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退休独生子女补贴新政策2022年

退休独⽣⼦⼥补贴新政策2022年我们知道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较在意的是⼈们的⽣活⽔平,对于独⽣⼦⼥的家庭是可以提供⼀定的补助的,那么对于今年来说退休独⽣⼦⼥的政策是怎样的呢?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退休独⽣⼦⼥补贴新政策2020年(⼀)凡领取了《独⽣⼦⼥⽗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起到⼦⼥14周岁⽌,每年发放独⽣⼦⼥保障费60元,单⽅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出⽣于1990年7⽉1⽇以后的)。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费的发放标准。
(⼆)独⽣⼦⼥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晚婚的、⾃愿终⾝只⽣育⼀个⼦⼥或者未⽣育且依法只收养⼀个⼦⼥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育⼦⼥的夫妻,⾃愿不再⽣育的,依法领取退休⾦的独⽣⼦⼥⽗母等。
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天,男⽅享受护理假⼗五天。
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
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当年村内集体⽣产公益事业所筹资⾦;城镇⽆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三)⾃愿终⾝只⽣育⼀个⼦⼥或者未⽣育且依法只收养⼀个⼦⼥的育龄夫妻,经本⼈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1、从领证之⽉起到⼦⼥⼗四周岁⽌,每⽉发给五⾄⼆⼗元的独⽣⼦⼥保健费。
夫妻双⽅均有⼯作单位的,由双⽅⼯作单位各负担⼀半;⼀⽅有⼯作单位,另⼀⽅没有⼯作单位的,由有⼯作单位⼀⽅的⼯作单位⽀付;夫妻双⽅均⽆⼯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付,所需费⽤由各级计划⽣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家庭增加⼀⼈份额(包括农村⼟地征⽤后,⼟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家庭应当增加⼀⼈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优惠购买40平⽅⽶)、扶持⽣产、介绍就业等⽅⾯,对独⽣⼦⼥及其⽗母给予照顾。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8.05.07
•【字号】辽财社〔2018〕163号
•【施行日期】2018.05.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计划生育
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
辽财社〔2018〕163号
各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社〔2016〕16号)和《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进一步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死亡和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暂不调整,继续执行每人每月500元和400元。
二、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二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00元。
三、调整标准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足额按照调整后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7日。
2020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doc

2020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xx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焦点一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xx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
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20xx年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1 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2 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 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20xx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xx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辽宁终身无子女补贴文件

辽宁终身无子女补贴文件摘要:一、背景介绍二、补贴对象及条件三、补贴标准四、申请及发放流程五、相关问题解答正文:辽宁终身无子女补贴文件是我国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出台的一项福利政策。
根据该政策,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补贴。
以下将详细介绍该政策的各个方面。
一、背景介绍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结构的转变,我国逐渐面临人口老龄化的问题。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福利政策,其中包括辽宁终身无子女补贴政策。
二、补贴对象及条件该政策的补贴对象主要是满足以下条件的人群:1.辽宁省户籍;2.年满60 周岁;3.无子女或子女已故。
满足以上条件的人群可以申请该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获得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补贴。
具体的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调整。
四、申请及发放流程申请补贴的人群需要向当地社区或村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经过审核确认后,补贴将按月发放至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相关问题解答1.问:补贴是否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答:补贴政策适用于辽宁省内的所有居民,包括城镇和农村居民。
2.问:独生子女是否有额外的补贴?答:独生子女在满足其他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额外获得5% 的退休费。
3.问:补贴是否可以终身领取?答:只要符合条件,补贴可以终身领取。
总之,辽宁终身无子女补贴政策是一项为了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而出台的福利政策。
符合条件的人群可以根据政策规定,向当地社区或村委会申请补贴。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在中国的改革开放历程中,独生子女政策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焦点之一。
近日,中国政府发布了独生子女退休补贴的最新政策,旨在进一步改善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条件,为他们的养老提供更多的支持。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最新政策的具体内容,并对其对独生子女家庭的影响进行评析。
一、政策背景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中国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意在控制人口增长并改善社会经济发展条件。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独生子女政策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尤其是在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上。
由于中国传统的子女赡养观念和制度,独生子女需要承担更多的养老责任,但他们也面临着无法依靠多个子女共同分担养老负担的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决定推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
二、政策内容根据最新政策,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以下优惠待遇:1.养老金优惠:独生子女可以在正常退休年龄的基础上提前领取养老金,以提供更长时间的养老保障。
2.独生子女附加补贴:在领取养老金的基础上,独生子女还可以享受额外的独生子女附加补贴。
该补贴的数额将根据居住地区和独生子女的退休工资水平而定。
3.医疗保障:独生子女退休后,可以享受更为全面和优质的医疗保障。
政府将加大对独生子女的医疗补助力度,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及时的医疗服务。
三、政策影响这一最新政策对独生子女家庭产生了积极的影响:首先,独生子女可以提前领取养老金,得到更长时间的养老保障。
由于独生子女不再需要等待其他兄弟姐妹的退休年龄,他们可以更早地开始享受养老金带来的生活福利。
这有助于提升独生子女家庭的生活品质和幸福感。
其次,独生子女附加补贴的引入,进一步减轻了独生子女家庭的经济负担。
独生子女附加补贴的数额是根据独生子女退休工资水平和居住地区而定的,这意味着收入较低的独生子女家庭将获得更多的补贴支持,有助于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最后,加强独生子女的医疗保障,可以提供更为全面和优质的医疗服务。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改变和社会发展的进步,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也在不断地演变和完善。
为了照顾独生子女在父母老年时的经济需求,2024年最新的退休补贴政策带来了一系列的改变和优化。
在本文中,我们将详细介绍这些最新政策。
首先,在2024年的新政策中,独生子女退休补贴的金额将得到明显提高。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以及财政预算的安排,政府将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加丰厚的经济福利。
这意味着,在退休后,独生子女将能够获得更高的退休金,以应对日益增长的生活费用和医疗保健需要。
其次,新政策将进一步扩大独生子女退休补贴的受益范围。
在过去,独生子女退休补贴主要针对退休人员自身,然而,考虑到许多独生子女在老年时也需要照顾父母,新政策将允许独生子女将一部分补贴用于支持父母的养老费用。
这项政策的实施将减轻独生子女的经济负担,同时也能够更好地满足父母的生活需求。
此外,2024年的最新政策还将进一步完善独生子女退休补贴的申领和发放流程。
政府将加强对文化和信息技术的培训,以提升独生子女对补贴政策的了解和申领能力。
通过简化和加快审批过程,政府将确保独生子女能够及时获得应有的退休福利,减少冗长和繁琐的手续。
除了上述改变,新政策还将加大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的监管和法律保护力度。
政府将建立更加严密的监督机制,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合法性,杜绝滥用或浪费现象的发生。
同时,相关法律法规也将不断完善,为独生子女提供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尽管2024年的最新政策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带来了一系列积极的变化,但我们也必须注意到其中的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我国的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财政压力也将不断增加。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政府需要充分考虑到可持续性和财政稳定性的问题,以避免给国家经济和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其次,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是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
尽管独生子女退休补贴对独生子女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但政府也应当考虑到其他人群的利益和需求,确保各项社会福利政策的公平性和平衡性。
2020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 公文写作范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67212020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New regulations on payment of only child fee in Liaoning Province2020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xx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焦点一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xx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
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20xx年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1 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2 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独生子女家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四、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进行评估,了解政策实施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1.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4.对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政策宣传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2.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十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与理解;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3.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普及养老服务知识,提升退休老人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六、跨区域协调与互助
1.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在异地享受补贴的问题;
2.推动区域间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鼓励各地区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与临时救助
1.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及时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退休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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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xx年辽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出台了,下面是详细内容。
焦点一子女有死亡的,可以再生吗?政策:新《条例》规定:"合法生育或者收养的子女不超过两个,其子女有死亡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焦点二"加长版"产假,时间节点卡在哪儿?政策:新《条例》规定:"职工晚育的,产假增加60天,男方护理假为15天。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享受本条款规定的生育第一个子女时的相同待遇。
"焦点三独生子女费"加量",哪些人能享受?政策:新《条例》延长了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年限并提高了标准,将发放年限从截止到独生子女14周岁延长到18周岁,一次性奖励从1500元提高到20xx元,按月发放的10元标准修改为"不低于10元"。
就合法生育而言,是指在生育了第一个子女后符合条件经审批生育了第二个子女,两次生育行为后"其子女有死亡的"。
此种情形,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夫妻初次生育了双胞胎是一次生育行为,因而"其中死亡一个的"不能参照此项规定执行;但如果该对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则可以根据政策再生育一个子女。
20xx年9月26日确定为新《条例》实施日期,在执行"加长版"产假时应注意以下时间节点:1 在实施日期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2 在实施日期当日以及在实施日期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1 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应从20xx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xx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2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实施日期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实施日期起一次性支付20xx元或补足20xx 元。
9月26日成"二胎福利"分水岭同时,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的节点月3日,记者从省卫生计生委获悉,20xx年9月26日确定为《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次修正,以下简称《条例》)的实施日期,能否享受新《条例》规定的福利政策,将以该实施日期作为判断节点。
按《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生育"二孩"的夫妻,可享受与"一孩"同样的产假待遇。
其中,在9月26日前已经按规定休完产假的不享受该待遇;9月26日当天及以后,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女方已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尚未休完产假的,可享受本规定的晚育产假,男方享受晚育护理假,并且"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对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领取,采取按月发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当日: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的,应继续发放,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超过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应从20xx年9月份开始发放(超过14周岁至20xx 年8月期间不发),至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满18周岁的,不发。
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的,在9月26日前,独生子女已满14周岁的:已经一次性支付1500元的,不再是奖励费的发放对象,因而不需补发;按一次性支付方式尚未支付或一次性支付不足1500元的,应自9月26日起一次性支付20xx 元或补足20xx元。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居住在本省的以及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应当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省、市、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公民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对举报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并经查实的,由被举报人所在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人口发展计划和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根据人口发展计划和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县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考核、评估等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提供捐助。
第十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实行统一服务管理,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十一条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化等部门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知识。
大众传媒应当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安排必要的课时,在学生中开展人口理论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第十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计划生育机构或者指定人员,做好本单位、本管辖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与优待措施,并向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本单位、本管辖区域有关计划生育的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其他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双重监督。
建立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并采取日常监督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委员会兼职委员制度。
兼职委员单位由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组成,并具有下列职责:(一)结合本部门、本系统的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协调、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做好计划生育工作;(二)参与研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三)参与制定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四)及时了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情况,提出意见与建议;(五)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生育调节第十六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对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不实行审批,实行免费登记服务,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一)再婚(不含复婚,下同)夫妻婚前共计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夫妻婚前共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三)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一个以上子女经市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鉴定为非遗传性残疾的病残儿的;(四)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对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据《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申请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
依法收养的孤儿、残疾儿、弃婴不计算为生育子女数,送养的子女计算为生育子女数。
第十八条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应当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和其他证明材料,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同时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已满法定婚龄但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书面通知其在3个月内办理婚姻登记;逾期未取得婚姻登记证明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条超过法定生育子女数量再收养的,按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怀孕的妇女,由本人自愿选择医学措施终止妊娠。
不终止妊娠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服务:(一)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二)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三)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四)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六)与第(三)项至第(五)项有关的常规医学检查;(七)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前款规定所需经费,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没有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列入财政预算。
具体管理及支付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三条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实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满足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需求,促进计划生育。
第二十四条逐步实行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养老保险制度。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筹集资金,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以社区为主体的老龄人口服务网络。
第二十五条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
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十六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享受下列休假待遇:(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日,7日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二)放置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三)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2日,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休假5日;(四)施行输卵管结扎术的,休假21日,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五)施行输精管结扎术的,休假10日;(六)施行人工流产术的,未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15天;满4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七)经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21日,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