%交存于基本存款帐户内不得动用,扣除利息除外,至联保贷款清偿完毕。
第六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下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协议。
二、在本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1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三、独立经营~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经营项目在一年以上~诚实守信~无不良征信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积极配合信用社做好授信资料登记~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提供三个月以上银行存款流水帐~借款前在信用社有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五、自愿申请成为信用社特约商户~安装POS机~自愿遵守联保协议并履行担保责任。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管理第七条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建立一、自愿建组.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或其它方式成立联保小组,经民主选举产生组长。
组长的家庭资产应优于其它成员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提交申请.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应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社(银行)农户联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跟进对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的金融服务,解决“三农”融资担保难的问题,规范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在服务辖内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联保贷款,是指在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服务辖内的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村种养加大户组成联保小组,农信社按照联保保证金的放大倍数向联保小组成员发放的、由联保小组成员相互间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贷款。
第四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应遵循“综合授信、多户联保、单户定额、责任连带”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户联保贷款的管理应坚持“严格准入、自主选贷、注重效益、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贷款准入条件第六条农村农户联保贷款的借款人应当符合《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农村个体商户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当地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行业的须取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有与当地镇、村签订承包协议或相关的经营项目证明、合法经营证照等;(二)农村个体商户须有固定的经营场地、自(购)置商铺、自(购)置易变住房,两证齐全,其购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抵押或担保;农村种养加大户须是在辖内经营或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自置易变现住房,两证齐全,其自置固定资产不得在他行进行“小产权房”抵押或担保。
(三)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产品有一定市场需求,生产经营有效益;(四)在农信社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当年生产投入与产品销售资金需全部存入信用社,资金归社率达60%以上;(五)原则上连续经营1年以上,有两年以上经营管理经验;(六)计入贷款额度后,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50%,但单户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七)借款人、担保人人品好,无不良信用记录,无违法行为;(八)贷款用途真实、合法,有可靠的第一还款来源,不得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九)农信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创新业务发展,提高信贷服务水平,规范商户联保贷款行为,加大商户信贷投入,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简化贷款手续,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和《湖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是指信用社根据客户的申请,发放辖内由2户以上的特约商户在授信额度内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贷款。
第三条特约商户是指在本县域范围内的常住且经工商、税务部门核准登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手续,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经信用社登记建档的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特约商户联保贷款的基本原则是“自愿联保,风险共担,额度控制,分户发放,存贷挂钩,按期还款”。
第五条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由特约商户自愿组建,特约商户联保小组成员在申办联保贷款时,应按贷款金额的5%交存于基本存款帐户内不得动用(扣除利息除外)至联保贷款清偿完毕。
第六条特约商户应具备下例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履行联保协议。
二、在本信用社服务区域内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其生产经营
项目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三、独立经营,有一定的收入来源,经营项目在一年以上,诚实守信,无不良征信记录,有可用的授信额度。
四、积极配合信用社做好授信资料登记,在贷款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帐户,提供三个月以上银行存款流水帐,借款前在信用社有不低于借款额5%的活期存款。
五、自愿申请成为信用社特约商户,安装POS机,自愿遵守联保协议并履行担保责任。
六、信用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管理
第七条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建立
一、自愿建组。
联保小组成员通过自寻合作者或其它方式成立联保小组;经民主选举产生组长。
组长的家庭资产应优于其它成员并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
二、提交申请。
拟建联保小组成员应向信用社递交《组建联保小组申请书》。
三、资格审查。
信用社贷审组在逐户调查的基础上,对联保小组成员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根据资产情况授信,确认联保小组及其成员的资格和授信额度。
四、签订联保协议。
特约商户联保小组的成员都必须是信用社确定的特约商户。
联保小组自联保协议签订之日起设立。
联保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合同期满,经信用社同意后可以续签。
合同期内,联保小组成员无借款也可以申请解除。
第八条联保小组的组长有权协助信用社及时了解借款人的生
产经营情况和贷款使用情况,发现风险应及时向信用社报告。
第九条联保小组成员的责任与义务
一、联保小组成员均可在小组的授信额度内申请贷款并使用和归还贷款。
二、在贷款本息未还清以前(小组中任一成员),小组成员不得擅自转让变卖自有资产或将固定资产设定抵押等减少财产增加负债的行为。
三、联保小组成员对联保借款人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应主动代为偿还。
四、经联保小组成员一致决定,可以取消违反联保协议的成员,同时督促其还清信用社一切借款本息。
第十条联保小组成员的变更
一、联保小组全体成员清偿信用社联保贷款本息后,成员在征得小组其它成员和信用社同意后,可退出联保小组。
二、联保小组成员的补充与变更。
符合参加联保小组条件的经联保小组全体成员一致同意报信用社审查通过后,可补充变更联保小组,变更后的联保小组须与信用社重新签订联保协议后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联保小组的解散。
联保小组全体成员在还清贷款后,提出书面解散联保小组申请的,经信用社审查通过可解散联保小组。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及利率
第十二条信用社应根据借款人申请的生产经营项目实际需要及借款人偿债能确定合理的借款额度。
借款额度应控制在净资产(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总负债)的50%以内(价值以信用社评估的实际价值为准。
其中固定资产按同期同类的购买价为准,库存商品按原厂
的进价确定,房屋、门面装修及剩余房租不计算价值)。
第十三条特约商户联保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确定,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十四条贷款利率。
特约商户借款实行浮动利率机制。
首次联保贷款利率原则上应低于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一个档次。
以后可根据借款人在信用社的日平存款余额占贷款的比例确定(贷前6个月的基数)。
日平存款余额占贷款余额10%以上、20%以内的可在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利率降低0.6‰,以后每上升10%(不足10%的不计)降低0.6‰,以此类推,但最低不低于6.9‰。
展期贷款取消优惠利率,按信用社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收。
逾期贷款按同时同档次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
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按月结息。
对未按期结息1次将利率提高0.6‰,对未按期还本的取消优惠利率,二次以上的将取消商户联保贷款资格,责令退出联保小组。
第五章贷款的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严授信、宽放款”操作流程。
即信用社首先对辖区内的所有商户进行摸底登记,根据相关要求(经营时间、存款日平、资产总额等情况)逐户授信,报联社审核审批。
一年授信一次。
发放时由信用社在授信额度内直接审批发放。
第十六条联保小组成员共同签署联保协议后,借款时只需按规定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填写《特约商户借款文本》,经信用社审查同意后,与信用社签订担保借款合同。
第十七条特约商户联保贷款实行按月结息,分次还本的方式归还本息。
也可约定到期还本。
第十八条信用社管户信贷员要加强对特约商户贷款贷后检查,按月将借款人的存款流水帐与营业额进、出货帐情况收集分析并存档,要密切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严防风险的发生。
发现风险应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和联保小组组长,采取相关措施,收回借款本息。
第十九条联保小组的联保户按规定比例交存的5%作为利息清偿担保,在保证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对于主合同项下贷款逾期、欠息的任一债务人,贷款人可以直接扣划该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帐户上的资金用于归还特约商户联保债务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
第二十条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出现经营情况恶化,或影响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未按协议规划用途使用贷款,或有其它违反协议行为的。
信用社应全面重新逐一评估联保小组成员的还款能力,并视情况采取全面清收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联保贷款本息收回后,信用社应将联保小组授信的管理、使用及归还情况进行整理归档,并将借款人使用的信用记录通报给全体联保小组成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和《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衡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和修正。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执行。
二O一二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