屈原区2016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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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湖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湖北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湖北省自2006年开始实施独生子女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进行一定的经济补贴。

这项政策的实施,旨在鼓励独生子女家庭生育第二胎,缓解人口老龄化问题,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

那么,湖北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呢?首先,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湖北省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进行经济补贴,具体标准为每户每月发放150元的独生子女抚养补助费。

这笔费用是由当地财政拨款发放,旨在帮助独生子女家庭承担孩子的抚养成本,减轻家庭经济负担,提高生育率。

其次,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对象主要是指户籍在湖北省范围内的独生子女家庭。

这些家庭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比如父母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孩子未满18周岁等。

只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享受到这项政策的补贴。

除此之外,独生子女费的发放还需要履行一定的申请程序。

家庭需要向当地的民政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过审核确认符合政策规定后,方可享受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

这一严格的审核程序,保证了政策的公平公正,确保了资金的有效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独生子女费的发放并非一劳永逸,而是需要每年进行核实和审查。

只有在经过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继续享受到这项政策的补贴。

这种年度审查制度,保证了政策的长期有效性,也防止了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家庭获取不当利益。

总的来说,湖北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每户每月150元的抚养补助费,发放对象是户籍在湖北省范围内的独生子女家庭,需要经过严格的申请程序和年度审查。

这项政策的实施,对于鼓励独生子女家庭生育第二胎,促进人口结构的优化,具有积极的意义。

希望通过政府的不懈努力,能够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为更多的独生子女家庭提供更好的支持和帮助。

失独补助2016年7月规定

失独补助2016年7月规定

失独补助2016年7月规定失独补助是指为了给予失去独生子女的农村和城市居民家庭一定经济补助和生活保障,根据《关于建立健全以经济补助为主导、为失独家庭提供全方位关爱保障工作机制的通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妇联办公厅、全国老龄办办公室通〔2016〕52号)文件规定,失独补助于2016年7月正式开始执行。

根据该文件,失独家庭在经过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将得到一次性经济补助。

在农村地区,一次性补助标准为每户10万元人民币;城市地区则为每户20万元人民币。

同时,在城市地区,符合条件家庭每年还将获得5000元的生活保障金,用于维持基本生活所需。

这些补助资金主要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担保,确保失独家庭能够得到充分的关怀和保障。

失独补助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失去独生子女家庭所遇到的经济和心理问题。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了很多家庭只能养育一个子女。

如果这个子女不幸去世,家庭将面临严重的经济和心理困境。

很多失独家庭无法承受孩子离世后带来的经济负担,生活水平明显下降,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生活需求。

失独补助将为这些家庭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帮助他们度过难关,并逐渐恢复生活的正常秩序。

失独补助的规定进一步加强了我国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关爱。

政府通过一次性补助和定期的生活保障金,向家庭传递了温暖和希望。

这不仅是对失独家庭的一种慰藉,更是社会对个体生命价值的认可和尊重。

然而,失独补助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补助标准是否能够适应实际情况,是否能真正解决失独家庭的困难,还需要进一步的调研和改进。

其次,如何确保补助资金的落实和使用,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政府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管理和监督这些资金,确保其被正确使用,不被滥用和挪用。

失独补助的实施是社会关爱机制的一部分,旨在给予失独家庭以关怀和保障。

通过经济补助和生活保障金,我们能够帮助这些家庭走出困境,重建信心和生活。

同时,也希望政府能够持续关注失独家庭的需求,通过完善的政策和措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

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1.11•【字号】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施行日期】2015.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政策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6〕3号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局):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5〕81号)精神,切实做好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抚慰金目标人群的资格确认和资金发放工作,规范一次性抚慰金申报审核程序,根据《湖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政〔2008〕9号)等规定,现就一次性抚慰金政策执行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对象及发放标准(一)发放对象一次性抚慰金的发放对象应是独生子女死亡、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条件(女方年满49周岁,丧偶的男方须年满49周岁)、夫妻一方或双方户籍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家庭。

(二)发放标准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每户发放10000元一次性抚慰金。

2.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对双方分别发放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含一方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婚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独生子女死亡的离异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仅发给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抚慰金,标准为10000元。

4.独生子女死亡的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按户发给另一方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5.夫妻双方户籍均在我省,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分别领取一次性抚慰金5000元;夫妻一方为我省户籍人口,另一方为省外户籍人口的,对我省户籍一方按户发给一次性抚慰金10000元。

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湖北省计划生育政策

国家、省、襄阳市、宜城市部分计生利导政策
国家1、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每人每年奖励960元。

2、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夫妻每人每年扶助
1320元或1620元。

省1、农村独生女高考报省属院校加10分。

2、独生子女家庭(领取独生子女证)每年发
给独生子女保健费120元至子女年满14周
岁为止。

3、县属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独生子女父母退
休给予3500元奖励。

襄阳市1、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和双女家庭主动落实绝育措施,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元奖励,
其他主动落实的一次性给予不低于500元
奖励。

2、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夫妻及子女
住院新农合提高10%报销比例。

3、农村独生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女孩中考加
10分和5分。

宜城市1、农村独生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女孩考上一本大学奖励1500元。

2、农村计生家庭子女夭折且不能再生育的对
象,一次性发放慰问金2000元。

3、对符合政策需要做输卵(精)管复通术的,
一次性扶助1000元。

4、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发生意外伤残丧失劳动
能力,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给予1000元补
助。

5、对农村独生子女及配偶死亡或患重大疾病,
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家庭,一次性发给
1000元慰问金。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6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篇一: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

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

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

具体发放渠道: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

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

篇一:[退休一次性独生子女费]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 退休人员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自愿只生一孩不再奖励。

此前,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各地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不同,以广东省为例,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

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退休后独生子女一次性补贴按新政策,夫妻双方均为城镇居民的独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时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计1万元的补助,双方均为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年满60岁后双方均可领到每年720元的补助,但是一方为农村户口一方为城镇户口的家庭则只能领到5000元补助。

以上条件必须为父母双方年满60岁。

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模板

独生子女保健费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部门:您好!我是XXX,住在XXX,现在我向您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

我只有一个孩子,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现将我的申请情况说明如下:一、基本情况我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XX岁,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我的配偶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XX岁,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我们唯一的子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年XX岁,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

二、符合申请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我们作为独生子女家庭,符合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条件。

我们一直严格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只生育了一个孩子,并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申请理由1. 经济压力:随着孩子逐渐长大,学费、生活费等各项开支不断增加,给我们家庭带来了较大的经济压力。

我们希望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以缓解家庭的经济负担。

2. 子女教育:我们十分重视孩子的教育,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资源和环境,我们付出了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我们希望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以便更好地保障孩子的教育质量。

3. 家庭关爱:作为独生子女家庭,孩子在我们全家人的关爱下成长,我们始终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和发展。

我们希望申请独生子女保健费,以表达国家对我们独生子女家庭的关爱和支持。

四、申请材料1. 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夫妻双方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独生子女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独生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五、承诺我们保证上述申请内容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敬请XXX部门对我们的申请予以审批,我们将严格遵守国家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独生子女保健费。

在此,我们全家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XXX配偶:XXX子女: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关于发放2012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12.3

关于发放2012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12.3

关于发放2012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的通知
本部各部室、所属各项目公司:
根据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发放2012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放原则:
凡已婚育有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且子女未满14周岁的员工,由各部室及各项目公司统计独生子女情况,收齐《独生子女证》原件后报送人力资源部,登记日期截止12月10日。

夫妻双方均在公司工作的,二人协商后在一方所在部门或项目公司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无业一方需到当地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开据无业证明。

二、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保健费标准为50元/月,自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领取,发至子女满十四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双方都是职工的,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为职工的,另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民的,保健费由职工一方所在单位负担。

附件: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统计表
二O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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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原区2016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
绩效评价报告
根据省市财政部门相关要求和《关于做好2016年度重点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屈财绩[2017]3号)精神,我局成立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对2016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进行了绩效评价,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6年,我区按照《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2013年区长办公会议《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结合屈原实际独生子女人数发放了独生子女保健费
(一)项目实施依据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屈管阅[2013]18号)(二)绩效目标
辖区内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保证群众满意度。

二、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一)绩效评价目的
通过绩效评价,了解2016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
金的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产出效益及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绩效评价过程
我局成立了由分管副局长李亮辉带队的绩效评价工作小组,并于2016年10月9日至10月10日,采用核查相关账目、调阅检查相关资料和电话抽查回访等形式对2016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开展了现场考评。

(三)绩效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评价方法
1.绩效评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综合分析原则。

2.评价指标体系: 依据《岳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财政支出项目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岳市财绩〔2013〕4号)附件7给出的绩效评价共性指标体系,对照该项目具体实施情况细化量化各项指标。

3.绩效评价方法:检查和评价采取审阅项目文件、查阅账簿凭证、财务资料、电话抽查回访等多种方式,对2016年度独生子女保健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资金效益进行客观、真实的检查和评价。

(四)项目资金情况分析
区财政安排资金59.78万元,全部到位。

项目资金由区财政拨付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由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转拨到区惠农补贴“一卡通”专户打卡发放。

为确保这一计划生育优惠政策顺利落实,区卫生和计划
生育局制定了《屈原管理区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等文件,按《屈原区惠农补贴“一卡通”业务操作流程》将独生子女保健费按政策打卡发放。

三、绩效评价结果
经绩效评价工作小组现场综合评价,该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得分100分,等级为“优”。

2017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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