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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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08.22•【字号】苏人社发[2014]254号•【施行日期】2014.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人社发[2014]254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的通知》(人社厅函〔2014〕181号)要求,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现将检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8月22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通过检查,了解掌握我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运行状况,摸清社会保险基金在筹集、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风险点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促进政策制度完善,更好地维护基金安全完整,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基础。

二、检查对象和内容对2013年度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财务、审批评审和经办服务管理情况以及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延伸到其他年度。

重点检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检(抽)查相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及参保单位、参保和待遇享受人员。

(一)征缴管理情况1、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上下限基准数;2、社会保险费是否执行省厅公布的统一缴费比例;3、地方政府或部门是否存在擅自更改缴费基数或缴费比例,致使少收或多收社会保险费;4、是否违规减免、缓收或核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5、是否通过伪造、变造申报证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缴费申报,少缴社会保险费;6、是否通过虚构劳动关系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参保缴费资格;有无弄虚作假,违规为超龄、虚假身份等不符合条件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社会保险费补缴;7、是否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3.09.29•【字号】苏人社发〔2013〕326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26号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部委办厅局、省各直属事业单位:现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09月29日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问题的答复口径《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苏办发〔2011〕46 号)已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关于范围和对象1 、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上级任命人员和涉密岗位人员如何界定?《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以下简称《招聘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

”其中,国家政策性安置人员,系指中央和我省文件明确需要安置的人员;上级任命人员,系指上级任命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涉密岗位,系指事业单位中经设区市或省直管县(以下统称“设区市”)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并经岗位设置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的岗位。

2 、《招聘办法》规定的“面向社会”如何理解?公开招聘的“面向社会”,主要包括两层涵义:一是招聘公告必须向社会发布,使公众知晓招聘信息;二是应聘对象不受单位、部门、行业等限制,符合招聘条件的社会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公布日期】2020.03.30•【字号】苏人社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委员会、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退役军人事务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总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现将《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民政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自然资源厅江苏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江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年3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认定第三章退出机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就业援助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及时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农民持续增收的意见》(苏发〔2017〕1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90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7〕131号)、《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8〕149号),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38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1.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制定技工学校年度指导性招生计划。

3.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4.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1.将制定全省人员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2.将全省技工学校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四)加强的职责1.加强统筹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3.加强统筹全省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2.07.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7.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用工
正文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劳务派
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有效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隐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积极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和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落实专项工作方案的情况总结请于2023年1月15日前报省厅劳动关系处,在推进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省厅沟通和反馈。

附件:江苏省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工作方案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9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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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4.12.05•【字号】苏人社规[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4]5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工作,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准确实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4年12月5日江苏省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保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的公平、公正,确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切实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在作出行政处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内,酌情进行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第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为原则,以过罚相当为标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全面、综合审查。

第五条对违法主体、事实、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行政处罚决定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相当。

第六条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违法行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处罚条款的,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适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苏人社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局,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现就改革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引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制造强省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二、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三)稳妥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社 会保障卡业务经办
第三章 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 本人携带有效证件到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障卡服 务网点,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制卡申请表》(附件 2)办 理申领手续,人社机构自受理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社会 保障卡制作。不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由法定监护人携带双 方有效证件代为办理。 申请办卡须提供以下任一种有效证件:二代居民身份 证;户口簿(仅限不满 16 周岁人员使用,且其中的公民身 份证件编号须为 18 位);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 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护照。 第十二条 领卡。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须 携带有效证件(代理人须携带双方有效证件)和回执单到申 请制卡的服务网点领卡。申请单位的经办人员须将《江苏省 社会保障卡单位发放明细表》(附件 3)和未发放成功的卡退
4
还领卡的服务网点。 第十三条 激活。社保功能的激活,在领卡确认后自动
激活;金融功能的激活,须持卡人持社会保障卡和有效证件 到其合作银行营业网点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挂失。持卡人社会保障卡丢失后须及时办理 挂失手续,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正式挂失。
临时挂失。只在人社机构办理。持卡人通过 12333 咨询 服务电话、网站、自助服务机等渠道进行临时挂失,人社机 构与合作银行系统实时同步挂失信息。社保功能临时挂失有 效期为 7 天,逾期将自动解挂。金融功能临时挂失有效期按 照其合作银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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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组织合作银行和卡生产商的对接工作。 第十条 市县卡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社会保障
卡的发放工作。卡生产商直接将成品卡运送至省辖市卡管理 服务机构,省辖市卡管理服务机构在核对卡商实际发货数量 后按省级制卡批次进行登记入库。各级卡服务网点负责做好 卡片交接(须填写《江苏省社会保障卡配送交接单》(附件 1))、卡内信息和卡面信息一致性检测和社会保障卡的发放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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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2]27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12.06.26
【实施日期】2012.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等三项制
度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279号)
省公务员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2012年度全面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和限时办结制实施方案》要求,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等三项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
2、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首问责任制度
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限时办结制度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附件1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服务承诺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自身建设,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基层和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服务承诺制是指本厅各处室、单位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分工,针对本厅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服务对象)提供行政服务的有关事项,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落实的制度。

第二条承诺内容
(一)坚持依法行政。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方针政策,充分发挥部门职责,积极履行执法义务,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严禁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坚持政务公开。

严格执行政务公开制度,非保密事项,都要按照规定的程序、范围和时限,通过门户网站、广播、报纸、屏幕等媒介,向社会和服务对象公开工作职能、服务内容、政策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条件、收费标准、办事时限和办事结果等内容。

(三)坚持优质服务。

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规范服务行为,为服务对象提
供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四)加强作风建设。

坚持把为民、便民、利民,作为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创新管理方式,尽职尽责为发展服务、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五)坚持廉洁从政。

积极推进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严禁在公务活动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六)接受社会监督。

对人民群众和服务对象的投诉举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由回音。

第三条各处室、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公开服务承诺,包括:行政服务大厅、对外办事窗口、或醒目的地方进行张贴,通过公告牌、电子信息屏和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布,编制、发放服务手册和办事指南,设置资料索取点,建立咨询和服务热线。

对公众普遍关注的服务承诺事项,还应当采取发布公告、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公布。

第四条厅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要求,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各处室、单位执行服务承诺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并充分发挥行风监督员的作用进行明察暗访。

第五条各处室、单位要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服务承诺制的落实工作,加大督办力度,及时纠正存在的薄弱环节。

第六条推进“三项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检查总结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对各处室(单位)和个人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推广表彰,鼓励先进。

对不履行承诺的人
员,将按规定给予当事人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设立“意见箱”、咨询服务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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