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合集下载

四川泸州新农保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四川泸州新农保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四川泸州新农保独生子女补贴政策
近年来,四川泸州市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推出了新农保独生子女补贴政策,旨在
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减轻经济负担,改善他们的生活条件。

这项政策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了一定的经济补贴,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根据泸州市政府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申请该项补贴。

首先,
家庭必须是农村户籍,并且在泸州市范围内居住。

其次,家庭的独生子女必须已经成年并且未结婚。

最后,家庭的经济状况必须符合政府的标准,如家庭年收入等。

符合以上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并提交必要的材料。

根据政策规定,泸州市将为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家庭提供每年一定的经济补贴。

这笔补贴可以用于支付子女的医疗、教育和其他生活费用。

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负担,使他们能够更好地享受生活。

此外,泸州市政府还鼓励独生子女家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为社会作出贡献。

政府将为积极参与公益活动的独生子女家庭提供额外的奖励和优惠政策。

这一举措不仅帮助独生子女家庭获得经济回报,还促进了社会和谐与发展。

总之,四川泸州市的新农保独生子女补贴政策为独生子女家庭提供了实际的经
济支持和福利,改善了他们的生活条件,增强了他们的幸福感和融入感。

这一政策的实施,既表明了政府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关心与扶助,也希望通过这一举措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5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5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5篇)第一篇: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运用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答(6)21、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子女是否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颁布实施后,夫妻只有一个依法收养的未满18周岁的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于政策的成熟、完善和稳定有一个过程,对此问题的规定在计划生育工作史上有过反复,因此,已按当时有关规定处理的不再重新处理。

即收养的子女超过18周岁的不能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本着奖励从宽的原则,有条件的单位可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的奖励和优待。

在此之前,根据(四川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办法》(1991年11月22日颁布)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至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期间,收养子女的父母也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其父母在正常退休时,凭证享受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的待遇。

22、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如何发放?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一方丧偶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在世者和丧者双方单位协商解决,可由在世者单位全额发给;也可由丧者一方一次性解决一半,另一半由在世者一方按规定发给。

23、再婚家庭能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家庭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照以下情况处理:可办证的:(1)再婚前双方均无子女,结婚后生育了一个子女的;(2)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双方不再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

不能办证的:(1)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2)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双方结婚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的。

(3)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双方结婚后虽未生育但收养了一个子女的;(4)再婚前一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子女。

24、涉外婚姻家庭只有一个子女能否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事人双方自愿,且符合《条例》规定的办证条件即可办理。

2022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2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22年四川省独⽣⼦⼥费发放新规定2018年1⽉22⽇,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与计划⽣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以地⽅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对夫妻可以⽣育两个孩⼦政策(以下简称全⾯两孩政策)。

四川省独⽣⼦⼥费发放新规定(⼀)政策衔接。

1.2015年12⽉31⽇前已⽣育⼀个⼦⼥且办理了《独⽣⼦⼥⽗母光荣证》、⾃愿不再⽣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31⽇前已⽣育⼀个⼦⼥、⾃愿不再⽣育、且⼦⼥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7年6⽉30⽇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7年7⽉1⽇之后不再办理《独⽣⼦⼥⽗母光荣证》。

3、2015年12⽉31⽇前已⽣育⼀个⼦⼥且办理了《独⽣⼦⼥⽗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7年1⽉1⽇后再⽣育的,《独⽣⼦⼥⽗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育次年起停⽌享受独⽣⼦⼥⽗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7年1⽉1⽇后只⽣育⼀个⼦⼥的夫妻,不再办理《独⽣⼦⼥⽗母光荣证》,不享受独⽣⼦⼥⽗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农村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2017年1⽉1⽇后未发⽣⽣育⾏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农村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2017年1⽉1⽇后发⽣⽣育⾏为的,不纳⼊农村计划⽣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作衔接。

1.2017年1⽉1⽇⾄2017年1⽉22⽇,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育的,如未办理《⽣育服务证》、《⽣育证》,⼜确需相关⼿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计⽣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已经领取《独⽣⼦⼥⽗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

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作的机构负责。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2月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这意味着备受民众关注的全面二孩政策离正式实施又近了一步。

本文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仅供参考。

2017年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国家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国家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九条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

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根据四川省政府发布的相关政策文件,针对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

这一政策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关心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需求,确保他们的退休生活更加安定和舒适。

以下是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的详细介绍。

1. 补助对象四川省范围内居住并符合独生子女父母身份认证条件的退休人员,包括已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将要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

2. 补助标准根据独生子女父母的居住地所在地级行政单位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相应的退休补助标准。

具体标准如下:2.1 城市地区退休补助标准(1)一线城市(如成都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50%。

(2)二线城市(如绵阳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45%。

(3)其他城市(如德阳市):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为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40%。

2.2 农村地区退休补助标准根据独生子女父母所在乡镇的经济发展水平和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确定相应的退休补助标准。

一般而言,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不得低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30%。

3. 补助发放方式政府将通过社会保障系统对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进行补助发放。

具体发放时间、方式和流程将由相关部门发布通知,以确保公正、透明和便民。

4. 监督和维权为了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相关部门将建立健全的监督和维权机制。

独生子女父母如对退休补助标准有异议或遇到发放问题,可向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诉和维权。

5. 优化政策保障省政府将进一步优化独生子女父母的退休补助政策,根据经济发展和社会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和提高退休补助标准,以更好地满足独生子女父母的生活需求。

总结:四川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补助标准的调整是对独生子女父母的一项重要福利保障。

通过明确的标准和流程,政府旨在提高独生子女父母的养老生活质量,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多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政府也将继续优化政策,确保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费2017新规定(1) [独生子女2017年新规定]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2017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一、2017年独生子女补贴最新政策1、补贴发放标准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部分地区是16或18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

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PS: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

具体的情况可以咨询当地的计委或者通过网络查询。

2、补贴申领条件(1)双方申领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2)单方申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育龄人员(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单方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017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领取方法

2017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领取方法

2017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及领取方法推荐文章怎样戒除毒瘾是最好的方法热度:创新方法学习心得体会热度:“塞衣角”的方法是什么热度:耳环的正确选择方法热度:最新女生显腿长的穿搭方法热度: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使人口数量和质量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政府针对我国的基本国情制定了计划生育政策。

那么下面是店铺整理的2017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的内容,希望能够帮到您。

2017退休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一、一次性奖励对象为199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本市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且退休时未享受加发5%养老金待遇的持证退休人员。

符合以上奖励条件、已死亡的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金,予以补发。

2008年1月1日后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待省政府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后执行。

二、奖励标准一次性奖励金的标准为每人人民币3600元。

三、资金来源持证退休人员的一次性奖励资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的规定,在澄部省属企业以及税收级次属中央和省的企业(以下简称部省属企业),由其自行解决;其他对象的奖励金先由市财政统一支付,以后根据企业人员具体情况由市财政、有关镇(街道)、开发区、临港新城分别承担。

四、资格确认及发放程序(一)本人申请持证退休人员凭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职工退休养老证》,向现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或部省属企业提出申请,填写《江阴市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人员一次性奖励金申请表》;已死亡的由配偶或子女凭有效证明及相关材料代为申请。

退休后居住在外地的人员,到原退休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计生部门办理一次性奖励登记手续。

(二)资格确认1.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审核《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等证明的有效性,并将人员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退休人员身份及退休时间、生存状态、养老金待遇发放情况等事项,在澄部省属企业负责审核本企业人员资格。

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中国实行了独生子女政策。

这一政策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为中国家庭带来了独生子女费的好处。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中国政府逐渐意识到,独生子女政策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因此,在2017年,国家发布了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根据新规定,从2017年开始,独生子女费不再按照户籍分为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两类,而是统一为每个独生子女发放一定金额的费用。

这一举措旨在达到两个目标:一是促进城乡居民的社会平等和公正;二是鼓励年轻夫妇更多地生育。

新规定规定了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首先,每个独生子女家庭每个孩子每年将获得一定金额的费用。

这笔费用将根据孩子的年龄段递增。

例如,0-6岁的孩子将获得1000元,7-12岁的孩子将获得1500元,13-18岁的孩子将获得2000元。

此外,孩子上大学期间,每年将获得2500元的费用。

其次,新规定规定了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渠道和方式。

为了保证费用的准确发放和有效使用,政府将委托银行和金融机构负责发放予以家庭。

家长可以通过银行卡、手机支付等方式领取费用。

同时,政府也将加强对独生子女费的监管和审计,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最后,新规定还规定了独生子女费的使用范围。

独生子女费主要用于子女的教育和成长。

例如,可以用于购买教育用品、支付学费、报名培训班等。

此外,独生子女费还可以用于子女的医疗保健和健康成长。

例如,可以用于购买儿童保健品、支付医疗费用等。

总的来说,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的出台,有利于促进社会平等和公正,鼓励年轻夫妇更多地生育。

同时,这一新规定也使得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更加规范、透明,更好地确保费用的合理使用。

相信这一新规定的实施,将有助于推动我国人口结构的调整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7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7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

2017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政策衔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7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7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7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

2017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2017 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

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文章来源:律伴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