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政策

合集下载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最新政策2024
二十二、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与反馈循环
1.建立补贴政策的持续改进机制,定期收集政策执行数据,分析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优化政策;
2.构建反馈循环系统,鼓励独生子女父母和相关部门提供反馈信息,确保政策调整的科学性和及时性;
3.通过定期的政策评估和反馈,形成政策持续改进的良性循环,不断提升政策的实效性和满意度。
2.通过社区活动、家庭访问等形式,深入基层,将政策宣传到户到人;
3.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移动应用等平台,广泛推广政策内容,提高公众的政策知晓率。
十八、补贴政策的优化与完善
1.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进行优化,提高政策的适应性和公平性;
2.研究建立与独生.完善政策细节,解决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升政策执行效率和精准度。
十九、补贴政策的法律保障
1.加强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的法制建设,确保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2.明确政策法律责任,对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加强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确保政策在法律框架内有效运行。
2.对违反政策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3.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群众对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进行举报,对举报查实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
十三、补贴政策的过渡期安排
1.对于本政策实施前已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可按本政策规定申请补贴,具体过渡期安排由各地自行确定;
2.过渡期内,对于已享受原政策补贴的独生子女父母,其补贴标准不做调整,继续按原标准发放;
3.过渡期结束后,统一按照本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十四、补贴政策的协调与衔接
1.独生子女退休补贴政策与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互协调,形成合力;

河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河北计划生育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发放管理工作;进一步在全社会形成实行计划生育光荣的良好氛围,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及省计生委、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和保定市有关落实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资金发放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按《条例》规定应当享受奖励的夫妻,退休时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一)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的;(二)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只有一个子女存活并不再生育的;(三)只有一个依法收养子女并不再生育的;再婚夫妻一方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第三条下列人员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违反《条例》规定生育一个子女或者违法收养一个子女未作出或已作出结论的。

第四条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受奖励的具体时间规定:一、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生育子女并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奖励对象资格确认由独生子女父母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单位领取并填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计划生育奖励金申报审批表》,同时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交本单位审查。

第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应向本单位及市奖励扶助办公室提供以下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各单位应当根据其提供的证件进行审核,初步审查奖励资格:(一)身份证;(二)户籍登记卡;(三)结婚证;(四)《生育证》或《生育服务证》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五)退休审批手续;第七条奖励金的发放奖励资金市政府每年列入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符合条件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数拨付到市计划生育局,由市计划生育局根据审查确认后的名单发放。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经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6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和户籍在本省而居住在省外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职责,并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具体措施,共同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各级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组织公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主要负责人负责,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工作人员。

企业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指导。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15•【字号】冀卫办〔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计划生育正文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卫办〔2019〕5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卫生健康委(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完善配套政策措施,构建支持生育的政策体系,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政策环境,按照《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办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全省停止新办《光荣证》。

二、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2016年1月1日(不含)前依法领取了《光荣证》,但因保管不善造成《光荣证》损毁、丢失的,可以申请补办。

(一)办理形式。

1.网上办理。

申请人可通过“孕健康·计生河北”手机APP客户端或“河北省计划生育网上办事大厅”自主申请办理。

2.窗口办理。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的,可在男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城镇居民的,可在女方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办理。

窗口工作人员首选网上办事大厅办理。

(二)办理时限。

通过手机APP客户端或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短信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从网上办事大厅自助打印《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见附件);也可到户籍所在地乡级计划生育服务窗口领取制式的《光荣证》。

通过窗口办理的,材料齐全即时办结,现场发放《光荣证》。

(三)需提供的证件材料。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原办理《光荣证》时填写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保险的相关材料,或者单位出具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凭证,或者单位出具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3000元一次性奖励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出具单位公章),或者其他能够证明申请人确实领取过《光荣证》的佐证材料。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河北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政工部
2010年10月14日
附:1、审批表;2、发放表
河北建设集团退休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奖励费发放表
序 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Βιβλιοθήκη 子女姓名独生子女证 办理时间
本人 签名
1
赵国强

56
2009年7

赵培
1984年3月
2
戎平花

51
2009年8

郑燕丹
1984年8月
3
郎建军

52
2010年1

郎斌
河北建设集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河北省人口计生委、 人事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切 实做好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工作, 依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 ,结合保定市 有关精神及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示期间,接受群众来信、来电、来访。
年 月曰
附件1: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附件2: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附件3:不享受奖励范围
附件1
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公示名单
单位(盖章):
序号
姓名
性 别
年龄
退休时间
子女姓名
独生子女证办 理时间
备注
附件2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范围
1986年9月
4
刘万云

51
2009年10

任晓媛
1985年5月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领导签字:劳资部门:(盖章)工会:(盖章)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2024整理
1.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为退休老人提供关爱和帮助;
2.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独生子女家庭参与社区公益活动;
3.加强与社会力量合作,共同推进养老服务事业发展。
十四、政策评估与优化
1.定期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进行评估,了解政策实施效果;
2.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优化政策措施,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3.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不断完善政策体系。
1.补贴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2.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3.补贴发放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确保及时、准确、安全;
4.对违规领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并依法追究责任。
七、政策宣传与监督
1.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提高政策知晓度;
2.社会各界及群众对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反映;
十五、宣传教育与培训
1.加强对独生子女补贴政策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对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的关注与理解;
2.组织开展政策培训,使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准确掌握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
3.利用多种媒体形式,普及养老服务知识,提升退休老人及其家庭的自我保护意识。
十六、跨区域协调与互助
1.建立跨区域协调机制,解决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在异地享受补贴的问题;
2.推动区域间养老服务资源整合,实现优势互补;
3.鼓励各地区之间开展互助合作,共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十七、紧急情况应对与临时救助
1.建立紧急情况应对机制,对因突发状况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休老人独生子女家庭给予临时救助;
2.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确保及时缓解申请人生活压力;
3.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3.推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退休老人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养老服务。

[讲解]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

[讲解]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

河北省计划生育条例(1989年)(1989年3月14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七号公告公布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为控制人口数量。

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本省境内的公民和单位,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

鼓励晚婚、晚育,实行少生、优生,禁止早婚、早育和计划外生育,因人制宜地落实节育措施。

第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第六条各级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同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对下级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有监督、指导、协调的职责。

县以上计划生育宣传指导站、技术服务站、避孕药具管理站是同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事业单位,对下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村(居)民委员会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本条例规定做好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干部。

实行承包的单位,应把计划生育工作列入承包内容。

第九条各级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对县以下计划生育部门和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可实行岗位津贴,对村计划生育管理人员给予适当报酬。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有关生育规定和上级政府确定的人口控制目标,制定本辖区的中、长期人口规划和年度人口出生计划。

各基层单位在每年3月底前,将下年度的生育指标落实到人,并予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目标管理责任制。

把人口计划指标和人均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政府政绩和主要领导人及分管领导人实绩的主要内容。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精品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5号 2004年9月27日)第一章总则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标准,对拨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予以保障。

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由副科级以上负责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村设若干育龄妇女小组,组长负责本组计划生育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

村民委员会对村育龄妇女小组长给予适当报酬。

《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岗位津贴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生育调节《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以军人所在部队或者民政行政部门发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为准;相当于此标准的其他非遗传性残疾者,依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残疾军人残疾等级具体评定标准执行。

具体鉴定办法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民政、人事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从事海洋作业的沿海渔区的渔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应当是渔民且女方为农村居民。

山区、坝上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平原、丘陵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或者女方应当为农村居民。

农村中男到有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居民只有一个子女申请再生育的,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夫妻双方和女方父母为农村居民;男方落户并生活在女方家庭;对女方长辈承担赡养义务。

两个以上男子到同一多女无儿家庭结婚落户的,只能有其中一对夫妻适用前款规定。

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已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并由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再生育条件的,可以申请再生育。

第十一条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的,送养人不得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口联〔2005〕3号
关于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人口计生委、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的标准
(一)独生子女父母奖金
自2003年10月1日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由双方所在单位每月分别发给不低于10元的奖金。

2003年10月1日前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父母,自2003年10月1日起到子女18周岁止,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原来每人每月不低于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10元,由双方所在单位分别发放。

(二)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的奖励自2003年10月1日起,对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在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分别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的奖励
1、200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是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合同制工人)的,退休时分别由双方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2、因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企业重组等原因提前退休人员,2003年10月1日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3、2003年10月1日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1972年8月15日以来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分别由原单位发给不低于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
根据《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来源如下:
(一)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从行政事业费中原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列支科目中支付,各单位此项新增经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二)属于企业职工的,由企业支付。

(三)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职工一方单位支付。

(四)双方均属于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

(五)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的,由所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从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中支付,确有困难不足支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三、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发放办法
(一)独生子女父母双方均属于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一方为城镇无业居民另一方为农村居民的,独生子女父母奖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发放,并报县级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发放。

一方属于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另一方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的,由国家工作人员、企业职工一方所在单位发放。

(二)符合《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夫妻奖励的发放办法,同独生子女父母奖金发放办法。

(三)国家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奖励,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

市级人口计生、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等四个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具体发放办法。

积极探索通过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发放的办法。

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放应接受审计、财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2003年10月1日起执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