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0)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1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下称“本规定”)旨在确保企业地下空间的安全和合理使用,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管理要求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2.1 本规定适用于企业所有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三条地下空间准入管理标准3.1 地下空间的准入管理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拥有合法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地下空间;2.经过必要的保安措施,保证地下空间的安全;3.防火、通风等设施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4.对进入地下空间的人员进行严格的身份验证,并留有相关记录;5.确保地下空间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要求。
第四条地下空间日常管理标准4.1 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定期对地下空间进行巡视检查,并记录相关情况;2.定期审查地下空间安全设施的有效性,并进行必要的维护和修复;3.对进入地下空间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禁止存放违禁物品和危险品;5.禁止在地下空间进行违法活动。
第五条地下空间紧急情况应急标准5.1 地下空间在发生紧急情况时,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在地下空间内设置一定数量的紧急出口,并确保通道畅通;2.配置相应数量和种类的灭火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充填;3.建立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置的标准程序,并提前进行模拟演练;4.配备专业的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评估。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六条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考核标准6.1 对于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考核:1.地下空间的准入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标准;2.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是否按照规定标准执行;3.地下空间紧急情况应急处置是否符合规定标准;4.地下空间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情况;5.地下空间安全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七条违规处理7.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扣除奖金、降职、解雇等。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地下空间是指地下第一层及以下的建筑空间。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保障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设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风险可控、保护环境、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的主体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财力和管理能力。
第二章地下空间的分类和安全等级第五条地下空间按照用途和安全等级分为公共地下空间和私人地下空间。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是指为公众提供服务或居住的地下空间,包括地下商业、地下交通、地下公共设施等。
第七条私人地下空间是指用于个人、家庭、单位的专用地下空间。
第八条地下空间按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依次为高风险、中风险和低风险。
第三章地下空间的设计和施工第九条地下空间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设计规范和相关标准,并经专业设计单位的审核。
第十条地下空间的施工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规范进行,并经专业监理单位监督。
第十一条地下空间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明确禁止吸烟、明火和使用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二条地下空间的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第四章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第十三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和验收,由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主体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提供相关的安全技术资料。
第十四条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并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和考核。
第十五条地下空间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技术知识,负责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按照要求落实,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地下空间的开放时间、容量等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不得超过安全承载能力。
第五章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第十八条地下空间的维护和修缮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并做好维护和修缮记录。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板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确保企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规范地下空间的管理和运营,保障员工和资产的安全,促进生产管理的顺利进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全部的地下空间的使用。
第三条定义1.地下空间:指企业自有或租赁的位于地下的使用空间,包含地下停车场、地下仓库、地下工程施工等。
2.管理人员:指被企业委派负责地下空间管理、协调及运营的人员。
3.使用人员:指被授权使用地下空间的员工和相关人员。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四条申请与审批1.使用人员需在地下空间使用前,提前向管理人员提交使用申请,包含使用时长、使用目的等相关内容。
2.针对不同类型的地下空间,审批机制不同,具体审批流程由管理人员确定。
3.使用申请一般应提前至少2个工作日提交,管理人员在接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五条使用责任1.管理人员应确保地下空间使用的安全,定期检查地下空间的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及时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2.使用人员应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地下空间设施设备进行正确使用、保养和维护。
3.使用人员对地下空间设施设备的损坏或故障应及时报告管理人员,并搭配管理人员进行修复和处理。
第六条安全防范1.地下空间应配备相应的安全监控设备,管理人员应确保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2.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使用人员的应急响应本领。
3.禁止使用人员私拉乱接电线、私设电器设备,严禁在地下空间进行明火作业。
4.管理人员应定期检查地下空间的消防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储存管理1.使用人员在使用地下仓库储存物品时,应依照企业相关要求进行分类、标识和储存。
2.使用人员应建立储存档案,认真记录储存物品的名称、数量、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核对。
3.禁止在地下仓库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不安全物品。
第三章巡查和维护第八条巡查频率1.管理人员应订立地下空间巡查计划,明确巡查的频率和内容。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4篇)

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制度第八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规范、标准。
地下空间用于出租的,应当按照本市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登记。
禁止将违法建设的地下空间出租,禁止将规划用途为非居住用途的地下空间出租居住。
第九条市和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人民防空工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的综合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地下空间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全监管职责,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条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治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巡查和考核制度。
第十一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并监督人民防空、建设(房屋)、安全生产、规划、公安、卫生、工商、文化等职能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专职人员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行政执法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本辖区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巡视制度,定期清查本辖区内地下空间的使用情况;发现违法使用地下空间或者地下空间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通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编制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各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总体规划和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区县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后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第十三条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并依法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查验,确保其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时,应当明确人民防空工程及其设施设备使用的范围。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北京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皮皮XXX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新办法强调,要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为保证使用规划的实施,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对于普通地下室,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应当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
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维护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实行24时值班制度,由保安部负责管理,早八点至晚六点时段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晚六点至次日早八点时段车辆可以驶出,禁止驶入,如已落门,请致电服务电话。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4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地下室的使用管理,确保地下室使用的安全、有序和合理利用,保护地下室设施的完好和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具备地下室设施的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办公和公共建筑等。
第三条地下室的使用指的是对地下室进行活动、储存、放置和管理等各种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车辆停放、物品存放、设备维修等。
第四条地下室的使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确保使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有序管理,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三)公平公正,遵循公共秩序,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合理利用,充分利用地下室资源,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地下室使用许可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使用地下室前,应当向建设和管理单位申请地下室使用许可。
第六条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使用地下室的具体活动计划和内容;(二)使用地下室的人员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三)地下室使用计划和时间安排;(四)有关地下室设施的使用和维护计划;(五)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七条建设和管理单位应当对地下室使用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发出书面通知。
第八条地下室使用许可有效期不得超过一年,到期后须重新申请,并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三章地下室使用管理第九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使用地下室;(二)不得擅自改动、损坏地下室设施设备;(三)不得擅自转租、转借地下室;(四)不得在地下室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五)按照要求妥善保管地下室的门禁卡和钥匙。
第十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保持地下室整洁、卫生和良好环境,妥善处理废弃物和污水,不得随地乱扔、倒排垃圾。
第十一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妥善使用地下室设施设备,如有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进行修理或修改。
第十二条地下室的使用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在地下室内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在地下室内吸烟。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地下空间是指地面以下,由人工构筑或天然形成的作为活动、储存、生产及生活空间的地下空间。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地下空间的开发与利用越来越广泛,但地下空间的安全问题也日益引起重视。
为了保障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是非常必要的。
一、地下空间的分类和等级划分1.1分类划分:根据功能和使用性质,地下空间可分为储存型、生产型、活动型、交通型和辅助型等类型。
1.2等级划分:按照地下空间的重要性和安全要求,可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等级。
二、地下空间的设计与施工要求2.1设计要求:地下空间的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防水设计等方面的要求。
2.2施工要求:地下空间的施工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进行必要的检测与验收,确保施工质量符合安全标准。
三、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要求3.1使用准入:地下空间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包括土地使用权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等程序。
3.2日常管理:地下空间的日常管理包括安全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管理等方面。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存在的安全隐患。
3.3突发情况应急处理:地下空间出现突发情况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有序撤离,并进行相应的抢险和救援工作。
四、地下空间的维护与监督要求4.1维护要求:地下空间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包括建筑物结构的检测和加固、设备设施的维修和更换等,确保其安全可靠的使用状态。
4.2监督要求:地下空间的使用和管理应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维护工作的监管力度。
五、地下空间的信息管理与公开5.1信息管理:地下空间的有关信息应进行及时、准确的录入、存储与备份,确保可靠性和完整性,方便管理和查询。
5.2信息公开:地下空间的有关信息应依法进行公开,包括基本情况、安全状况、规划用途等信息,提供给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查阅。
六、地下空间的技术支持与培训6.1技术支持:地下空间的设计、施工和管理应得到相关领域的技术支持,包括地质勘探、结构设计、设备安装等方面的技术支持。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5篇)

地下室使用管理规定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责任由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被许可使用人承担。
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由普通地下室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的,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责任。
第四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旅店业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地下空间的被许可使用人、所有权人及受托管理人(以下统称“安全使用责任人”)应当保证地下空间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依法检查合格。
(二)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三)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四)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或者空气调节装置,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下空间平时使用必需的新风量,以及相应的新风系统、回风系统等设置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五)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六)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五条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责任人利用地下空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建筑等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措施。
(二)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与使用人签订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责任书,明确使用人对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义务,并对使用人履行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使用人违反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安全使用义务的,及时制止、纠正,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按照所在地区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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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大厦区域内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及其管理。
第三条凡在我大厦所辖区域内利用地下空间开办经营类、餐厅、仓储或开展业务办公的单位或部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保卫部负责安全检查和监督工作。
申请使用地下空间的单位或部门,应当自公共地下空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公共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已经投入使用的公共地下空间,使用者应当自本办法颁布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条公共地下空间的所有权人、管理者、使用人、使用用途、范围和期限等情况发生变更,管理者应当自情况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人防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七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应确定专职人员负责相关设施的维和安全管理,建立、健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设施维护及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主管部门和保卫处报告。
第八条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或部门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消防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同时与保卫处签订《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责任书》,确保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整体安全。
第九条保卫部应当加强对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
对可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有权予以制止。
第十条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不得将公共地下空间租赁给无合法有效证件、证明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一条公共地下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存在危险建筑结构;
(二)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照明设施,大型人员聚集场所具有备用照明设施;
(三)设置通风系统;
(四)配备防汛和防雨水倒灌设施;
(五)按照规定设置或者配备机械防火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六)安全出口不得采用转门、吊门、防寒门帘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七)疏散通道符合国家安全规范;
(八)装饰、装修材料符合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规定;
(九)不得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十)符合房产、消防、治安、安全生产监督、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十一)配备消毒器材和垃圾、废弃物的存放专用设施。
第十二条所有权人或房屋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普通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二)普通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三)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普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其他相关规定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安全管理和使用制度;
(二)建立健全公共地下空间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安全责任制度;
(三)建立公共地下空间检查制度,经常检查公共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情况;
(四)建立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检查、维修制度,对所管理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五)在公共地下空间出入口设置由市人防部门制发的使用标志牌;
(六)按照公共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公共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并定期组织演练;
(七)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八)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人防、房产、安全生产监督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九)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公共地下空间的使用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履行公共地下空间租赁合同或者安全使用协议中规定的安全使用义务;
(二)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公共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相应标准;
(三)保障公共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四)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在公共地下空间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不得超负荷用电;
(五)对所管理的公共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修,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行或者使用;
(六)公共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并消除隐患;
(七)公共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突发事件的,及时采取救助或者应对措施,向管理者报告,并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八)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公共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其他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使用人不得在公共地下空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造或拆除地下空间原有结构;拆除、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二)雇佣无有效证件人员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向无有效证件人员出租
地下间;
(三)私自改变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申报批准用途;
(四)在地下空间内生产、经营和储存存放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
(五)私拉电线或使用电炉、煤油炉、液化气灶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采用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C的液体作为燃料;
(七)吸烟;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改造地下空间原有结构及材料。
确需进行装修改造的应由使用单位或部门按照《大厦装修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将施工方案上报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经批准方可施工。
改造与装修均不得改变地下空间主体结构,不得降低其原有防护能力。
改造工程须经市、区人防工程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使用。
第十七条在公共地下空间内生产和加工饮食,应当划定专门的饮食生产和区域。
在公共地下空间非饮食生产和加工区域内,禁止用火、用电烹饪、烧烤食物。
第十八条对因使用人防工程和地下空间构成安全隐患,发生事故的单位或部门,将追究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执法部门按国家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