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
县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最大程度地保全资产、减少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损失,根据人民银行有关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是指已申报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定向发行的专项银行票据置换的信用社不良贷款,经列入表内“1115专项央行票据”和表外“110已置换不良贷款”科目核算的贷款。
第三条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管理工作是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保全信用社信贷资产、降低信贷风险,减少贷款损失、有利于贷款本息的收回、有利于贷款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档案管理第四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进行规范管理,逐户建立和完善已置换不良贷款档案。
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借款申请书。
二、借款协议或合同。
三、借款凭证或契约。
四、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贷款到(逾)期催收通知书。
五、已依法终止法人资格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经依法起诉的调解、判决、裁定、债权凭证等法院相关证明材料、已破产企业的破产清偿分配资料和其他有关法律文件材料。
六、收回或分期收回借款的收款凭证。
七、原属呆帐贷款的呆帐贷款认定审批表。
八、其他证明材料。
第五条按规定逐户统一设置档案号。
第六条建立并及时、准确逐户登记“央行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登记簿”。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借款人名称、档案号、已置换金额、借款时间、到期日期、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清收情况、管理责任人等。
第三章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的内控管理第七条已置换的不良贷款作为信用社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信用社应将该类贷款与表内贷款资产并行运作、强化管理。
第八条信用社应对已置换的不良贷款逐笔进行分析,对存有关系人、职工、亲属和冒名贷款或其他“三违”贷款,应逐笔说明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联社。
联社应依据上报情况,查明原因,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收回。
因上述原因造成经济损失的,联社将对相关责任人按金额大小和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及纪律处分,若有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资产保全部

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暂行)-资产保全部(总8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听证问责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不良贷款的听证、问责工作机制,规范和完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程序和操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听证问责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追、尽职免责”的原则,构建起“形成一笔、认定一笔、追究一笔”的不良贷款听证问责工作机制。
第三条实施听证问责,要以国家法律法规、农合机构贷款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以及《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违规行为处理办法》(黑农信联发2011〔104〕号)和《关于经营法人单位理事长(董事长)信贷经营管理风险责任追究意见》(黑农信联发2013〔158〕号)为基本依据。
第四条听证问责分为操作责任和管理责任听证问责。
第二章听证机构及范围第五条听证范围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省联社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工作的意见》(黑农信联办发〔2012〕259号)之后发放贷款中形成的不良贷款。
第六条市区联社在贷款进入不良管理以及发现贷款重大风险时即逐笔进行听证问责。
***办事处负责对辖内单笔500万元以上(含)、省联社负责对单笔1000万元(含)以上的不良贷款实施听证问责。
省联社和办事处对不良贷款超过一定额度或占比以及出现其他重大事项的地区和单位可随时实施听证问责。
第三章听证组织第七条听证问责工作由市区联社听证问责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
委员会成员包括:班子成员和资产保全、信贷、风险、内审、纪检监察、人力资源等部门负责人。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联社资产保全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八条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被听证人的意见陈述。
(二)对被听证人所陈述事由及其他相关事项进行质询。
(三)形成听证决议,提出责任认定意见。
第九条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一)亲属回避。
与被听证人存在亲属关系,可能影响听证问责结果的委员,不得参与听证。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清收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清收效率,降低信贷风险,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其分支机构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不良贷款是指逾期90天以上或按照贷款分类标准被划分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贷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清收管理机构设立清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责划分清收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清收策略、组织实施清收活动、监督清收过程等。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识别与分类第六条不良贷款的识别定期对贷款进行审查,根据贷款的逾期情况和还款能力进行不良贷款的识别。
第七条不良贷款的分类按照贷款的风险程度,将不良贷款分为不同的类别,实施分类管理。
第四章清收策略与方法第八条清收策略根据不良贷款的具体情况,制定个性化的清收策略。
第九条清收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还款、资产重组、法律诉讼、债权转让等。
第五章清收流程第十条清收准备对不良贷款进行详细分析,制定清收计划。
第十一条清收实施按照清收计划,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清收。
第十二条清收记录详细记录清收过程中的各项活动和结果。
第六章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第十三条风险评估对清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合规性检查确保清收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第七章清收效果的监督与评价第十五条监督机制建立清收活动的监督机制,确保清收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效果评价定期对清收效果进行评价,总结经验,不断优化清收策略。
第八章附则第十七条办法的解释本办法由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办法的修订本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修订。
第十九条办法的生效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置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置换行为,加大已置换不良贷款管理力度,提高已置换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率,有效维护县级行社(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县级联社,下同)的合法权益,根据《xx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xx联字〔2008〕209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五级分类标准已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含本息,下同),以及应认定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但仍在正常贷款中反映的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置换是指为推动县级行社监管指标达标升级及改革发展,加快不良贷款清收处置进度,由特定主体出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将县级行社的不良贷款置换出表内,从而达到优化信贷资产质量,提升相关监管指标的目的。
不良贷款置换分为政府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股东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企业优质资产置换不良贷款等。
第四条置换不良贷款应遵循因地制宜、合法合规、程序完备、真实有效、兼顾成本、做好保密的原则。
因地制宜,指县级行社应立足本地实际,根据本机构改革发展需要和经营状况,确定不良贷款的置换方式及金额。
合法合规,指不良贷款置换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及各项规章制度,以切实防范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程序完备,指县级行社进行不良贷款置换必须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流程及审批或备案程序,手续完善,资料齐全,程序合规。
真实有效,指县级行社置换的不良贷款必须符合本办法相关规定,经得起真实性检查及审核,置入资产真实合法,权属明确,价值公允,容易变现。
兼顾成本,指在置换不良贷款时,县级行社应统筹考虑各项成本费用(包括未来处置置入资产的成本费用),最大限度减免相关税费或成本支出,提高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效益。
做好保密,指置换不良贷款是县级行社的重要商业秘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向外单位、外部人员宣传报道有关信息。
第二章不良贷款置换的组织管理形式第五条县级行社不良贷款置换实行理(董)事长负责制。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联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全市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质量,规范不良贷款管理行为,提高不良贷款处置效率,大力化解不良贷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省联社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按贷款风险程度划分(五级分类)的后三类贷款:次级类贷款、可疑类贷款、损失类贷款,以及央行专项票据置换的不良贷款和已核销的呆账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性,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进行调查估值、时效管理、清收处置和检查考核的全过程。
第四条不良贷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联社的有关规章制度,规范操作。
(二)真实反映原则。
要真实、准确、客观地统计和反映不良贷款分类、认定、调查、估值、问责等环节情况。
(三)处置减损原则。
通过加强不良贷款清收、转化和处置,防止不良贷款价值贬损,实现不良贷款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及处置权限第五条联社负责全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制度的制定,不良贷款清收、风险化解的指导、协调与检查,对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分析和考评,进行相关政策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联社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不良贷款清收方案,指导、协调全市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二)负责不良贷款管理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提出不良贷款管理责任人的处理意见;(三)负责全市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四)负责不良贷款挂息管理;(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对核销不良贷款进行监督、评估;(七)负责对各信用社(部)不良贷款清收化解的督办工作。
第七条各信用社(部)是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和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对本机构不良贷款管理、清收与转化工作的具体实施。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

***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重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降低和化解信贷风险,对不良贷款重组进行规范管理,进一步发挥重组在不良贷款压降中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循如下原则:(一)降低风险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风险程度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通过重组可以使原借款关系中的法律瑕疵得以完善,或担保的效率优于原担保,担保的可靠性增强。
(二)本金不增原则。
重组后贷款的本金不得高于原贷款本金额度,重组应在尽量压缩原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进行,重组只能涉及原贷款本金,对原贷款利息不得重组,严禁以贷收息,原贷款利息应全部收回或逐步归还。
(三)实事求是原则。
重组应在深入实际,分析重组的必要性、可行性,对比重组和其他清收方式的利弊后开展,应科学评估重组提供的保证人保证能力、抵(质)押物(权)的价值和变现能力,做出决策。
严禁为了重组而重组,或开展人情重组,丧失及时回收债权的时机。
(四)专款专用原则。
重组贷款的用途严格限于偿还原关联不良贷款,严禁挪作他用;要确保做到专款专用,防止发生额外的风险。
(五)规范操作原则。
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适用对象、条件方式及模式第五条重组贷款适用于不良贷款。
第六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七条对下列具体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回收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担保效力不低于原担保;(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保证、抵(质)押权不会丧失或削弱,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置将导致贷款担保或优先受偿权丧失;(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五)属于周转性贷款;
(六)符合有关贷款操作规定和审批程序,并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
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小额欠款不适用盘活的形式清收。
第八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一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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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 2008-10-20 15:40:13 |[<<][>>]
河北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2、自行组织清收(以下简称“自行清收”)。即由信用社自行负责信贷质量相对较好,清收难度不大,或不良资产数额不大,清收费用较低,以及逾期贷款的现金清收、盘活、保全、接收抵债资产等项工作的行为。
实行一级法人的县联社组织的不良贷款清收属于自行清收性质,但应参照集中清收的办法管理。岗位清收的具体组织形式,由县联社根据当地实际自行确定。
(二)资料审查
清收机构按照集中清收管理的范围和条件,进行认真审查认定:
1、审查贷款档案。清收机构应入社检查贷款档案是否全部归档,是否落实专人保管;
2、审查贷款责任。重点审查贷款责任落实情况,有无未落实责任的贷款,有无责任不清楚的贷款;
3、审查拟委托清收债权情况。重点对移交的贷款进行逐户核实、摸底、审查,摸清借款人、保证人及抵(质)押物的资产状况和真实性,摸清原贷款手续及资料的齐全性、合规合法性及贷款时效的真实性,明确贷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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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不良贷款暂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不良贷款管理,规范盘活不良贷款行为,有效化解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贷款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国税发(2000)101号文件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联社现行贷款管理实施办法、员工违反规章制度处理暂行办法及联社不良贷款现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联社现行财务报表口径而统计的一逾两呆贷款及虽未到期但经贷后检查发现借款人无偿还本息资金来源或无物资保证的贷款。
第三条凡不良贷款的分类汇总、统计报表、盘活清收(含以物抵贷)、责任认定与追究等工作悉依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章不良贷款认定与分类第四条不良贷款分类一、按占用形态分类:可划分为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1(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呆帐贷款)。
2(呆滞贷款:是指逾期(含展期后到期)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两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帐贷款)。
3(呆帐贷款:按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
二、按贷款风险程度分类:贷款按风险程度可划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其中次级贷款、可疑贷款、损失贷款均属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良好,能完全履行合同,按时足额偿本付息的贷款。
2(关注贷款:是指借款人目前有还本付息能力,但其经营及财务状况已存在可能影响贷款偿还的不利因素,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不超5%,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90天至180天。
3(次级贷款:是指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已经出现问题,依靠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这类贷款损失概率在30—50%之间,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180天至360天。
4(可疑贷款: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本付息,即使履行担保抵押,贷款本息也要损失部分,只是对损失程度难以确定。
这类贷款的损失概率在50—75%。
从期限上考察,逾期时间在360天至720天。
5(损失贷款: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贷款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保全第五条建立贷款风险早期预警制度。
一、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
贷款发放以后,贷款发放部门或责任人员,要根据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的不同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二、对借款人(单位)的债权债务关系,检查要分户分笔进行,并填制检查记录。
经济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方面发生变化,可能危及贷款安全时,放贷部门应及时向保全部门提出书面报告。
三、对检查出借款人违反贷款管理规定及借款有关条款等问题要及时做出结论,提出保全处理意见,书面通知借款人及担保人,限期履行,并要建立《信贷保全登记簿》逐户逐笔进行登记。
第六条依法管理贷款一、依法保全要注意诉讼时效问题。
1(要及时催收。
发放贷款部门对逾期贷款应在诉讼时效期之内及时向借款单位(人)及担保单位 (人)发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2(严格贷款展期手续。
3(适时依法诉讼,主张债权。
发放贷款部门对催收无效的贷款,应及时向保全部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防止贷款诉讼时效丧失。
4(对催收不及时、手续不完善等原因造成诉讼时效丧失或担保责任丧失,影响贷款收回的,除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外,要追究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的连带责任。
二、建立不良贷款分类登记制度。
放款责任部门对不良贷款按占用形态分类的基础上,对每一种形态贷款按五级分类进行认定划分,并在此基础上,按借款(单位)人信用等级、经济状况、经营现状、担保情况、贷款额度、还款履约情况等进行细化。
一户一表,分别登记造册。
第七条建立不良贷款监管与考核制度。
不良贷款管理与考核由联社会计科、保全部、市场部负责。
会计科负责不良贷款形态调整、市场部负责新增逾期贷款监管、保全部负责历年不良贷款分类监管。
一、对不良贷款占用形态按季调整,并填报不良贷款分类汇总表,实行分类监测和考核。
二、市场部与保全部根据联社年度经营计划分别制定不良贷款绝对额下降指标。
使不良贷款比例分年度达到规定的8、5、2监控指标。
第四章不良贷款清收第八条各分社、信用社、会计科、市场部、保全部对不良贷款统计口径必须一致,保证不良贷款分类统计的真实性。
第九条保全部每年初对全辖不良贷款要进行一次真实性分类汇总统计,对各类不良贷款笔数、余额、形成原因、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员)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条在对不良贷款分类分析基础上,保全部依据联社年度经营目标拟定年度清收重点和范围,并对本年度清收工作做好安排。
一、确立年度清收目标。
二、制定目标分解落实办法。
三、制定相应清收措施。
四、制定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
五、严格收贷纪律,杜绝失职、渎职行为。
六、加强清收统计报表及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章抵贷资产第十一条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归还贷款,以借款人、担保人的资产抵偿所欠联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抵贷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一、已依法设定抵押、质押的抵押物、质押物。
二、抵押物、质押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做为抵贷资产。
四、无形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五、联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不得作为抵贷资产。
第十二条联社可根据贷款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抵贷资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或处置权(以下简称取得抵贷资产)。
取得抵贷资产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
二、经仲裁机构仲裁决定。
三、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
第十三条取得抵贷资产的程序一、经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裁定者,直接依裁定申请执行取得抵贷资产。
二、经借、贷、担保三方协商抵贷者,须通过以下手续办理:1(借款方提出以物抵贷书面申请。
2(相关收贷部门及具体工作人员填报以物抵贷申请表,递交保全部。
3(保全部据清收部门及工作人员提交的以物抵贷申请进行事实认定审查。
4(报请联社批准。
5(以保全部为主、申请部门配合,按联社批准意见履行以物抵贷工作。
第十四条联社取得的抵贷资产原则上不准自用,必须组织拍卖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现。
抵贷资产在变现之前,列入待处理抵贷资产单独进行管理。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自用的,作为本联社新购入资产处理,其中;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办理相应的购建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抵贷资产管理抵贷资产管理包括抵贷物接收、抵贷实物台帐登记、抵贷物日常维护、抵贷物出租变现、以物抵贷贷款及抵贷资产会计帐务处理、抵贷物增减变化情况统计报表。
资产保全部负责抵贷物的接收、出租、变现;办公室负责抵贷物的日常维护保管、实物台帐登记、统计报表;会计科负责以物抵贷贷款及抵贷资产租赁变现收入会计帐务处理。
一、抵贷资产的接收1(根据裁定或协议取得抵贷资产的合法所有权证明文件。
2(报请联社批准后,对原所有权证明文件进行变更。
3(与原所有权人进行实物接收,若当即变现的按第十六条规定办理;若当即未变现的将抵贷手续递交会计科按照第十七条、十八条进行抵贷资产帐务处理,同时将实物连同所有权证明文件转交办公室入帐管理。
二、抵贷资产日常维护办公室指定专人对抵贷资产进行日常维护管理。
1(将抵贷资产进行分类保管。
2(定期对实物的完整性、使用属性进行检查。
3(对需要维修、维护、保养的抵贷资产,及时书面申请联社安排解决,确保抵贷资产不受损失。
4(对抵贷资产的日常维护管理费用按联社费用管理办法执行。
三、抵贷资产出租变现1(根据市场制定出租变现价格,报请联社批准。
2(根据联社的批准履行出租变现相关工作。
3(将取得的出租变现收入交财务科进行帐务处理。
四(抵贷资产台帐登记及统计报表抵贷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在实物出入库当日根据相关手续进行实物帐登记,并按月对库存实物进行分类统计报送联社。
统计内容包括抵贷物的名称、规格、数量、处所、抵贷价值、质量状况等。
第十六条联社取得的抵债资产当即变现的,其变现所取得的净收入(即:变现所取得的收入扣除取得和变现抵债资产时发生有关费用支出后的净额),可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净收入低于贷款本金时,净收入与贷款本金之间的差额作为呆帐,经批准后冲减呆帐准备金;同时将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仅指表内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下同)。
二、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时,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其应收利息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三、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但低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其相当于贷款本金的数额作为贷款本金收回处理;超过贷款本金的部分作为应收利息收回处理,不足应收利息部分冲减当期利息收入。
四、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
五、净收入高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时,净收入等于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之和部分,作为收回贷款本金与应收利息处理,高出部分可按借贷双方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或协议中的有关规定,作为联社的当期收入或退还借款人。
第十七条联社取得的抵贷资产不能当即变现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其价值。
一、借、贷双方协商议定的价值。
二、借、贷双方共同认可的权威评估部门评估确认的价值。
三、法院裁决确定的价值。
第十八条联社在取得抵贷资产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应从抵贷资产的价值中优先扣除,并以扣除有关费用后的净价值作为计价价值。
第十九条联社取得的不能当即变现的抵贷资产中,如有抵贷资产的计价价值等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外应收利息的情况,其表外应收利息处理,在抵贷资产未处置变现时,暂不计入当期损益,作表外应收利息处理;抵贷资产处置变现后,对变现收入大于贷款本金和表内应收利息的差额部分,计为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联社取得的抵贷资产在变现前所发生的与之相关的收入或支出,分别计入营业外收支。
第二十一条联社取得的抵贷资产不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含表内表外利息)的差额,应依法继续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