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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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我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新供应用地和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及其他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对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方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一并取得地上、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连同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单独取得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道路与交通设施、绿地与广场、公用设施及其他政府物业资产所在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府物业资产是指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利用财政拨款、自有资金、合作合资、企业剥离改制、规划配套、行政罚没、社会捐赠等方式形成、建购的办公用房、住宅、商业用房、厂房、仓库、文教卫体用房、政府公共服务和产业用房、停车场(库)、土地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资产。

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建设用地和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工程建设、人民防空防护设施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关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二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统筹管理,促进城市空间的合理利用,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城市地下空间是指城市规划上划定的地下范围以及城市内地下建设的各类设施和空间。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划和政策要求,做到综合规划、统筹管理、安全可靠。

第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优化城市功能、保障城市安全为基本原则,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利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将其划归城市建设用地,由政府进行行政管理。

第二章地下空间规划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应根据城市的总体规划和发展需要,科学确定地下空间的规划范围和功能布局。

第七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充分考虑地下的地质、水文、生态等情况,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稳定和环境保护。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与地上空间的衔接,形成统一的城市发展格局和空间结构。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人文环境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满足居民的生活需求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十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根据不同的功能需求,科学确定不同区域的开发强度和容积率。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规划应注重灵活性和可持续性,为未来城市的发展留下充分的空间和条件。

第三章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按照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经过审批程序,取得相应的开发利用权利。

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根据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等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可持续发展,采用节能环保的建设方式和技术手段。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与地上空间的协调和衔接,形成统一的城市形象和功能。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重视公共利益和社会效益,充分考虑社会和居民的利益。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注重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维护城市的历史和文化传承。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中府〔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6.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切实增强土地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支撑作用,加快转变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旧”改造项目除外)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管理,通过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实现国有建设用地从用地报批、土地供应和供后监管的全流程管理。

第三条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应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不占用生态控制线范围。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二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报批管控第四条加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严格按照《中山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分配和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并进行计划指标使用的全程跟踪管理。

第五条镇政府、区办事处、区管委会(以下简称镇区政府)应根据年度征地计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安排申报用地报批手续。

第六条镇区政府应严格按照《中山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提出征收集体土地申请,依职能开展各项征地实施工作,提交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经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方能用地。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维护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含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下同)配合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教育和体育、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更新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供电、无线电、土地储备等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协助做好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工作。

市城市更新局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单元规划。

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程序编制并经批准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单元规划具有控制性详细规划同等法定效力。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向市自然资源局查询。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9〕61号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6月4日中山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修改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镇总体规划等上层次规划为依据,对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使用强度、道路、工程管线和配套设施以及空间环境等控制要求作出的规划。

本办法所称上层次规划是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镇总体规划、城市设计以及单独编制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绿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医疗、教育、文化、体育等各类专项规划。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实行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并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四条经批准实施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编制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五桂山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区办事处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2篇)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和管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范围和目标,包括地下设施建设、地下商业、地下停车场等。

2.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程序和标准。

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审核、审批、备案等程序,并规定相关的技术、安全、环保等标准。

3.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管理机构,并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4.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权益和责任。

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包括开发商、业主、租赁方等。

5.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规运营。

6. 规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处罚和纠纷解决机制。

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活动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并建立纠纷解决机制,解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的纠纷。

综上所述,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是为了促进城市地下空间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确保城市地下空间的良好运营和维护。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第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应遵循充分利用、合理分配、有序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依法进行,保护环境,确保公共利益。

第五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文化遗产保护。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制定相应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管理机制。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城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安全有序,充分发挥其功能。

第二章开发规划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应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保开发利用活动有序进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
【发文字号】中府[2010]2号
【发布部门】中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25
【实施日期】2010.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中府〔2010〕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为贯彻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按照省法制办《关于珠江三角洲九市开展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明电〔2009〕2号)的要求,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开展了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经研究,决定对《中山市土地储备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暂行办法》等60件文件予以废止,对《中山市地价管理办法》等198件文件予以保留,对《批转市国土局、市水利电力局〈关于水利工程范围用地划定和发证有关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等116件文件修改后重新公布执行。

附件:1、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2、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
3、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修改目录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废止目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集约节约利用城市空间资源,提升城市整体防护和综合承载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下空间】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表以下空间,包括单建式地下空间和结建式地下空间。

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不依附于地表建筑物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和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属于单建式地下空间。

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结合地表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第四条【基本原则】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地上地下综合利用、安全环保、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开发方向】本市地下空间分为浅层、中层和深层。

地下空间实行分层开发利用,近期内应充分开发利用浅层、中层空间,远期逐步探索深层空间的利用。

禁止在地下空间建设住宅、中小学教学用房、幼托、养老等项目。

开发利用基本生态控制线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

第六条【政府职责】市、区(含新区管理机构)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领导,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开发利用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的规划、用地供应和不动产产权登记等工作。

住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的监督检查,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以及物业服务的监督管理,负责地下空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涉及人防工程建设、使用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下轨道交通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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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平战结合、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建设、国土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用于人民防空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按照人民防空要求设防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镇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征求发改、人防、消防、环保、建设、园林、水务、交通、国土、文物、电力、军事、信息化管理等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听取有关镇区的意见。

第八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中心城区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联合人防部门组织编制,镇区由属地镇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

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已作出具体规定的地块,不再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建设规划。

第九条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应当坚持合理分层原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分层以及各类项目之间的同层、相邻、连通规则。

第十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应急防灾、消防、公共安全、人防、垃圾处理、电力设施、通信、水务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或管廊)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

应充分利用公园、公共绿地、健身广场等建设由政府投资的单建式公共人防工程。

第十一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随地面建筑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与地面建设工程合并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

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应当单独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和许可手续,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之前,应征求市人防主管部门意见(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人防工程,单建地下空间项目兼顾人防工程的比例为30%)。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性质、水平投影范围、垂直空间范围、建设规模、公建配套要求、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的设置要求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地下建(构)筑物水平投影坐标、竖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积、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地下空间之间的连通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结建地下空间项目地下室边线与用地界线和规划控制线等的退让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城市规划对地下空间有统建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设置要求,在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中明确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的具体位置,并且在申领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取得需利用地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与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订立书面地役权合同。

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第三章用地管理第十五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取得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条件外,应当实行有偿、有期使用,其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照本市土地出让金的计收规定收取,出让年限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十六条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应当通过公开交易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建地下社会公共停车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协议出让。

第十七条为鼓励充分开发和利用地下空间,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协议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建设地下空间项目的。

(二)与城市地下公共交通设施配套同步建设、不能分割实施的经营性地下空间。

第十八条地下空间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的划拨条件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九条通过公开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由储备机构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

(二)由国土主管部门组织公开出让。

(三)受让人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四)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受让人向发改部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六)受让人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七)受让人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办理核准手续前按照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在开工前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二十条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规划条件。

(三)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可以协议出让的,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出让预公告。

预公告期间只有一个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主管部门与意向用地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单位的,国土主管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四)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和土地有偿使用费用支付凭证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五)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等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六)凭土地登记文件等材料向国土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二十一条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单建地下空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供地手续:(一)申请项目立项和环境影响评价。

(二)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手续。

(四)向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二十二条在已取得合法权属的单位或个人用地范围内申请进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按相关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结建地下工程随地面建筑一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施工需要临时使用地表土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四章工程建设管理第二十四条地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符合地下空间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地下工程建设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工程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相关建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地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质量检测、测绘等任务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地下工程设计应当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安全和设施运行、维护等方面的使用要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包含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设计专篇。

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人民防空等专业设计规范的要求。

先建单位应当按照专业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第二十七条地下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审查。

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单位应当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地下工程施工。

对于结建地下工程,应当与地上工程一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具备根据地下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明确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的保护措施,对于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还应具备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的地下工程施工应当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批。

第二十九条地下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

施工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后按变更的图纸进行施工。

第三十条地下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报请规划、公安消防、水务、环保、市政、人防等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通过专项验收后,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规定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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